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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烟台经验,走乡村振兴之路

作者:智广俊 发布时间:2019-12-11 09:45:57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在中国政策研究会等四部门召开的座谈会上的发言)

  新时期农业有四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农田分割的支离破碎,一家人分了30亩承包田,还被分散为五六块,这种种地法古今中外没有见过,与农业现代化方向背道而驰。二是土地撂荒面积之大,时间之长,古今罕见,且没有解决的希望。三是土地流转费太高。如今,大块地整体流转,通常以这块地上平年亩产量来确定流转费,亩产一千斤小麦,流转费就以一千斤小麦的价格来定,地租之高,是黄世仁、南霸天都不敢想象的,旧社会最歹毒的地主也只能按对半分成,古今中外没有见过这样高的地租,直接导致种地人成本太高,农产品没有竞争力。四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农业是有组织的进行生产销售的,美国欧洲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场主都加入了农协组织,日本韩国台湾农协也做的很好,而我国农户、农业经营者却是单打独斗。本来组织起来是中国共产党的致胜法宝,结果我们放弃了,让别人学走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我国人均进口粮食200斤,农村出现了严重的贫困现象,党和政府动员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扶贫工作,效果是事倍功半,且难以稳定扶贫成果。现今猪肉疯长只是给我们提了一个醒,这样下去,我国农业迟早会出大问题的。这说明了我国农业体制、运行机制出了很大的问题,必须有一个根本的转变才行。

  农业部有的高官给出的方案是,走美国私人农场的道路。2017年,农业部张红宇等4名官员联名发表了论文《我国普通农户的未来方向——美国家庭农场考察情况与启示》就明确地表达了这种主张,这篇两万多字的文章中就连合作社三字都没提。土地通过市场化流转运作,由私人资本来搞规模化集约化农业,这种道路行得通吗?答案是可以行得通。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就是这种制度,只不过是土地兼并过程中,贫富矛盾日趋尖锐,每隔二三百年就爆发一次农民起义,来一次改朝换代,重新调整土地。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是这种土地制度,有的搞的还不错,比如美国,其农产品大量出口。但是,我觉得我国学不来,因为,美国是白人把印第安原住民赶尽杀绝占领了他们的土地,建立起私人农场的。美国每户农民一般拥有千亩以上的土地,而我国农民只有十几亩。由每户十几亩集中成千亩以上的大地块,必然是一个充满矛盾斗争的漫长过程,这不是土地租金给多给少的问题,因为,有的农民宁愿撂荒也不流转自家的土地,他们不在乎那点流转费,有的在承包地上已经建了坟墓,这不是流转费多少能解决的事。村委会没有实质性的土地管理权,土地撂荒问题没法解决,农民进城后土地的退出问题没法解决。缙云县笕川行政村史颂勤书记去年在会上说,他们村想上花海项目,行政村流转了村民500亩,其中就有一户拒绝流转,执意把这个项目搅黄,党支部没了办法,后来发动全村人做这家人工作,软硬兼施,才拔起这个钉子,花海建成后,光门票一年收入300多万。过去行政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调换承包地的办法来解决。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对这种违背全村人利益的钉子户,任何行政、法律手段都不能使用,规定的就是这样的僵硬,不给行政村留一点机动的余地,村里整修土地道路修水利工程,搞公益性事业,总会牵涉到农户承包地的小调整问题,把小调整承包地搞的比拆迁户都难,有必要吗?旧社会土地私有,但一个村里为了公益事业,还留有公田,比如学田、祠堂田、庙产、正月十五闹红火的田,我们倒好,不让村里留一点公产,村里的事务活动咋开展。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农业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践证明,凡是在统的方面无所作为的,所在乡村必然是一盘散沙;凡是在统的方面做了文章,就会出现新的局面。全国百强村都是采取了集体经营模式。2014年,贵州塘约村遭遇了洪水冲垮了房屋道路的特大自然灾害,村党支部背水一战,采取了村社一体集体经营的模式,短短几年就实现了富民强村,被誉为塘约道路。烟台是苹果主产地,是高产高效优质农业,然而,高新农业也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一家一户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烟台市2017年开始学习塘约道路,市组织部发起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三年时间里,全市已有1470个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占行政村总数的22.8%,新增集体收入3.8亿,群众增收4.9亿元。(塘约道路是个星火,烟台经验是胶东大地上的一片燎原。)华西村、南街村、周家庄等老典型,塘约道路、烟台经验新典型已经为发展农村集体经营、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提供了成功的案例,学习推广塘约道路、烟台经验,必将会开创我国农业一个新局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7年实施的,这应该是包产到户以来,我国农业的一项重要法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部法律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就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剥夺了村集体的土地财产入股合作社的问题。二是剥夺了党支部和村委会对合作社的领导问题,在农村经济工作中完全把政治、把党的领导排除在外。三是合作社是村民之间的强强联合,无形中把贫困户排除在外,显然这不是村民共同致富之路。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以我所在的卓资县为例,在工商局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60多家。运行结果是,只有一家是真正经营过,但破产垮了,其他都是挂了一个虚名,他们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政府支农资金,为了领取税务发票。

  个体农民不可能自发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必须依靠共产党去动员农民,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带领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烟台经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就抓住了牛鼻子,这是一条宝贵的经验。我们参观了烟台南庄村,该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把村民400亩耕地收了回来,村民入股经营,2018年,村集体收入200万,社员分红120万,每户年均增收4500元。该村将村民470座坟墓迁到村建公墓里,将一座荒山建成了果园、花园,开展旅游产业,种植下的苹果树、樱桃树三年后挂果,明年仅果园预计就可收入一千万元,取得了显著变化。过去农民要交粮纳税,农村的事要靠农民自己来办,包括医疗卫生、民兵训练都是农民自己出钱,如今农民免了税费不说,还有很多补助,结果还得全社会开展扶贫工作。这种变化值得我们深思。烟台实行梯田改坡种苹果的新技术,去掉了地埂,集体增加了15%的耕地面积,增加面积入股到合作社,村集体有了资产,就能开展各项村务工作,有条件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还用政府派工作组帮助他们脱贫吗?

  烟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模式多样,党支部成员和党员带头入股,土地、资金、劳力等各种资源都可以入股,各种资源换算成现金,入股经营。比如,东院头村,一亩耕地折算现金8万元。衣家村入社社员参加修路上水利工程劳动,男劳力劳动一天挣120元价值的工票,工票够了2000元,村民就可得到1股合作社的原始股。其管理经营方式也很灵活,由入社村民自主决定,有的合作社是村集体独立自主经营,有的是村集体与企业合作经营,有的对外发包经营,有的与苹果经销商建立订单农业,由承包商统购包销。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社会上办的合作社不同的是,合作社体现了党的领导,党支部行政村领导代表集体和村民拥有合作社里的集体股,由党支部书记出任合作社理事长。这个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人,掌控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在经营层面上有多种方式。这种结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该法规定,第三条:一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且宪法规定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其他股份制合作企业,即使合作社破产了,土地也不能顶账,不能只凭股东所占股份的份额来拥有决定权,所以党支部书记或者说村委会主任担任理事长是顺理成章的事。当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不应该是唯一的形式,农民自行联合办合作社,是法律所鼓励的。

  烟台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采用股份合作,将社会资本、农户、村集体的利益联结在一起,既给下乡资本留出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也最大程度上规避了资本下乡带来的风险。也为科研院所深入农村一线开展科研和推广工作开辟了通道,为科技人员提供了大展身手的广阔平台。烟台经验,是新时期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帮助村民脱贫致富,建立文明富裕和谐新农村的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党的领导,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走上了共同富裕的道路,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十九大召开前,有人极力主张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化,比如任志强就叫喊,必须修改宪法,允许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党中央在十九大上,提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决策,我当时就在《经济导刊》上发表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再延续三十年的积极意义》一文,并在察网等网站转发了,还发表了《农村承包地再延续三十年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文,我在文章中认为土地承包再延续三十年,顺乎民意,切合实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制度安排。党中央和国务院新出台的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是落实十九大关于土地安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此,我很赞成。意见中提出的四条基本原则,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从政策上提供了支持。比如,“尊重农民的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新的提法,塘约道路,烟台经验完全符合这个意见的精神,他们尊重了农民主体地位,尊重了农民意愿,尊重了农民首创精神,党支部起到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引领作用,成功探索出一条集体土地有序流转,“丰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新形式。”有人主张学习华西村、南街村再合起来搞,我认为南街村是搞的不错,但普遍推广已经丧失了历史条件。而烟台经验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成功的范例,这个经验包容性很大,发展空间很大,值得总结,值得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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