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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住房市场化”究竟是以“人民”为中心,还是以“资本”为中心

  笔者经常阅读百度和今日头条上刊载的反映现实问题的大量文章,其中一个方面就是住房市场化问题。前些天,笔者写了一篇关于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商的重要人物许家印的文章。今天就网上几篇关于房地产问题的视频短文(《我把三百万给儿子买房首付后的生活》《中国的房地产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发指的剥削手段》《当今社会最无耻的不平等条约就是买房和贷款》,见文后附件一、二、三)再谈对住房市场化问题的几点见解。

  一、中国的房地产领域究竟是否存在“剥削”现象?

  笔者上篇关于房地产问题的文章是从许家印的奢侈、糜烂、腐朽生活及欠债2.5万亿的客观事实证明中国许家印一类的资本家就是中国当代的吃人肉、喝人血的地地道道的资本家,证明中国当代经济领域任何人都不能抹杀的客观存在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今天笔者从购房者和普通群众、普通学者的立场、角度再谈房地产领域的剥削和阶级对立现象。

  在第一篇文章《我把三百万给儿子买房首付后的生活》中,老夫妻俩一个儿子已经在北京工作5年,儿子也谈了对象,但没有住房。为给儿子买房付首付三百万,把俩人总收入的五分之三都打给给儿子,剩余钱省吃俭用,还要节省出钱给儿子结婚备用。文中较详细地介绍了两位老人的艰难的生活状况。按道理说,夫妻俩一万五的收入应该说生活是较为富裕和幸福了,但就因为要给儿子买房却支付了五分之三,必然导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谁之过呢?文中还没有提到儿子只是买房付了首付,还要贷款呢?估计买房后每月还要拿出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还贷款。在北京那样高的消费城市,生活上能有富裕和幸福生活吗?小两口还不得不玩命赚钱吗?这能有幸福生活吗?根子在哪里?根源就在住房市场化。普通劳动者只是为了“住房”这一生活消费几乎把一代、二代甚至三代人大部分劳动收入都被房地产商所占有。这是一个正常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吗?如此怎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购买力呢?当今中国经济的疲软与危机状况是否与住房消费比例过大有关系呢?

  第二篇文章《中国的房地产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发指的剥削手段》就直截了当地指出,中国的房地产运行机制就是典型的剥削行为,而且是世界上最令人发指的剥削手段。是不是“世界上最令人发指”?笔者不好断言,但却是典型的极其严重的剥削行为。文中举了很多例子。笔者在网络上也经常读到类似的实例。这第二篇文章实际也是第一篇文章的补充。如文中说:“现在普通人买房子,就等于是在被抽筋扒皮,全家的日子都过得苦不堪言,每天都在艰难挣扎。而那些房地产商倒是挺开心,赚得盆满钵满,拿着买房人的钱,今天去欧洲,明天去马尔代夫。”这种“住房市场化”行为绝对不单纯是房地产商获得利益,出卖土地的政府部门、银行及炒房者也都占有不同份额的利益。最大受害者就是普通购房者。

  笔者写过多篇文章阐述过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阶级的实质就是一个集团利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最终占有劳动者的“劳动”。已经不再从事生产活动的那老两口的养老钱的一多半也间接地被资本家占有。固然,住房是需要成本的,但住房实际出售价格要比成本价高出数倍数十倍之上。笔者早就指出,“钱”的本质就是劳动者劳动的凝结。也就是普遍劳动者用劳动换回的自身劳动的凝结再通过房产的流通被资本家所占有。这难道不是“剥削”吗?不是活生生的阶级斗争吗?阶级和阶级斗争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和生活的周围。那些视这种血淋淋的客观事实而不顾的专家、学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权力者还有一丝一毫的劳动人民的情感吗?

  二、中国当今房地产领域“剥削”行为背后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

  第三篇文章《当今社会最无耻的不平等条约就是买房和贷款》实际揭示了房地产这种剥削行为背后的法律依据。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几十年来市场化的改革道路,实际就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改革内容。这种经济基础的改革内容就要求上层建筑也随之改革,其建立适应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法律。官方把“住房市场化”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就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内容即为“住房市场化”保驾护航。住房消费既然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也就是购买者一手交钱,房地产商也应一手交货,这才是“平等”。但众所周知,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又与普通商品不同。它不是在真正成为物质产品之后,直接进行钱物交换,而是在没有建成之前即所谓“期房”与购买者进行交换。这是一种平等的“商品交换”吗?显然不是。住房作为一种对普通百姓价格(这种价格远远高于价值)那么高的消费品一般人不可能一次都能支付,于是在支付首付之后,又必须到银行贷出较高利率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甚至超过房款一半甚至六成、七成、八成。这种购房方式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惯用的方式。它对于房地产商一是自身不需要提前付出多少本钱,而是用购房者预支款进行住房建造。二是它可以在没有建成之前,完全用一张图纸和土地抵押给银行支取大量贷款。这就是文中所说“没有实物的担保”。这种方式实际上政府和银行也参与了房地产商品流通过程中对剩余价值的部分占有。房地产商盖商品房需要土地,但建国之后的历次宪法都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随意买卖,而中国的几乎所有的房地产商都是从银行贷款再购买国家的土地。政府的目的就是通过出售国有土地提高本地的GDP值。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一种违法行为吗?不是典型地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吗?房子烂尾了,购房者钱也付了,贷款也月月还了,利息也月月扣了,最后却什么也得不到,且银行还月月催款、月月扣利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之一是“平等”。上述行为“公平”吗?购房者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因为所有这种商品房运行规则都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稍微熟悉购房程序的人都知道这种运行规则吧!我们的法律却不能维护正义,保护受侵害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像该文所说的,这种买房和贷款是“当今社会最无耻的不平等条约”。

  唯物史观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律就应该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建国以后,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警察叫人民警察。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强制性。那么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容的强制性就是最大限度维护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打击和制裁一切危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行为。同时我们党近些年来也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改革要以“人民”为中心。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和保护目前流行的这种购房规则是保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还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呢?这种法律实质是保护少数人的“剥削”行为和根本利益,直接或间接侵犯大多数人的权益。

  三、中国百姓的住房消费行为究竟应该走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的路线?

  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制以、后,还要不要商品经济?毛主席也一直主张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绝对不能取消商品经济。但是劳动者所有的消费品是都要走商品流通的方式呢?毛主席也绝对地给予否定。一部分劳动产品并不完全走市场化的商品流通方式进行,特别是住房。因为住房涉及土地,土地属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宪法上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因此住宅也不能完全按普通商品流通形式拿到市场上买卖。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80、90年代都是国家或国有企业、学校出资盖职工宿舍。笔者记得我们天津市50、60年代各个区、各个国有企业都盖了大批工人新村,免费分配给在职职工,职工只是交少量租金。基本不会因住房消费影响工人的生活。90年代、本世纪初全国开始大规模实行住房商品化。而就重庆出现公租房“民心家苑”方式。笔者2011年到重庆参加学术会议,会议主办者组织参观了这种“民心家苑”。就是由政府出资盖大批普通住宅(笔者记得好像几种房型即一室一厨一卫、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等),规定由毕业大学生、城市贫困人家、农民工租住。租金大约每平方10多元。房屋只是租住,不得转租、买卖,可以长期租住。参观者纷纷赞扬。且重庆已实行几年。这种“民心家苑”发展下去,必然程度不同地遏制“住房市场化”的趋势,也极其有利于大多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据说,重庆仍然存在这种模式。全国其他少数地区也有类似“民心家苑”的公租房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解决普通劳动者的住房消费方式值得推广。

  当今在思想理论界部分人和权力者中,“计划经济”如同“阶级斗争”概念一样似乎成为当今共产党人十恶不赦、罪恶滔天、谈之色变的错误名词。笔者认为是错误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极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本质论的重要内容,真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和体制。“住房市场化”实质是以“资本”为中心,以少数人的利益为目的。这种模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而类似重庆的“民心家苑”模式才真正符合为人民服务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2025年12月20日

  关联阅读:

  《我把三百万给儿子买房付首付后的生活》

  《中国的房地产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发指的剥削手段》

  《当今社会最无耻的不平等条约就是买房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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