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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失地农民在流血

作者:江山 发布时间:2016-12-22 09:28:28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导读:土地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与农民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相关数据显示,土地是滋生腐败温床,土地开发都与地方领导有着千丝万缕关连。在利益共享的驱动下,滥用征地权,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强行“暴力”演绎了空手套行政手段,导致部分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局面。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群众上访,而地方政府部门置若罔闻,导致农民走上了马拉松式上访维权路,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党的形象!

 

  湖北潜江:

  失地农民在流血

  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侵占农民开荒耕地的调查报告

  我国《土地法管理》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国法办[1999]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荒)者的合法权益。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开发商品房建设。然而,湖北潜江地方政府部门官员权力行租,官商勾结演绎自编自导买进卖出,将农民数百亩开荒耕地洗劫一空,官商勾结的空手套,导致了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低保无份的三无可悲局面。失地农民在流血!

  湖北省江汉禽蛋场(原称浩口鸭业社)坐落在潜江市浩口镇,江汉禽蛋场是由35位股东自发投资,联合开垦荒带土地入股产生的江汉禽蛋场。在股民们努力下逐步发展,场设置了办公室,宿舍、孵化车间、蛋品、冷库等。还成立了鸭业社和农业队,新开垦耕地约150余亩,1993年拥有资产数百万元。

  2002年9月30日浩口镇政府纳入镇公办企业.将江汉禽蛋场股民所有资产一并没收,镇长张于贵一口否认农民开荒地。由镇政府指派郑玉林(开发商)为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发义任副总经理,许克勤任董事长陈官云任总经理,(政府官员)全套班子都换成了官方,几经买进卖出的手法,将农民开荒正在承包使用140余亩土地,无偿送给郑玉林,建成了今天的商品房开发基地。

  农民上访维权,2003年3月26日,浩口镇人民政府给予了一份回复。回复称“原鸭业社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见附件)。

  一个由农民35人自发开荒垦地组建的养鸭场,由政府推荐指派法人,政府官员任企业董事长,在未履行任何征地法定程序的同时,也未经开垦农民同意,更没有国家法定批文,更没有进行公示公告和招标投标,权力拥有者大笔一挥,农民的大片耕地付之东流!任意改变用途,集体耕地建成今天的商品房基地,进行销售!集体耕地由违法演变为合法。

  将农民开垦荒地140余亩耕地及数百万资产,以自买自卖进出出变戏法,分文没有进行补偿,更没有进行招、拍、挂的法定程序,将农民耕地无偿送给开发商,建成了今天的商品房基地。

  农民正在承包的国有土地

  可以无偿送给开发商吗?

  农民正在承包耕种的耕地,由地方政府坐台,演绎的变戏法,由违法演变为合法,这是腐败权力的通病。

  合法承包者得不到合法保障,股民们投资和自发开垦的土地没有拿到一分钱补偿,就被镇政府官员无偿没收,无偿奉送给开发商建商品房销售。农民正在承包的耕地可以无偿送给开发商吗?开荒农民投资企业的心血付之东流。 农民们痛心的说:“国家政策那么好,实在是天高皇帝远,北京的太阳照不到我们浩口这个小镇!

  在调查中, 湖北潜江市浩口镇政府部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及补偿,将农民承包权强行收回,同年底,将土地以500万元低价贱卖给郑玉林。农民们反映;对于郑玉林是否出资,浩口镇财务上没有正面反应,也没有这笔收入明细。至今没有看到郑玉林出资信息和账目。

  在调查中,浩口镇政府难园其说,我们只看到了一份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一页第一栏目中载明:“该宗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02年12月24日 经潜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3098.98平米予以登记。审查人:袁代华”: 2003年12月28日。同年12月29日,初始登记为建设用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在第二栏目里又填写为“住宅”。(参看土地登记证)

  2014年8月28日在一份土地审批表明确载明,“该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5月23日经潜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7595.7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期限70年,至2084年1月21日止 ”······。 建成了今天商品房开发销售基地。

  人们不仅要问:潜江市国土部门,在申请、审查、批复、初始登记一天完成,看来潜江国土部门的办事效益还是令人可佳 ?更让人们难已置信的是,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可以在国有土地上建商品房开发销售吗?审查了什么?如何审查,从这份文件里不难看出企真实目的和内在。潜江市国土部门是如何审查的呢?即使审查为什么呢?不对股民进行补偿?农民正在承包的耕地,可以任意改变用途建商品房吗?潜江市国土部门,一会说是国有工业用地,一会又说是“住宅”。即使出让,那么,出让的资金到哪里去了呢?一语道破天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建起了今天的商品房进行销售吗?

  郑玉林低价买入了该土地后,伙同地方镇政府领导,将120亩农田交给郑玉林以管托名义交郑玉林托管。郑玉林为了达到侵占120亩农田的目的,由地方政府部门再次出面,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蚕食性将对托管120余亩耕地分文未缴变成了郑玉林所有了。随后,浩口政府部门又将农民另外耕地120亩无偿交付郑玉林托管,托管后郑某照样分文未出,同样获得了120亩耕地使用权,

  郑玉林只是利益共享的前台表演者,真正获利的而是地方权力拥有者,他们利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把人民利益当做唐生肉!这一桩桩一件件侵吞农民资产的贪腐案,并非个案,郑玉林只不过是潜江地方的代表作。这些“小官大贪”的案件,让人们触目惊心!

  不难看出,政府领导大笔一挥,农民的数百亩耕地化为无有,政府领导一句话,定锤成交,领导的一个眼色,农民的耕地就无偿奉送给开发者所有,无论你有无批复文件,是否合法,只要领导发话,农民的耕地上商品房照建不误。

  股民们说:“2002年,由镇政府没收了我们开垦所有资产和土地,安排了郑玉林为经理,郑玉林又将所有资产转移给地方财管所,地方政府又将郑玉林移交禽蛋场资产,以50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郑玉林。郑玉林真是出资了500万元的低价土地款吗?为什么查不到相关交款依据呢?

  湖北潜江,这样的“空手套白狼”的事例还有多少呢?郑玉林此案并非个案,他只是官商勾结的一个代表作!难怪湖北潜江城区和农村变卖耕地为台基地出售十分火爆。为什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湖北潜江市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呢?

  湖北省潜江市国土局在审批办证问题上,无论在程序上和审批过程,都脱离不了涉嫌违规违法及滥用职权的嫌疑,已经超越了国家法定程序范畴。群众义愤的说:“就本案而言,难道真是郑玉林一人所为吗?郑玉林只是前台一个小喽啰,政府官员才是真正最大的受益者!”一语道破天机,可见,这些权力拥有者,有着背后不可告人的故事!

  股民们逐级上访,政府对土地权属进行了确权,使用权由股民所有(参看证据108号附件)关于股民土地侵占及补偿问题,股民上访到市委市政府,市政府作出批示,(当时的刘雪荣书记也做出批示)按人每人10000元退股标准退补,本来就有数百万资产的禽蛋场,按微不足道的10000元退股,群众不仅要问,10000元是用于退股,还是补偿?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微不足道的10000元退股金都被浩口政府少官员否认。

  群众上访地方政府部门置若罔闻

 

  自己自发开垦荒地,被政府没收无偿送给开发商建商品房,至今成了三无人员,股民们为了生存,讨要自己开垦承包和所投资的损失,被迫走上了漫长上访维权路,历经了十余年的上访, 我们的心在流泪流血﹗浩口原因鸭业社的股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上访。2014年2月27日潜江市政府信访办召开了听证会,参加单位有社保、镇土管、镇政府。原鸭业社股民纷纷发言,原潜江市信访局长和土管局长做了小结,要求浩口政府为股民落实人均20000元退股金和补偿,强调由镇政府出面解决。后来,镇政府以做小菜生意讨价还价的方式,降低20倍新方案,按每人1000元退股发放,可是,这点及其低微的补偿至今没有落实发放。2014年7月,股民找了郑玉林了解情况,遭遇了郑玉林雇佣的无业游民的暴力,施暴将股民殴打驱赶。

  2015年4月,股民们找了潜江市浩口镇政府刘镇长,要钱落实1000元退股金问题,刘镇长说“你们要钱我们没有,我们赔不起,郑玉林他不是我们的企业,我们管不着,郑玉林在潜江,你们去找他,我们没有时间来管你们这个事”,这就是2014年2月23日听证会的结果。

  看来,这位刘镇长可能实在是太忙了,他没有时间来管农民集体上访的利益问题,只有时间和开发商密谋策划。因开发商他有钱,地方官员有小权,而农民一无所有,地方官员就理所当然的全力为开发商服务,不愿给农民办事了。

  2016年6月7日,本网采访了浩口镇政府洪姓宣传委员,洪委称一定依法依规落实办理。2016年7月8日,浩口镇党委洪委员致电话回复,称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2016年8月5日农民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切如故。看来,说假成了地方领导的家常便饭。

  2016年8月10日,股民致电话浩口镇分管信访领导,电话打不进去,不是正在通话就是占线。后来,有李姓股民的孩子在宜昌工作,他本人在宜昌给带孙子,使用宜昌手机号打通并且接听,浩口镇领导问是谁,李师傅毫不隐瞒,我是鸭业社股民,这位领导问他怎么是宜昌号码,李师傅说明了在这里带孙子,并说明了打电话目的,要求解决股民的投资和耕地补偿问题,浩口政府领导说,你是宜昌的,我们不能解决。然后,李师傅和这位镇领导吵了起来,后来,信访领导把电话挂断了。农民气愤的说“什么世道,一个乡镇麻小官,比中央领导胃口还大,想求他们办点事比登天还难”。

  2016年8月12日,浩口政府又是查新闻工作人员证件,身份,阻扰新闻人员的正常采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向政反映问题的权力,地方政府部门连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都被剥夺。这就是湖北潜江市浩口镇侵占农民耕地,奉送给开发商建商品房所作出的补偿。

  开荒耕地可无奉送给开发商吗?

  关于国有土地未经变性商业用地,是否可进行商品房建设销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农民承包的耕地,是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的。除了本村村民建房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时,必须将农村耕地变为商业建设用地。农村土地不允许直接进行商品房建设。) 规定指出: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是,至记者发稿,没有看到该耕地为商品房开发的相关出让商业用地的文件和批文!更谈不上招标、安置、补偿了。

  群众利益无小事

  城里一条烟,失地农民吃一年,全国人大代表杨才寿接受记者采访时,用这样一句话,说出了失地农民所处的生活状况。他语重心长的说:“对于失地农民既牵肠挂肚”。

  群众利益无小事,李克强总理第二次在国务院常务会上痛批一些地方出现的“为官不为”、“庸官懒政”现象。“我在基层调研时注意到,有些地方确实出现了‘为官不为’的现象,一些政府官员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甚至‘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态度,敷衍了事。”、“国务院决不发空头文件,所有政策措施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还有比这“庸官懒政”更为严重的就是“官商勾结”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就湖北潜江市浩口官商勾结,侵占农民耕地而言,权力腐败在高额利益驱动下,敢于于国家法律而不顾,其折射了官员们内心的特权意识、他们丢掉了党性原则,更忘掉了国家神圣法律!在公共权力使用上。一旦有利可图,便设身处地“权为我用”心态,全然不顾自身形象和共产党人形象,滥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作威作福。权力腐败,归根结底是权力监督的缺位。没有约束力,“小官大贪”为所欲为局面。群众利益无小事。 群众利益无小事,此事应该引起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网将继续关注,并且跟踪报道!(采写:江山)

  

  律师点评:关于湖北省潜江浩口镇少数官员以政府名义,将鸭业社农民开荒正在承包耕地无偿收回,在未履行招、投、挂及补偿的法定程序时,几经买进卖出的手段,将农民开荒耕地,超低价买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已经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将农民开荒120亩农田,以地方政府名义,将农民正在承包的120亩耕地,移交郑玉林托管,无偿送给郑玉林经营,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导致农民逐级上访,给社会制造了不和谐因素,地方政府个别领导权利寻租,抹杀党对群众的承包政策,致使开荒农民种地无田,就业无门,低保无份的三无局面!国家的法律在地方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违法得不到有效制裁,神圣的法律遭遇权力的践踏!建议:农民必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居住不含商品房)(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耕地农田不得出售,也不能自行改变用途。如果是承包的土地需要流转承包权,流转承包的受益人是农民所有。而需要双方到农田所在的集体经济村组,办理流转手续及集体单位和承包经营户签署法定协议,并签字方可生效。

 

  我国《土地法管理》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国法办[1999]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荒)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将农村土地征用为国家土地。由县级土地部门逐级向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农村土地为国有土地。经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公示,发出土地征用公告,公告省级政府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等。土地征用公告后,被征地农民持自己的土地承包证书与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补偿手续。

  可是,浩口镇个别领导又是如何履行的呢?是否按国家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所需?答案是:官商勾结,无偿蚕食农民耕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国办发[2003]70号)农民承包的耕地,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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