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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社会里面的法治就是人治,即统治阶级的专制

作者:杨百胜 发布时间:2021-06-14 10:20:41 来源:乌有之乡 字体:   |    |  

  2021-06-13来源:日记

  (现有的教材)这些观点表面上很科学辩证,其实是见物(法)不见人的观点,没有阶级分析的观点和方法,是西式思维(资产阶级和统治阶级思维)的僵化观点和简单化观点。

  事实上,人类历史包括法律发展的历史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两分,人与法是交织在一起的,很难简单的分开谈论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争论了几千年还没有争论清楚,为什么会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上只有人治——统治阶级的治理,没有什么法治——法的统治,因为人(这里的人只是统治阶级,不包括被统治阶级)才是国家治理的主体,法律、道德、礼刑(礼法)等都是治理的手段(工具),没有人的统治,法律会自动产生、运行和起作用吗?须知,徒法不足以自行啊,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人是社会的主体,其他都是客体或工具。离开了人,就没有社会和国家的一切,就无所谓法治、德治、礼治以及人治。法治的对立面是德治、礼治,而不是人治,人治的对立面是神治,归根到底,一切都是人在治理国家和社会——即人治。因为神是不存在的,所以神治的本质也是人治。这才是真正唯物主义的解释。

  马克思虽然是法学世家,精通法学,但是马克思、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为什么很少或几乎不涉及(提及)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知道原因是为什么吗?因为马克思的法治(法学)观点就是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即法是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用以维护阶级统治和专政的工具,法律只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利益和要求的,是用来治理被统治阶级的手段(或工具),并不是统治阶级所声称的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无限拔高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贬低人治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所谓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观点,其实是美化了法治,抹黑了人治,混淆了国家治理是阶级统治的实质,即法治的本质还是人治——统治阶级的专制,以及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转移了无产阶级斗争的大目标、大方向和视野,要被统治阶级(无产阶级)自觉服从所谓法的统治——法治,而不是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统治——人治。既然国家是法在统治,而不是某个阶级在统治,而且这种法律体现的是全体国民的共同意志,那么无产阶级(作为被统治阶级)就只能服从法的治理,而不能怀疑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是在利用法律(法治)压迫自己和剥削自己,只能安心受到统治,自觉维护现成的统治秩序,不能起来造反和反抗,最终打破这种秩序。这样,被统治阶级(现阶段是无产阶级)甘愿受到统治,统治阶级(现阶段是资产阶级)是不是很心安理得啊?这样一来,历史不就是像福山所说的那样,终结于资本主义制度了吗?

  而且这种两分法,将法治与人治人为地、故意地、扭曲地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一种非常高明而狡猾的统治术,一方面对于被统治阶级是一种洗脑,稀里糊涂的受到法治社会是所谓文明社会治理的心理暗示,安于所谓法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对于统治阶级来讲,非常有利于他们推卸责任——凡是出了问题,把一切都推给法律和制度,是制度、法制出了问题,要改革、完善的是制度和法制,而不是统治阶级的阶级专制犯了错误,危害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于是乎,见法不见人,统治阶级犯下了任何错误甚至于犯罪,都能够轻易推诿卸责,逃之夭夭,逍遥法外,受不到任何制裁。

  总之,一句话,阶级社会里面的法治就是人治,即统治阶级的专制,将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的做法,是一种障眼法,是用以迷惑被统治阶级,使之上当受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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