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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的哲学思考

作者:云中松鹤 发布时间:2016-11-14 13:28:36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编者按:此文是作者2007年12月,为学习解读胡锦涛总书记的“和谐论”而写的哲学思考。目前,面对我国社会各类矛盾集纷繁复杂的局面,再次读之,仍感发人深省,意义深远。本文作者利用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的方法论,科学地阐述了“和谐论”正真内涵,明确指出“和谐论”并不是“一团和气”,更不是“阶级斗争熄灭论”,而是社会阶级矛盾在社会不同时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同时该文也解答了:人们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如何使用“和谐论”和“矛盾论”这一决定社会大政方针制定的大是大非问题;同时还解答了社会矛盾在什么条件,会从“和谐”转化为“斗争”,又从“斗争”转化为“和谐”的相互转化问题。故推荐大家共享学习讨论。

 

  众所周知,人类对事物的认知,自古至今就存在着两种世界观,即唯物观和唯心观。在唯物观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法则,也是唯物论者认知世界的最根本法则。在唯心论中,除了其“辨证的思想”可以参考之外,其余的成分,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派生出主观主义、机会主义、教条主义等宿命论。那么,什么叫“和谐论”?它属于哪个范畴?它在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什么地位?我们在现实社会建设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使用“和谐论”?

  一 、“和谐论”的理论基础是“对立统一”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是由矛盾构成的,矛盾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统一),且在一定条件下,还会相互转化。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变化。但是,对于不同的事物、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矛盾,由于主、次矛盾及矛盾主、次方面的彼此消长情形不同,矛盾的斗争形式、持续的时间、相互转化的速度也就不尽相同,同时由于矛盾双方的相互依赖与矛盾双方的相互斗争,存在着同生同灭的关系,所以矛盾的“统一性”与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客观存在的两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永恒属性。正因为矛盾的这两点永恒属性,才产生了由于人类社会在不同发展时期,因不同的自然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了“矛盾论”与“和谐论”。如:新中国在民族革命、解放战争及建国初期阶段,由于国内外的各种矛盾比较突出,就需要主抓矛盾的“斗争性”,利于夺取和巩固新生政权,“矛盾论”自然就成为当时的思想武器,但此时,并没有否定矛盾的统一性(如,毛泽东当时强调的国际阵线,国共合作,统一战线,政治协商等),只是矛盾属性的主次方面发生了变化罢了;同理,在国家飞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国内敌我矛盾基本消除,就需要强调的是矛盾的“统一性”,便于聚精会神地搞发展,但也决不能否定矛盾的“斗争性”的客观存在。故现在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和谐论”,就是对马克思唯物辨证法中“矛盾统一性”的最新表述,也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应用于中国社会建设实际的最新创举。

 

  二 、“和谐论”的理论范畴是“唯物论”

  “唯物论”是“和谐论”赖以存在的基础。“唯物论”强调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而“唯心论”强调世界是虚幻的、有上帝决定的,即意识决定物质。很显然,“和谐论”隶属于“唯物论”范畴,因为(1)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论”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顺民心、合民意、应国情。也就是说,中国的发展实际是“和谐论”产生的基础,反之,离开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客观发展实际,“和谐论”将不可能产生和提出;(2)“和谐论”强调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友好竞争与共同发展”,即“和谐论”的对象和目的也正是推动物质世界发展;(3)“和谐论”理论基础是“对立统一”法则(前面已论述)。它是由万事万物自身矛盾的客观属性所决定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和谐论”的物质性。故“和谐论”的理论范畴属“唯物论”

 

  三 、“和谐论”的八个鲜明特点

  (1)“和谐论”的客观性,主要是由于矛盾的客观存在所决定。我们知道矛盾及矛盾的对立性与统一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矛盾的统一性奠定了“和谐论”的理论基础,所以“和谐论”与事物的矛盾一样具有客观性。(2)“和谐论”的物质性,主要是由于矛盾载体的物质性所决定。“和谐论”产生于物质矛盾,反过来又指导和作用于物质世界,同时又在物质世界中丰富与发展。这就决定了“和谐论”的物质性。(3)“和谐论”的辨证性,主要是由于矛盾双方的相互既斗争,又统一所决定。由于矛盾的“斗争”中孕育着“统一”,“统一”中孕育着“斗争”,也就是说“和谐”中孕育着“不和谐”,即便是“和谐”的起因也是“不和谐”。正因为如此,才决定了“和谐论”的辨证性。(4)“和谐论”的统一性,主要是由于物质世界中众多矛盾的共同性所决定。因为万事万物都是矛盾的,以及万事万物都是运动变化的,决定了事物本质是运动变化的共同性。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实际是沿着不同的道路推动各自国家走向富强、民主与和谐,即两种体制的追求目标共同性(注:各自采取的手段不同)。这决定了“和谐世界”的可行性。(5)“和谐论”的互补性,主要是由于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所决定。因为矛盾双方之所以相互转化,就是矛盾双方存在着互补性,“和谐论”正因为抓住了矛盾的“互补性”,故“和谐论”自身才具有“和谐性”与“包容性”。(6)“和谐论”的推动性,主要是由于矛盾双方都推动事物的发展所决定。例如:计划与市场、自由与集中,其目的都是在于推动社会发展,但它们自身却是矛盾的。正因为“和谐论”抓住了矛盾双方的共同的推动性,所以才使得“和谐论”更具可操作性和说服力。(7)“和谐论”的普遍性,主要是由于物质世界的众多矛盾双方都有“统一性”所决定。物质世界是有各种各样的矛盾构成,而每一种矛盾都具有其矛盾的“统一性”,也就是说,每种矛盾都有可“和谐”的一面,只不过“和谐”与“对立”在不同事物中,所占的比例大小多少不同。(8)“和谐论”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物质世界中,由于不同矛盾,有不同的特点。这也决定了不同矛盾双方拥有不同的“统一性”,即“和谐论”的特殊性。如,家庭夫妻的矛盾与社会供求关系的矛盾,就要求“和谐论”使用不同的方法去处理。

  四 、“矛盾”可否协调的标准与界定

  要正确把握和运用胡总书记的“和谐论”,我们就必须首先弄清“矛盾”可否协调的标准和界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实际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运用和把握“和谐论”。那么,界定“矛盾”能否协调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把握?

  我们知道万事万物都是由矛盾构成的,正因为如此,大千世界的矛盾才错综复杂,千姿百态。但这些纷繁复杂的矛盾不可能在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单位都存在和发生,而是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国家,而会表现出不同的矛盾。可这些矛盾中,又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而主要矛盾中,又可分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毛泽东的《矛盾论》已讲的很清)。我们讲“和谐论”所针对的矛盾,无论个人、家庭、单位、国家和世界,就是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我们才能抓住问题的本质,进而有效快捷地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当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矛盾的不可协调,往往表现在伤害生命、诋毁人性、掠夺财产、危机生存等;单位之间的矛盾多是权利和势力范围的争夺等;国家之间主要是领土、思想、安危和资源之争等。故不可协调的矛盾,主要指矛盾双方核心利益的冲突;次之,其它不影响矛盾双方核心利益的矛盾就属可协调矛盾之列。总之,不可协调的矛盾最突出的特点是“你死我活”。但是,我们在倡导“和谐论”时,除了针对可协调的矛盾外,还应看到不可协调矛盾,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可以和平相处的(此种情形,不等于矛盾解决)。因为矛盾双方往往起初的情形不同,一般矛盾开始时,一方十分强大,对立方十分弱小,但随着自身的(内因)和外在(外因)的情形变化,矛盾双方会趋于平衡,随后原来的弱小方会逐渐强大,原来的强大方会逐渐衰落。正因为如此,不可协调矛盾一般在矛盾双方力量悬殊十分较大时或矛盾双方势均力敌时,虽然不可协调,但往往可以和平相处。这给我们做好矛盾转化和搞好和谐,提供了时间和锲机。

  另外,可协调矛盾与不可协调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可协调”与“不可协调”是相对的,一些不可协调矛盾,在此时、此地不可协调,但若改变了环境条件,就可能变成可协调矛盾;同理,一些可协调矛盾,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转化为不可协调的矛盾。所以,对于上面所说的可协调矛盾,我们也不可掉以轻心,若处理不好,这些矛盾会转化为不可协调的矛盾。如:人与人之间的一般矛盾,若处理不好,就会演变为伤害生命、诋毁人性、掠夺财产、危机生存的弱肉强食等;单位之间的矛盾,也会从一般的利益之争,发展到权利和势力范围的争夺,甚至出现地方经济和政治诸侯抗衡中央等。因此,我们搞“和谐社会”,既要善于调解、抑制和转化不可调解的矛盾,又要高度重视和处理可调解的各类矛盾。若如此,胡总书记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才能沿着正确道路循序渐进地实现。

  五 、“和谐论”与“矛盾论”的关系

  毛泽东的“矛盾论”严格说,它就是“斗争论”,主要论述的是矛盾双方的“斗争性”,而胡锦涛的“和谐论”严格说,它就是“统一论”,主要论述的是矛盾双方的“统一性”。它们同源于万事万物都是“矛盾”构成的这一客观事实,它们的方法论,皆吻合于唯物辩证法。正因为如此,“和谐论”与“矛盾论”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也就是指社会矛盾中“对立统一”的两重性,在不同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而使矛盾的“对立”与“统一”表现出不同的主、次而已。故二者的关系如下:(1)“和谐论”与“矛盾论”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因为二者是矛盾“对立”与“统一”属性的不同表述,只有消灭了矛盾,二者才随之消灭。如,白天与黑夜,既对立,又统一,只要一方存在,另一方就依然存在,只是表现为:早晨、上午、中午、下午、晚上、初夜、子夜、深夜、黎明等都是矛盾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不同表现形式罢了。故,无论社会、自然,以及生活中的事、物,在不同时期,其内部的矛盾都在进行着“斗争”、“转化”与“和谐统一”;(2)“和谐论”与“矛盾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和谐论”主要指可协调的矛盾双方,强调矛盾双方的“竞争性”、“和谐性”、“依存性”,而对一定范围中的不可协调的矛盾,必须要实施坚决“斗争”的方法。如,当前我们讲构建和谐社会,但对欺诈、杀人、贪污等行为,是决不会手软的;反之,“矛盾论”主要指不可协调的矛盾双方,强调矛盾的“对立性”“斗争性”,而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协调的矛盾,我们还是要采取“求同存异”的方法进行协调的。如,我们对“台独分子”在进行毫不妥协的斗争的同时,对岛内的同胞,我们还是要采取“和谐论”的思想方法去处理;(3)“和谐论”与“矛盾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也就是说,利用“矛盾论”的方法,当矛盾双方斗争到一定程度,就会趋于“统一与和谐”;反之,利用“和谐论”的方法,一些不可调和的小矛盾,往往会逐渐有小变大。故我们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必须坚决打击和消除影响和制约和谐社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防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忽视和激化一些深藏在社会内部的深层次矛盾。

  六、 “和谐论”在世界发展中的作用

  综观古今中外所有崛起国家的发展史,大多数国家都是在拥有一个国内外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中崛起的,所以当今中国要崛起,坚持和倡导“和谐论”是历史的必然。从新中国在经历了民族战争、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又从社会主义建设到改革开放,再从改革开放到当今争取实现伟大复兴的兴国之路看,国内的主要矛盾,也是在随着国情的变化而在发生变化,先由起初的民族矛盾转化为阶级矛盾,后又从阶级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随后再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现在在人民物质文化初步满足、生产力得到长足提高之时,保持社会公平、民主、有序、和谐地发展,防止贫富差别、巧取豪夺和非法占有,显得日益迫切。但基于当前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仍属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只能使用“协调”的方法解决,可对于诸如“腐败”、“台独”、“杀人”、“诈骗”和“新的剥削现象”等危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敌对矛盾”,我们决不搞“和谐”。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说“共产党与腐败是水火不容的”。

  由于“和谐论”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强调的是互补、互助和公平竞争的方法论。所以它最有利于更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有利于各方互相借鉴与学习,最有利于减少单位、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内耗,最有利于在党内和国家宣传贯彻社会民主,最有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最有利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所以“和谐论”是推动国家发展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论”倡导的是公平竞争、民主法制、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友好相处的治国理念,它不仅是推动国家繁荣强盛的理论武器,更是世界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阶层、不同国家人民的共同追求,所以“和谐论”顺民心、合民意,代表着世界人民的奋斗方向,赢得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广泛支持与响应,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引导世界走向大同的理论航标。

  七 、“和谐论”容易出现的错误倾向

  “和谐论”绝非“矛盾熄灭论”。当前一些人一谈起“和谐论”,就不让他人说矛盾,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不批不斗,这是十分危险的。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和谐论”就是“矛盾对立统一”的化身,绝非“矛盾熄灭论”,只是强调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协调”地、“批评教育”地手段处理,以求达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的共同发展之目的。

  “和谐论”绝非“平均主义”。前几天,有几位朋友拟合股创办一公司,由于一位所谓精通“和谐论”入股者,坚持无论每人投钱多少,大家必须平分股份。他的理论是,若股份不平分,以后就会出现“特权”,公司将来就不会“和谐”。如此痴傻之人,不仅不理解“和谐”,实际上是典型的“消灭矛盾论式”的平均主义者,也是唯心主义式的和谐论者。

  “和谐论”绝非“好人主义”。由于目前我们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可一些人就误解为,搞“和谐”就是“回避矛盾”,明知自己或他人有错,既不提出,也不帮助,更不揭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还美其名曰“我不破坏和谐!”。孰不知,不揭露和纠正问题,才是陷他人和自己于不义,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破坏者。

  “和谐论”绝非“机会主义”、“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等。由于搞“和谐”,一些人会错误地把工作、生活中的正当竞争,理解为搞“矛盾”、搞“不和谐”、搞不团结,从而丧失其工作积极性,只能坐等“天赐”。实际上是犯了“机会主义”、“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

  八 、 正确把握“和谐论”的理论要旨

  针对现实社会上一些对“和谐论”的种种错误理解,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首先自己要认真地学习和树立唯物辩证法的新的和谐世界观,因为此乃胡总书记“和谐论”的理论基础;其次要认真地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诸多论述,弄清什么情况要“和谐”?什么情况要“专政”?;再次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时刻站在把“和谐论”建立在为人民谋利益、为国家谋富强、为世界谋和平的高度上去审视和贯彻执行;还要学会在工作中,甄别不同性质的矛盾,决不能对不同性质的矛盾,眉毛胡子一把抓;另外,还要学会在工作实际中,边工作、边学习,把胡总书记的“和谐论”活学活用。坚决反对把“和谐论”教条化、本本化,甚至唯心化、庸俗化,更要防止一些人把“和谐论”,当作掩盖自身与社会问题的挡箭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领会和贯彻胡总书记“和谐论”的精神实质。

  写于2007年12月13日22时

  作者:云中松鹤 tianhexin20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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