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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中国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工作或将有重大变革

作者:环球之音 发布时间:2017-09-17 08:18:09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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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于9月11日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发来贺信,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

  在贺信中,习近平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本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以“为公益服务的检察”为主题,围绕建设平安、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深入探讨检察官保护公益问题,对推动各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并强调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的重要讲话和提出希望,为十九大后中国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工作职能定位和职责回归本位发出了明确信号,那就是作为公共利益和服务人民的代表,中国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官,必须时刻以公益服务人民为最高理想,以服务建设平安、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为工作着眼点,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为人民办案、办好案作为最基本准则,以更好地承担起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真正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力量,从而为推进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检察保障。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司法检察是其中关键性一环,而检察官作为检察工作的主力军和基本力量,其重要性和发挥作用直接影响着中国司法公正和国家形象。检察官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要维护司法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更好地适应未来中国人民享有更好法治生活的获得感,司法守护至关重要。司法守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从业人员必定肩负着恪守社会公正价值之职责,不偏不倚、严谨、中立是司法应有的品质。一个法治完善的文明社会,司法必定因本身的公正而树立高度的尊严,要想达至这样的效果,司法必须要回归本位,法官、检察官必须要先坚守岗位,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习近平主席早在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应该看到,过去我国司法检察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检察官在履行职责和实际工作中也因为各种原因影响,不能科学公正独立地独立办案,甚至出现冤家错案。事实上,对于多数错案,一些办案人员并非没有意识到,也并非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这些意见大多数都被淹没了。办案人员办错案,有的可能是因地方豪强的盘根交错而受到阻碍与忍气吞声,有的可能是因地方权力急于“邀功请赏”而“随波逐流”。现在回过头来看,无论是何种因素,虽然检察人员也许会有个人仕途或生活安全的各种现实考量和看似“正当”的理由,但是从根本上这些都是与司法规律相悖,也有失检察人员的职责“担当精神”。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我们共产党人的忧患意识,就是忧党、忧国、忧民意识,这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担当。”任何冤假错案的出现,都会摧毁党在一个地方的全面形象,甚至是整体形象,因而所有的外部干扰因素,所有看似合理的“无能为力”,都不应是检察人员为“冤假错案”现象出现的借口。

  如今,在“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习近平主席的贺信中,再次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或许就是“检察功能”回归前的信号。这就意味着,待“检察正身”之后,过去司法检察“山高皇帝远”以及“可有可无检察院”的现象就将成为过去时,未来法治中国建设将会更加重视司法检察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让中国检察真正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力量。

  同时,就当前我国司法检察在现实国家政治运行中的作用来看,存在着过度的司法行政化和内部官僚化,而且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影响和外在作用呈现出常态化和上升趋势,在具体的地方政治生活中,司法检察发挥的办案和监督作用也不明显,以至于制度设计本意,通过司法制衡来对一级行政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法治制约流于形式,从而极易形成“地方割权”,造成行政权一方独大,甚至凌驾于和领导着司法检察,致使行政官员无所顾忌,甚至造成塌方式腐败,同时在具体的地方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出现“官民对立”时,司法往往屈从于行政,检察官甚至沦为一级政府的“马前卒”。可见,司法“独立负责”迫在眉睫,已经成为未来我国进行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当然,司法“独立负责”,包括检察官办案独立,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思维方式和判断方式上的独立,任何司法人员,尤其是检察官,必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而法律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又是一致的,办案人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习近平主席就已指出,“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从中不难看出,不仅要求司法人员自身要严格守法、护法,同时也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政治”保护。

  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依法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制度。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能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应该说,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力让司法回归本位,重塑司法权威,而最直接最亮眼的就是司法纠错,各级司法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和反思问题,从“张氏叔侄案”到“二梅案”,再到备受舆论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纠错已经成为推进司法公正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这些错案的不断纠正,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勇气;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独立负责”正在加速推进,正在通过自我革命重塑自我,让人民检察重新回归人民期待的本位。

  2013年《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指出“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企盼。”所以说检察监督职能与制衡功能的回归,显然刻不容缓。

  更应该看到的是,通过习近平在贺信中的讲话,可以预知十九大以后,中国司法检察将会有诸多重大改革和重要改变,而其功能回归本位和地位作用进一步强化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其一,更加注重全局制度保障。实现公正司法,归根结底还要靠制度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三方面具体部署: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一系列改革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彰显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其二,更加注重地方检察独立。司法责任制改革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从部门负责人直至检察长,检察院的各级领导会逐渐地以行政职能为主转向以司法业务或司法办案为主,凡是进入检察员额的检察官,无论其是否属于院领导,均应在第一线办案,否则,其就不应进入员额而占有稀缺的检察官岗位。而这一目标实现,基本前提就是实现人民检察“独立负责”。未来改司法革,必然通过建立权力责任清单、科学组建办案组、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入额领导直接办案等配套机制,真正实现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让检察官角色实现回归,让司法“独立负责”真正落地生根。同时,原来检察权的行使具有上收性特征,未来检察权独立改革,普通检察官也将会被赋予独立的办案权。只有更加注重检察“独立负责”,让司法回归本位,让检察官真正独立办案,司法的尊严才会重新树立,法治建设才会行稳致远。

  其三,更加注重去地方行政化。检察机关的现行办案机制,行政化严重,长期以来,检察权是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下的处、科、组为基本单元运转的,这种以“处、科、组”为单元的层级审批办案模式,具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使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没法发挥主导作用,而作出决定的上级又不一定对案件本身有准确的判断。“上级压下级或下级蒙骗上级”,以至于下级对不了解实情的上级“随声附和”,或“办成铁案”就算上级明知有问题也难以推翻,这些现象也是常有之事。一级一级审批,不仅影响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和基层办案积极性。简言之,我国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实行三级审批制,以典型的行政方式运作,而检察权过度行政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一线办案的检察官素质不高,检察骨干都当了领导,不办案或少办案,妨碍检察事业持续发展。未来,各级检察机关既要重视赋予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相对独立依法决定的权力,又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既不能将实行司法责任制简单理解为向检察官“放权”,又不能因此否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领导权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权,从而实现司法检察和具体办案真正实现去行政化。

  其四,更加注重科学定责。今后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会使检察官职责权限更加明晰,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遵循司法规律,真正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各级检察机关实施员额制改革后将会更加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而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具体到实践中,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案管部门、检察官辅助人员等等,都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真正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总之,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简言之,中国检察官的职权主要包括公务犯罪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监督权和行政诉讼监督权)。应该强调的是,相比西方国家检察院和检察官,中国检察未来改革之路,不会也永远不可能是西式宪政改革,也不会走所谓的三权分立制衡之路。2014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就已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所以说,也应该看到的是,近几年检察机关已有所作为,也取得显而易见的可喜成绩(纠错),也就是其他司法机关“未必说了算”,这实际上也是检察职能回归本位的具体体现,更是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期铺垫。最后,送给所有地方检察官,宪法赋予你的权力,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因何因素所局限,但都绝不能成为有失公平正义的借口,因担当精神与守护公平正义才是“检察”之首要。身居其位必谋其职,“你可以不干(辞职),但要干就要干好!”

  作者: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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