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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立虹:法的根本是维护正义,不是不法的保护伞

作者:侯立虹 发布时间:2024-03-26 00:00:53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也谈邯郸初中生遇害案

     邯郸13岁男孩受害案件因性质太过恶劣,杀人狂魔杀人手段的残忍和杀人前的缜密、杀人后的淡定,以及令所有学生家长感到的恐怖,震惊了全国。网上有个“邯郸遭3名同学杀害男孩家属发声《未成年保护法》应该保护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帖子,更是让人震撼,也让人愤怒,不免发出特别的疑问:为什么同是未成年人,一些执法司法者却让法律总是保护坏人,而不能保护好人,不能为受害人伸张正义?

  却原来有的人道貌岸然又搬出西方的法治文明,什么尊重违法犯罪才是高级文明,什么越是严重越要依法办事,他们所谓的依法就是断章取义的依照未成年保护法,无视该法保护所有未成年的立法宗旨,一味保护坏人从来不考虑保护被害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大量司法不公,使这部法律沦为坏人逃脱法律惩罚的保护伞,正如一篇网评所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黄马褂,更不是免死金牌”(邯郸13岁男孩遇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黄马褂,更不是免死金牌,百度2024-03-18 23:05开心的艾理青海)。这就是为什么出现“邯郸遭3名同学杀害男孩家属发声《未成年保护法》应该保护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帖子后,让人扼腕的原因。以下是帖子全部内容:邯郸遭3名同学杀害男孩家属发声《未成年保护法》应该保护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

  1、2004年,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同村女孩,后被告上法庭,因其未成年,被判赔偿9000元。事后,赵家不仅对外散播女孩不检点的谣言,气不过的赵力宝更是冲到女孩家里,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亲活活砍死。最后,赵力宝被判处一年半劳教。

  2、2010年,13岁男孩韦某掐死同村一名4岁男童,因其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在家乡重伤一名6岁女童,被判刑6年。2015年,韦某减刑出狱后,奸杀一名11岁女童。

  3、2012年,4·13湖南衡阳杀人案,一名12岁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用水果刀将姑妈、4岁表弟和9岁表妹杀害。

  4、2012年,13岁女孩因嫉妒同学比自己漂亮,怀恨在心,将其约至家中杀害并肢解。

  5、2013年,重庆10岁女孩将1岁男童从25楼扔下。

  6、2016年,广西岑溪一名13岁少年因不满父亲责骂离家出走,将同村的3个幼童哄骗到偏僻处杀害,并抛尸废井。

  7、2017年,江苏常州15岁少年,在小区内强奸一名7岁女童后,将女童从25楼推下,活活摔死。

  8、2019年,10·20大连故意杀人案,13岁男孩蔡某某将10岁女童骗至家中,因女童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蔡某某将女童杀害,并把尸体转移到小区的绿化带中,事后,蔡某某还在班级QQ群里“直播”搜查现场视频。

  9、2020年4月14日,安徽省郎溪县12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

  10、2021年,陕西勉县一名13岁男因不满邻居6岁男童春节期间多次放鞭炮,将其诱骗至家中,残忍杀害后并藏尸15天。

  11、2023年,湖北未满12岁男孩将邻居家4岁女童哄骗至偏僻菜园后,将其扔进粪缸溺亡,并用砖头填埋。

  以上这些案件中的凶手,有相当一部分,因为年龄的问题,并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甚至因其未成年的身份,或隐姓埋名或改名换姓,开始了新的人生。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有些人就是天生坏种呀……!

  显然这个帖子揭示了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漏洞,也揭示了一些执法司法者完全无视法律应该保护好人捍卫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更让人看到一味钻法律漏洞、极端偏袒坏人制造严重法律不公背后的黑手。因此,本人就堵塞法律漏洞,伸张法律维护正义保护好人的根本,发表一些看法。

  1、法应该保护谁的三个观点。一是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是包括被害未成年的全体未成年,不是只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没有规定只保护坏人不保护好人和受害人,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处的保护未成年人是指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全体未成年人。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执法司法者打着未成年保护法的旗号,一味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完全无视被害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是不是也在犯法,在知法犯法?有篇“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尸检细节曝光,原来一切早有预谋”(老胡悦读 2024-03-20 10:53 山东)认为,“比起恐惧和愤怒,我们更关心,他们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年龄会不会成为他们的挡箭牌?有的孩子,作了恶也能因为“只是个孩子”而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有的孩子,却再也无法拥有未来,只能做九泉下的一缕冤魂。还有比这更冤屈的事情吗?”“天生的坏种能否真的通过教化来洗心革面?不是没可能,但真的很难。还记得赵力宝案吗?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赵力宝将同村14岁女孩小芳拖进玉米地里强奸。由于是未成年,赵力宝很快被释放。只赔偿了受害者9000多元了事。没想到,因为这笔赔款和父亲每天的数落,让赵力宝怀恨在心。非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把罪责都推到了受害者身上。仅仅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潜入受害者家中。当着小芳的面,将她的母亲杀害泄恨。无独有偶。2016年的广西韦某案,同样让人震惊。11岁的女孩被韦某奸杀。凶手被逮捕后,才发现他是个前科累累的惯犯。6年前,他就曾杀害了一名4岁的男童,但因为未满14周岁免于了刑责。14岁时,韦某又涉嫌杀害女童未遂,被判6年。而这次犯案,距离他刑满释放,不过三个月。我们自以为的宽容和善良,都变成了刺向又一个无辜受害者的利刃”。

  二是保护犯罪未成年必须以保护被害未成年为前提和先决条件。有这么一篇文章“《保护法》不能成为《害人法》”(原创 老孙同志 孙锡良B 2024-03-19 21:06 湖南),由震惊全国的邯郸三名中学生谋杀初一男生恶性案件之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其深远,提出了“《保护法》不能成为《害人法》”的鲜明观点,还深刻指出,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学者近二三十年一直宣传鼓吹西方所谓的文明法,亦即尊重违法犯罪者,还为此披上“能对犯罪分子文明那才叫真的高级文明”的漂亮外衣。这就是这么多年千方百计为犯罪分子开脱,以对犯罪分子的文明,剥夺受害者法律保护权力的症结所在。要不要保护未成年人?当然要而且必须要,但这个保护不是包庇坏人的代名词,不是只保护犯罪的未成年,更不是无视被害的未成年的保护,而是保护被害未成年必须成为保护犯罪未成年的前提。新近发生的诸如一个12岁的男孩奸杀一4岁女孩竟然被教育后又去重新入学、一个13岁男孩在厕所性侵一个8岁女孩警方批评教育后又返校上课、一个初中生在课堂上捅老师一刀后若无其事地走了……,就是无视被害人权益、一味保护坏人的活生生例子,就是对法律犯罪的活生生例子。以及几年14男孩勒杀8岁女童抛尸粪坑,10岁女孩从25楼抛下一未满周岁女婴,11名未成年学生集体殴打一8岁儿童致死,6名中学生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14岁女生被同班同学扒光衣服并拍裸体视频,15岁学生携催情药入室抢劫,3个小学生一起入室抢劫,多名女生围殴脱光女同学衣服等未成年恶性犯罪,而且都没有受到严厉的追究,就是典型的只保护坏人不保护好人不保护受害人,是对法律的亵渎践踏,甚至是对法律的犯罪。那篇文章说得好“法律,可以往文明的方向走,但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叫文明”,最简单的文明必须基于野蛮这个低级对比,从人转化到非动物一步步脱去野蛮的最突出标志,追问这三个杀人犯比得上动物吗?法律的文明性一定而且必须体现到对文明人的保护、对野蛮的严惩上面,而不是相反,只保护野蛮,伤害践踏文明。换言之,法律的来源是道德,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绝不能使《未成年保护法》堕落为《害人法》、《坏人保护法》,依法治国依的应该是良法活法,必须突出维护正义的目的。

  三是法律不公引发的两个特殊案例日益发酵的社会效应。邯郸案件发生后,网上疯传两个回击法律不能保护好人好人被迫还击的两个案例。一个是小女孩手刃作恶多端的以未成年为由逃避法律制裁的小混混。一个“你见过什么震惊的未成年案件”帖子反映,广东有个女孩儿,长得漂亮,身材高挑,学习绩也很好,有一天她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小混混看到,小混混见人长得漂亮,就尾随搭讪,天天骚扰女孩,女孩的爸爸为了保护女儿,就天天接送,这小混混见无机可乘纠集一帮无赖在放学回家路上堵截,混乱中,女孩爸爸被捅死。但是小混混并未有什么严重惩罚,警察告诉女孩,原因是小混混未成年。一周后,女孩自己拿着把西瓜刀,找到小混混,二话不说,捅了一刀又一刀。警察赶到时,就看到两个血人,小混混已经倒在血泊里死了,小女孩手里紧紧攥着的西瓜刀还在滴血,看到警察说了句话:我也未成年!这个案例充分揭露了以“未成年”保护犯罪的荒唐。另一个是德国7岁女孩惨死真凶却判无罪,母亲开8枪在法庭击毙凶手(1981年德国7岁女孩惨死,真凶却判无罪,母亲开8枪在法庭击毙凶手,网易号2022-09-16)。1981年德国7岁女孩安娜被强奸遭受数小时残酷的折磨,又被活活勒死抛尸野外。而这个十恶不赦前科累累的罪犯,却以因案发时他精神病发作被宣布无罪(德国刑法规定“作案期间如果犯人精神病发作,是不用受刑罚惩罚”),被害孩子母亲在审判之日,怒吼法庭并朝罪犯连开8枪,杀人恶魔应声倒地,当场死亡。玛瑞恩以故意杀人罪被捕,巧妙的是,玛瑞恩的律师也以精神病为玛瑞恩辩护,让那些以精神病保护坏人的法官不得不接受精神崩溃事实,判决玛瑞恩六年有期徒刑,一年后出狱进入精神病院治疗。这两个案例都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经典,同时也反映了法律不公,势必引发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自我伸张正义,而这种自我伸张正义,既是对法律的鞭挞,也会产生对民众不相信法律的误导,特别发人深省。

  关于未成年杀人案社会效应的几点担忧。一是应当高度警觉该案已经引起众多家长的恐慌和自我保卫孩子的趋势。网上出现大量的维护学生即未成年权力的要求和方法的文章帖子,比如知乎的“14岁男孩死亡,校园霸凌真相刺痛人心!家长学会这几招,比孩子打回去更有效”,哔哩哔哩的“最近老刷到邯郸事件拒绝校园霸凌,每个孩子都要懂得保护自己”;再比如“养条狗咬了人还要赔偿对方呢?养个畜牲,杀了人居然无人担责,法律党制定法律的原则是什么”的帖子;还比如“说情道理张醒之”的“如果我的孩子被人无端害了……”视频,大赞德国那位替孩子讨回公道的母亲;“宇洋快乐人生”的“孩子就是父母的命,命如果没了,还有什么顾忌呢”视频,提出“孩子如果受害,法律不能给以公道,我会用自己的方式给孩子讨回公道”等等,都说明所有家长们的恐慌程度和愤慨态势,担心再出现那种无视被害人和大多数人权益而保护坏人的执法司法。有篇“邯郸的三个初中生必须严惩,否则将会形成以暴制暴的共识”(红歌会 2024-03-20)说的很明白:社交平台上最热门的评论,是这么两条——“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待判决结果”,“如果那三个恶魔不被判死刑,我会告诉我的孩子,谁霸凌你,别怕,弄死他”语言虽然过激,但字里行间也透露出,大家都希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未成年三个字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法律不能保证安全,如果法律不能提高违法的成本,那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这个案件不能给出合理的结果,缓解社会的焦虑,恐怕会导致很多人不相信法律能保障自己、子女、家庭的安全,进而加深“以暴制暴”的观念。结果就是社会戾气越来越重,恶性事件越来越多,社会治安越来越差。所以说死抠法律字眼,无视法律漏洞,一味保护坏人,不仅践踏法律公正意义,而且会激起社会矛盾,埋下很多社会隐患,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从案件发生,绝非危言耸听。二是一味保护坏人会让群众失望。千百年来,群众一直以“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恶人怕天不怕”为天理,一直把“天”当作惩恶扬善的正义力量,把不畏权势不贪钱财甘愿为民做主的包拯、海瑞等当作“青天”;也一直把“人善人欺”的“天不欺”当作天理、天道、天威,当作释放法律不让好人受屈、不许坏人逍遥法外的力量,形成令恶人胆战心惊的“人恶人怕天不怕”强势天谴,推动公平正义的发展;还一直以即使恶人再厉害,再强大,也逃不过老天爷的天网而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如果没有出现“天不欺”,让好人发出“满怀激愤问苍天”的天问,就会出现群众自己比如上述那两个特殊案例和侠士的替天行道,甚至出现社会的不稳定。央视网说得好,善良和宽容绝不能够用在恶魔的身上。小孩子射出的子弹和成年人射出的子弹同样致命没有区别,凭什么小孩子就可以从轻发落?如果法律给他们机会,那谁来给受害者机会?谁又来为受害者家属的余生买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护的应该是守法的、善良的、手无缚鸡之力的、受到伤害的、欺凌的孩子,而不是双手沾满别人鲜血,玩弄和践踏法律、藐视他人生命与尊严的恶魔,而不应该是人神共愤畜生的黄马褂和免死金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心怀正义、遵纪守法的公民关注这个案子的结果,那些恶魔和畜生也在关注案子结果对他们继续有利,是否可以继续霸凌、施暴、活埋他人。换而言之,最终的惩处直接决定能否产生威慑力,能否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既关系到日后还会不会有类似的悲剧发生,也关系到能否打消他们为非作歹的罪恶念头。

  3、关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两点建议。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决做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正国法”。司法为民,就是坚持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把立法的本质和严格执法、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统一起来,坚决杜绝表面公正掩盖事实上的不公正,不能片面理解未成年保护法一味保护坏人,让这个“天”出现乌云,遮蔽党的光辉,具体到邯郸未成年杀人案,绝不能再拿未成年保护法保护坏人,应该而且首先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怎样针对那三个行凶恶魔的残忍,怎样从他们摧毁一个无辜生命展示的令人震惊冷漠,怎样从他们小小年纪蓄意谋杀像惯犯一般的毫无人性的狠毒,再从此案引发的全国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惊恐,引发的家长在法律不能保护孩子纷纷出招自我保护孩子的招数,引发的对未成年保护法沦为保护坏人的愤慨,最高检最高法应该研究怎么符合未成年保护法立法原意让他们受到处以极刑的法律严惩,怎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怎么做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正国法”,做到任何人的霸道,任何邪恶势力,都逃不脱天的法网,都必定遭到天制裁的报应,给被害人及其父母家属一个公道,给所有在校的学生一个公道,给全人民一个公道,真正替党和人民守护法律这片蓝天。二是狗咬伤人狗主人尚且伏法,杀人坏孩子的父母作为三个恶魔的监护人应该受到法律严惩。先说说“狗咬人致重伤,狗主人被判刑一年半”案件。案由:养狗不栓绳,狗咬人致重伤,狗主人被判刑!审理法院: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121刑初650号,裁判日期:2018年3月20日。案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要案情: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判决结果:被告人胡小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参自法院判决:狗咬人致重伤,狗主人被判刑一年半!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3-10-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显然,狗霸放纵狗咬伤人已经伏法,为什么那些杀人恶魔的父母没有受到法律追究,难道杀人的监护人连狗主人该负的责任都没有吗?尤其是这三个残忍杀人的小狼羔,手段令人发指,不应该追究他们的父母他们的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吗?他们的父母,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不仅长期纵容孩子的霸凌,而且还以“怕吓着自家孩子”竟然不愿意交出孩子,看看他们对自己的孩子多么的骄纵,对别人的孩子多模的冷漠,对被害的孩子多么的麻木,自家孩子已经把别人家的孩子杀死了,人家孩子命都没有了,这些可恶的家长竟然害怕吓着自家的孩子,这难道不荒唐吗?这不是包庇又是什么?不仅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要从被害孩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他们实施终身处罚,让他们一生付出代价。

  文章结束之际,突然看到三则重要信息,一是“央视新闻”的“最高检: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频;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三是“北京时间”的“近日,多地检察院法院为邯郸被杀男孩发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视频。这些都表明三个恶魔杀人案已经引起政法部门尤其是高层的高度重视,而且针对法律的漏洞表明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态度,让人感到振奋,也让人看到了三个恶魔必须伏法的明天!

  “湛湛青天不可欺,是非善恶人尽知。血海的冤仇终须报,且看来早与来迟”,这是几千年前徐策跑城的唱词,也是今天人们严惩这三个恶魔的呼声,还是维护法律保护好人而不是保护坏人的呼声。法律不能沦为坏人的保护伞,应该突出维护正义保护好人的根本。

  参考文章:1、邯郸14岁男孩事件,不是简单的校园霸凌,快资讯2024-03-18 17:00沛桥公益之声来自河北;2、邯郸3个14岁少年残忍杀害同学,未成年保护法为何成恶魔保护法?一侃到底呀来自陕西;3、【法治】最高检: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搜狐2024-03-23来源央视新闻。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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