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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人类最邪恶的法律——"嫖宿幼女罪"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15-08-31 08:13:30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张宏良:应全面彻底地废除改革开放后的一系列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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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改革开放后的又一项恶法被废除。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改革开放后专门为官僚富豪奸淫幼女而设立的一项恶法,类似恶法还有很多。之所以要设立这项法律,是因为毛泽东时代,奸淫幼女罪要被判处死刑,属于官僚富豪的生死禁地。后来为了保护这些变态的官僚富豪,便专门设置了“嫖宿幼女罪”,由此奸淫幼女便逐渐蔚然成风,现在废除这项恶法,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一大进步。

      多年来我们一直指出,中国改革有两大弊端,一是受新自由主义误导的私有化改革,二是受法律党误导的法治化改革。后者的最大恶果,就是形成了恶法治世的空前恶果。在对待妇女问题上就是典型。

      一是把奸淫幼女罪的死罪,改为嫖宿幼女罪的活罪。这个修改,不仅保护了那些祸害幼女的罪大恶极的官僚富豪,更加丧尽天良的是,这项恶法等于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幼女卖淫,这就把无数幼女推向了人间地狱。因为幼女不懂事,根本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更根本不能成为卖淫主体,而“嫖宿幼女罪”就是在法律上强制把幼女变成了卖淫主体,设立这种丧尽天良的恶恶,可以说是中国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犯罪行为。

        二是把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强制修改为只有穷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才属于强奸,而把官僚和富豪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人有3种力量可以强迫妇女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一是权力,二是财力,三是体力。在毛泽东时代,无论采用哪种力量,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流氓罪,属于强奸罪。改革开放后为保护官僚富豪玩弄妇女的特权,专门将此项法律修改为只有通过体力也就是暴力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才属于强奸,而将通过权力和财力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从而为上司、老板和富人随意奸淫妇女,提过供了强大的法律保护。

       三是通过修改婚姻法,剥夺了妇女的一切合法权利。毛泽东时代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要平等分配。改革开放后婚姻法就改为,凡是由婚前财产孽生的所有财产,仍然归婚前一方所有。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婚前男人只有一个小商铺,婚后夫妻双方变成了一个大商场,这个大商场是由小商铺发展而来,属于小商铺的孽生财产,全部要归男人所有,妇女当时两手空空,现在也必须两手空空。

        上述三条只是我们随手拈来的几个例子,在侮辱妇女方面的类似恶法,还有很多很多,在其他方面更是不胜枚举。所以我们一直呼吁,目前要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5000多部法律,依据天理道德全面梳理一遍,废除由于法律党误导而形成的那些恶法,这些恶法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是形成社会大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家一定要明白,恶法治世不如无法,只有良法治世,才能达到大家所期望的依法治国的目标。

       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总算开了一个废除恶法的好头,希望这个良好开端不要半途而废、虎头蛇尾,而是要坚持下去,那些违背天道人心、丧尽天良、危害人民利益的恶法,全面彻底地清理干净,还给社会一个顺天理合民意的良好法律环境,这是恢复社会健康,实现民族复兴的一个根本条件。

  张宏良微信文章,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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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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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刑法修正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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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废除嫖宿幼女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争议已久

  “嫖宿幼女罪”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同罪不同罚。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责仅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那么,作为幼女,其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知,心理与身体均不成熟。从法律范畴内而言,对于未成年儿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给予侧重保护。嫖宿幼女罪则悖逆法律本义和内涵,行为人性侵幼女,可以趋向于较轻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无疑为行为人逃避法律严惩提供了机会。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仅从媒体表达而言,“废除论”占了绝对优势。舆论热议也在立法领域产生了共振。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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