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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应全面彻底地废除改革开放后的一系列恶法(综合)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16-10-28 09:43:58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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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改革开放后的又一项恶法被废除。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改革开放后专门为官僚富豪奸淫幼女而设立的一项恶法,类似恶法还有很多。之所以要设立这项法律,是因为毛泽东时代,奸淫幼女罪要被判处死刑,属于官僚富豪的生死禁地。后来为了保护这些变态的官僚富豪,便专门设置了“嫖宿幼女罪”,由此奸淫幼女便逐渐蔚然成风,现在废除这项恶法,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一大进步。

  多年来我们一直指出,中国改革有两大弊端,一是受新自由主义误导的私有化改革,二是受法律党误导的法治化改革后者的最大恶果,就是形成了恶法治世的空前恶果。在对待妇女问题上就是典型。

  一是把奸淫幼女罪的死罪,改为嫖宿幼女罪的活罪。这个修改,不仅保护了那些祸害幼女的罪大恶极的官僚富豪,更加丧尽天良的是,这项恶法等于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幼女卖淫,这就把无数幼女推向了人间地狱。因为幼女不懂事,根本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更根本不能成为卖淫主体,而“嫖宿幼女罪”就是在法律上强制把幼女变成了卖淫主体,设立这种丧尽天良的恶恶,可以说是中国有史以来前所未有的犯罪行为。

  二是把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强制修改为只有穷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才属于强奸,而把官僚和富豪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人有3种力量可以强迫妇女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一是权力,二是财力,三是体力。在毛泽东时代,无论采用哪种力量,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流氓罪,属于强奸罪。改革开放后为保护官僚富豪玩弄妇女的特权,专门将此项法律修改为只有通过体力也就是暴力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才属于强奸,而将通过权力和财力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从而为上司、老板和富人随意奸淫妇女,提过供了强大的法律保护。

  三是通过修改婚姻法,剥夺了妇女的一切合法权利。毛泽东时代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双方要平等分配。改革开放后婚姻法就改为,凡是由婚前财产孽生的所有财产,仍然归婚前一方所有。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婚前男人只有一个小商铺,婚后夫妻双方变成了一个大商场,这个大商场是由小商铺发展而来,属于小商铺的孽生财产,全部要归男人所有,妇女当时两手空空,现在也必须两手空空。

  上述三条只是我们随手拈来的几个例子,在侮辱妇女方面的类似恶法,还有很多很多,在其他方面更是不胜枚举。所以我们一直呼吁,目前要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5000多部法律,依据天理道德全面梳理一遍,废除由于法律党误导而形成的那些恶法,这些恶法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是形成社会大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家一定要明白,恶法治世不如无法,只有良法治世,才能达到大家所期望的依法治国的目标。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总算开了一个废除恶法的好头,希望这个良好开端不要半途而废、虎头蛇尾,而是要坚持下去,那些违背天道人心、丧尽天良、危害人民利益的恶法,全面彻底地清理干净,还给社会一个顺天理合民意的良好法律环境,这是恢复社会健康,实现民族复兴的一个根本条件。 2015/8/29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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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是谁杀死了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老人?

  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老人,在为捍卫烈士的荣誉奔波三年、等待十七个月之后,终于不堪这罪恶的重压,撒手人寰,离开了这个世界。邱少华老人不是平安去世的,他是被杀死的,杀死邱少华老人的,有这个国家的法律,有这个国家的政府,有这个国家的媒体,有加多宝这样的外资公司,还有那些明知加多宝侮辱烈士仍然嘻嘻哈哈喝加多宝饮料的人。你们喝下的不是饮料,而是烈士的鲜血!

  邱少云烈士一案就这么结束(赔偿一元钱),邱少华老人就这么离去,真是让所有良知未泯的人悲愤难耐,泪血不甘啊!邱少云是为国捐躯的烈士,可是当这位烈士的荣誉遭到侮辱时,国家却不管不问,只有这位86岁的老人拖着衰老的躯体,冒着严寒酷暑在四处奔波。最后的判决——还是在许多人声援之下的判决——居然是判决作恶者孙杰和加多宝公司赔偿老人1元钱。现在老人走了,如果明天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再次侮辱邱少云烈士,就再也没有人能够出头为烈士讨还公道了,因为按照现有法律,只有直系亲属才能捍卫烈士的名誉。

  丧尽天良啊丧尽天良!世界上恐怕再也没有第二个国家会制定出这种专门侮辱开国领袖,专门侮辱革命烈士,专门侮辱民族英雄的法律了!如果说是美国人杀害了邱少云烈士,那么就是这个丧尽天良的法律以及受这个法律保护而作恶的孙杰和加多宝公司杀害了邱少华老人!特别是加多宝公司的罪恶行径和流氓手段更是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张宏良仅仅是为邱少云烈士说了一句公道话,就被加多宝公司勾结腾讯公司,书面威胁要永久封掉张宏良微信公众号。一家罪行累累的外资公司侮辱中国烈士,一个中国公民说了一句抗议的话,另一家外资公司就宣布要剥夺这个公民说话的权利。而这种罪恶行径是由中国政府规定并由中国法律保障的。请问世界上还有第二个这样的国家吗?

  邱少云是为国家牺牲的烈士。为什么没有一个国家部门出面为邱少云烈士讨还公道?如果说法律不允许国家部门出面诉讼,可是法律却没有禁止国家各个部门特别是相关部门出面安排和照顾邱少华老人。请问有哪个部门出面了?就在判决前后,各地电视台都在响彻云霄地为加多宝做广告,没有任何一家电视台有过良心发现,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出面干预。今天你们各个部门所有的一切,不都是烈士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吗?面对邱少云烈士和邱少华老人的在天之灵,你们哪一个人在道义上敢说自己不是凶手?

  特别是广东省政府,又有哪一个部门敢说自己不是凶手?大家都知道,中国地方政府部门“潜规则”企业的手段五花八门,可是为什么却没有一个部门出来潜规则加多宝这个本来就恶名远扬的公司。在诉讼期间,加多宝神气十足,信心满满地一再要求,要回广东地方法院进行审判,由此可见广东地方政府对多宝是何等的保护。如果说在其他问题上保护加多宝,你们的党性,你们的人性,你们的良知,你们的道义,还有空子可钻的话,那么在加多宝侮辱烈士这个问题上,加多宝仍然坚信会得到你们的保护,请问你们不是凶手又是什么?

  还有北京法院,判决赔偿老人一元钱,你们究竟是在惩罚罪恶还是在保护罪恶?此前我们就说过,邱少华老人要求赔偿一元钱,反映了邱少华老人高尚的品格;北京法院判决赔偿一元钱,则反映了法院和政府的堕落。加多宝公司侮辱邱少云烈士,是一种罪恶营销的商业行为,即便是按照现有中国法律,也可以进行商业性惩罚。可是法院却仅仅判赔一元钱,而且是在知道邱少华老人已经重病在床的情况下,作出的一元钱判决。虽然媒体报道老人听到判决后连说高兴,可是这种对罪恶没有任何惩罚的判决,老人真的能高兴起来吗?还有那个趾高气扬,心不在焉的所谓道歉,莫说是邱少华老人,包括所有正直的人看了都高兴不起来,因为你们保护了罪恶。你们连新浪这样一个外资公司的正义都没有,至少新浪还关闭了孙杰的新浪微博,对他做出了最大的精神和经济惩罚。

  面对北京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已经执行独生女政策近四十年了,现在的解放军指战员绝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他们没有兄弟姐妹,如果明天战争爆发,他们为国壮烈捐躯后也遭到邱少云这样的侮辱,岂不是再也没有人替他们讨还公道了吗?请问这样一个国家,有谁还敢为它上战场?有哪个上战场的战士想起来能不寒心!难道制定这条法律的那些人,就不应该将其绳之以法吗?难道为了保护那几个人,就要让三军将士寒心,让十三亿百姓跟着遭殃吗?法治本来是捍卫天理和道义的工具,难道我们的法治社会就是不讲天理、不讲道义吗?

  烈士的在天之灵在看着我们,三军将士在看着我们,难道我们不应该给烈士的在天之灵,给很快就会上战场的三军将士,一个符合天理人伦的答复吗?(2016年10月21日凌晨四点愤怒而作)

 

  惊闻邱少华老人去世!

  中国共青团网

 

  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战斗英雄邱少云同志的胞弟邱少华因病医治无效,于2016年10月20日凌晨4:38分在重庆铜梁病逝,享年86岁。

  面对邱少华老人,记忆回到了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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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随后,孙杰通过微博表示接受判决,并向邱少华致歉。

  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例,维护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名誉。

  法庭宣读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而背后,邱少华却整整等待了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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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官方微博与@作业本一起,重新挑起曾经几度刺痛舆论场的“烧烤”话题,开展恶意营销,引发公众愤怒。

  随后,邱少华通过中国青年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邱少云烈士名誉。

  邱少华一直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一年多的漫长等待,让他身心疲惫,得知宣判结果后,一病不起,住进了医院。

  9月29日,邱少云名誉权案代理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管委会主任胡忠义专程从北京前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将该案一审判决书送到了邱少云烈士的胞弟邱少华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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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要拿到判决书,邱少华老人特地嘱咐家人帮忙脱下病号服,换上了正装。老人看起来非常虚弱,仅能勉强倚靠在摇起的病床上。

  但在收到判决书那一刻,86岁的邱少华老人抑制不住心中的激动,一下子坐了起来,用家乡话连说了两个“高兴”。他还通过中国青年网向此案付出辛勤努力的人们表示感谢。

  在法律的公平审裁中,邱少云的名誉得到了捍卫,受到了正义的肯定。

  在追求事实的征程上,邱少华经历过质疑和诋毁,但他没有放弃,毫不犹豫地站出来发声,最终战胜恶意,让哥哥的名誉保有温度,也温暖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心。

  如今,老人心愿已满,驾鹤西去。不知为什么,此时心中有一丝惊凉和后怕:

  如果当初我们没有站出来发声,让恶意的营销持续下去,邱少华老人会不会走得不安心?

  如果当初我们没有坚持用法律维权到底,让恶意的“大V”继续为所欲为,扰乱视听,邱少华老人会不会走得不安心?

  如果当初我们没有……

  还好,我们有,我们勇敢地站了出来,我们勇敢地相信历史和热血,我们勇敢地抨击这个时代那些轻浮的“戾气”,我们勇敢地追逐了17个月没有放弃。

  我们做的事很大,大到维护了一个民族的血性和记忆。

  我们做的事又很小,小到只是为一个中国人正名,只是满足了一个老人的心愿,只是让两位逝者在黄泉下相见无愧。

  这个时代,有很多勇敢炒作和炫耀自己的人;

  这个时代,有很少勇敢维护和力挺别人的人;

  这个时代,有很多相信片言碎语的人;

  这个时代,有很少坚持自己本心的人;

  借着吊唁邱少华老人的名义,愿邱少华老人一路走好,也愿我们都成为那个勇敢的人。因为,历史是由勇敢而正义的人书写的。

  转发!

  为了永恒的正义!

  为了勇敢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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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法学之花”@贺卫方 竟是法盲?

作者 王小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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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微博在六中全会开幕日诡异复活,他不知悔改仍大放厥词称:“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只能是生者享有,不能溯及死者。”似为洪振快案和作业本诽谤诋毁邱少云烈士为“烤肉”被判败诉鸣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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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2011年贺卫方就在微博宣扬此论调,结果被网友用最高法权威司法解释打脸。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了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的司法救助途径:“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死亡后权利能力丧失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已无法适应。我国司法实践保护死者名誉权代表法律的进步。公民死亡后不仅名誉权会延续保存,署名权和著作权都会延续保存,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在作者死后几十年仍依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规定50年,可见以公民死亡为由来否定死者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依据是不足的。

  随后,“法学之花”贺卫方狡辩道:“多谢提供权威资料。不过,这种保护逝者名誉权的做法确实在法理上说不过去,也是我看到的世界其他国家中没有的一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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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世界其他国家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少见,只是贺卫方不学无术不知道罢了。

  ❶德国民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权可由继承人维持十年”。❷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15条规定:“公民死亡后,请求保护他的人身权利属于他的配偶和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属于父母。”❸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由死者的亲属或遗嘱收益人提起诉讼,如果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❹韩国刑法第308条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❺2006年5月,美国国会制定颁布《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需要随着时代社会发展而不断修订去适应。灭人之国,必先去其气史!目前在超级大国势力操纵下,互联网上虚无历史思潮猛烈,对国家先烈、英雄、阵亡将士的诋毁与诽谤层出不穷。当前靠死者近亲诉讼方式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仅是权宜之计,因为许多英雄烈士已没有子女近亲。因此,急需研究修订刑法,对于恶意诽谤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要追究刑责,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英雄烈士为共和国的安全与建设流血牺牲,他们的名誉绝不容肆意诋毁!若寒透人心,江山谁守?

  法理详细论述见

  http://m.lawtime.cn/info/minfa/qlrsmingyu/201008265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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