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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西方法治为什么袒护坏人?兼谈如何找到章莹颖的下落

作者:行走与歌唱 发布时间:2017-08-27 17:39:07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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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看了一部西班牙电影,《看不见的客人》——不是在电影院看的,是网上下载的,美国几乎是中国引进国外电影的唯一来源,其他国家的电影再好也难在国内的影院看到。
《看不见的客人》是部新片,今年年初在西班牙上映,在豆瓣上被捧得很高,被认为是今年上半年仅次于《摔跤吧,爸爸》的影片。电影确实不错,在此我也严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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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概括一下电影的故事梗概:

  一个事业正处于上升期,名叫艾德里安的企业家,被指控杀害了他的情人劳拉——警察冲进某酒店的一个房间时,发现房间里只有他和情人的尸体。

  为了脱罪,企业家请了一位从未有过败绩的牛叉律师来替他辩护。律师对他说,为了能成功辩护,你需要原原本本地将发生了什么都说出来,不能有半点隐瞒。

  在企业家的情人死亡案背后,还有一宗命案。企业家有一次撒谎说去巴黎出差,其实是跟情人幽会去了,二人在返回的时候,选择了一条狭窄的山间小路,对面来了一辆车,又冲出来一只鹿,于是发生了车祸。这对奸夫淫妇没什么事,开另一辆车的小伙子没系安全带,死了(看上去像死了,其实没死)。这个小伙子叫丹尼尔。

  二人没有选择报警,因为这会对事业有影响,既然荒山野岭没什么人看见,二人铤而走险,决定把人给处理掉,连人带车给沉到一个湖里去了。

  这是一个西班牙版本的药家鑫案。

  艾德里安去沉尸的时候,劳拉留在原地,守着撞得无法发动的宝马等救援。一个老头经过,将她拖回家,把车修好了,结果,劳拉发现,帮她忙的老头就是丹尼尔的父亲。当时,丹尼尔的父母已经联系不上儿子,而且也觉出劳拉不对了。

  企业家艾德里安有钱有势,雇佣狗腿子律师为他服务,伪造了他不在车祸现场的证据,给唯一路过的“间接目击者”付了封口费,情人劳拉也死了,于是他就把自己从丹尼尔“失踪”的案件中抽身出来了。

  丹尼尔的父母确信是这对狗男女害死了他们的儿子,但苦于找不到证据,企业家不说,谁也找不到丹尼尔的尸体,那就没法为儿子伸冤。丹尼尔的父亲去找过艾德里安,但他是肯定不会说实话的。

  于是,就算法庭认定是艾德里安杀了情人劳拉,把他关进大牢,丹尼尔的冤情也无法昭雪。

  企业家还有个如意算盘,就是想把杀害情人的罪责推到丹尼尔父亲的身上,因为他有复仇的欲望。他重金聘请最厉害的律师,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企业家艾德里安极其狡猾,面对律师,他一开始也不说实话,刺探律师是否可靠。但律师很厉害,威逼加引导,让他吐露了更多的实情。

  最重要的是信息是,艾德里安说出了丹尼尔被沉尸的地点。

  最后,风云突变,这位大律师离开艾德里安的房间,到了对面公寓。站在窗口,她遥对艾德里安撕去了脸上的易容妆扮——原来她是丹尼尔的母亲假扮的。

  影片就此结束了。可以想见,丹尼尔的尸体找到了,艾德里安就无法抵赖了,丹尼尔的冤情也就洗雪了。

  以上是我个人对电影情节的归纳。电影本身胜在叙事方式和镜头语言,要比枯燥的情节介绍精彩多了。

  一部好的电影,会有多种解读,不同人从中能看出不同的东西。于我而言,我看出了其中对于西方法治的批判——法治对丹尼尔的冤死无能为力,如果不是他的父母自己不懈地调查,如果不是其母假扮律师,套出了艾德里安的话,丹尼尔就是一个随便在这个世界上被抹掉了的名字,找不到任何人为他的死负责,真凶将永远逍遥法外。

  在我眼里,《看不见的客人》讲的是一个超人父母为儿子报仇的故事。

  在丹尼尔的死亡一案上,法治拿真凶毫无办法。即便调查到艾德里安的头上,即便所有人都怀疑他,但只要他不开口说出沉尸地,警察就找不到丹尼尔的尸体。找不到丹尼尔的尸体,艾德里安就无法定罪。

  这让我一下子联想到章莹颖失踪案。章莹颖6月9日失踪,迄今已经有两个半月左右了。6月30日,FBI逮捕了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到现在也快满两个月了。但,章莹颖的下落还没整明白,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章莹颖被克里斯滕森带走绑架了,她的下落只有克里斯滕森一个人知道。他不说,警方就找不到,找不到,就没法给他定罪。看到的消息是,美国检方将以绑架罪起诉克里斯滕森,没有尸体,就不能以杀人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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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件目前就这样耗在那里了,除非章莹颖的尸体偶然之间被什么人发现,但这要寄希望于运气。运气是靠不住的。

  章莹颖的家人近期都到了美国,准备在美国长期住下去,一直到章莹颖被找到,把她带回家。章莹颖的父母没有《看不见的客人》中丹尼尔父母的本领,没有可能用计谋拿到真实信息。除了干等,他们啥也做不了。

  章莹颖一家准备常驻美国和通过网上募捐的事情,已经引起质疑,一起悲剧正在面临滑向狗血的可能。

  章莹颖案的最坏可能是,克里斯滕森自然老死的那一天,同时带走了关于章莹颖的秘密。章莹颖的沉冤永不得雪。

  破案洗冤之所以这么费劲,是因为在西方的法治体系下,《看不见的客人》里的艾德里安、害死章莹颖的克里斯滕森、以及任何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拥有“沉默权”,也就是在面对执法人员讯问的时候有保持沉默和拒绝提问的权利。其法理依据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据说,沉默权是一项“人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尊重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执法人员就要靠搜集其他客观证据来给嫌疑人定罪。中国司法已经部分地引进了沉默权。虽然口供还是法定证据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上要求和鼓励执法人员做到“零口供办案”。

  对沉默权的尊重在防止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意义上是进步的。但是,对沉默权的尊重推向极端就有问题了,是对人性的违背。沉默权应该是有限度的。

  首先,沉默权是刑事犯罪嫌疑人特有的权利。一些刑事犯罪是有特定受害人的,受害人的“人权”被侵害在先,以章莹颖案来说,对罪犯克里斯滕森的“人权”充分尊重,置章莹颖的“人权”于何地?克里斯滕森主张他的“人权”时,怎么解释他侵害章莹颖的“人权”这一事实呢?

  其次,不少刑事犯罪缺少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客观证据,比如一对一的行贿受贿,如果两方都有沉默权,都不说,那就没法定罪。雇凶杀人也是,动手的小流氓容易定罪,中间人也比较好找到,但幕后老板可能只发了一个口头指示,如果大流氓主张沉默权,他这个真凶就可能逃脱法律制裁了。

  沉默权绝对不应该被绝对化。西方法治对沉默权的机械性应用,已经成了对坏人的系统性袒护。如果说法上有法,法律不能违背天理人心的话,就要承认,对沉默权的过度尊重是违背人性的。西方法治中的优点需要学习,但不能食洋不化,连这种明显坏的东西也要学习。

  刑讯逼供是不好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刑讯逼供是必要的,一概否定就是食洋不化,是对正义的伤害。

  克里斯滕森被捕后,我就说,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克里斯滕森有可能把章莹颖囚禁在某一个地方。这种事情在国内发生过,一个变态挖了个地下空间,绑架并囚禁了几名女子。如果那是一个只有克里斯滕森自己知道的地方,在他被捕后,章莹颖会被活活饿死困死。

  所以,抓捕克里斯滕森后,当务之急是撬开他的嘴:如果章莹颖还活着,那么会救下一个生命,如果章莹颖已经被害,也可以找到尸体,以便定罪。

  在那种情况,还要尊重沉默权吗?沉默他妈个头啊,一顿大嘴巴子下去,就不沉默了。大嘴巴子解决不了问题,就上老虎凳辣椒水。

  前些天跟一位警察说起这个话题,我问,遇到这种情况你们会怎么办?他说,反正换中国警察的话,肯定有办法让这孙子开口。

  我瞬间觉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还是有优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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