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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法学专家指控黑龙江立法禁转理由荒唐遭掌脸!

作者:编剧赵华 发布时间:2016-12-23 13:16:44 来源:顾秀林博客 字体:   |    |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88d2520102yhqb.html

 

 

 

匿名业内法学专家指控黑龙江省人大禁种禁售转基因作物立法“违法”

 

  12月16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全票通过最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强制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将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以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理由是“目前还不能准确回答转基因作物是否安全”,推广须谨慎,以便“用法律手段保护黑龙江省生态发展空间,从源头保证食品安全”。对此,上海报业集团“专注时政与思想”的新媒体“澎湃新闻”,于12月20日发表了两个匿名的“该领域资深法学专家”对黑龙江省人大该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违法”的指控。

  匿名法学专家A声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第一条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而《食品安全法》并未规定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或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等事项。所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据其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已“超出了其立法的权限”。“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加工等,已有《食品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针对转基因粮食作物的种植和加工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因其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缺少合法性。”匿名法学专家B也声称:从立法权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涉及转基因种植等问题。转基因种植等相关规定另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作为一个地方食品安全性的法规,“和上位法相抵触属于擅自扩大立法权限”,是地方立法机关做出“违反《立法法》的规定”,“自己违法了”。

  老实说,这两个匿名的“该领域资深法学专家”很“法盲”,很“山寨”,恐怕连《食品安全法》条文都没仔细看过,连其“适用范围”都没整明白,就敢对澎湃新闻信口开牙,必须严加驳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目的很明确。第一条就说:“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又说:“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是:“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所有农产品的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都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必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都在《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之内。那么,所谓《食品安全法》“未规定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生产、经营等事项”又从何谈起?《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与其“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又“抵触”在哪里?给黑龙江省人大扣上“擅自扩大立法权限”、“违反《立法法》”的大帽子,岂非张冠李戴,信口开河?至于《种子法》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何干?它们能算作《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上位法”吗?相反,由于农作物种出来是要成为“食品”给消费者公众吃的,而“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大于天,不仅国家《食品安全法》是农业法律、法规的上位法,连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食品安全条例》,都理应是农业法律、法规的“上位法”,即所有适用“农业”法律、法规的“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都必须确保“终端食品”消费者大众的“食用安全”。否则,就不是种植“食用农产品”,就变成种植“毒品”了!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合理细化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完全符合这一条。由于世界卫生组织承认转基因作物有食用安全性风险,黑龙江省人大委托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在全省开展问卷调查,又有91.5%的被访者反对在黑龙江省种植转基因农作物,该条例基于走群众路线的“社会共治”精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之规定,立法实施食品安全工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的“护民”原则,禁种、禁售转基因作物和食品,“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食品安全法》第八条),就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合理细化。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之(十三),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禁种、禁售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其他食品”。这也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合理细化。为什么是“合理细化”?理由(1),转基因作物属于非传统食品原料的“新的食品原料”(即“新资源食品”原料),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但迄今为止,所有作为“新的食品原料”的转基因作物,均未申请并获得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实属非法的“新的食品原料”,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理应依法“禁止生产经营”。理由(2),《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奇怪的是,我国大规模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和大豆油,卫生部却没有制定并公布其“草甘膦”除草剂“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中,食用棉籽油的草甘膦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而据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周则卫研究员送检样品(由天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市售转基因大豆油的氨甲基磷酸残留量为0.06mg/kg,按照1.5倍的折算系数,合草甘膦残留量0.09mg/kg,几近食用棉籽油草甘膦最大残留限量的2倍!市售转基因大豆的草甘膦残留量为3.908mg/kg,氨甲基磷酸残留量为3.364mg/kg,折合草甘膦残留量5.046mg/kg,合计草甘膦残留量为8.954mg/kg,几近所有农作物中残留限量最高的全麦粉草甘膦最大残留限量5.0mg/kg的2倍!这个漏洞就太大了。至少转基因大豆和大豆油,完全可以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标准”的不合格食品。那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为何不能合理细化《食品安全法》条文,依法“禁止生产经营”呢?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实际在敦促卫生部履行监管转基因食品的法定职责

 

  其实,黑龙江省人大依法制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禁种、禁售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实属被动“护民”的无奈之举。因为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于2007年被莫名其妙地悄悄废止。而该“良法”明确规定,作为“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原料必须经由卫生部严格的食用安全评价,获得卫生部的行政许可,得到新资源食品“批准文号”。该法规被废止后,卫生部放弃了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未经卫生部安全评价、未获卫生部许可的转基因食品,就堂而皇之地大规模销售起来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卫生部“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自2010年至今,已有俄罗斯、法国科学家的数项730天“慢性毒性”老鼠喂养试验证实,转基因大豆、玉米致癌,绝育。这岂非“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极大风险?长期以来,无权监管却又越权监管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农业部只做转基因作物90天“亚慢性毒性”老鼠喂养试验,从不做730天“慢性毒性”老鼠喂养试验,完全是偷工减料,以“假试验”欺骗公众,非法批准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在这种风险失控的情况下,卫生部岂不“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履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吗?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市售转基因大豆、大豆油、菜籽油等高农残,根本无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岂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以保证转基因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吗?

 

 

  黑龙江省人常委全票通过《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何错之有?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大为之所以在发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时说转基因技术还不能准确回答安全不安全”,其原因就在于卫生部放弃了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定监管职责”,农业部的食用安全评价又偷工减料,以“假试验”欺骗公众,因而无法排除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风险。那么,姚大为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全票通过《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明智的选择”,又何错之有?

  两名“资深法学专家”在澎湃新闻上匿名指控黑龙江省人大的禁转立法“违法”,很不光明正大。希望你们以真名实姓回应或反驳我对你们的严正驳斥。我这个非“法学专家”,愿意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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