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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棚改项目烂尾两年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行政行为

作者:棚改烂尾人 发布时间:2023-10-21 19:31:03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棚改项目是国家一项重大“惠民工程”和“民生工程”。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房地产政策,抚州市政府今年虽然又出台了新的棚改项目,却仍末恢复重启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棚改项目货币补偿签约工作,致使该棚改项目烂尾两年至今!
    一、具体过程
     2020年,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了《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抚府办字〔2020〕11号)(http://www.jxfz.gov.cn/art/2023/9/6/art_21371_4077844.html),设立了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项目。2021年,临川区政府发布《临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临府征决字〔2021〕第1号)(http://www.jxlc.gov.cn/art/2022/6/22/art_15512_3845709.html),其附件为《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征收补偿方案》(http://www.jxlc.gov.cn/2022/6/22/art_15512_3845709.htm)(注:实际方案与征求意见稿完全相同)。
     该棚改项目自2021年4月开始实施,在达到规定三个月期限后,政府部门延长了签约时限,继续实施签约1个多月。但到2021年8月底,抚州市以及临川区两级政府部门在棚改项目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在没有提前发布暂停公告的前提下,突然单方面暂停办理签约手续。暂停时间竟然长达两年之久!一直到今年,虽然选择产权调换以及改选产权调换的棚改户可以签约了;但对于货币补偿签约,抚州市政府则以“资金出现缺口”以及所谓“鼓励实物置换”为由,至今依然处于暂停状态。
      二、《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
      该棚改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规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棚改户可以任选一种。同时也规定了90天的签约期限。但该方案中只有鼓励所有棚改户尽快签约搬迁的奖励规定,而没有超过签约期限后,政府部门可以随时暂停签约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签约的棚改户,方案强制措施中只规定了“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补偿意见,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请区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抚州市以及临川区政府是否公然违法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应该依照相关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是否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该通知中规定:“健全责任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抚州市人民政府曾于2021年9月28日,公布了一份行政复决定书(抚府复字〔2021〕46号),称《临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临府征决字〔2021〕第1号)是经过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法定流程作出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决定书。这就是说,《临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其附件《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征收补偿方案》,完全是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那么,抚州市以及临川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擅自变更《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征收补偿方案》、单方面中断棚改流程、突然单方面暂停签约以及对两种补偿方式区别对待的行为,是不是直接违反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
     2、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相关规定 《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征收补偿方案》实质上是抚州市和临川区两级政府部门与项目内所有棚改户之间订立的一项行政合同或协议。所以,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和所有棚改户都有严格履行该方案的责任和义务。抚州市以及临川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方变更《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对两种补偿方式区别对待、单方中断棚改流程、单方暂停签约等单方违约行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受到严重损害的棚改户,是否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赔偿?
      3、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照以上规定,抚州市和临川区两级政府在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度棚改项目的所作所为,是不是直接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其中“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那些因为长期暂停签约而受到巨大损害的棚改户,是否有权向抚州市和临川区两级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并提出合理索赔要求?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第四款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其中第八款为“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抚州市和临川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抚州市中心城区2020年棚改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本没有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认真履行自身行政职责,依法行政,做到取信于民。他们滥用职权,擅自改变棚改房屋征收方案,突然暂停棚改签约流程,使该棚改项目烂尾两年有余。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并对急待签约获得补偿的棚改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他们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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