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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礼“罪名”初考

作者:张钦礼真相 发布时间:2017-03-07 08:31:14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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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陪同一位陕西的朋友到兰考拜谒焦裕禄、张钦礼。

  我们在焦裕禄纪念园凭吊,在张钦礼碑林前肃立,对带领兰考人民战天斗地的两位人民英雄表达无限敬意。

  一天的奔波下来,我们正好遇到了利用国庆长假来兰考进行社会调查的中国林业大学等高校的大学生,同时也遇到了给大学生进行焦裕禄精神宣讲的几位兰考的老同志。一番交谈下来,拉近了许多距离,并且意外的得到了一份《宣传和捍卫焦裕禄这面旗帜就该冤沉海底?——致党中央的请愿书暨公开信》。

  有关兰考的冤案,本来不愿多说,因为许多人已经说了多年了,被冤的人也已奔走呼号了多年,还有人从漫漫的上访路,走上了冥冥的黄泉路。发生在2012年8月15日对兰考进京上访人员的非法截访、绑架,是一起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犯罪行为,也是公然践踏党章和违反党的宗旨的违纪行为,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追究,依法处理。这次进京上访的人员,年龄都已经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了,是什么冤屈让他们不顾年老体弱,拖着多病之躯,冒着酷暑进京上访?当然,也有人看到遥遥无期的上访,在现有的政策下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而悲观的等着做一个冤死鬼。

  2010年9月,为了进一步了解焦裕禄、张钦礼为兰考人民所做的一切,我走进了位于兰考爪营的原兰考县委副书记吴思敬极其简陋,并且是满院杂草的小院。已经重病卧床的吴思敬同志在几个人的帮助下被抬到院中,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交谈中,他除了深情的回忆了焦裕禄、张钦礼同志带领兰考人民根治“三害”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同自然灾害进行坚决斗争,不向任何困难低头的革命豪情。同时,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在同吴思敬交谈的间隙,他的儿子让在场的人劝劝他的父亲,能不能让吴思敬书记去县城的家里居住,一来孩子都在县城,照顾起来比较方便,二来离条件好的医院比较近,看病吃药也比较方便。当我们把这个意思向吴思敬表达以后,他的态度非常坚决:“不去县城!”说心里话,我当时对他的态度非常不理解,他的儿子考虑的一切都是为了老爷子好啊,可是他为什么拒绝呢?在随后和更多的老同志的接触中,我才慢慢明白,他那是一种以他自己的方式,表达了他对自己和兰考所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一种愤然抗议,也是为中国和兰考的未来表达的一种忧虑。诚然,我无法理解他用一种自虐的方式表达的不满,但我可以理解他的誓死不妥协的气节,这在后来和许多兰考人的接触中得以印证。

  《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这篇曾经影响了整整一代中国人的长篇通讯,对为改变兰考落后面貌、根治“三害”而呕心沥血,最后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焦裕禄同志,进行了比较详尽的描述,热情讴歌了以焦裕禄同志为代表的兰考县委和兰考人民战天斗地的不屈精神和革命豪情,在全国引起了巨大反响,焦裕禄同志也被亲切的誉为“毛主席的好学生”、“共产党员的楷模”。一时间,兰考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豫东小县,一下成为全国人民瞩目的焦点。学习焦裕禄,学习兰考人民,成为那个时代的强音。

  焦裕禄同志的英雄事迹,是时任新华社副社长的穆青同志、新华社河南分社的周原同志,以及冯健和其他记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记者敏锐的眼光和独特的视角,经过大量的调查、采访,亲自和当事人见面,亲自征询县委同志的意见,以严谨的、求实的作风,并经过兰考县委、开封地委以及中央书记处领导的同意后,才得以发表的。可以说,无论是党中央的机关报《人民日报》,还是各省、市党委的机关报,无论是党中央的喉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还是各省、市的电台,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发表和播出了这篇通讯。以如此的方式,发表、播出一个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不多见的。  那么,兰考出了一个焦裕禄,应该是兰考和兰考人民的巨大光荣和至高荣誉,兰考和兰考人民也应该从中获得巨大的好处。诸如全国人民的援助,和焦裕禄并肩战斗的同事得以提拔重用等等,不一而论。

  然而,恰恰相反。在兰考,凡是和焦裕禄并肩战斗的同事,凡是宣传焦裕禄先进事迹的人,甚至为焦裕禄说了几句实事求是的公道话的人,上至县委班子成员,下至普通群众,几乎一夜之间成了“罪大恶极”的“三种人”,轻者开除公职、党籍,重者逮捕、判刑。而且,在兰考,“三种人”的队伍之庞大,在全国县级范围,是人数最多的队伍之一。有资料证明,兰考的“三种人”,被清查的对象有4000多人,其中,120人被处以不同刑期的徒刑,其余的分别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降级、或下放,或兼而有之。

  何为“三种人”呢?在百度搜索了一下,搜索的结果是:在党内,“三种人”即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造反起家的人,指紧跟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造反夺权,升了官,干了坏事,情节严重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指竭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拉帮结派干坏事,粉碎“四人帮”以后,明里暗里进行帮派活动的人;打砸抢分子,指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情节严重的人,砸机关、抢档案、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要分子和幕后策划者,策划、组织、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子。

  细细解读“三种人”的定义,人们不难发现,它其实是一个大棒,打在什么人身上都合适,用在什么时间都恰当,用在什么地点都没错。说到底,就是用在坚持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人身上,是无所不能的。

  张钦礼,兰考县南彰张庄人,兰考冤案谁也绕不过去的关键人物,同时也是兰考冤案的最大受害者。之所以说他是最大的受害者,一是他是兰考冤案的“头”,因为在兰考的“三种人”中,他的职务最高——开封地委书记兼兰考县委第一书记;二是他的刑期最长——13年,罪名也是最荒唐透顶的。

  按照“三种人”的标准,先说“第一种人”,即:“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最先被中央定为反革命集团的是刘少奇、邓小平反党集团,其次是林彪反党集团,而江青反革命集团则是毛主席去世、中央已经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被“追认”的反党集团。人们不仅要问,既然“三种人”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就是说是文化大革命特定时期的产物,而刘少奇、邓小平反党集团也是那个时期的产物,为什么把刘、邓反党集团单划出去,而追加江青反党集团呢?要张钦礼“追随”,他不应该、也不可能跳过刘、邓反党集团,况且他也没有这个“时间”啊。

  令人忍俊不禁的是,林彪在河南的代理人王新,把张钦礼划到刘少奇、邓小平反党集团的“生产党”,并把张钦礼调离兰考,软禁到大别山的一座破庙里,而且企图把他推下悬崖摔死。邓小平重新上台后,其在河南的下属戴苏理、赵文甫,把张钦礼叫到省委,让其揭发纪登奎、刘建勋的反党言行,并威胁说,如果揭发了,你张钦礼没有任何问题,乌纱帽照样戴,如果不揭发,你的性质就变了。张钦礼实在不知道纪、刘在中央和省委的言行,就是想揭发也无从下口,试想,一个七品知县,怎么可能知道中央和省委领导的言行?要知道也应该你戴苏理、赵文甫知道啊?果然,几天后,张钦礼就身陷囹圄。想想真难为张钦礼了,从反“浮夸风”被吴芝圃撤职查办、下放劳动开始,历次运动都少不了他,直到被判刑13年。

  “三种人”中的“第一种人”,最重要的是“造反起家”这四个字。张钦礼是抗战时期的“三八式”干部,显然,他不存在“造反起家”的条件,况且他20多岁就已经是正县级领导干部了,直到1978年也不过是个地级干部,20多年的时间才升了两格,地委书记也只是挂了个名,真正的工作还是在行使县委书记的职责。其实,造反起家也没有冤枉张钦礼,只不过那时他是跟着毛主席和共产党,造的日本鬼子和蒋介石的反。

  “第二种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文革中,张钦礼是首先被打倒的人,也是首先被关进监狱的人。如果不是兰考的一位农民在天安门前长跪喊冤,惊动了中南海,惊动了周总理,张钦礼在狱中恐怕还要遭受更多的磨难和酷刑。从北京周总理身边回到兰考官复原职后,他没有以德报怨,反而继续使用残酷迫害他的人,个别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还得到重用提拔。对在和自己一起坐监,或者在自己被关入监狱期间,为自己奔走呼号的人,张钦礼也是量才使用,不适合重要岗位的,也一律不予提拔。这充分说明,张钦礼是一个善于团结同志,不计个人恩怨的人,他和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沾不上边。

  “第三种人”,“打砸抢分子”。那更是八竿子也打不着的事,甭说张钦礼自己去打人了,恐怕连栽赃陷害他的人都不会相信。而他自己反而多次遭到非人折麼,遭到严刑拷打。文革中,兰考之所以没有发生大规模武斗和流血冲突,没有发生打砸抢事件,这与张钦礼积极做好两派工作是分不开的。至于个别群众的过激行为,因为文化大革命是群众运动,出现个别问题,也不应该算在张钦礼头上。

  “三种人”,张钦礼沾不上边了,再看看张钦礼的“罪”。

  张钦礼被判13年重刑的罪名,见于现有文书的,就有三个版本:商丘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罪名是“反革命罪”;河南高级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的反革命定性,改以“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维持原判刑期;河南省第四监狱给张钦礼出具的刑满释放证上,却赫然写着张钦礼“因犯文化革命煽动罪,被判刑13年”。

  张钦礼被判13年有期徒刑的依据是1979年7月6日颁布、1980年1月1日才实施的《刑法》。商丘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钦礼的罪名是“反革命罪”,1979年版本对“反革命罪”是这样阐述的:

  第九十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张钦礼参加了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斗争,并且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也没有任何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以反革命罪判处张钦礼有期徒刑,显然是欲加之罪,根本站不住脚。所以,河南省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在张钦礼上诉的二审判决中,撤销了商丘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钦礼的“反革命罪”,改罪名为“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1979年版本的《刑法》,在其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是这样描述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首先,严禁聚众"打砸抢",这本身就不是《刑法》规范的范畴,更不应该成为一项罪名,“禁”与“不禁”,或者“严禁”,绝对不应该是法律用语。张钦礼在文革中,是属于被打的,怎么到头来反而成了"打砸抢"的人?法律是要证据的,那么,张钦礼打了谁?砸了什么?抢了什么东西或抢了什么人?

  第二,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张钦礼有"打砸抢"的“犯罪行为”,这致人伤残、死亡,也就根本不成立。也就是说,证据链条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存在,就更别说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了。如果张钦礼真的有"打砸抢"的犯罪行为发生,等待他的绝不是“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和13年有期徒刑了,因为伤害罪、杀人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秦一飞、周化民恐怕会取你项上人头的。同样,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张钦礼幸运的是没有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不然,如果以抢劫罪给你判刑,你一样面临最高刑期的死刑,数罪并罚,死刑加死刑,恐怕张钦礼你有天大的本事也在劫难逃。

  第三,“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严格上讲,这个罪名也是不存在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也就是所谓的“打砸抢”罪。因为在整个的第一百三十七条中,都是围绕“打砸抢”进行规范的。那么“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的另一个用语,是迫害干部群众罪。迫害干部群众罪,应该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范畴,可是,在1979年版本的《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同样找不到迫害干部群众罪。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眼花”的法官,不只是只有基层法院的法官才会出现,高院的“高级”法官同样也会“老眼昏花”。

  第四,河南省第四监狱的《释放证明书》上,赫然这样写着:兹有张钦礼,男,现年68岁,系兰考县南彰人,因犯文化革命煽动罪于1978年2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力/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因刑满予以释放,特此证明。张钦礼是以“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入狱,怎么释放时的罪名成了文化革命煽动罪,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罪名发生了变化?监狱是服刑监管的场所,他是无权改变犯人的罪名和刑期的,在严肃的法律面前,在严谨的法律文书面前,河南省第四监狱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那么文化革命煽动罪是一个什么样的罪呢?查遍1979年版本的《刑法》,查遍1990年以前的所有《刑法修正案》的所有条款,甚至再向后查遍2000年以前的所有《刑法修正案》的所有条款,均没有文化革命煽动罪这个罪名,如果说1979年版本的《刑法》还有煽动罪,则现在所有的法律条文一律取消了煽动罪。可是,《释放证明书》上白纸黑字写着张钦礼是以文化革命煽动罪释放的,以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去释放一个已经服刑13年的“罪犯”,是不是有点太离奇了?

  先是以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对张钦礼进行审判,再以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文化革命煽动罪,对张钦礼进行释放,是不是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味道?是不是有点“莫须有”的异曲同工之妙?是不是有点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你判刑入狱就是好猫的邓论歪理?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监狱,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公、检、法、司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对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裁定,司法机关负责监狱的管理和犯人的改造。

  那么,河南省第四监狱为什么不依照河南省高院判决的罪名,对张钦礼释放,而是另立一个《刑法》中根本不存在罪名呢?第一,可以排除责任心不强的因素。因为在监狱管理上,除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外,监狱的管理人员,弦一天二十四小时都紧绷着,责任心不强的人,在监狱工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第二,可以排除笔下误的因素。因为文化革命煽动罪与煽动打砸抢,迫害干部群众罪的字数不一样,一个是六个字,一个是十一个字,它们的字义也相差太远。第三,可以排除不懂法的因素。如果是法院的法官的话,尚有情可原,因为学刑法的,不一定懂民法,学民法的不一定懂行政法,更何况中国现有法律多达几千部,连法学专家恐怕也会像进入迷宫一样。而监狱的管理者,只需将卷宗拿出,照着比划就行了,怎么会出现如此错误?就是照猫画虎或者像小学生描红一样,也不应该呀?

  还有一个令人捧腹的笑谈,就是审判的管辖权问题。兰考隶属于开封地区,如果要审判张钦礼的话,也应该是开封中院,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上级法院指定所属地方法院异地审理的法律规定,那么张钦礼怎么会由商丘中院审理呢?笨人有笨法,他们把兰考的行政区划划归商丘地区管辖,等张钦礼被判刑后,重新划归开封,这就有了为什么兰考曾经归商丘管辖一年的答案了。

  那么,为什么要把张钦礼放在商丘审判呢?这就有了必须判张钦礼有罪的意志不可动摇的前提,也就是说,必须确保张钦礼是有罪判决。他们也知道,在法官队伍中,秉公执法的法官大有人在,他们不唯钱,不畏情,敢于依法办事,敢于公正审判。所以,他们自然而然的想到了商丘,因为此时的周化民,已经是商丘地委掌管公检法的书记,把张钦礼交给周化民审判,张钦礼于是在劫难逃了

  周化民是接任焦裕禄的兰考县委书记,张钦礼时任兰考县委副书记。周化民和张钦礼结下的梁子,始于张钦礼宣传、树立、捍卫焦裕禄这面旗帜。大通讯发表后,全国掀起了学习焦裕禄的高潮,而在焦裕禄精神发源地的开封和兰考,还是死水一潭,为此,省委书记刘建勋把开封地委和兰考县委的主要负责人叫到省委,批评了开封和兰考的负责人,其中就有张申、周化民,并对周化民向省委要钱、要物的行为给于了严厉的训斥,所以,周化民由此对张钦礼记恨在心。文革初期,就是周化民将张钦礼投入监狱的。如果没有周总理的搭救,张钦礼以后的命运将会改写,或许就不会有张钦礼的以后了。从周总理身边回来,张钦礼任兰考县委书记,而周化民则被免职。

  控告张钦礼的首席原告周化民是商丘地委掌管公检法的地委书记,这就毫无疑义地说明,将被告张钦礼交给了原告周化民审判,如此审判,就是神仙也难保不出冤假错案!

  周化民没有辜负戴苏理、赵文甫的“重托”,最终,张钦礼被以“反革命罪”判刑13年。

  如果说商丘中院以一个“万金油式”的“反革命罪”给张钦礼定罪的话,那就不得不说毛主席了。

  从毛泽东走上中共舞台起,党内政治斗争和政治分歧就从未停息过。从博古、王明、张国焘,到高岗、彭德怀、刘少奇、邓小平、林彪、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等,等等,政治斗争相当尖锐,有的甚至达到你死我活的程度。比如,与张国涛、博古、高岗、林彪、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的斗争。但是,无论斗争多么残酷,毛泽东在胜利之后,都没用法律手段将他们定性为罪犯,将他们打入死牢。

  是毛泽东不懂法律、不会用法律手段将他们打为政治罪犯之后再堂而皇之地消灭他们吗?不是,显然不是。大彻大悟且19岁就能写出《商鞅徙木立信论》的毛泽东,完全可以将法律玩弄于股掌。

  在毛泽东看来,因为认识上的不同和主客观诸多因素限制,政治对手犯下的错误或称“倒行逆施”,都是党内政治派系斗争和政治主张分裂的结果,与犯罪不能对号入座。否则,就会“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只要政治对手没有像刘青山、张子善那样对人民犯下贪污罪行,毛泽东就决不会将政治对手打为罪犯。在政治漩涡中,只有政治失败者,而没有政治罪犯。否则,政治斗争的双方就彻底脱离了政治游戏规则,变成了不是胜利者,就是罪犯的屠夫。

  毛泽东的伟大、英明和阳光之处,还在于他从不用最虚伪的法律手段将他的政治对手(或者说是人民的对立面)打为罪犯,以置其于死地,并永世不得翻身。因为罪犯与阶级敌人无异。一个政治对手一旦被打为罪犯,那么,是很难用平反昭雪的程序恢复其名誉的。毛泽东是阳光之仙,法律是虚伪的统治工具。毛泽东不可能用虚伪的法律工具去对付他的政治对手。如若是这样,刘少奇、邓小平、林彪、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等,等等,都将会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定为罪犯(请记住,林彪、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是在毛泽东仙逝之后,被定为罪犯的)。但事实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没有把他们一人定为罪犯。是大慈大悲?亦或是改造心灵?

  总之,毛泽东从来没有想到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任何手段去剥夺政治对手的肉体。要不,毛泽东怎么会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注:“死缓”一词是毛泽东的创造)

  毛泽东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刑罚制度。这是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创举。

  邓小平重新掌权后,首先就脱离了政治斗争的政治游戏规则,成立特别法庭,把政治对手的江青等人进行刑事审判。为了显示他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连毛泽东都没有将其审判的林彪反党集团的成员,也一起拉出来祭旗,开了一个政治观点不同就可以刑事审判的不齿先河。上行下效,各省市也纷纷加入了审判政治对手的行列,更有以诸如打砸抢之类的罪名判处死刑的。张钦礼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被枉判的,政治斗争、路线斗争说到底就是政治观点和行为的斗争,如果毛泽东按照邓小平的逻辑走,作为全国第二号走资派,绝然不会在江西有一个将军楼让你居住,彭德怀也绝然不会有一个吴家花园可以居住,对王光美也不会高喊刀下留人。

  张申、秦一飞、周化民深谙毛主席的一句话: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张钦礼在兰考人民心目中,享有极高的威望,在兰考,他有三个无人可比:宣传、捍卫焦裕禄这面旗帜的功劳无人可比,对兰考根治“三害”、为兰考各项事业的发展所做出的实际贡献无人可比,清正廉洁、一尘不染的作风无人可比。所以,他才成为张申、秦一飞、周化民的眼中钉,肉中刺,成为他们将张钦礼置于死地而后快的对手,成为他们公然与兰考人民群众为敌的不二法门。所以,兰考人民拥护的,他们就要反对,兰考人民反对的,他们就要拥护,这在持什么态度对待焦裕禄精神的问题上,表现的淋漓尽致。

  一句话,兰考的冤案与焦裕禄相关!张钦礼的冤案与焦裕禄相关!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公正的,它不是政治家手中任意挥舞的大刀,人民也不是砧板上的鱼、肉。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从吴思敬不愿进县城的愤然,到十几位兰考冤案的代表进京上访,折射出我们当今社会一种现象,同时,也在考验我们执政党的肚量和胸怀: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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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钦礼已经作古,冥冥黄泉路,他是一个不屈的冤死魂,兰考人民会永远纪念他,他坟前几十座高大的碑林,已经说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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