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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哲: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实录(十四)

作者:魏公哲 发布时间:2017-09-11 07:29:01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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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谁维护、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是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早在1994—1998年间,我们在报刊上就读到了这样的报道:

  石狮市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八千“打工仔”“外来妹”讨回公道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劳资矛盾的疏导工作,依法维护“打工仔”“外来妹”的合法权益。从1991年至1994年受理劳动报酬纠纷案件1004件,全部审结并执行完毕。其中37%的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当天审结,90%以上的案件7天内审结执行,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十几个省籍的8000名“打工仔”“外来妹”讨回了公道。

  石狮市现有人员27万,外来常住人员22万,其中17万系“打工族”。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打工人员文化低、生活困窘、流动性大,对打官司拖不起、等不得的特点,依法制定了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实行立案受理、执行“三优先”,规定一般案件当天受理审结,当天执行;复杂案件7天内审结执行完毕。

  石狮法院审结的1004件劳动报酬纠纷案,原告大多是外地的“打工仔”、“外来妹”,而被告都是当地的个体、私营或外资企业的业主或包工头。原告与被告之间多数未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期限、工资额度、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劳动报酬给付方式,均凭双方口头约定,随意性大。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较难审判。石狮法院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秉公执法,均及时立案受理。

  石狮市人民法院在认真做好案件审理的同时,还积极与劳动、工会等部门配合,结合审判活动,组织个体、私营或外资企业的业主或包工头参加庭审旁听,以案讲法,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普及有关法律常识,为10万“打工仔”“外来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他们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违法违纪现象突出的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建筑、饮食服务行业加强经常性的劳动法纪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和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了企业和打工人员的广泛赞誉。

  (见1994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在当前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如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请看昆明市总工会是如何依法为因工致残的壮族打工仔沈占峰打官司,而且一打到底,直到打赢的报道:

  工会为打工仔讨回公道本报记者 何金武

  一案牵动众人心

  1994年12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县人民法院正在举行伤害赔偿执行仪式。庄严的审判大厅里,审判长宣读完毕民事判决书,一脸伤疤的沈占峰双手接过法院代为被告安宁县电安化工厂、昆明合成洗涤剂厂赔偿给的各种费用120156.63元,“噗通”一跪在市总工会领导的面前,满含热泪地感谢道:“我一个打工仔能打赢这场官司,全靠工会为我作主,为我讨回了公道!”

  沈占峰及其家属还给市总赠了块匾,上写:“为民作主,伸张正义,恩重如山。”

  沈占峰既不是正式工人,也不是工会会员,与市总的同志非亲非故。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仔,在走投无路的时刻找到工会,靠工会依法打赢了这场官司,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连日来,昆明市总来访、来信、来电不断,纷纷赞扬市总为工人撑了腰,争了气。

  副省长赵淑敏在听了省总的汇报后说:“昆明市总工会为工人打官司这件事非常好,打出了工会的知名度,提高了工会的威信。今后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会想到还有工会,还有个‘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闻听此事后,给全总打电话说,昆明市总工会敢于依法为工人打官司,而且打赢,为职工办了一件大好事。这种敢于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值得各级工会干部学习,同时也必将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反响。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

  一个因工致残的打工仔要求工会作主讨回公道,昆明市总为何毅然受理,不收一分钱,费尽心血依法为他打这场官司?市总工会主席尹绍源、副主席杨丽等人是这样说的:工会是职工之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干部的天职。打工仔也是工人阶级的一员,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992年7月中旬,刚满20岁的壮族小伙子沈占峰经人介绍,从家乡滇南砚山县者腊乡来到安宁县电化工厂打工。8月7日下午,沈占峰被指派到随厂里的汽车到昆明合成洗涤剂厂拉运硫酸。就在放酸过程中,陈旧的输酸管突然断裂,顿时,沈占峰和驾驶员张兴富被裹在酸雾中,张兴富立即找了沙龙头冲洗,毫无经验的沈占峰满脸溅满硫酸,身上的衣服被烧得吱吱作响,周围的的人见状,急忙把他拉到水龙头前冲洗。随即,又将他和张兴富送往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烧伤科抢救。经医院检查诊断沈占峰伤情:烧伤面积达39%、深度2至3度,眼烧伤,面部畸形,又鼻翼缺失,张口受限,颈部疤痕增生挛缩,颈椎活动受限……

  沈占峰的伤情如此惨重,电安化工厂厂长孙嘉文到医院只为沈占峰押了一张500元的支票,便扬长而去。

  出事15天后,沈占峰的父亲和姑母得知消息即从家乡赶到医院。此时的沈占峰满脸裹满绷带,已无法辨认。家人心急如焚,多次到电安化工厂找厂长孙嘉文,可这位厂长却和他们捉迷藏。

  1993年2月29日,沈占峰还躺在医院病床上,眼部刚做过一次手术,两眼还蒙着纱布,身上还插着输液管,却收到了厂长孙嘉文向法院起诉他的传票。起诉书以沈占峰、张兴富为事故责任人,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二人赔偿工厂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医院同时也收到电安化工厂的一份公函,声明不再支付沈占峰的任何费用。

  一个企业,在自己的工人因公致残后,不仅不尽力照料,想办法妥善解决问题,反而将伤残之躯推上被告席,天理何在?良心何在?沈占峰的父亲和姑母一连上访了25个单位和部门,但沈占峰依然是被告。

  11个月后,1993年6月24日,沈占峰的亲人抱着一丝希望来到昆明市总工会找到副主席杨丽同志,在听完诉说,看了所有材料后,杨丽副主席当即表示:沈占峰的事工会管定了,而且一管到底。杨丽随即向市总党组作了汇报。党组认为:这是一件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工会要视为典型事例来抓,并决定由杨丽负责此事。从此,市总成了沈占峰的代言人。

  理直气壮撑起法律之伞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做起来确需要付出极大的勇气、耐心和忘我的牺牲精神。昆明市总的同志从受理此案的那天起,就忍着冷遇、委屈、顶着压力为沈占峰讨回公道而四处奔走。

  杨丽随身带着沈占峰的材料和伤前伤后的照片,多次找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她对有关领导讲:假如沈占峰是我们自己的孩子、兄弟、亲朋好友,你们会怎么想?在工会内部,她多次要求大家按“受职工之托,忠职工之事,解职工之难,暖职工之心”的职业道德,以深厚的感情来对待这件事。有关人员仅到安宁县调查取证就跑了30多次。

  1993年6月底,转机出现了。自知理亏迫于受害人支持者的压力,电安化工厂厂长不得不向安宁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准其撤诉。

  难道厂方撤诉此事就完了吗?沈占峰因工致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和一家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蒙受的磨难和冤屈,沈占峰今后该怎样生活等等这一切,厂方怎能一推了之?

  为依法维护沈占峰的合法权益,1993年8月4日,受沈的委托和市总的指派,市总律师杭娜担任了沈占峰的诉讼代理人,向安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安宁县电安化工厂,要求该厂赔偿沈占峰的全部损失。8月9日,安宁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沈占峰诉安宁电安化工厂要求赔偿案。

  法律是公正的。安宁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过程中,对案情进行了周密的调查,依法办案。

  1994年9月12日,安宁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历经两年一个月折磨受冤的沈占峰由被告变为原告,蛮横无理的孙嘉文坐到了被告席上。因昆明合成洗涤剂厂的输酸管爆裂造成事故,故该厂被追加成共同被告。

  在激烈的法庭调查、辩论中,被告安宁县电安化工厂辩称:沈占峰不是本厂正式聘用的工人,不是工伤,只愿承担部分责任。昆明合成洗涤剂厂认为:本厂无过错,只愿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市总律师杭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年多来的调查,用确凿有力的事实证据一一驳斥了被告。她说:沈占峰作为电安化工厂招收的工人,在厂领取了工资、劳保用品,并已上了17天的班,与厂方已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沈拉酸是受厂里指派,在装酸过程中被烧伤纯属工伤;厂方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因此,一切损失都应由厂方负责。在事实面前,被告无言以对。11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昆明合成洗涤剂厂、安宁电安化工厂赔偿沈占峰住院26个月的医疗费、住院费、整容费、伙食费、亲属看望车旅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其中洗涤剂厂承担60%,电安化工厂承担40%。

  1994年11月23日是此案判决的最后上诉期限。法院未接到原、被告双方的上诉请求,判决正式生效。

  苍天有眼,这场官司终于打赢了。这苍天不是上帝,是法律,是正义,是敢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是公正执法的人民法院,是关心和支持沈占峰讨回公道的人们。就在判决生效的那天夜里,沈占峰的父母和姑母又找到市总副主席杨丽,长谈到深夜,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工会,真正是值得信赖的“职工之家”,职工靠得住的靠山。

  新年伊始,人们期待已久的《劳动法》已正式实施,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工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付出极大的勇气、心血和忘我牺牲的精神。但愿沈占峰事件不要再重演。

  (见1995年1月13日《工人日报》)

  昆明市总工会的同志做得不错,为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了责。但像沈占峰因工致残这样一件简单明白的工伤事故,从1992年8月7日发生,居然迂回曲折,黑白颠倒,千争百斗,直到1994年11月23日才告了结,而以两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也只是让受伤者得到了一点经济补偿而已;对于那个昧尽天良、反咬受伤工人一口的厂长只是迫使他撤诉,其诬告罪为什么无人再问了?至于石狮法院为八千“打工仔”“外来妹”讨回了公道,但石狮市何以会普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其根源性问题究竟解决了没有?

  还有这几年出现的“义乌模式”,亦表明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是做了些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

  工伤不赔偿、工资拖欠,被视为劳资纠纷中的“火灾隐患” 义乌市尝试破解农民工难题本报记者 刘声

  马拉松式的推委何时才有结果

  (2005年)9日15日,记者在浙江省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见到义乌花溪乡农民工虞修明。

  回忆起8年前的受伤经过和5年来的维权之路,瘦弱的虞修明情绪激动,哽咽得几次说不出话来。

  1997年5月27日,虞修明与工友在六楼安装电梯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工友当场死亡,虞修明重伤。一年后的8月10日,他被义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六级。

  从此,虞修明“恶梦”连连。他撑着伤残的身躯,踏上了维权之路。他向3个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4次申诉,4次失败;5次向法院起诉,5次无果而撤。虞修明实在想不通,执法、司法部门之间马拉松式的推委、踢皮球,自己的工伤赔偿案什么时候会有个结果?

  直到2002年5月,在老乡的提议下,虞修明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中心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开展调研,分析案情,寻找法律依据。随后,虞修明向义乌市法院提出了诉讼,维权中心还委派工作人员为虞修明免费代理。一年之后,虞修明终于看见了曙光:义乌市法院判决虞修明胜诉,要求电梯公司支付虞修明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6834.98元。

  据义乌市总工会副主席赵岚介绍:“目前农民工遇到的主要是两类问题:工伤不赔偿、工资拖欠。”由于人地生疏,外地农民工面对当地有钱有势的资方老板,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江西省贵溪籍农民工张龙米,7月29日来到义乌一家酒店的工地找到“敲砖”的工作,说好8月25日完工领工资,谁知包工头24日就跑掉了。因为是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务市场、劳动监督大队都说管不了。

  就在张龙米走投无路时,经人指点,他来到义乌市总工会的职工维权中心“试一试”。没想到,这里的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他们。很快,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找到负责该工程的装潢公司绍兴籍经理,告诉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最新颁布的文件规定,在包工头跑了的情况下,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耐心调解,最后成功要回张龙米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

  采访中,一名被老板恶意欠薪22600元的37岁外地农民工,在拿到通过维权中心讨回的工资后,哭着对记者说:“两个孩子要上学,妻子要看病,如果连总工会都管不了,我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行为,因为实在被逼得没办法了!”

  义乌市每年劳动纠纷的案件超万件

  义乌市拥有全国最大的小商品市场,成交额连续13年居全国各大专业市场榜首。职工队伍庞大,当地户籍人口68万,外地人口超过80万,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126个国家和地区。“由于义乌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经济关系的变化更为深刻,劳动关系更加复杂,碰到新情况、新问题比其他地方更多、更早。”义乌市总工会主席陈有德说。

  据介绍,从1997年开始,义乌市每年劳动纠纷、劳务矛盾案件均超万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共同努力,这些纠纷有70%左右得到解决,还有30%左右因维权成本高、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出现过职工跳楼、老板被杀等恶性事件。当地政府将这些未能解决的劳资纠纷形象地比喻为“火灾隐患”和“定时炸弹”。

  工会组织面临内外两方面压力。陈有德告诉记者:“从义乌市总工会来说,50年代初,义乌全县职工只有6000余人,县工会干部编制8人,如今全市务工群体60万人,而市工会干部编制只有7人。尽管全市的镇和街道都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但由于缺专职干部和工作经验,维权工作难以到位。”

  “在许多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往往受制于企业主,工会工作往往停留于‘活动型’层面,‘唱歌跳舞,发发戏票’,‘开会搬凳子,打球吹哨子’,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工会面临‘失语’的窘境。”

  据当地工会干部介绍,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转而依靠地缘关系形成的组织,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义乌,“安徽定远帮”、“江西玉山帮”、“浙江衢州开化帮”等农民工的自发组织一度十分活跃,一些恶势力也乘机组成非法组织,强行向外来工索取保护费,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随着产业民工的发展,必然会形成这样一个空间,如果工会不去占领,其他一些帮派性的组织就会来占领。”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秘书长陈源对记者说。

  2000年10月,义乌市总工会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借力”维权的新路,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成立。这个中心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中心的主管单位是义乌市总工会,业务上接受“公、检、法、司”的指导。基层工会入会后,职工就成为该中心的自然会员。到2002年初,组建工会的企业已有2354家,各镇和街道办事处也建立了13家工会联合会。一个完整的工会组织网络在义乌形成了。

  切实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

  据陈有德介绍,“义乌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把工会法律援助融入市法律援助体系;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复杂、疑难案件由法律事务所与维权中心共同办理,市总工会提供案源,在营业收入中按比例提成,作为维权中心的工作经费;建立工会跨地区联合维权工作站,实现与在义乌务工者输出地工会的合作,切实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

  职工维权中心成立后不久,便将“定远帮”、“开化帮”等顺利过渡到工会组织中来,民工选举了他们自己的工会主席。

  几年来,职工维权中心共受理投诉案件3434起,调解成功率达91%;接待集体来访283批5314人次;接听维权热线并回复法律咨询电话2582人次;阻止和化解群体性恶性事件29起;免费为职工出庭仲裁代理113起,诉讼代理114起;共为职工追讨工资及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维权中心还承办了由市民援助中心、市信访局、市残联、市妇联等单位转交案件68起。

  “在全国出现民工荒的时候,义乌却不愁用工问题,让当地许多企业主感到,工会工作到位,减少了纠纷,促进了企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赵岚说。

  采访中,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坦言,工会维权模式虽然很好,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由于我国《劳动法》不少条文规定不够明确,该法与劳动部门之后颁布的一些条文相互矛盾,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另外,法院判决执行难也是一个问题,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小企业主以无钱支付赔偿为由,让判决书迟迟不能生效。

  9月16日,记者在采访中遇到江西姑娘王细娥,面容娇好的她前年11月因车间失火,被严重烧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本来医院能一个月治好的皮肤烧伤,因企业主不愿承担医药费而贻误治疗,造成她右胳膊、右边身体大部分皮肤至今被厚厚的伤疤所覆盖,让人看了触目惊心。据职工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洽清介绍,王细娥的案例明显在法院能够胜诉,但目前最担心的就是她所在企业的企业主以小本  经营、无力承担6万多元的医药费为由,让法院的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据记者了解,这种令人心酸的农民工维权尴尬并不是个例。

  (2005年9日20日《中国青年报》)

  义乌市工会作了努力,起了作用,干了他们的能力同他们的任务并不相称的事情,实在不容易!然而,即便是这义乌“工会维权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也还“面临着一些挑战”,遭遇到种种“令人心酸的农民工维权尴尬”,又遑论其他呢?全国绝大多数工会都“只是‘唱唱跳跳,发发戏票’”,而在劳资关系中“失语”;这种状况是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上述报道,看不出在义乌工会竭尽努力地为农民工维权的时候,当地党委和政府对之又是何种态度,我们所看到的是“从义乌市总工会来说,50年代初,义乌全县职工只有6000余人,县工会干部编制8人,如今全市务工群体60万人,而市工会干部编制只有7人”,这又说明或反映出什么问题?

  这些年来,我们搞改革、抓建设、促发展,并确实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但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则成为这些年来与改革、建设、发展相伴生的一大问题。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广大职工群众经艰苦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卓越贡献,他们工资所得虽低,但国家承担其医疗、养老、住房和子女教育等方方面面的责任,这体现了平等,因为集中起来了财富办起了食堂、幼儿园、中小学、公费医疗和免费或月租低廉的住房等等。这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宝贵的资源,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工人群众的利益、满足了他们对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因而调发了他们大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但近20多年来,据说是为了更好生活的出现,必须要改革,要以改革来抓建设、谋发展,于是,房子要卖给个人,医疗要自己交保险,幼儿园和食堂要交给专门的公司管理。一个工人,忍受了几十年低收入,他创造的大部分价值已经变成了他的住房、公费医疗和食堂、幼儿园,这些东西本来就属于他的,凭什么要他用嘴巴里一点点抠出来的钱去买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东西?

  如果说城镇国有职工都受到如此侵犯,那末,对于新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其权益就更加难以得到保障。2005年10月10日的发表了朱江文撰写的长篇通讯:

  一位农民工的艰辛索赔路

  [本文提要]

  5年前发生的一起农民工工伤致残赔偿案,在6次仲裁、诉讼中,前4次均认为农民工姜甲均提出工伤索赔的索赔对象是“告错了人”,劳动仲裁、司法审判机关均对其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当案件引起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后,法院重新启动了司法程序再审此案,并将案件翻了个“底朝天”,认为姜甲均没告错人,应获得32万元的工伤赔偿。

  一起事实清楚、同一诉讼主体的普通工伤赔偿案,在有关人员和监督部门过问前后,司法机关做出前后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为何如此?

  固然,我们应该赞扬人大代表的大义执言和监督部门的认真负责,但我们更应该诘问办案人员的职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众所周知,司法审判是社会公众评判是非的“度量衡”。在姜甲均案的审判过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居然宽泛到了是非“颠倒”的程度,这实在是法律的一种尴尬。

  ----编辑手记

  2005年9月17日,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朱延峰律师带着营养品来到湖北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此时,26岁的青年姜甲均正无精打采地坐在轮椅上眺望远方。当律师的身影走进他视线的一刹那,姜甲均激动得泪水夺眶而出:“谢谢律师,谢谢辛喜玉奶奶!谢谢你们这些好心人,要不是大家的倾力帮助,我不可能活到今天……”

  工伤无人赔偿

  2000年5月5日,对姜甲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在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金矿打工的姜甲均在井下作业时,被从坑道顶端掉下来的石块砸倒,当即昏迷过去。事故发生后,他被紧急送往文登市骨科医院治疗。

  5月7日,姜甲均打工所在的金矿承包人冯某,给远在鄂西北山区姜甲均的父亲姜显福打电话告知他儿子受伤住院的消息。姜显福夫妇5月9日赶到金矿后,冯某简单地向他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当夫妇俩要求冯某同去医院时,遭到冯某拒绝。姜显福夫妇租车赶往文登骨科医院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儿子。

  姜甲均的主治医师在介绍病情时表示:“病人情况不乐观,一切都要在手术后才能得出结论。”6月9日,院方通知为姜甲均准备手术。

  经院方多次催促,冯某在送去1.5万元医药费之后再也不管此事。7月26日,医院得出术后结论:姜甲均因砸伤导致高位截瘫。

  一、二审败诉

  事情到了这种地步,姜显福夫妇聘请了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的朱延峰律师,夫妇俩要依法为儿子讨回公道。姜甲均向山东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0年8月,该局正式确认姜甲均为工伤。2000年9月16日,招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姜甲均为二级伤残。9月28日,姜甲均依据两份工伤鉴定结论向招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定被诉方、金矿的所有者、招远市蚕庄镇山冯家村金矿赔付姜甲均医药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工伤津贴、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42.7万元。

  2000年11月1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因冯家村已将金矿承包给冯某,姜甲均属冯某雇用人员,故申诉人姜甲均与被申诉方(山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冯家村金矿主体不成立,不支持姜甲均的仲裁请求。姜甲均不服仲裁结果,于2000年11月16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3月16日,招远市人民法院辛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1年6月12日,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法官在主持调解失败后,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后冯家村金矿将矿井承包给冯某经营,冯某雇用原告在矿井劳动,原告以山后冯家村金矿为被告起诉,属主体错误,原告姜甲均与山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姜甲均诉讼请求。

  姜甲均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山后冯家村金矿发包给冯某,与之签订了合同书,但只是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不具有法力。199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或出租方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不论是否再转包、转租,如果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均应以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一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001年6月21日,姜甲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10月15日,烟台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姜甲均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冯家村金矿主体不成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1年10月25日,姜甲均委托山东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张玉芬、杨光律师,向烟台市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03年3月18日,烟台市中院下达裁定书,同样以“姜甲均与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主体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姜甲均的申诉。

  2003年3月底,姜甲均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大代表关注

  在姜甲均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申诉期间,该院引起了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辛喜玉的关注。

  2003年4月2日,一份由辛喜玉代表签名的情况反映送到了有关机关。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烟台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复查。

  2003年7月11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监审庭作出178号民事裁定,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和烟台中院的二审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7月14日,招远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对姜甲均工伤索赔案进行审理。同年11月21日,招远市法院下达(2003)招民再重初字第1号民事审判书认为:被告冯家村金矿作为发包方给冯某经营,姜甲均在该矿井发生伤害,其与被告冯家村金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令冯家村金矿支付姜甲均各项款项计32万余元。

  对此判决,已4次“获胜”的冯家村金矿当然不服,遂向烟台市中院提出上诉。

  2004年7月30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下达(2004)烟民再审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冯家村金矿作为发包方将金矿发包给冯某承包经营,这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经营的一种方式,从外部关系来讲,冯某的经营行为就是金矿的行为。姜甲均被招至金矿务工,虽未与金矿签订劳动合同,但同金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姜甲均在劳动中发生伤害构成工伤,金矿应按法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驳回冯家村金矿的上诉,维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3)招民再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临执行难

  姜甲均最终胜诉了,但他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一个精壮小伙儿到山东打工,拖着残疾回到家中,终生与轮椅为伴,一个小康之家因官司拖累成为一个贫困户。父亲的满头黑发变白了,母亲终日要伺侯他。

  2004年11月,姜甲均在终审判决生效3个月后,仍不见一分钱执行到位。姜甲均遂委托张玉芬、杨光两位律师向招远市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他们委托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联系案件执行。

  2005年3月初,辛喜玉赴京参加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专程到姜甲均家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于是,一份题为《这份判决书何时执行到位?----关于姜甲均工伤索赔的情况反映》被她带到了北京,交到人大常委员三次会议材料中心……

  2005年6月,姜甲均收到了第一笔3万元执行款;7月又收到了2万元,同时收到了招远市法院退还的30元诉讼费。5万元,仅仅是30余万元赔偿的六分之一,而姜甲均至今因大小便失禁,还需要继续治疗。他不知道余款何日才能到位,但他常常为好心人的帮助而泪流满面……

  我们当然应该理直气壮、义愤填膺地去“诘问办案人员的职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并去追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什么会“居然宽泛到了是非‘颠倒’的程度”,但仅仅如此还不够。此案值得深思之处,如倘若没有辛喜玉履行全国人大代表职责,仗义直言地过问此事,山东省高院会管区区一介民工姜甲均的工伤索赔案吗?烟台市中院和招远市人民法院会纠正错误最终作出公正判决吗?不幸的姜甲均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他的合法权益毕竟还是得到了维护,然而,现实中又有多少姜甲均式的农民工在遭遇权利受损的不幸之后,得不到有如他这样的幸运……

  周立太:打工者律师成了“黑律师” 本报记者 田杰

  (2002年)元月11日,因为打工者打官司而闻名的周立太律师来到本报编辑部,对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的行为”表示了自己的态度。他说,他是一个有律师从业执照,并经过年审合格,有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的律师。目前,他已就此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1年11月起,龙岗区司法局根据市司法局精神,对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清理,清理整治的主要对象为:外地律师机构未经批准在深圳设点执业,外地律师在深圳坐地收案执业等几个方面的“黑律师”,并制定了《关于责令停止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通知》。

  周立太律师也收到了一份《通知》。《通知》称龙岗区经过“全面调查摸底,初步查明你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非法从事律师业务……”

  周立太说:“根据《律师法》第12条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因此,我在深圳代理案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了解,周立太是1983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986年经考证取得律师资格,其执业证每年均经司法行政部门年检注册,所有代理案件均由所在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守法律师。

  周立太“被责令停业”事件发生后,立即在社会上及律师业内引起极大关注。重庆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吴钰鸿日前对新闻界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重庆市司法局还没有发现周立太和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他说,周立太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其执业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也是重庆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法机构。这位秘书长说,在深圳注册的律师可以在重庆执业,在重庆注册的律师当然也可以到深圳执业。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只要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就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执业,接受委托代理。他认为,广东司法机构要对外地律师进行查处只有一种情况,即按照现行《律师法》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如开设分所的,须经当地司法机构的审查批准并接受监督。

  重庆律师协会秘书长对深圳龙岗区司法局发给周立太的《通知》还存有疑义。他认为《通知》的内容、提法不甚明确。他说,《通知》抬头是“周立太”,内容里又称“你处”;称周立太“非法从事律师业务”,却没有具体内容。这些笼统的说法都需要认真解释。

  据被深圳责令停业的周立太介绍,他在深圳没有设立分所或挂牌执业,也没有私设账户,代理的诉讼案件法律手续齐全,没有任何“非法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周立太所以被“责令停业”,冠以“黑律师”名,其实另有原因——自1997年起,他在深圳为800多名断腿断手的打工者打官司,去年8月他又为56名被非法搜身的女工提供法律帮助,并引起国内外关注——他展露了深圳在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见2002年1月12日《工人日报》)

  关于这位专为农民工维权并依法打官司的周立太,2005年2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有更为详尽的报道:

  9年来,周立太为民工代理过5000多起官司,但同时他也曾把自己代理过的民工告上法庭。人们不禁纳闷:既然初衷是为了维护弱者的权益,何以又要与自己的当事人对簿公堂?人们眼瞅着这位律师,一步步陷入——

  维权的窘境本报记者 蒋韡薇

  “你是我们养活的,我是纳税人,你凭什么赶我出去?”站在重庆市总工会办公室,周立太瞪圆双眼,声音因愤怒而响亮。 这番话显然震怒了重庆市总工会。本来周立太来这里是寻求帮助的。

  “这下砸了!”一位与周立太一同来的民工暗自担心。

  周立太,执业律师。2004年12月,他代理了83名工人因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与用人单位——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安公司)的劳动纠纷。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先收83名工人共21万多元的仲裁受理费才肯立案。

  83名工人原本在长安公司从事喷漆、打磨等工作,现在全部被解聘。工人们以经济困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缓交处理费。按重庆市有关规定,出具困难证明的权力在工会手中。

  2004年12月27日,周立太和两名工人代表前往重庆市总工会,请求出具困难证明。市总工会让他们到县以上工会出具证明,并且要出示低保证明。

  周立太当即提出反对意见:长安公司是重庆地区大型企业,应该归市总工会管辖。重庆市总工会对困难职工的界定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来自农村的83名民工,显然不在此列。

  双方唯一一次面谈以吵架告终。2005年1月4日,83名工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总工会5日内出具困难证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程洪亮是这83名工人中的一员,几年前他就从媒体上听说过周立太,“他可是个名人,一贯替民工打官司”。

  9年前,周立太在深圳代理过四川民工彭刚中断手案。此前,民工断一只手,只能得到3万多元的赔偿。是周立太的成功辩护,使彭获得了17万元的巨额赔偿,并创造了中国工伤赔偿假肢更换费的先例。此外,他还代理过刘涛诉深圳金龙毛绒布织造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件,使刘获得158万元的赔偿,创下了国内工务赔偿的最高记录。

  9年来,周立太代理的民工维权案件已超过5000例。许多民工仅在114查问台询问“周律师”就能找到他。为此,周立太有了“民工保护神”的美誉。但是,这位“民工保护神”,却在去年将他代理过的民工刘朝正告上法庭。

  刘朝正和周立太,原本站在同一战线。2002年,刘因工伤导致二级伤残,聘请周为律师。经协商,刘无需先付律师费,待官司打赢后,支付所得赔偿的20%作为律师费。在法院主持下,刘朝正与被告达成调解,一次接受了对方11.5万元的赔偿。刘没有通知周立太,也没有支付律师费,偷偷回了老家。

  这样的事,周立太遇到过不少。事实上,他代理的第一个民工工伤索赔案的主角——彭刚中,也没有支付律师费。周立太出示了一份名单,欠律师费的民工多达161人,总额超过500万元。

  这一次,周立太没有像以往那样隐忍,他选择了打官司。

  刘朝正拒付律师费,是觉得“律师没有全心全意帮我”。开始,周立太根据刘朝正的伤残鉴定等级和他本人提供的月工资水平,向法院提出35万多元的赔偿。开庭后,刘朝正应被告要求又做了一次伤残鉴定,由原来的二级变为一级。按照相关规定,伤残鉴定的级别高了,索赔金额就应该增加。但是,周立太发现刘朝正虚报了自己的月工资数额,便将索赔金额由35万多元调整到32万多元。正是这3万元的差距,使刘朝正对周立太这个“民工保护神”能否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产生了疑惑,进而瞒着周立太,接受了对方一次性支付的11.5万元赔偿金。

  “当初实行风险代理,实在是迫于无奈。”周立太解释说,“那些民工都没有钱。我先不收律师费,约定等他们拿到赔偿,扣除3万多元后,剩下的部分再按20%—30%的比例支付律师费。”而这一办法,并不违反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

  每每回忆在深圳的岁月,周立太就忍不住心痛。“要知道,那些工人当初都是被工厂赶出来的,没钱也没住的地方,是我收留了他们。”

  开始,周立太租了一间9平方米的小屋,到后来租了两层楼,里面挤满了没有手的伤残工人。据统计,他前后共收留过200多人,时间最长的居住达500多天,所有的饮食起居,都是周立太付钱。

  每天,周立太挤公交车去办案,受尽冷落和白眼。这些也并不在乎,可是一个又一个受过他恩惠的民工,在拿到赔偿金后溜之大吉,着实刺伤了他的心。

  一个被他收留的民工,甚至把风险代理协议交给了法院和企业。“我和他们签订的风险代理是打赢才收钱。有一次,法院故意判我输,然后把这些民工叫到隔壁的一个法庭,给他们发支票,名为生活补助费,数额就是我起诉的数额。他们就是要看,你周立太收不到钱,还替不替民工维权?”

  这让周立太产生了一种被出卖的感觉。他清楚地记得,有关部门请来了电视台,风风光光地拍新闻,而他只能在门外旁观。有关部门准备了车辆,把这些民工直接送往车站码头,一个名叫杨福发的民工,揣着支票,昂首从周立太面前走过,连招呼都不打。

  周立太一个人拎着几十份卷宗回到出租屋,大哭一场。“你想想,早上我们还几十个人浩浩荡荡一起去法院,打了十几辆出租车,车钱都是我付的。”

  每一次有民工卷款逃跑,周立太都觉得自己就是那个愚蠢的农夫:好心收留冻僵的蛇,反被蛇咬了。“他们是身体上受害,我却是心受伤啊!”

  民工张大云,在接受采访时大吹周立太,可一拿到25万元赔偿,立刻溜了。周立太为此搭进5000多元的路费和诉讼费。那一晚,他喝了一斤多白酒:“干脆让我醉吧,在深圳算了。”

  周立太舍不得离开深圳——这个造就了他的城市,但他最后不得不离开深圳,因为替民工打官司,使他在深圳举步维艰。他打开档案室的柜门,几千个案卷整齐地排列着:“每一个卷宗之中,都有一个断手的故事。这几千个卷宗,见证着深圳经济高速发展的血和泪。”

  也有人气愤地指出,周立太是发民工财的黑律师。对此,他反驳,我既不是神,也不是雷锋,我是一个律师,打官司收钱天经地义。

  “前段时间,好多人包括记者,说我对民工不好。我既不是他爹又不是他娘,也不是他爷爷。我是一个律师,我的责任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法律帮助,使他们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每说到这些,周立太总是忿忿不平。他认为,很多民工拖欠律师费,并不是因为家境困难,而是不诚信。民工周信国用赔偿的钱盖起了全村最好的房子,但是,他就是不肯付律师费。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助理袁建明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这一类型的官司,是一个简单的重复劳动,所依据的法律都是一样的。这样一种简单劳动,要收取人家那么高的费用?你说他是为自己谋取利益,还是为伤残人员谋取利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也说:周立太把自己装扮成打工仔的救世主,通过媒体不适当地宣传自己来谋取私利,是很不道德的。

  这俩人都曾是周立太的老对手。周立太代理的案件,最多的也是在宝安区。在深圳,周立太曾经代表外来民工600多次将有关劳动部门上法庭。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学者,正在研究周立太。和周生活了一个多月后,他说,周立太的缺点在于太直接,很多人不接受他的工作方法。一位熟悉周立太的记者说,他有为民工仗义直言这一面,也有本身劣根性的一面,两者同时并存。一位在法庭上和周立太多次交锋的律师,形容起周立太“一言难尽”。周立太听后哈哈大笑,“我喜欢这个说法”,他说。“周立太告企业一帆风顺,可一告政府就失灵了。”在研究了周立太所有的案件档案后,政法大学这位学者得出这样的结论。

  2001年4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制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简称79号文),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者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因为79号文,周立太代理的几百起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金的官司,悉数被驳回。周立太向重庆市法制办递交了建议撤销79号文的申请,他认为79号文只是一个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却排除了公民获得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违反了《宪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为此,两年前他就状告重庆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后来,法院作出行政规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了。

  周立太回忆说,下达裁定前一天,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口头对他的申诉进行了答复:法制办审查后认为79号文确实违法,应该撤销,但是鉴于种种原因,目前还不能撤销,希望他理解。

  此次,状告重庆市总工会,周立太似乎又回到了两年前的窘境。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周立太前往渝中区法院递交有关材料,并等待答复。

  “工会本来就是维护工人权利的组织,我也是维护工人权利的。我们为什么就成为对立的双方呢?”对此,周立太十分不解。

  在周立太办公室门前,贴着一幅巨大的招贴画:黑色的底板,只有两个白色的大字——“挣扎”!周立太觉得这就是自己的生活现状。2003年,因一直收不回律师费,他办公室的电话5次因欠费停机。

  周立太的办公室,斜对着重庆市火车站。“哪天我不做律师了,还回家种田去。我户口还在农村老家,还有责任田呢。”他说,“做农民不丑!”

  上录两则报道,讲述的是被誉称为“民工保护神”的周立太律师的故事。透过这两则报道、尤其是后一则,我们固然会觉得那些拿了赔偿款、甚至是放弃原先约定而背叛周立太律师与厂方“私了”并拿了点钱就走人,从而不付任何律师费的民工很不应该;周立太律师为此而产生出“一种被出卖的感觉”,并说他自己很有些“忿忿不平”,我们很感到可以理解。然而,深入探究一下,问题绝非如此简单:其一,号称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由一个小渔村而发展为世人瞩目的大都市,其所取得的成绩和超乎人们想象的发展速度,其实不过是建筑在劳动者所付出的辛勤劳动以及汗、血、泪乃至生命基础上的,打开周立太律师“档案室的柜门,几千个卷宗整齐地排列着”,“每一个卷宗之中,都有一个断手的故事。这几千个卷宗,见证着深圳经济高速发展背后的血和泪”!其二,不是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吗?为什么由于周立太律师“自1997年起,在深圳为800多名断腿断手的打工者打官司,去年8月(2001年8月)他又为56名被非法搜身的女工提供法律援助,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就遭到来自于司法部门的“责令停业”而成为一位“黑律师”,以至于深圳成了这位律师的伤心地?这深圳是否还属于社会主义中国的辖地?为什么竟敢如此无法无天?!其三,重庆市总工会手里有个“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只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那部分职工,农民工不在此范围之内,自然是不管的,而一定要维护合法权益,可以,拿钱来吧,——先收21万元!我们不知道这是哪家的工会?!其四,“法院故意判我输。然后把这些民工叫到隔壁的一个法庭,给他们发支票,名为生活补助费,数额就是我起诉的数额。他们就是要看,你周立太收不到钱,还替不替民工维权?”如此一个同被告勾结起来,教唆原告,出卖律师,目的是将真诚地为打工者维权的律师搞垮的法院,我们不知道是否还应称之为人民法院?如此之社会还该标榜“法治社会”吗?!……显然,由这两则报道之表象揭露出的实质,绝非仅仅只是一位出身于农家、有着人的良知良能良心的律师陷入了维护打工者权益窘境的问题,而是我们整个社会是不是把农民工当作人来看待、是否承认并进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是我们所处的这社会究竟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

  这成了我们的困惑,成了我们渴望得到解答的问题。然而,对于问题的解答并不能够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还是去看看报载资料吧:

  进城务工青年权益保障亟待加强有数据解读:进城务工青年地位与贡献极不相称 ■数据来源:共青团广东省委调查报告

  □进城务工青年对广东省GDP增长的贡献率高达25%以上。

  □广东省现有2629万进城务工人员,其中85%以上是青年,进城务工青年人数约占全国总数的四分之一,居各省份之首。

  □65.5%为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普通工,劳动保护条件差,工作环境差。 166

  □80.5%的人每天工作10—14小时,47.2%的人没有休息日,少数人能领到每小时不足3元的低微加班费,大部分人没有加班费。

  □超过半数的务工青年每月只有400—800元的微薄收入,而且很不稳定。他们所在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64.4%存在着拖欠工资、克扣或拒发工资的现象,有的务工青年辛苦1年,血汗钱却被无限期拖欠。

  □有31.5%的企业(工厂)老板对员工有打骂现象,严重侵犯了务工青年人身权利,工伤事故大量发生,大多数伤残事故受害务工青年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37.4%的进城务工青年认为人身安全权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

  □只有23.4%的务工青年了解或基本了解劳动法。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青年只有22.4%,参与社会保险的只有26.2%。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33.2%的人感到孤独无助,24.3%求助于亲戚朋友,14.5%去找所在单位,13.3%去找工、青、妇组织,只有14.7%选择去找行政司法部门。

  □67.1%的进城务工青年认为业余文化生活枯燥无味,发出“苦闷”、“无聊”的呼声。当父母、亲戚从家乡打来电话或到工作单位门口探望时,54.5%的企业(工厂)“绝对不允许”接电话或接见。

  ■解读:事实说明,我国有不少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进城务工青年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政府部门对进城务工青年受侵犯的案件监管力度不够,有关法律滞后,户籍制度、劳动就业政策、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种种局限,都是进城务工青年权利屡受侵害的症结所在。

  (见2002年1月25日《中国青年报》)

  “王斌余悲剧”告诉我们什么宋振远 傅丕毅 孙玉霞

  农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还遭到打骂,在极端绝望的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一审被判死刑。9月4日新华社“新华观点”专栏首先报道此事后,社会舆论一时热评如潮。

  社会学家:案件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发生,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突出问题。

  今年72岁的中国社会学硏究会会长、著名学者陆学艺 ,看到有关王斌余案的报道彻夜难眠。他为此专门约见“新华观点”记者说,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恶法(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

  陆学艺说,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任,可能也不只是被杀者的责任。王斌余的一句话振聋发聩:“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这清楚地表明,就农民工解决农民工问题行不通,一些体制性障碍必须得到彻底清理,比如户籍制度、农民工的身份和待遇等。现在,人们的目光只有同情远远不够,社会需要更具体的行动。

  陆学艺说:“农民工是什么?是工人,不让当城市居民;是农民,又主要在城里工作。”因此他们就成了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的边缘人。近些年煤矿为什么死那么多人?人们忽略了根本的一点,即与过去的国有工人不同,现在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工。他们被当作“贱民”任由私营矿主摆布。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正因为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社会地位。说白了,农民工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包括“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都必须深刻反思,尽快改革。

  法律专家:这一类案件暴露出弱势者权利“救济渠道”的缺失。

  王斌余案在法律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法律专家从法理、民意、政治等诸多方面分析认为,鉴于王斌余案的社会背景复杂,处理起来应慎重。

  一些法律学者坦言,作为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王斌余是被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但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那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对于一些网民甚至学者主张不宜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也有个别法律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一位法律界人士撰文说,对一个死囚犯,民意竟然表示出广泛的同情,这从法律上说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但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成千上万网民的质疑淹没。一些法律专家也明确表示,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北京学者陈步雷的看法较有代表性。他发表《由王斌余杀人想起了蒋爱珍》的文章说,王斌余杀人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在很多方面有相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蒋爱珍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一些法律专家分析说,王斌余一类的案件暴露了一个共同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成本如何分摊?事实上,应当由包括弱势者在内的社会去承受,而不仅仅是王斌余们个人的责任。只有将此类案件置于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社会条件下理解,甚至要联系政治因素,才能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工会: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是造成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新近发生的“王斌余悲剧”,成为9月15日在浙江义乌召开的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的热门话题,来自各地的工会负责人在反思:工会维权能否让“王斌余悲剧”不再重演?

  负有维护农民工权益职责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王斌余悲剧的原因之一。南京市总工会主席陈四明说:“平时政府部门开会,劳动、司法、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组织,都能捧出厚厚一堆材料说明自己是如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但是,王斌余悲剧还是发生了。全社会、各个职能部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要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系统,农民工找到一个部门,就等于找到所有部门,大家合力来为他维权,千万不能互相扯皮,造成齐抓共管等于谁都不管的局面。”

  一些与会的工会主席向记者坦言,工会应该为农民工维权,但现在的状况不容乐观。去年全国各级工会会员超过1.3亿人,但是农民工会员只有3500万人,仅占农民工的三分之一。农民工的维权渠道并不畅通。

  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李滨生说:“一个农民工权益受损,看起来是单个个案,但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却是全局性的。工会除了要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外,也要加强个案维权。如果工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矛盾就不至于激化。工会不维权,农民工就会求助于老乡会等一些非正规组织,或用非常规手段甚至极端方式维权,王斌余悲剧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义乌市总工会主席陈有德说:“看了王斌余事件的报道,每一个工会干部都应该心痛。他是个非常淳朴善良的普通人,最后却犯下了法律不可饶怒的罪行;他很辛勤地劳动,却得不到应得的工资;去讨要工钱,人格还受到侮辱。王斌余找不到地方去说话、说理,没有人给他指引道路。只要工会能给他点温暖,只要工会能主动替他代言,为他维权,悲剧就不会发生。”

  (2005年9月20日《工人日报》)

  9月5日《新华每日电讯》又刊发了王斌余的心酸告白:

  我出生在甘肃省一个小山村,常年干旱,家里收成不好。我6岁时妈妈就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难,一家3口人都挤在一个大坑上。我小学4年级时就辍学在家。弟弟二年级也辍学了。

  经村里熟人介绍,我17岁到甘肃天水市打工干建筑活,一天工资11.5元,扣除4元伙食费,最后可以拿7.5元。随后,我14岁的弟弟也到这里来干活了,他一天拿5元。我们吃的是土豆、白菜加面,啥菜便宜就买啥,住在用木板支起来的大通铺上,几十个人挤一间。

  有一年春天,我在2米多高的地方打钢筋,掉到了下面7米多深的井里,都是稀泥巴,差点淹死。后来大家把我拉上去了,我总算逃过一死,却大病一场。老板不给我看病,只给了几片感冒药。

  2003年8月起,我一直跟着包工头陈某干活,他揽的都是又脏又累又危险的活。在石嘴山一家电厂做保温工时,一天工资27元。保温用的玻璃纤维扎得人浑身起红痘痘,我们忍受不了,老板就骂我偷懒。

  吴华是工地的负责人。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我们平常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

  我们工资一般都是年底结算,平时我们用钱只能找他借。可即使结算清了工钱,仍要扣300元的滞保金。

  去年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了交医疗保险,结果有病根本拿不到。我胃病花了1000多元,还是自己掏的。

  今年5月,父亲因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只给50元。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

  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说起来我也是坏人,不应该把别人弄死了。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我希望社会能更多关注我们农民工。

  (引自2005年9月9日《报刊文摘》)

  王斌余17岁就开始为生存而背井离乡,到城市打工。“他是个非常淳朴善良的普通人,最后却犯下了法律不可饶怒的罪行;他很辛勤地劳动,却得不到应得的工资;去讨要工钱,人格还受到侮辱。王斌余找不到地方去说话、说理,没有人给他指引道路。最终“实在忍受不了”老板、包工头一伙欺凌的王斌余,被逼无奈地“拿刀连捅了5个人”,杀人伤人,触犯了法律,由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变成了死囚。这确乎是一个悲剧,一个在社会主义社会本不应该发生的大悲剧!各方各面有一定责任的人都为这悲剧而骚动了起来,都在分析造成这悲剧的原因,探求如何杜绝这类悲剧的途径。社会学界、法律界及工会界方面人士所说的话并非全无道理,但都没说到根本处。在我们看来,真正最值得分析研究的首先应该是究竟是谁、是什么原因把本应是社会主义共和国主人的工农劳动者沦变成了弱势者,并且使他们“找不到地方去说话、说理”,当然更没有人给他们“指引道路”?不搞清这问题,不根本解决这问题,而在把吴新国、吴华之流的老板们吹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将工人阶级沦变为雇佣劳动者、王斌余们这样的“边缘人”更被当作“贱民”任由资本家摆布的社会背景下,呼吁建立所谓“有机系统”、形成什么“全社会的合力”都只能是空谈,“王斌余悲剧”自然也就无法完全杜绝。

  当然,像王斌余这样以极端方式维权而酿成悲剧的尚属极个别的典型事例。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着强烈的乡土观念和地域意识的农民工主要寻求的是老乡之间的相互帮助。下录资料,反映的就是这情况:

  “老乡帮老乡,很快结成帮”——该怎样看待“民间维权会”?利益表达宜疏不宜堵

  政府满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自然会化解

  《瞭望》杂志第20期刋登记者专稿说,泉州市是我国外来工主要聚集地之一。近年来,通过地缘、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维权会”在这个市急剧增加,一些“老乡会”、“战友会”等逐渐演变为农民工维权组织。

  “我们是义务帮老乡维权。”36岁的吴根发是福建省宁化县人,退伍后在泉州工作。通过多次老乡聚会,吴根发成立了一个未经批准的宁化县商会泉州分会,这个组织不收取会员费,在泉州一带很有影响,目前正式登记的“会员”有300多人,而宁化在泉州市的3.5万多打工者郝是它的潜在会员。吴根发也成了没有正式打出旗号的“主席”。

  去年11月,一位叫王洪彬的宁化打工者,因资方晋江市陈埭镇庵上村鸿波鞋业有限公司克扣工资,久索不还,愤而泼汽油自焚,造成全身80%烧伤,生命垂危,厂方不仅置之不理,反诬陷其是“纵火犯”。吴根发得知消息,带领300多老乡与厂方交涉,双方言语不和打了起来,厂长被揍了一顿。最终厂方支付了王洪彬的医疗费十多万元,还给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泉州,记者所接触到的各方人士均懂得“民间维权会”的厉害:索要拖欠的工资、受伤索赔,“民间维权会”一出面问题都能解决。晋江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劳动站负责人士说:“民间维权组织去找厂方讨工资比我们容易多了。”

  “老乡帮老乡,很快结成帮。”当外来工只有通过老乡串通起来进行维权时,类似的“民间维权”组织才有了产生的土壤。

  如何看待上述“另类维权”行为?《瞭望》杂志刊登短评指出: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对于种种农民工维权组织,若处理不当,可能使之变得越来越“另类”,甚至有可能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文章说,应该看到,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出现,有其强大的现实背景,那就是农民工的利益确实容易受到损害,而不容易得到保护。党中央再三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当的、必要的。政府部门应以种种手段,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一旦政府满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类维权也就没有生存的必要,对社会的“潜在危险”也就自然化解了。

  (录自2005年5月20日《报刊文摘》)

  如果说这种“民间维权组织”是非正规的,那末,也有农民工通过自身的维权实践深切体认到个人力量的微弱,因而依法申请组建农民工工会,将工友们组织起来捍卫自身权益:

  王晓桥申请建立农民工工会捍卫权益湖北省云梦县总工会批准当地第一个农民工工会成立本报记者 彭冰

 

  9月14日一大早,从湖北到东北打工多年的王晓桥,走进了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总工会的办公室。一个月前,王晓桥带领20多个在抚余县打工的同乡兄弟自发要求成立农民工工会,今天,他正式来“找组织”确认身份。

  “有了自己的工会,我们农民工就能齐心协力,‘抱团’维权了!”顺利办完手续后,激动的王晓桥马上打电话给记者报喜。 38岁的王晓桥,脾气很倔。1987年,他离开老家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赴东北打工,到现在,已经有了18年的农民工“工龄”。王晓桥说他喜欢东北,“更适应”东北的气候,他也不再把自己当农民看,而自称为“非农业化产业工人”。提起自发组织同乡打工者建立工会的经过,他说“一场讨薪官司,把我脑袋瓜子打清醒了”。

  王晓桥说的那场官司,耗费了他667天时间,也让他伤透了心(本报去年12月曾有报道)。

  2002年5月,王晓桥率20余名乡亲到吉林省某工地打工,工种是抹灰。同年7月完工后,大家却只得到一张4.85万元的集体工资欠条。2003年1月,王晓桥怀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通知》,走上讨薪之路。两年内,他先后找到吉林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劳动局、市建委、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市信访办、市长公开电话、法院、检察院、市政法委、市人大、区人大、法律援助中心、省长公开电话、吉林省人大、湖北省人大等几十个部门,最后一直找到国家建设部,才终于为兄弟们讨回来4万元欠薪。可他自己的工资却被克扣,而且,为打这场官司,他出钱、误工又搭进去近4万元。事后,王晓桥为追讨自己的工资及讨薪误工费,又无数次往返于各部门之间,但始终没有着落。

  “这场官司,让我看清楚了一些地方官员对农民工的歧视和推委,国家有那么好的政策,可落实起来却那么费劲,靠一个农民工单打独斗去维权,太难了。人多力量大,有一个组织,才能更好地捍卫我们的权益。”王晓桥称自己“吃一堑长一智”。

  在讨薪打官司的过程中,王晓桥买了很多书,也从报纸、网络上搜集了很多资料,渐渐地,“工会”这个词深深烙在他心坎儿上。“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我们农民工主要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是产业工人的一员。农民工能不能也成立一个工会呢?”王晓桥决定尝试一下,他找来几个同乡的打工兄弟商量,可一提这话茬,大家都不是很积极,普遍抱着一种怀疑态度。

  “农民工比较分散,流动性强,纪律性差,没太多文化,衡量事物的唯一标准是个人利益。”王晓桥告诉记者,他事先也预料到了这种乏人响应的局面,但他认为,只要让兄弟们认识到“什么是工会”,意识到“加入工会,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就会得到支持。所以,一有时间,他就和大家一起谈论工会的事儿。

  真正让大家转变态度的,是王斌余案件。这个因数次讨要工钱未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自首,最终被判死刑的农民工兄弟,刺痛了王晓桥身边的农民工。一段时间以来,王斌余案是大家劳作之余讨论不休的话题,他们最后统一了认识:“团结就是力量,我们需要有个组织,为大伙维权,替大伙说话。”

  成立工会组织,必须有一个依附体,或者依附于某个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依附于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组织,王晓桥找到了家乡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的工会,申请成力农民工工会。在《建会申请书》中,王晓桥写道:“民工在讨薪的过程中是何等的艰难和无奈,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为了我们的兄弟姐妹不再走上访之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在外务工者要求建立工会组织……我们不仅要有准确的身份界定,还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希望县总工会依法审查,批准建会。”

  王晓桥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建立农民工工会,确实让云梦县总工会有点儿意外。云梦县总工会组织部戴希彩告诉记者,县总工会接到申请后,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沙河乡党委也非常重视这件事,最后县总工会批准王晓桥依附乡政府成立了农民工工会,这也是当地第一个“农民工自发要求,经批准成立的农民工工会组织”。因为王晓桥和20多个加入工会的同乡都常年在东北打工,因此他们的这一个工会被批准命名为“云梦县沙河乡农民工工会联合会东北办事处------分会”。

  拿着云梦县总工会的文件及获准使用的公章,王晓桥找到了目前打工地点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总工会进行衔接,在这里,王晓桥再次得到热情接待。扶余县总工会副主席楚瑞民告诉记者,根据全总精神,扶余县去年组织建立了3个建筑工地上的临时农民工工会,但主动找上门来的,王晓桥也还是头一个。

  (2005年9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王晓桥这位农民工认识到“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我们农民工主要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是产业工人的一员”,这是他具备了一定阶级觉悟的表现。而艰难讨薪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地方官员对农民工的歧视和推委”以及王斌余案的刺激,又使他和他的同乡打工兄弟们认识到“靠一个农民工单打独斗去维权,太难了。人多力量大,有一个组织,才能更好地捍卫我们的权益”。幸好云梦县总工会等热情接待,顺利批准,于是有了云梦县第一个“农民工自发要求,经批准成立的农民工工会组织”;如果云梦县总工会等像那些“地方官员”似的“对农民工歧视和推委”,王晓桥和他的同乡打工兄弟们又该怎么办?

  这些年来,在农民工维权斗争实践中产生出了一些充分体现出时代特征的代表性人物。下录两则报道的主人翁,即堪称典型:

  为讨回120元钱的拖欠工资,农民工张志强穷尽一切法律途径,终于如愿;从此,他拿起法律武器,成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的免费律师;他今生最大的愿望是,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成为——

  农民工利益代言人本报记者 刘元

  有一天,在北京的一个媒体见面会上,代人讨回工资的“农妇明星”熊德明,激动地讲述她的首次温州维权之行:她先给温州市委书记写信,希望上级对她代为举报的单位查处,然后亲自去讨薪。

  话音刚落,有人操着四川腔的普通话接道:“你的发言,给我的感觉是,在中国这个社会,走正常的法治渠道维权,不如像你走名人渠道。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误导,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要成为名人,然后才能解决问题。”

  众人循声望去,说话的是位眼睛亮亮的小个子男人,他不客气地问熊德明:“你不觉得你是在利用名人的身份谈判?你这样做给通过法律维权的人很大的压力,因为弱势群体都会考虑通过名人、通过媒体来解决问题。”

  会场陷入长久的沉默。

  会后,这位不起眼的男子被记者团团围住。“你今天是带着困惑和愤怒前来阻止熊德明?”有人问。

  “可以这样理解。”他静静地点点头,带着些不以为然,“我认为她这种方式给社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压力。如果什么事情都只能通过人治解决的话,还要法律干什么?我认为这对法律是一种不尊重。”

  这男子叫张志强,对熊德明做法的异议,来自他20多年的打工经历和近4年的讨薪经验。他不是名人,惟一能够依靠的手段,只有法律。

  20多年前,15岁的张志强从四川仪陇贫穷的深山沟里出来,走南闯北,捡破烂、蹬三轮、做小买卖、伐木开荒、修路架桥、建筑装饰……为养家糊口什么都干。

  3年前,他孤身来到北京,凭着瓦木工的手艺,在工地每天干13个小时的活儿,住在人均不足1平方米的工棚。可是,4个月下来,换了4个老板,他却没拿到一分钱。找老板交涉,没人拿正眼瞧他。

  倔犟的张志强急了,决定拿其中一个经理“开刀”。他去找劳动局,对方说不受理个人投诉。他又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家让他直接上法院。

  工钱都没有,拿什么打官司?他只好自己赶鸭子上架,开始学着写起诉书、辩护词,直至自己当庭辩护。

  那段时间,他常常骑着一辆借来的破自行车,顶风冒雪一个半钟头,从北京丰台区蹬到石景山区法院,每次到法院时手脚冻得伸不直,说不出话,得坐一个钟头,才能缓过劲儿来面对法官。

  苦苦撑过了3个月审理、两次开庭,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法院认为:“张志强与被告间的行为应为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驳回起诉。”

  花了近千元,却告错了人,张志强咽不下这口气。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打工仔,一边自学法律,一边关注其他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利用晚上的时间,他趴在工棚里,吭哧吭哧写出3万多字的《农民工生存报告》。

  其实,张志强瞧不起熊德明并没有多少道理,他这次几近夭折的讨薪经历,恰恰是在媒体的帮助下,方获成功。2003年底,在中央电视台的摄像机下,张志强终于拿到了被拖欠一年半的120元工资。但也正因为如此,才促使他思考这样的问题。

  “为什么我走法律程序,一年半都拿不到工钱,媒体一报道,有关部门立即立案,还提前把钱给我?”他一点也不为此高兴,倒觉得结局十分可悲。“那些单位怕媒体却不怕法律。其实,一个公民最终拿起的武器应该是法律。”

  他认准了这个死理,坚持走法律途径,终于讨回了另外几笔被拖欠的工资。渐渐地,张志强在京城农民工中间有了一些名气,一些拿不到工钱几乎绝望的农民工,纷纷找上门来。他来者不拒,凭着那点儿自学的法律知识,成了农民工的免费律师。

  谭军彦就是四处打听着找到他的一个。她是河北农民,在北京某高校食堂打工。“都说我勤快,能吃苦,4年里我什么杂活都干。可我怀孕了,他们就把我辞了。”

  “你跟学校签过劳动合同吗?”张志强问。

  “签过。”

  “国家对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劳动权利是有法律规定的。他们辞退你,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在不行还可以打官司。”张志强给她支招儿。

  “我们家谁都不懂法,哪敢打官司?”谭军彦哭哭咧咧地说。

  张志强帮她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却被裁决为:高校的行为合法。无奈,张志强只能再拾“法律的武器”。法院最终判决:谭军彦是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大学依法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谭军彦支付双方劳动合同续有期间的工资4505.40元;大学未支付上述工资,缺乏正当理由,已属于无故拖欠,须依法加发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26.35元。

  “很多人开始对我半信半疑,因为我既不是律师,代理诉讼又不要钱,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我只有用成功的案例来证明我行。”张志强两眼放光,一脸自信,“我接手的案子基本没输过。”

  去年,北京高校进行后勤集团化改制时,许多在高校后勤干了10年甚至20多年的农民工,都被高校强行终止了劳动合同,生活漂泊无依。谭军彦的胜诉,让他们重新燃起了希望。

  这是一群长期被剥夺休息、休假权利的人,工资甚至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要提什么福利。毫不犹豫,张志强再次拿起了他的“武器”。或调解、或起诉,最终,70多位外来农民工根据不同工龄,每人都得到了一次性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少的6000元,多的1.6万元,有的还拿到了养老保险金赔偿。

  一年多来,张志强接了几十宗案子,涉及上千名外来务工人员,还要兼顾给农民工讲法律知识,忙得四脚朝天,“就没在夜里12点前睡过觉。”他说。

  在京城农民工中间,张志强现在已小有名气。可他却努力淡化着这种名人色彩,“我要用行动告诉农民工们,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自己打官司。《劳动法》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如果我们自己都不去维护,不合理的状况就永远无法改变。”

  长时间对进城农民工生活状况的关注,使他对法律的痴迷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一听‘农民工’三个字,我就特兴奋;一看到国家对农民工出台新政策,我就剪下来存着;只要参加有关法律的会,我不发言就憋得慌。嘿嘿。”

  在《劳动法》实施十周年之际,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等权威部门召开了《劳动法》理论研讨会。研讨修改和完善《劳动法》,起草、修改《合同法》、《保险法》和《促进就业法》等单行法。

  会上,高级政府官员和法律专家学者云集,仅有的4次征求建议发言的机会,被张志强抡了3次风头。

  “现在的《劳动法》就像一条残缺、破烂不堪的马路,我们是把它扩建成宽阔、高速的大路,还是去建更多的单行道呢?”他上来就发问。

  接着,他振振有词地说:“我感觉现在政府是哪儿痒,就挠哪儿。制定越来越多的单行法,会给司法带来重重困扰和阻碍。在现实的劳动争议案中,很多条例、规定,相互矛盾、撞车,法官很难依法正确判决。与其制定许多单行法,不如把法律系统化。”

  他还建议:“立法过程中,应大量征求劳动者的要求,让立法保护的对象共同参与。”

  在多数人眼里,这个38岁的、瘦弱的农民工不过是一介草民,但张志强自己不这么看。在他的词典里,没有“草民”,只有“公民”。这个曾经只有讨回自己百余元工钱的卑微愿望的农民工,现在却滋生了更大的“野心”------当选全国人大代表。

  “每年我都关注两会,发现个奇怪现象:近3000名人大代表中,80%以上是政府官员和各界精英,真正的人民群众太少啦!中国现在有1.2亿至1.6亿的农民工,而他们几乎没有自己的人大代表。”

  没人拿他的理想当回事儿。可在他,却像个即将实现的真事儿似的。“假如我能当选人大代表,第一要为农民工说话,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督促政府切实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第二要监督用工单位,保证依法雇佣,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这个理想的鼓励下,张志强时刻觉得精力充沛。“我现在手头有9个案子,社会保险的、意外伤害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的、性骚扰的……都起诉了。”

  除此之外,他还忙着到北京的各级法院寻找近两年涉及家政工的案例,准备和律师、专家共同起草一个《北京市家政工保护条例》,并推动政府尽快出台。“上海、深圳已经有了。”他对此充满希望。

  张志强颠沛流离的打工经历,以及他传奇般的维权历程,吸引了一位研究社会变迁史的西班牙学者。她找到张志强,提出要长期跟踪,然后为他写本书,名字叫:《一个进城打工仔的经历》。

  (2005年7月20日《中国青年报》)

  5年帮外来务工青年讨回工资320余万元 “民工家长”陈明钰本报记者 崔玉娟

  “直到现在,我都没有享受过正式人员的待遇。”这句话从陈明钰的口中说出,就像一句玩笑话。

  这个打了近10年工的陕南小伙子,即使如今当上了记者,也经常被人叫做“民工”。因为这10年里,他的命运一直跟“民工”这个字眼联系在一起。

  2000年11月13日,全国第一条服务进城务工青年的免费法律维权热线“小陈热线”开通。5年来,接到电话两万多个,帮务工人员讨回工资320多万。陈明钰就是这条热线的创始人。后来,小陈又组建一个“工友之家”,自称是一个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家长”。

  的确,眼前的陈明钰,个头不高,也没有特别出众的口才,不像是个非常强势的有权威的家长,但他却具有如此大的凝聚力。他的工友贺强告诉我:“小陈是个非常执着的人。”陈明钰告诉我,他不甘屈辱,才一步步走到今天。

  上学时,小陈学习成绩也不差,但是高考落榜,“看着同学们都上学去了,心里挺不是滋味”。陈明钰不甘心,就开始搞科学养鸡、种草药。“那时候,真是跟鸡吃住在一块儿。”但是,最终还是失败了。

  陈明钰去挑水的时候,村里人见他就故意问:“你的鸡什么时候下蛋啊?”他的自尊心受到强烈的打击。

  “我一心想着搞点新东西,想致富”,但是经受了几次打击,尤其是身边人的奚落,陈明钰觉得“待不下去了”。

  于是,1994年4月,带着仅剩的64元钱,陈明钰北上青岛打工。像其他外来务工人员一样,经历了1顿只吃1个馒头、睡侯车室的日子,陈明钰在一家工厂的食堂找到了1份每月60元工钱的差事,此时,他身上只有1块4毛钱。

  此间,他一直睡在工厂浴室的男更衣室,直到有一天,女更衣室的熨斗丢了,有人怀疑到陈明钰的头土。

  “我感觉受到莫大的侮辱。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干了。”此后,陈明钰又在易拉罐车间的流水线上当过工,暂时稳定下来。但是,跟那些当年考上大学的同学一比,总觉得“低人一等”,于是又动了自学考试的念头。

  陈明钰知道自己的软肋就是怕受侮辱。于是把要自考法律的事情广而告之,给自己施加压力。

  边赚钱、边学习的日子让陈明钰终生难忘。遭过别人的冷眼、被人从破房间里赶出来过、与厕所隔墙而住……“但是那段日子很充实,我也很快乐。”

  1998年5月,陈明钰再次失业,靠朋友每月100元的接济挨了近1年,次年4月,他通过了全国自学考试法律专业14门课程的考试,拿到山东大学法律专科毕业证书。

  “学了法律,我找到了法律的乐趣;打过工,我知道工友们需要帮助。”陈明钰介绍说,那时候很多单位不跟他们签合同、拖欠工资,甚至有的工友买了东西上了当都不知道到哪告状,于是萌生了开一条进城务工青年法律服务热线的想法。

  在朋友的帮助下,热线开了起来,但并不被看好。劳动局的人说:“我就不信他能开3个月。”

  “但是我这条热线得到了工友的认可,有时候在路边上看到我就让我当场帮他们写诉状。”陈明钰觉得很满足。

  事实上,陈明钰根本不敢把人往自己的住处带。有时候拿起电话来,对方就“嘿嘿”的阴阳怪气一通笑,有时候出去帮人要钱,人家就放狼狗,甚至有人约他出去“面谈”。

  但是,“小陈热线”坚持了下来,他帮助到青岛务工青年刘淑受进行了7次法庭诉讼,终于认定了工伤待遇;经过数十次的耐心劝导,使欲跳海自杀的河南青年王敏找回了生活的自信;劝说几个因为被克扣工资情绪偏激的打工青年相信法律,依法讨回工资……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进城务工青年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好,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电话越来越少,更多的务工青年把“小陈热线”当作自己的知心人,索性,小陈依托热线先后建立了外来务工青年团支部、“小陈热线”服务社、“工友之家”,想方设法为务工青年展示自我、融入城市创造条件;免费借阅图书、开办讲座、组织文体活动。

  “看到别人快乐,我就快乐”。至今,陈明钰仍然靠在报社打工赚的钱简单地维持着自己的快乐。有工友说:“你要是开个饭店,我们都去你那吃饭。”小陈一笑而过:“我不能那样做。”

  (2005年9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教育人,实践锻炼人。“百步之内必有芳草”,在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中总会涌现出杰出的先进人物的。张志强、陈明钰就是这样的人物。他们在为农民工维权斗争中掌握了法律武器,他们更应再进一步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呵!因为现时代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亿万劳动人民群众是急切需要既懂得法律、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张志强、陈明钰们来做自己的“代言人”。进而论之,要使中国社会在21世纪继续沿着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前进,又多么需要亿万劳动人民群众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幸福生活,靠的是我们自己”;“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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