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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监管的法院去枉法事实时!还有谁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20-10-26 09:23:42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十一年多来,仅需要受案法院依法给一个公正开庭审理质证平台,这么难吗?他们为什么敢把党纪国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不当回事!

  众被告及法院做梦都未想到诉讼人会掌握到是他们自己:官商、部门、公证处、法院、公安、单位等,在白纸黑字上加盖公章证实自己的违法事实证据!1,证实俩被告为改变十八年前的一起普通征地拆迁补偿案的性质,而合谋串通勾结的事实;2,更为严重的是证据证实自2009年5月11日之后,为改变性质达到否认诉讼人的合法主体资格,与受案法院联手,促使法院在明知案件真相,还敢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先是”拖”近六年;后是拒不开庭审理质证达五年,大搞暗箱操作,均作出”不予受理”枉法裁定,以诉讼人不可抗力生效的法律文书,达到了否认是本案合法主体资格的目的。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以证据还原被”枉法裁定”否认的事实真相!如不能证实法院作出的是枉法裁定,愿受刑责追究!反之一样受追究!

  如果,受案法院法官们因业务技术问题搁至或错裁一年半载,可谅解承受的话!那么在法院己明知案件真相,竞然”拖”了十一年之久,甚至更长,那就不是业务技术问题了,而是泯灭良知誓要将诉讼人”拖”死为止而一了百了,性质己是恶劣的权力杀人了!不该查办吗?

  决不能让干了害人违法之事,妄用长年拖或人员更递逃避法律追究!

  所以,俩被告和法院因违法”拖”的时间越长,其承担的后果越重;同时还必须承担因这违法的”拖”字,而突破了维权人所能承受的底线,制造了社会安定不确定因素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证据证实被告、法院的违法行为即触犯了2015年中纪委整治四风的规定,也触犯了中纪委惩置六种人的规定!

  例如:2017年中旬那个扬言对诉讼人诉案全程最了解的陈宾法官明确告之:即使收了诉状,照样裁定”不予受理”,回家等着吧!果然等来的又是”不予受理”的枉法裁定书!陈宾你是逃脱不了责任的?

  但!最不能使诉讼人明白的是:2009年8月7日陈宾法官却会对已属三无外来人员,不仅欠租,还霸占壹年房屋却庇护有痂,不仅未受民事追究,还免除全部欠租!至此,陈宾法官还为其创造了向被告索求补偿的条件!如果不是诉讼人合法客观存在,其补偿早已顺利获得!

  市二中院高院立案庭对诉讼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出的苻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又搁至至今十九个月,这等于是法院变相将该案判为”死案”,他们明知再审申请人是经不起其”拖”的时日的,很清楚他们的目的就是用杀人不见血的”拖”字,达到耗尽维权者生命机能而一了百了的相同效果,这种权力谋害虽不用刀,但也是在用时间”杀人”,维权者只能用千古不变的”冤有头、债有主”的天理自卫还击!因为,他们己突破了诉讼人所能承受的底线!

  下列证据供法院自已作出的裁定书,自我质证是否枉法,该不该自纠:

  第一部份以证据驳斥枉法裁定书: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历经十一年(未算前七年),杨浦、二中院、高院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大搞暗箱操作作出的枉法裁定还不该纠正吗?

  第二部份:维权者是遵纪守法的!而破坏法制规则的却却是众被告和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内的违法者!不要把维稳矛头老是对准维权者!

  第三部份:当程序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被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审判机关破坏,又无权力机制监管,且非一年半载,而是十年八年,甚至更长,却还在要求维权者按程序上告,举报,不然就采取强制措施!却不去追究源头,导火索!请问:程序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在哪里!!!

  这第三部份分四点:(1),为什么某些人热衷于索要扩大基层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到底”谁”要这权力,是法院还是腐败的权力,或者是两者并举!(2),所谓网上查询已判的法律文书,能看出正确与错误,看出是冤假错案吗?非也!(3),所谓的’三不受理和终结制及城管打人不犯法”是祸国殃民维护腐败权力的,是与党中央决议和在党领导下制定并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实施的宪法法律和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绝不允许的!(4),正访与非访,理性诉求与非理性诉求的标准是什么?为何不追究造成社会安定团结不确定因素的源头?!对照国家信访条例和司法机关信访规则是如何对信访者和受理信访部门的规定,就该清楚维稳的对象是谁了!

  常说:矛盾要化解于基层,但从腐败、黑恶势力及社会事件起源判断,无不与基层权力的滥用,甚至参于有关,他们对上骗,对下压,权力澎胀而更为可怕!不然急切索要扩大”自由裁量权”权力干吗?

  呈递:公安部、市纪监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杨浦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公安杨浦分局、长白街道、长白派出所、杨浦法院、市二中院、市高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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