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文章中心 > 时事评析 > 观点争鸣

子午: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服从和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

作者:子夜呐喊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9-13 23:57:24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9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参与人数和意见条数看,民众参与的热情是空前的,因为有些修订内容在网络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

  从网上的讨论看,争议比较大的是修订草案新增的第三十四条的二、三款内容:

  由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概念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司法定义,这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以“事实为依据”很可能会变成以“主观臆断”为依据。

  例如在九一八这样的特定日子,特意穿着日本军装跑到抗战遗址或者烈士纪念碑,这当然属于“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

  2018年2月两男子在南京抗战遗址穿日本军装拍照

  而在一个普通的日子,穿着和服去逛苏州的日本风情街,这能算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吗?相信思维正常的人都会得出一个准确的答案。

  2022年8月 苏州和服事件

  遗憾的是,苏州穿和服的女士却被“寻衅滋事罪”了。虽然最终苏州警方上门道歉,但这是在舆论压力下促成的。至于那些没有引起舆论关注的普遍个例,很可能就要被概念模糊的三十四条之二、三款法办了。

  我们觉得在一个受过日本侵华战争严重伤害的城市建日本风情街不合适,就应该去问责牵头和审批立项的官员,而不应该把矛头指向那些普通商户和穿和服到风情街拍照的个人;

  同样地,我们可以反感一些人崇洋媚外的言行,但应该把矛头指向崇洋媚外产生的根源,而不应该指向普通群众,挑起群众斗群众——那些盘踞在教育界、媒体界、文化界,与日本外务省勾搭的精英才是罪魁,是他们在灌输和塑造群众的无意识行为;

  而更为重要的是,比起躲在出租屋里发一两条“恨国”言论的底层青年,一边“润”到国外享受生活一边“恨国”的许可馨、北极鲶鱼们才是罪大恶极的,正是它们家族的吸血行为、是阶级压迫,造成了一些底层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不满。

  回想新中国成立初期,五万万人民发自内心地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毛主席,哪个旧社会的余孽敢出来侮辱祖国、侮辱中华民族,人民群众的口水都能淹死它,何须公安出面?

  所以,消除“恨国”、“逆向民族主义”的关键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消除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那就是消除阶级压迫、消灭剥削阶级。

  当然,这个话题扯得有点远了,至少现在无法实现,我们还是围绕法律修订本身来讨论。

  结合上面提到的两个例子,笔者并不反对三十四条二、三款之增加,但这两条内容应该进一步细化。

  前一个例子明显属于少数极端个例,只有极少数坏分子才干得出来,而且背后往往涉及到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有组织犯罪;而后一个例子很可能普遍发生于并无恶意动机的普通人群。所以,修订内容应该更加明确地针对极少数犯罪分子,而不应该让普通群众成为潜在的打击对象。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对广大人民民主、对极少数敌人专政,其本质应当是无产阶级专政,从而保障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加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尤其应当注意服从和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

  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三十四条二、三款很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加强针对性、避免让普通群众成为潜在的被打击对象。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作过一处修改,而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一是增列了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三是普遍地加强了处罚的措施与幅度。这次修订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金额,以前是200元-500元,现在基本上是500元-3000元,最多可以到5000元,这显然超过了名义上的通货膨胀率。

  如果处罚措施与幅度的加强是针对少数犯罪分子,笔者也没有异议;但如果针对的对象可能是普通人民群众,笔者认为就应该慎重了。

  所以,比起三十四条二、三款,笔者其实更关心第五十九条的相关修订:

  “侮辱、谩骂……”能否视为阻碍执法,这存在更大的主观性,况且后面还有个“等”方式。

  看到这条内容后,笔者立刻想到了十年前的女农民工周秀云讨薪案:在恶警王文军到场后,周秀云一方还远没有上升到“侮辱、谩骂”的地步,仅仅是试图与上来就把他们当作犯罪分子的王文军等人讲道理(因为是周秀云一方首先报警),就立刻遭到强制措施对待,最终导致周秀云死亡,周秀云的儿子和丈夫被带到派出所后还遭到了殴打。

  因为市场经济和私有制的存在,劳动者与资方的经济纠纷甚至冲突会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讨薪、反抗强拆等现象。这时,人民警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至少应该主持公道吧?

  然而,面对这种情况,一线民警往往首要的任务是维持社会秩序,这其实也无可厚非。但是,在经济纠纷中本作为受害方的劳动者,难免有情绪激动导致的语言上的过失,而第五十九条增加的内容,很可能一上来就将劳动者置于“违法”的境地之中。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对本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有关举措针对犯罪分子尚可理解,但如果针对实施了治安违法的普通人民群众,则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有背离之嫌。

      (文/子午,来源:子夜呐喊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