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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工作日)

作者:马克思  更新时间:2026-06-08 21:50:27  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责任编辑:复兴网

《资本论》第一卷
第八章
工 作 日

1. 工作日的界限

  我们已经假定劳动力是按照它的价值买卖的。它的价值,和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如果工人平均一天生活资料的生产需要6小时,那末工人平均每天就要劳动6小时来逐日生产他的劳动力,或者说,再生产出他出卖劳动力得到的价值。这样,他的工作日的必要部分就是6小时,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是一个一定量。但是由此还不能确定工作日本身的量。

  我们用a——————b线表示必要劳动时间的持续或长度,假定是6小时。再假定劳动分别超过ab线1小时、3小时、6小时不等,我们就得到3条不同的线:

  工作日Ⅰ

  a——————b—c

  工作日Ⅱ

  a——————b———c

  工作日Ⅲ

  a——————b——————c

  这3条线表示三种不同的工作日:七小时工作日、九小时工作日和十二小时工作日。延长线bc表示剩余劳动的长度。因为工作日等于ab+bc,即ac,所以它随着变量bc一同变化。因为ab是已定的,所以bc与ab之比总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它在工作日Ⅰ中是1/6,在工作日Ⅱ中是3/6,在工作日Ⅲ中是6/6。又因为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比率决定剩余价值率,所以已知这两段线之比,就可以知道剩余价值率。就上述三种不同的工作日来说,剩余价值率分别等于[16+(2/3)]%、50%和100%。相反,仅仅知道剩余价值率,却不能断定工作日的长度。例如,假定剩余价值率是100%,可是工作日可以是8小时、10小时、12小时等等。这个剩余价值率只表明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同样大的,但并不表明每一部分各有多大。

  所以,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它的一部分固然是由不断再生产工人本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它的总长度随着剩余劳动的长度或持续时间而变化。因此,工作日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它本身是不定的[注:"工作日是个不定量,可长可短。"(《论手工业和商业。兼评赋税》1770年伦敦版第73页)]。

  另一方面,工作日虽然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动的量,但是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变动。不过它的最低界限是无法确定的。当然,假定延长线bc或剩余劳动=0,我们就得出一个最低界限,即工人为维持自身而在一天当中必须从事必要劳动的那部分时间。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必要劳动始终只能是工人的工作日的一部分,因此,工作日决不会缩短到这个最低限度。可是工作日有一个最高界限。它不能延长到超出某个一定的界限。这个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第一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人在一个24小时的自然日内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正象一匹马天天干活,每天也只能干8小时。这种力每天必须有一部分时间休息、睡觉,人还必须有一部分时间满足身体的其他需要,如吃饭、盥洗、穿衣等等。除了这种纯粹身体的界限之外,工作日的延长还碰到道德界限。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的和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因此,工作日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但是这两个界限都有极大的伸缩性,有极大的变动余地。例如我们看到有8小时、10小时、12小时、14小时、16小时、18小时的工作日,也就是有各种各样长度的工作日。

  资本家按照劳动力的日价值购买了劳动力。劳动力在一个工作日内的使用价值归资本家所有。因此,资本家有权要工人在一日之内为他做工。但什么是一个工作日呢?[注:这个问题比罗伯特·皮尔爵士向北明翰商会提出的有名的问题"什么是一镑?"不知要重要多少。皮尔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他和北明翰的"小先令派"[103]一样,不理解货币的本质。]当然比一个自然的生活日短。短多少呢?关于这个极限,即工作日的必要界限,资本家有他自己的看法。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注:"资本家的任务是:靠所支出的资本来取得尽量多的劳动。"(让·古·库尔塞尔-塞纳伊《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的理论和实践概论》1857年巴黎第2版第63页)]资本是死劳动,它象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工人劳动的时间就是资本家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时间。[注:"每天损失一个劳动小时,会给一个商业国家造成莫大的损害。""我国的劳动贫民大量地消费奢侈品;制造业中的平民尤其如此;他们同时还消费自己的时间——这是各种消费中最有害的一种消费。"(《论手工业和商业》1770年伦敦版第47页和第153页)]如果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窃了资本家。[注:"贪婪的吝啬鬼不放心地监视着自由短工,只要他休息一下,就硬说是偷窃了他。"(尼·兰盖《民法论》1767年伦敦版第2卷第466页)]

  可见,资本家是以商品交换规律作根据的。他和任何别的买者一样,想从他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的利益。但是,突然传来了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

  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和我在市场上只知道一个规律,即商品交换的规律。商品不归卖出商品的卖者消费,而归买进商品的买者消费。因此,我一天的劳动力归你使用。但是我必须依靠每天出卖劳动力的价格来逐日再生产劳动力,以便能够重新出卖劳动力。如果撇开由于年老等等原因造成的自然损耗不说,我明天得象今天一样,在体力、健康和精神的正常状态下来劳动。你经常向我宣讲"节俭"和"节制"的福音。好!我愿意象个有理智的、节俭的主人一样,爱惜我唯一的财产——劳动力,不让它有任何荒唐的浪费。我每天只想在它的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内使用它,使它运动,变为劳动。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使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这样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使用我的劳动力和劫掠我的劳动力完全是两回事。假定在劳动量适当的情况下一个中常工人平均能活30年,那你每天支付给我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应当是它的总价值的1/(365×30)或1/10950。但是如果你要在10年内就消费尽我的劳动力,可是每天支付给我的仍然是我的劳动力总价值的1/10950,而不是1/3650,那就只支付了我的劳动力日价值的1/3,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价值的2/3。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因此,我要求正常长度的工作日,我这样要求,并不是向你求情,因为在金钱问题上是没有情面可讲的。你可能是一个模范公民,也许还是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甚至还负有德高望重的名声,但是在你我碰面时你所代表的那个东西的里面是没有心脏跳动的。如果那里面仿佛有什么东西在跳动的话,那不过是我自己的心。我要求正常的工作日,因为我和任何别的卖者一样,要求得到我的商品的价值。[注:1860—1861年,伦敦建筑工人举行大罢工,要求把工作日缩短到9小时,当时他们的委员会发表了一项声明,这项声明同我们这位工人的辩护词几乎完全一样。声明讽刺地指出,一位最贪婪的"建筑业老板"——某个摩·佩托爵士——负有"德高望重的名声"。(这位佩托在1867年以后得到了和施特鲁斯堡一样的结局!)]

  我们看到,撇开伸缩性很大的界限不说,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
 

2. 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工厂主和领主

  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注:"那些劳动的人……实际上既养活自己,也养活那些称为富人的领年金者。"(艾德蒙·伯克《关于贫困的意见和详情》1800年伦敦版第2、3页)],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注:尼布尔在他的《罗马史》中非常天真地指出:"象伊特剌斯坎人的这种建筑,虽然仅存遗迹,但仍令人惊异;这样的建筑,毋庸讳言,在小〈!〉国是以奴隶主和奴隶的存在为前提的。"西斯蒙第说得深刻得多:"布鲁塞尔的花边"是以雇主和雇工的存在为前提的。]。但是很明显,如果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因此,在古代,只有在谋取具有独立的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地方,即在金银的生产上,才有骇人听闻的过度劳动。在那里,累死人的强迫劳动是过度劳动的公开形式。这只要读一读西西里的狄奥多洛斯的记载就可以知道。[注:"这些不幸者〈在埃及、埃塞俄比亚和阿拉伯之间的金矿中做工的人〉不仅总是肮脏不堪,而且不得不赤身露体,谁看到他们,都不能不同情他们的悲惨命运。在这种地方,对于老弱病残和妇女没有任何的照顾和怜悯。所有的人都在皮鞭的逼迫下不断地做工,直到死亡才结束他们的痛苦和贫困生活。"(狄奥多洛斯(西西里的)《史学丛书》第3卷第13章[第260页])]但是在古代,这只是一种例外。不过,那些还在奴隶劳动或徭役劳动等较低级形式上从事生产的民族,一旦卷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而这个市场又使它们的产品的外销成为首要利益,那就会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野蛮灾祸之上,再加上一层过度劳动的文明灾祸。因此,在美国南部各州,当生产的目的主要是直接满足本地需要时,黑人劳动还带有一种温和的家长制的性质。但是随着棉花出口变成这些州的切身利益,黑人所从事的有时只要七年就把生命耗尽的过度劳动,就成为事事都要加以盘算的那个制度的一个因素。问题已经不再是从黑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有用产品,现在的问题是要生产剩余价值本身了。徭役劳动,例如多瑙河各公国的徭役劳动,也有类似的情形。

  把多瑙河各公国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和英国工厂对剩余劳动的贪欲比较一下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徭役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具有独立的、可以感觉得到的形式。

  假定工作日由6小时必要劳动和6小时剩余劳动组成。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工人每周为资本家提供6×6小时即36小时的剩余劳动。这和他每周为自己劳动3天,又为资本家白白地劳动3天,完全一样。但是这种情形是觉察不出来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融合在一起了。因此,我也可以用这样的说法来表示同样的关系,即工人在每分钟的时间内为自己劳动30秒,为资本家劳动30秒。而徭役劳动就不是这样。例如瓦拉几亚的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所完成的必要劳动和他为领主所完成的剩余劳动,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在自己的地里完成必要劳动,在主人的领地里完成剩余劳动。因此,这两部分劳动时间是各自独立的。在徭役劳动形式中,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截然分开。这种表现形式上的差别,显然不会改变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间的量的比率。每周三天的剩余劳动,无论是叫做徭役还是叫做雇佣劳动,都是劳动者自己的无代价的三天劳动。不过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贪欲表现为渴望无限度地延长工作日,而领主的贪欲则较简单地表现为直接追求徭役的天数。

  在多瑙河各公国,徭役劳动是同实物地租和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生产关系产生的,倒是反过来由徭役劳动产生生产关系。在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但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不同于斯拉夫的和印度的形式,土地的一部分作为自由的私有财产由公社成员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则共同耕种,作为公共的收入。这部分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用作储备金以防歉收等等,一部分用作国家的储备以应付战争、宗教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开支。但是渐渐地,军队和教会的高官侵吞了这些公有财产,同时也侵吞了在这些公有土地上的劳动。公社成员在公社土地上从事的劳动,就变成了为公社土地掠夺者从事的徭役劳动。与此相适应,农奴制关系也发展起来了,不过只是在事实上而不是在法律上存在,直到后来俄国的解放者,也就是借口要废除农奴制的人,才把它在法律上加以确认。1831年俄国将军基谢廖夫颁布的徭役劳动法,当然是由领主们口授的。俄国由此一举而征服了多瑙河各公国的显贵。

  根据这个称为"组织规程"[104]的徭役劳动法,瓦拉几亚每个农民,除了交纳一大堆详尽的实物贡赋外,还必须给土地所有者做:(1)每年12天的一般劳动;(2)一天的田间劳动;(3)一天的搬运木材的劳动。总共是14天。但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日是指"平均生产日",而一个平均生产日的产品,又规定得比一个平均劳动者在一天内所能生产的要多,所以"12天的徭役劳动,实际上等于36天的体力劳动日"。此外,还有所谓的"临时义务"。这就是说,土地所有者随时可以要求农民做额外的劳动,以应付农业生产中的临时需要。每个农民每年要做的这种临时义务,规定为14天。因此,每年规定的徭役劳动就是42天。但是,这还没有把星期日计算在内。而且在生产季节,往往还要延长工作日。例如在瓦拉几亚,每年从5月到10月,规定的工作日是从早晨5点到晚上8点,其中只有一小时半的早饭时间和两小时的午饭时间,总共休息三个半小时。因此,一个工作日就等于10个半小时的劳动。12个这样的工作日就等于126个劳动小时。再加上14天的临时义务,总共是14个工作日,即147个劳动小时。这样,农民每年必须做的徭役劳动就有273个劳动小时。此外,还要加上实物贡赋等等。

  但是,为了使领主的贪欲得到满足,法律上规定的徭役劳动是最低限额,而不是最高限额。例如,在摩尔达维亚,"组织规程"规定,每个农民除了做12天的一般劳动外,还要做一天的田间劳动和一天的搬运木材的劳动。但是,在实际上,农民每年必须做的劳动远不止此。"在摩尔达维亚,每个农民每年实际上要做的徭役劳动是56天,而不是14天。"[注:埃·雷尼奥《多瑙河各公国政治社会史》1855年巴黎版第305页。]

  "组织规程"用法律条文把农民的每一滴血都榨取干净了。但是,领主们并不满足于法律规定的剥削量,他们还要用各种方法来增加剥削。例如,在瓦拉几亚,"组织规程"规定,每个农民每年必须为领主搬运一定数量的木材。但是,领主们却要求农民搬运比规定数量多得多的木材,而且还要农民自己把木材锯成木板。在摩尔达维亚,领主们甚至规定,农民必须把自己的马和车借给领主使用,而且不给任何报酬。如果农民拒绝,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在多瑙河各公国,领主们对剩余劳动的贪欲,是通过徭役劳动的形式直接表现出来的。而在英国,这种贪欲则是通过延长工作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那里,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总是想方设法地延长工作日,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1860年,英国的一个工厂主在给工厂视察员的信中写道:"如果允许我每天多工作一小时,我每年就可以多赚1000英镑。"[注:《工厂视察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56页。]另一个工厂主则说:"我认为,一个工作日应该是12小时,而不是10小时。因为如果工作日是12小时,我就可以多赚20%的利润。"[注:同上,第57页。]

  在英国,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贪欲,不仅表现在延长工作日上,而且还表现在侵占工人的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上。例如,在许多工厂里,工人的吃饭时间被缩短到只有半小时,甚至更少。有些工厂主甚至规定,工人在吃饭时间内不能离开工厂,必须在机器旁边吃饭。这样,工人就不得不一边吃饭,一边看着机器运转,以免发生事故。

  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贪欲,是没有止境的。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地延长工作日,提高劳动强度,以便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象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它克扣吃饭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因此对待工人就象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给他饭吃,就如同给锅炉加煤、给机器上油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4-295页。]


3. 在剥削上不受法律限制的英国工业部门

  以上我们考察了一些部门中竭力延长工作日的情况,考察了对剩余劳动的狼一般的贪欲,在这些部门中,资本的无限度的压榨,正如一位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说的,比起西班牙人对美洲红种人的暴虐来,有过之而无不及[注:约·韦德《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历史》1835年伦敦第3版第114页。]。但是,资本在这些部门中的残暴行为,终于引起了社会的注意,从而引起了法律的限制。现在我们来看看另一些部门,在这些部门中,直到今天或者不久以前,对劳动力的剥削仍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1860年,英国议会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调查煤矿和其他一些工业部门中工人的劳动状况。这个委员会的报告,揭露了这些部门中工人所遭受的骇人听闻的剥削。例如,在煤矿中,工人的劳动时间通常是12小时到16小时,有时甚至更长。在许多煤矿里,工人每天要在地下工作14小时到16小时,而且没有任何休息时间。在一些小煤矿里,工人的劳动条件更加恶劣。他们在狭窄的、黑暗的、潮湿的坑道里工作,呼吸着充满煤尘和瓦斯的空气。许多工人因此患上了肺病和其他职业病,过早地死亡。

  在煤矿中,不仅成年工人遭受着残酷的剥削,而且妇女和儿童也被大量地雇用。在许多煤矿里,妇女和儿童从事着和成年男子一样繁重的劳动。他们每天要在地下工作12小时到14小时,而且工资非常低。例如,在1842年以前,英国的煤矿里普遍雇用妇女和儿童。她们在地下拉煤车,运煤,干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许多妇女因此患上了严重的妇科病,甚至不能生育。儿童则在很小的年纪就被迫下井劳动,他们的身体和智力都受到了严重的摧残。

  除了煤矿之外,在其他一些工业部门中,工人的劳动状况也同样恶劣。例如,在火柴制造业中,工人每天要工作14小时到16小时,而且经常接触有毒的磷。许多工人因此患上了磷毒性颌骨坏死,这种病会导致颌骨腐烂,最终导致死亡。在壁纸制造业中,工人每天要工作12小时到14小时,而且经常接触有毒的颜料。许多工人因此患上了铅中毒和其他职业病。在面包业中,工人每天要工作16小时到18小时,而且经常在夜间劳动。许多工人因此患上了胃病和其他疾病。

  在这些不受法律限制的工业部门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根本不把工人当人看,而是把工人当作单纯的生产资料。他们为了追求利润,不惜牺牲工人的健康和生命。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


4. 日工和夜工。换班制度

  从价值增殖过程来看,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的存在,只是为了吮吸劳动,并且随着吮吸每一滴劳动吮吸一定比例的剩余劳动。如果它们不这样做,而只是闲置在那里,就会给资本家造成消极的损失,因为它们在闲置期间只是无用的预付资本。如果它们在中断生产时还需要追加开支,那末这种损失就成为积极的损失了。把工作日延长到自然日的界限以外,延长到夜间,只是一种缓和的办法,只能大致满足一下吸血鬼吮吸劳动鲜血的欲望。因此,在一昼夜24小时内都占有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但是日夜不停地榨取同一劳动力,从身体上说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克服身体上的障碍,就得使白天被吸尽的劳动力和夜里被吸尽的劳动力换班工作。换班有各种办法,例如可以使一部分工人这个星期做日班,下个星期做夜班,等等。大家知道,这种换班制度,这种换班制的经营方法,在英国的棉纺织业等部门是很兴盛的。

  在实行换班制度的工厂里,工人的劳动时间被分成两班或三班。例如,在两班制的工厂里,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其中一班从早晨6点到晚上6点,另一班从晚上6点到早晨6点。在三班制的工厂里,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其中一班从早晨6点到下午2点,另一班从下午2点到晚上10点,第三班从晚上10点到早晨6点。

  实行换班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力的疲劳问题,但是却给工人带来了许多新的痛苦。首先,夜班劳动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夜间是人体休息和恢复体力的时间,但是工人却不得不在夜间劳动。这不仅会破坏工人的正常生理节律,而且还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例如,夜班工人容易患上失眠、头痛、消化不良、心脏病等疾病。其次,换班制度会打乱工人的家庭生活。工人经常要在夜间劳动,无法照顾家庭和孩子。这不仅会影响家庭关系,而且还会影响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最后,换班制度还会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在实行换班制度的工厂里,机器是24小时不停地运转的。工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这就迫使工人不得不提高劳动强度,更加紧张地工作。

  在实行换班制度的工厂里,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总是想方设法地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许多工厂里,资本家规定工人在换班时必须提前15分钟到工厂,推迟15分钟离开工厂。这样,工人每天实际上就多工作了半小时。此外,资本家还经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甚至在星期日也不休息。

  在英国,实行换班制度的工厂里,工人的劳动状况非常恶劣。许多工人因为长期从事夜班劳动,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他们面色苍白,精神萎靡,身体虚弱,过早地衰老和死亡。正如马克思所说:"夜工使工人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它破坏了工人的健康,缩短了工人的寿命,使工人变成了资本家的奴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7页。]


5.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十四世纪中叶至十七世纪末叶关于延长工作日的强制性法律

  资本经历了几个世纪,才使工作日延长到正常的最大极限,然后越过这个极限,延长到12小时自然日的界限。此后,自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大工业出现以来,就开始了一个象雪崩一样猛烈的、突破一切界限的冲击。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甚至在旧法规中把一天分为白天和黑夜的那些条款,也变得模糊不清了。正如一位英国法官在1860年所说的那样:"法律已经无法区分白天和黑夜了。"[注:《工厂视察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50页。]

  但是,资本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度的贪欲,终于引起了工人阶级的反抗。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开始了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这个斗争从十八世纪末叶开始,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中叶,经过了漫长而艰苦的历程。

  在十四世纪中叶至十七世纪末叶,英国的法律是强制延长工作日的。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生产还处于萌芽状态,劳动力还比较缺乏。为了保证资本家能够获得足够的劳动力,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强制延长工作日。例如,1349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劳工法》,规定所有12岁到60岁的男女工人,都必须每天工作12小时。1351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劳工法补充条例》,进一步延长了工作日的时间。

  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英国政府继续颁布法律,强制延长工作日。例如,156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学徒法》,规定学徒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从早晨5点到晚上7点。160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织工法》,规定织工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从早晨6点到晚上6点。

  这些法律的颁布,反映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对剩余劳动的贪欲。他们为了追求利润,不惜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制延长工人的工作日。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资产阶级为了延长工作日,曾经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颁布了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目的,就是要把工人变成资本家的奴隶,让他们为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00页。]


6.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对劳动时间的强制的法律限制。1833—1864年英国的工厂立法

  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从十八世纪末叶开始,进行了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这个斗争首先在英国的棉纺织业中展开,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工业部门。

  1833年,英国议会在工人阶级的强大压力下,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这个工厂法规定,工厂里的童工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少年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此外,这个工厂法还规定,工厂里必须设立学校,让童工接受一定的教育。

  1833年的工厂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童工和少年工人的劳动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成年工人的劳动时间。因此,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就把成年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了15小时甚至更长。

  1844年,英国议会在工人阶级的强大压力下,通过了第二个工厂法。这个工厂法规定,13岁到18岁的少年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18岁以上的成年女工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此外,这个工厂法还规定,工人每天必须有一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

  1847年,英国议会在工人阶级的强大压力下,通过了著名的《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这个法案规定,13岁到18岁的少年工人和所有成年女工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这个法案的通过,是工人阶级争取正常工作日斗争的一个重大胜利。

  但是,资本家并不甘心自己的失败。他们想方设法地破坏《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的实施。例如,他们采用换班制度,让工人在不同的时间上班,从而延长工人的实际劳动时间。此外,他们还经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甚至在星期日也不休息。

  1850年,英国议会在资本家的压力下,对《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案规定,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可以延长到10个半小时,但是星期六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7个半小时。此外,修改后的法案还规定,工人每天的吃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半小时。

  185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个工厂法,把十小时工作日制度推广到了所有的工业部门。

  从1833年到186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工厂法,对劳动时间进行了强制的法律限制。这些工厂法的通过,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保护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基本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式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它象棉纱、走锭精纺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7页。]


7.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英国工厂立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英国工厂立法的胜利,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英国的影响下,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通过了工厂法,对劳动时间进行了强制的法律限制。

  在法国,1848年二月革命后,法国政府颁布了《十二小时工作日法案》,规定所有工厂和作坊里的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这个法案的通过,是法国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在德国,1839年,普鲁士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工厂法,限制了童工的劳动时间。1853年,普鲁士政府又颁布了一个工厂法,把十小时工作日制度推广到了所有的工业部门。

  在美国,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雇用的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个法案的通过,是美国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英国工厂立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工厂法的制定上,而且还表现在工人运动的发展上。在英国的影响下,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也纷纷起来,进行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这些斗争,不仅推动了各国工厂法的制定,而且还促进了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

  在北美合众国,只要奴隶制使共和国的一部分还处于残废状态,任何独立的工人运动都是瘫痪的。在黑人的劳动打上屈辱烙印的地方,白人的劳动也不能得到解放。但是,从奴隶制的死亡中,立刻萌发出一个重新变得年青的生命。南北战争的第一个果实,就是争取八小时工作日运动,这个运动以特别快车的速度,从大西洋跨到太平洋,从新英格兰跨到加利福尼亚。在巴尔的摩召开的全国工人代表大会[134](1866年8月)宣布:

  "为了把我国的劳动从资本主义的奴隶制下解放出来,当务之急是颁布一项法律,规定八小时工作日为美利坚联邦各州的正常工作日。我们誓以全力争取这一光荣的结果。"[注:"我们,丹克尔克的工人,特此声明:现行制度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太长,没有给工人休息和发展的时间,相反,倒是把工人贬低到比在奴隶制下好不了多少的受奴役地位。因此我们通过决议:一个工作日有8小时就够了,而且法律也应该承认这一点;我们呼吁报刊这个强有力的杠杆来支持我们……凡拒绝给予这种支持的人,将被看作是劳动改良和工人权利的敌人。"(纽约州丹克尔克工人的决议,1866年)]

  与此同时(1866年9月初),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根据伦敦总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决议:"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工人解放的尝试都将遭到失败……我们建议通过立法手续把工作日限制为8小时。"[135]

  这样,大西洋两岸从生产关系本身中本能地成长起来的工人运动,就证实了英国工厂视察员罗·约·桑德斯的话:

  "如果不先限制工作日,不严格地强制贯彻工作日的法定界限,要想在社会改革方面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是决不可能有任何成功希望的"[注:《工厂视察员报告。1848年10月31日》第112页。]。

  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为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象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注:"此外,这种诡计〈例如资本在1848—1850年采取的手法〉提供了一个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一种经常有人提出的看法是多么错误,这种看法是:工人不需要任何保护,而应被看作是他们的唯一财产即他们双手的劳动和额头上的汗水的自由支配者。"(《工厂视察员报告。1850年4月30日》第45页)"自由劳动(如果还可以这样称呼的话),即使在自由的国家也需要法律的强有力的臂膀来保护。"(《工厂视察员报告。1864年10月31日》第34页)"允许每天劳动14小时,包括或不包括吃饭时间……就等于强迫这样做。"(《工厂视察员报告。1863年4月30日》第40页)];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的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载于我主编的《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1850年4月号第5页[136]。],吸血鬼就决不罢休。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蛇[137],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注:在受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约束的工业部门,该法令"使工人免于完全退化下去,并使他们的健康状况有了保障"。(《工厂视察员报告。1859年10月31日》第47页)"资本〈在工厂中〉超过限定时间仍使机器转动,就必定损害它所雇用的工人的健康和道德;而工人是不能自己保护自己的。"(同上,第8页)]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138],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注:"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这就是把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和属于雇主的时间终于明显地区分开来。工人现在知道,他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他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由于他预先准确地知道了这一点,他就能够依照自己的目的事先安排好自己的时间了。"(同上,第52页)"它〈工厂法〉使工人成了自己时间的主人,这就赋予工人一种道义力量,使他们也许有可能掌握政治权力。"(同上,第47页)工厂视察员以有节制的讥讽和经过斟酌的语言暗示,现在的十小时工作日法令,在某种程度上也使资本家摆脱了他作为单纯的资本化身而自然带有的那种野蛮性,并给了他受少许"教养"的时间。从前,"雇主除了搞钱以外再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而工人除了劳动以外也再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同上,第48页)]。多么大的变化啊![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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