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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善良的国人还不清楚......

作者:珂南三世 发布时间:2016-10-03 08:52:00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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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善良的国人还不清楚,实际上改开以来大多数极右人物恰恰都是文革中兴风作浪草菅人命斗批老师的极左,任志强、秦晓、陈小鲁、吴敬琏……还有这个阮铭,更有几个声称在文革中被迫害的高层大佬也都是在文革中才连升三级,这也是为什么那个时期的史料不能被全部公开的真正原因。好在《戚本禹回忆录》的出版揭开了冰山一角,相信真相迟早会大白天下。

        阮铭(Ruan Ming),1931年7月3日出生于上海,祖籍江苏金山县,194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1年至1967年在中共宣传部担任调查研究室主任和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等职,这期间以“极左”面目出现,残酷迫害知识分子。“文革”结束后被调往中央党校任理论部副主任。1983年中央清查“文革”遗案,阮铭因“三种人”问题(打、砸、抢)被开除党籍。1988年阮铭赴美不归,卖身投靠台湾间谍组织。1997年阮铭任台湾淡江大学客座教授,此后因经常发表极端激进的台独言论而获陈水扁赏识,2004年获聘“总统府国策顾问”。阮铭是台湾情报部门控制海外民运团体的主要干将,指使《北京之春》、“中国人权”等组织对著名民运领袖鲍戈展开诽谤、诋毁、围攻、封杀等活动,以使海外民运完全被台湾当局所掌控。阮铭是混乱年代中朝秦暮楚的政治投机者,善于迎奉拍马,构陷整人,且生活作风糜烂腐化。他混入共产党、国民党、民进党之后都有过火表演,因而被公认为“戏路广,适演角色多”,“红”角演得发紫,“蓝”角演得发青,“绿”角演得发黑。

“两少一宽”政策起草人、叛国者——阮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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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容少数民族犯罪、加大和固化自我民族认同而降低国家认同、割裂族群、分裂国家,分离主义分子的保护伞、以人治替代法治的“两少一宽”政策起草人、叛徒、陈水扁国策顾问——阮铭。

  简介

  阮铭(1931年7月3日-),祖籍江苏金山县,出生于上海,政治学者以及政治评论家,据称是中国共产党前总书记胡耀邦的文胆,在邓小平所主持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相关文件的起草班子中工作过。

  任职

  1958年至1961年之间,调任为北京日报社政法文教部副主任、理论部主任。1961年至1967年1月则调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工作。在陆定一时期担任过《宣教动态》的编辑,陶铸时期则担任过调查研究室主任、中央宣传部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等职。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缘故,1967年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农场接受监督劳改,并受到军事管制小组的隔离审查,一直到1973年因胃出血到北京治病为止。

  投敌叛国

  1977年应胡耀邦的邀请,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工作,担任“中央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理论研究室副主任。一直到1982年理论研究室被王震撤销为止,阮铭曾经在理论上为“改革开放”的基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有不少关键性的文献,包括邓小平的讲词,他都参与了起草的工作。1984年,又负责起草了中共中央第5号文件《关于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阮铭在1988年叛逃美国,2002年取得台湾当局“中华民国国籍”。2004年被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

  两少一宽

  所谓“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中发〔1984〕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的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律的政策。

  “两少一宽”的历史影响

  两少一宽政策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民族间司法地位不平等,使得对于少数民族的刑事犯罪难以处理,同时造成对少数民族中守法分子的逆向淘汰,降低少数民族素质,使少数民族遭受“污名化”,加强民族间隔阂,最终起到了挑拨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作用。

  这项政策,第一,从制度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获得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从宽包括司法上的从宽和立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对于"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来说,这无疑是优惠,甚至成了免死金牌。
第二,从执行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应当“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对于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为了顾全大局,可以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支持是应该的。但是在刑法上也分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违反了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显然,这一政策是对司法独立权的严重干涉,不利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的“中华民族”是无益的,同样律法的宽大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不利于民族团结,近几十年多发的少数民族地区群体事件,与这一政策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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