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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常驻联合国代表致函联合国秘书长

作者:平壤时间 发布时间:2017-01-09 09:49:59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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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中社平壤1月6日电 朝鲜常驻联合国代表5日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对联合国负责政治事务的副秘书长受联合国前秘书长委托发来的回信表明立场。信函内容如下:

  朝鲜曾提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朝鲜进行核试验与和平卫星发射的“制裁决议”有何法律依据。但是联合国秘书处方面的回信不是对朝鲜这个提问的回答。

  2016年5月23日和12月5日朝鲜两次向前秘书长致信要求解释,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法律依据,哪个国际法典里有规定核试验、卫星发射、弹道火箭发射“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条款?

  可联合国秘书处方面对朝鲜提问不说一言半语,却发来了只提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的回信。

  正如国际法律界早已议论过那样,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并不能成为“制裁决议”的法律依据。

  上世纪60年代前罗得西亚宣布从英国独立时,联合国安理会就以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为法律依据,炮制了联合国历史上的首份“制裁决议”。当时,国际法律界认为,宣布独立可不是对和平的威胁或破坏行径,因此“制裁决议”是越权行为。

  连联合国宪章的草拟者也明确表示,他们是针对武装侵略之类的行径而制定了宪章第三十九条,而不是为了在和平时期发动制裁。

  如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核试验、卫星发射、弹道火箭发射“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联合国安理会首先应当责问美国等国2000多次进行核试验、卫星发射和弹道火箭发射,并采取相应的制裁决议。

  这表明,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与核试验或卫星发射毫无相关。

  联合国安理会炮制无法无天的涉朝“制裁决议”,实施封锁性制裁,甚至把比赛用枪、子弹、弓箭都列入制裁目录,不仅严重威胁朝鲜人民的生存权,破坏现代文明,而且是企图把世界逆转至中世纪黑暗世界的反人类、反文明行径。

  朝鲜的氮弹试验、核弹头爆炸试验、洲际弹道火箭等各种攻击手段的试射,是为了具备一旦敌对势力侵犯朝鲜主权和生存权,就消灭其挑衅本营的遏制力而采取的自卫措施,是联合国宪章注明的合法权利。

  只要美国及其追随势力的核威胁和恐吓持续不断,不停止在朝鲜眼前打着年例的幌子进行战争演习,朝鲜就将不断加强以核武力为中坚的自卫国防力量和先发制人的攻击能力。

  我们期待,联合国秘书处将鉴于联合国以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己任的使命,对朝鲜关于涉朝“制裁决议”法律依据的提问深思熟虑,作出公正的解释,从而尽到对国际社会所肩负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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