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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与阶级悲歌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中国国有经济经历了一场规模空前的产权变革。这场变革的叙事是“国企效率低下,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果真如此吗?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尚处于10%到13%的历史低位,然而到了90年代中后期,这一数字从1992年的22.7%一路攀升至1999年的41.4%。几乎在同一时期,“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大规模展开,数以千计的国企被出售、被管理层收购、被“零资产”转让。而与之相伴的是约2700万至3000万国企职工(加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则高达6000至7000万人)下岗。那么,一个问题不得不拿出来探讨一番:这些公有制企业的“亏损”在多大程度上是经营失败的结果?那些效益良好或至少本可稍许盈利或维持的企业,如何以极小成本转入私人之手的呢?

  一、国企亏损

  制度性政策

  拨改贷切断国有企业资本金,利息吞噬利润。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这一“拨改贷”政策,用国务院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后来承认的话说,“客观上也切断了国家对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制度渠道,以致一些由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转成的国有企业完全没有国家资本金,成为负债率畸高、难以生存的企业”(邵宁《艰难的变革: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思考》)。其结果是国有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从1980年的11%猛升至1994年的79%(周放生《国企债务重组》),融资成本迅速吞噬利润。1996年一季度,国企利息净支出相当于盈利企业实现利润的1.24倍,全国6.8万家国有工业企业出现建国以来首次盈亏相抵后的净亏损(《邓小平时代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纪实》)。换言之,仅利息一项,就足以把边际盈利企业在账面上转为亏损。

  利改税制度制造了税负歧视。1983年至1984年两步”利改税”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还须以调节税等形式继续上缴;而同期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至33%的税率及“两免三减半”优惠,前五年平均实际税率仅9.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展中的中国经济立法和经济审判》)。同一市场上,国企名义税负为外企的2至5倍。这样的税负差直接压低国企的账面利润,产生了国企亏损,而非国企可以盈利的反差。

  社会性成本被转移给企业。统收统支时代由财政承担的冗员工资、退休金与企业办社会费用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承担的劳动者再生产成本,在改革后这些成本被逐步转到企业账上。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研究数据,1995年国企富余职工约2400万人,用于这部分人员的支出约1650亿元,远超同期国有工业企业全部利润692亿元。另有离退休人员约1000万人,离退休金及福利费约600亿元,办学校医院等支出每年约1000亿元(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与社会结构变迁》)。社会性负担总额数倍于账面利润——若无这些政策性负担,国企部门整体在账面上是盈利的。

  价格双轨制构成利润转移的通道。1989年3月,市场价高出计划价的幅度为:煤炭149%、原油213%、钢材105%、木材112%(财新《价格改革:经济改革中的一步险棋》,https://special.caixin.com/2008-08-05/100057727.html)。上游能源原材料国企须按计划价调出产品,差价即利润的制度性转移;加工类国企则成本市场化、收入计划化,被两头挤压。1988至1991年紧缩期间的治理整顿与三角债危机进一步加剧了困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亏损面由10.9%扩大到27.6%,亏损额由81.9亿元增至348.8亿元(《中国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三角债规模1990年底突破2000亿元,1991年上半年达3000亿元以上,约占当年GDP的15.9%(《90年代化解“三角债”风险的启示》)。企业被迫以拖欠维持生产,利息与坏账进一步侵蚀账面利润。

  正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从1992年的22.7%升至1999年的41.4%(《改革以来中国城市扶贫工作的发展历程》)。对此,林毅夫的理论框架将国企亏损归因于“政策性负担”(战略性负担加社会性负担)而非产权或经营无能,并指出信息不对称下政府无法区分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从而形成预算软约束(北京大学新闻网《林毅夫:国企问题来源于政策性负担》,林毅夫《企业自生能力与国企改革》)。也就是说,90年代流行的国企亏损统计数字本身无法区分两类成因,即账面亏损不等于经营失败。然而,这个分析框架,在传播中被选择性截取为“产权改革是唯一出路”,将“政策性亏损不等于经营性亏损”替换为“国企亏损等于国企无效”,从而为大规模私有化提供了理论合法性。

  人为做亏

  个案性做亏发生在具体的产权交易窗口期,是内部人利用制度漏洞主动实施的掠夺。

  内部人控制理论。青木昌彦1994年参加了著名的“京伦会议”,并做了主题发言,彼时,其发言主题就警示中国国企改革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放权让利使企业经理获得事实控制权,其在公司化改革中又可以借机进一步扩大手中的权力。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1995年公开承认:所有者缺位之下,“一些经理人员私欲膨胀,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以合法和非法的方式转移资产,吃光分光,侵吞、蚕食国有资产,令人触目惊心”。(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前言部分)

  科龙案。2004年,郎咸平在复旦大学演讲,指控顾雏军以”安营扎寨、乘虚而入、反客为主、投桃报李、洗个大澡、相貌迎人、借鸡生蛋”这七板斧侵吞国资,其核心机制是:收购完成前先入主目标公司董事会,人为做亏以压低收购价——科龙此前运营费用约为营业额的10%,顾雏军2001年11月出任董事长后提高到20%,而这些企业利润率一般不过5%,大幅提高费用必然导致巨幅亏损。其财务事实如下:2001年10月签约以5.6亿元收购科龙20.64%股权。顾雏军团队进驻后出台计提6.35亿元减值准备、巨亏15.56亿元的2001年报(当年中报尚盈利1975万元)。收购价随之降为3.48亿元,减少2.12亿元。2002年转回各项减值准备约3.5亿元,制造“扭亏”神话。证监会2006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龙2002至2004年虚构收入、少计坏账准备等,三年虚增利润3.87亿元,顾雏军被处以永久性市场禁入。虽然顾雏军案2019年再审部分改判,但收购价因巨亏年报由5.6亿降至3.48亿,以及挪用科龙资金2.9亿元用于连环收购为公告确认的司法事实。

  MBO(管理层收购)前的人为调减利润。郎咸平的“先做亏后压价收购”的观点所揭示的财务操纵逻辑,与学术界基于修正琼斯模型(用于测度盈余管理程度的计量模型)对2000至2007年34家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结论高度吻合:MBO前一年和当年存在人为调减盈余以降低收购成本的行为,收购完成后两年则人为调增盈余(刘步、刘晖《基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使财富从原股东转移到管理层。

  司法定罪的案例。比学术研究更有说服力的是司法定罪的实际案例:长春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友林在2006至2008年的改制中“隐匿和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负债”,制造资不抵债的假象,以20万元评估费诱惑相关评估人员出具虚假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报告,将国有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贪污国有资产1.49亿元,2012年被判无期徒刑(中国青年报《亿元国有资产”公转私”黑幕是如何揭开的》)。佛山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冼希明将6000多万元净资产暗箱操作至仅270余万元列入转制范围,以173万元成交,个人持股82.6%,2005年以贪污罪判刑10年(新华社《佛山一国企老总借改制私占82.6%股权被判无效》)。安徽冉昆峰案——隐匿账外资金718万元、虚增负债171万元、隐匿期后利润152万元、虚假列支土地出让金114万元,共隐匿国有资产1431万元转入改制后公司,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刑6年,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法制日报 安徽省高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冉昆峰案))。

  二、私有化

  如果说“做亏”压低了国企收购价格,那么以下一系列操作手法则完成了产权的实际转移。

  MBO的资金来源:“借公司的钱买公司”。中国式管理层收购的典型融资结构是管理层仅出资10%至20%,其余以目标公司股权、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作抵押融资。粤美的(000527)的MBO中,企业经理层用借债方式融资购买股份,管理层收购资金中所需10%以现金方式缴纳,其余90%以所收购的美的股权向银行质押贷款(《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实施问题及政策完善》)。对于这种行为,地方政府文件却为之开路,例如:长沙市政府发文规定经营层认购国企股权资金不足部分“允许3至5年内分期付清”,经营层分红、年薪“可优先转为股本金”,甚至“可将企业的银行短期贷款优先转到企业经营层个人的名下,实行贷款转股本”(《中国当前经济环境下的管理层收购研究》2002)。类似的套路还有用已收购国企的钱买下一家国企,比如上面提到的顾雏军案:为收购亚星客车,其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从江西科龙划拨4000万元用于扬州格林柯尔验资。

  评估低估与零/负资产转让。武汉长航外技公司于2001年9月酝酿企业改制,时任该公司的老总叶恒仁为获得这一企业,伙同他人做假账户,得出资产评估结论:公司资产总额为810万元,负债813.7万元。2002年4月30日,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交由地方管理,其上级主管集团公司与叶恒仁签订了《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将外技公司以“零资产”转让给了叶恒仁。樊京力作为上级主管单位长航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以及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之一,得到了支持叶恒仁的贿金1万元。自此企业改“姓”私有,更名“长远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由叶恒仁“领衔”,其子女、亲属参与经营。(新浪《武汉挪公款案现大蛀 作假账国企竟被零资产转让》)

  江苏省无锡市民丰专用线管理站原是一个有近千万元资产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该管理站原站长宋世明勾结本单位成员,采用隐匿资产的方式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加上改制审计、监管不力,竟然变成“国有净资产为负1126万元”,结果有近千万元资产的国有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给原经营者和职工(且职工持股仅占26.6%),使国有资产轻易变成了私有财产。(新浪《江苏无锡国企负责人侵吞国资案6人受审》)

  以上是不合规的零资产转让,那么形式合规的零资产国资转让是否存在呢?也是存在的:2003年12月广东省以一元钱将省现代农业集团100%国有产权转让给38名原经营者和员工(新华网《广东对省属国企零资产转让 一元转亏损国企变民企》)。深圳石化集团股份以一元钱的价格卖给了30多名员工(新浪财经《深圳本地股一并”升天”千亿元国企大重组幕后》)。

  主辅分离与优质资产剥离。截至2007年底,全国129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33.8万人(张卓元《中国经济学60年(1949–2009)》)。其中海信的路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海信于1996年起以剥离非主业资产为切口进行改制,1997年其以”当时最具活力的优质资产”组建海信电器A股上市,至2005年集团所属26家子公司全部通过出售、减持、经理层认购、职工认购等方式完成改制(第一财经日报《通信研发中心分灶单飞 海信集团改制紧密推进》)。对此,批评者认为这是“曲线MBO”、“国有资产逐步流向个人”的过程。

  监管、禁令对盛行手法的确认。

  2003年11月国办发〔2003〕96号文明令“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要求“防止和纠正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并规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2005年4月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首次明令禁止大型国企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将“故意转移、隐匿资产”、“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证明”列为不得受让情形。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004年11月公开承认:“管理层收购当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自卖自买,所以产生了大家所说的流失问题”;2005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列举国资流失四大渠道,包括“有的经营者人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并给出案例:云南下关茶厂协议转让3000万元、纠正后进场拍卖8100万元成交;黑龙江乳业集团管理层拟以不到1000万元自卖自买、纠正后以7900万元成交(新华社《李荣融揭秘国资流失四大渠道》)。

  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2003年11月以“心情沉重”形容地方国资转让中“低估贱卖一卖了之,甚至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现象(新浪财经《李毅中”心情沉重”国有资产出售不许低估贱卖》)。

  国家发改委官网刊文:“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亿至1000亿元人民币”(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

  可惜的是,监管的认识提升和法律的制定是有滞后性的,而法律的执行又是另外的问题。

  三、阶级悲歌

  到2005年,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5%以上,集体企业改制面更大,其中大批企业破产消亡了,更多的变成了私营企业;在净资产占全国国有企业三分之二的252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中,也有1331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制面为52.7%。与此同时,原来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也纷纷易帜,到2006年,在全国168万家乡镇企业中,95%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中20万家转成了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139万家转成了个体私营企业。经过几年的改制,2004年末,国家和集体投入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总额的比重降为56%;2005年,公有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降为39%;2007年,国有、国有控股以及集体工业企业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降为32%,国有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降为24.3%。

  在这场财富转移的盛宴中,工人阶级承担了全部的实际成本。

  1998至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若计入1995至1997年,全期累计约3000万人。如果在国企职工之外加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20时机90年代中期以后的10年中,人数从1.4亿下降到7000万,减少了约一半。与此相对的是,虽然于199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城市低保制度,但各级地方政府当时似乎没有什么紧迫感,直到2000年,全国只有403万城镇居民获得低保补助。随着大量人员下岗失业,城市贫困问题突现出来。次年,由于前几年大规模、持续性下岗引发的城市贫困现象开始搅动社会治安,各级政府才开始扩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困职工低保的覆盖面。

  说到下岗,常提到的一个词叫买断工龄,但法律上并无买断工龄的概念,其实质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001至2005年东北社保试点并轨中,辽宁省人均经济补偿金8722元、黑龙江8527元、吉林8428元,三省474万国企职工完成并轨,以人均约8500元的一次性补偿,了结了之前低工资制下企业承担的养老、医疗等全部历史义务。与此相对的是,管理层获得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将本属于全体劳动者的财富揣进了自己腰包。

  从剩余价值理论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的低工资制,本质是工人以延期支付的形式将部分劳动力价值让渡给国家与企业,用于积累和社会保障。企业办社会,承担养老、育儿、教育、医疗等责任,正是这部分延期支付的制度形态。改制中以人均约8500元“买断工龄”,是劳动力价值延期支付义务的单方面免除。而企业产权动辄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让渡给管理层与资本玩家(甚至是国外资本),则是工人阶级过去创造的积累(剩余劳动的物化)被一次性转移为私人资本。产权让渡与工龄买断是同一过程的两面:一面是资本的原始积累,一面是无产阶级的重新“自由化”——工人重新成为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商品出卖者。

  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往往十分困难。事实上,失业人员再就业率是逐年下降的:1998至2002年分别为50%、42%、36%、30%、26%。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等数据显示:36至55岁人员占全部下岗失业人员的72.7%;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家庭占75%;女性再就业率比男性低近20个百分点;东北三省下岗职工占全国约1/4。(全国政协网《高度重视当前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在对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进行系统分析后,有学者提出,中国社会结构具有“断裂”特征,“在“断裂”的社会下,中国正在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底层社会;由于这一群体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他们正遭遇着生计维持危机。”,“黑煤窑、盲井、传销,还有其他形式的病态或畸形式生计方式,以及社会犯罪现象,都在预警着底层群体的生存状况陷入危机。”90年代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导致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下岗失业人员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

  国营企业的法权性质是全民所有,工人阶级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通过国家),又是直接生产者。任何未经工人阶级知情、同意与监督的产权让渡,在程序与实质上都构成对全民财产的处置权僭越。

  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左翼学者认为“经营层收购是最大的腐败”,“许多经营者先有意使国有企业亏损,再以惊人之低的价格‘购买’(实际是白拿)”,改制中的“半卖半送、明卖实送”是”肆意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 “是要消灭公有制经济”。而主流改革派经济学家也有相似观点,承认“改制中存在“鲸吞公共财富的‘产权制度改革’”,“并警告中国可能滑向权贵资本主义”……看来,无论是左翼学者还是主流改革派经济学家,至少两者在事实层面都有着惊人一致的认识,显然,说“做亏—贱卖”并不是左派的虚构叙事,而是被对立阵营共同确认的历史事实。

  当然,也有反方观点。

  有人以娃哈哈兼并杭州罐头厂为例:1991年,宗庆后以约8000万元、率百余人的校办小厂兼并资不抵债、拥有2000多名职工的国营杭州罐头食品厂,承担债务、全员不下岗,并在三个月后扭亏为盈。以此证明市场化重组可以挽救亏损国企。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个案重组可以盘活资产,但问题在于兼并的成功恰恰证明杭州罐头厂的亏损是政策性与管理性的,而非公有制本身的问题——换一个经营者即可三个月扭亏,不正说明该企业从来不是无效资产吗?且该案是承担债务、全员安置的兼并,与”做亏—压价—自卖自买—买断工龄”的掠夺型改制在性质上不同,以此案例为大规模私有化辩护,是论证上的偷换。

  有人以深圳2002—2003年对五大公用事业国企进行国际招标,出售部分股权,总体溢价63%以上为例,证明公开竞价可以保值增值。

  但是此例恰恰从反面证明了我们的观点:价格高低取决于交易程序是否公开、买方是否多元、卖方是否到位。深圳的溢价并不是私有化的功劳,而是公开竞价对“看守者交易”的约束之功。如果按此逻辑贯彻到底,其实更彻底的方案应该是不卖——把企业交还其真正的所有者,即工人阶级与全体人民。

  有人认为国企亏损源于政策性负担,改革是剥离负担的必然要求。

  但是,政策性亏损不等于经营性亏损,而私有化并不能消除政策性负担。把”剥离社会负担”操作成“剥离工人”:冗员被裁减、养老被“并轨”,然后呢?负担消失了吗?没有,不过是从企业的账上转移到了工人家庭与财政低保账上。

  还有一些改革参与者的辩护逻辑是:国企在内部人控制下如同”冰棍”持续融化,如果不改制、不出售,国有资产也会流失殆尽,与其烂掉不如卖掉。

  这基本上扯淡了。其一,“冰棍效应”的前提——内部人控制下的持续流失——本身是国企放弃鞍钢宪法,管理经营权全部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导致放所有者缺位的制度产物,是公有制被侵蚀后的产物,而非公有制本身的必然——问题出在“所有者的决策权、收益权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交给厂长(经理)”其二,许多经营者“先有意使国有企业亏损,再以惊人之低的价格‘购买’(实际是白拿)”——也就是说,冰棍根本不是因为天热而化的,是握着冰棍的人将其捂化的。其三,对于国企经营问题,社会主义的出路不该是一卖了之,这是完全放弃先锋队责任的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恢复工人阶级对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与民主管理监督——鞍钢宪法式的工人参与管理、干部参加劳动,两参一改三结合——这才是消除内部人控制的正确方案。

  未完结的尾声: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职工因反对民企建龙集团增资控股65%的重组方案而聚集,7个高炉停产,建龙派驻总经理陈国君遭围堵殴打、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吉林省政府当晚宣布建龙不再介入通钢重组,此即著名的通钢事件。通钢事件是大下岗——即私有化进程中工人阶级以集体行动直接否决一笔产权交易的标志性事件。其存在证明了哪里有压迫,哪里有对工人阶级主体地位的剥夺,哪里就有反抗的真理。而2004年郎顾之争后大型国企MBO被禁,国资立法亦随之加速——底层反抗与上层立法形成对私有化狂潮的双重制动……

  制度性问题(拨改贷、税制歧视、社会负担转移、双轨制、紧缩与三角债)制造了国企账面亏损的政策背景;个案性做亏(盈余操纵、隐匿资产、虚假评估)在改制窗口期将具体企业进一步做亏,压低收购价;“自卖自买”的融资闭环、评估低估、零资产转让等完成了极小成本的产权转移;数千万工人以下岗与“买断工龄”承担了全部国企改制的实际成本——这就是故事的全貌,一场在改革的名义下完成的资本原始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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