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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点良心吧,这和直接抢,还有几分区别?

作者:书荼门人  更新时间:2025-12-20 23:08:26  来源:走读新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复兴网

  “礼记”的《檀弓》这一篇里,说“即便一个人没有亲属,也不能让其暴尸、无葬,社会应当承担基本责任。”

  后来这个意思被人们总结为了八个字,“无主之丧,乡党为之”。话有没有道理,不是今天讨论的主题。但我想,下面这件“荒诞”的事儿,百分之九十的人看上去恐怕都是“没道理”的。

  46岁独居女子突然离世,明明有遗产,但却无法用来购买墓地,并由民政部门接收。他们说了这样一句话:

  “不可能的,顶多给她海葬。”

  这话听起来像是在处理一笔过期资产,而不是送走一个活过46年的人。

  别说社会承担了,就是用她自己的钱,帮她自己办个体面的离场,都不行。这怪诞一般的新闻看完,还踏马真要促进消费了。不花光,等于直接送人。

  据媒体描述,这位46岁的蒋女士孑然一身,没有直系亲属,她突发疾病后,表弟赶来垫付医药费,治疗两个月后仍旧在几天前不幸离世。现在该表弟想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她办理后事,买块墓地,但遭到民政局的明确拒绝。

  根据规定,蒋女士的表弟没有这个权力,蒋女士的钱收归国有。

  规定是这样吗?

  你别说,还真是。我查了一下,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能继承遗产的只有两类: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显然表弟,不在任何法定继承顺序之内。再根据1160条: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所有。

  对“钱该去哪”交代得清清楚楚,却对“人该如何被安放”只字未提,仿佛后者只是个可选项。

  从“条文正确”的角度看,挑不出毛病。但从“人”的角度看,问题就开始扎眼了。

  所以,表弟垫付的医药费,怕是很难得到偿还。至于蒋女士的后事,你看人家不是说了吗:

  “不可能,顶多给她海葬。”

  可以看到,虽然你有依据,但评论区里人们的反应也同样是事实:

  “欠钱的,不知道民政局会不会帮还。”

  “住院的时候,你民政局为什么不去签字缴费?”

  这些话未必严谨,但情绪却很真实。因为大家都看得出来——你可以依法接收遗产,却拒绝承担哪怕最低限度的善后责任。

  其实我也不愿意去写这种矛盾极大的事情,但即便你做不到古人说得那样,“无主之丧,乡党为之”。但也至少,收了别人的遗产,好歹给人善个后,对吧?这要求很过分吗?

  钱归公库章已盖,人入尘土路难排。

  你不能连古人都比不过吧。更何况“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话,貌似一点也不古。相反,它经常在我们的生活里、电影里出现。

  我觉得“澎湃新闻”对此的评论算比较中性,是不违法,但却不合情理。或者更准确的说法是,规定本身并不完整,这种设计存在明显的缺口。

  依法接收遗产,没有问题;但如果制度只规定了“钱归谁”,却没有规定“人该如何被安放”,那么这样的法律执行,至少是不完整的。

  另外我说实话,这事儿有必要闹到上新闻、上热搜吗?

  真没有必要。我是说,如果蒋女士的这笔遗产很多,那你拿着法律去接收,老百姓也没啥办法。只不过你把其中一部分拿出来给她料理一下后事,买个墓地,便罢了。

  或者另一种情况,蒋女士的遗产并不多,说不定办后事、买墓地加到一起都还不够用,那干脆就别管呗,别人也没让你们民政部门来出钱,你就放手让蒋女士的表弟去为送亲戚最后一程。

  既要别人的遗产,又不管后事,还说出“不可能,顶多给她海葬”这种没人性的话来,真得很讽刺。

  路修到门前不进院,灯亮满城却不照人。但这个世界的主体,终究是人啊!而人,也不该是一笔结清就能归档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