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文章中心 > 三大复兴 > 中华民族复兴

魏公哲: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实录(四)

作者:魏公哲 发布时间:2017-09-01 08:51:30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275b0f13bd89bf13f44d449b3a0bdda3.jpg

  第二章 契约化:确立所谓劳动关系的实质

 

  近代英国法学家梅茵(Henry Maine,1822—1888年)基于其所处时代近代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取代了往昔中世纪主仆之间的身份关系而成为英国社会基础这样一种现实的感受,在1861年出版的名著《古代法》中说了一句脍炙人口的话:“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社会的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之评论道:“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古代法》问世晚于《共产党宣言》十三年。恩格斯这里所谓《宣言》“已说过了”,系指《宣言》第一节所说的下列这些话:

  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

  而梅茵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并没有形成起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在这样的过程中,“不得不把自己零星出卖的工人,像其他任何货物一样,也是一种商品,所以他们同样地受到竞争方面的一切变化的影响,受到市场方面的一切波动的影响”。工人们“不仅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奴隶,并且每日每时都受机器、受监工、首先是受各个厂主资产者本人的奴役。这种专制制度愈是公开地把发财致富宣布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它就愈是可鄙、可恨和可恶”。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无产阶级掌握了生产资料,并“把资本变为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工人们不再“仅仅为增殖资本而生活,并且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生活的时候才能生活”,“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共产党宣言》)。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在改革过程中。如从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来看,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对工人和企业之间所存在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所谓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的现行劳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力量。他们之间,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确立“用人单位”这个概念,说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用”与“被用”的关系。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及其主权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是以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取得对劳动者的使用权的。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劳动关系实质上已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由《劳动法》所规定的这种劳动关系同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相同的。有了这样一个基础,后来的许许多多劳动法律、法令都贯彻了这个精神,它们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具体之处会有不同,基本精神是没有区别的。这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职工在单位中代表国家担负主人责任,享有主人权利的主人地位没有了,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是如此,工人阶级从主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情况既然如此,《劳动法》以及种种劳动法令,在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时候,所保护的已经只是雇佣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再是解放了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主人的劳动者的利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法》此一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工人阶级既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阶级、又是公有制经济主人规定的否定,从此,当代中国的劳动者就只能被资本拥有者用资金雇去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了,他们重新沦落到“仅仅为增殖资本而生活,并且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生活的时候才能生活”的境地。

  《劳动法》实际施行的过程中,出现大量问题,其中有两个现象最值得注意:其一,一方面法律强令劳动者必须同其所在(受雇)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其所在单位又普遍存在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工人若要求签订合同,单位则不雇佣;即使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不到期的情况下,单位也常常以“减员增效”等各种借口令大批职工下岗,随意解雇职工,这使得合同等于废纸、法律形同虚设。劳动群众的被雇佣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也是难以合法的或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的。其二,形同卖身契的“霸王合同”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于企业。被雇者工资多少?何时支付?如此等等,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工人毫无发言权。更有甚者,有所谓“生死由之,听天由命”的规定,实质要求受雇者将其生存权利无条件地由雇佣者支配。至于规定工人必须缴纳押金、扣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安全责任自负等违法条款,更在许多企业所订劳动合同中存在着。

  党、政府和工会也曾就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而在2005年7月19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八次会议上更审议了加强国家三方会议机构建设和筹备全国三方协调机制会议的方案。其实,所谓“三方”,便再没有工人阶级的主人地位可言了!不仅这种社会改良主义的“三方协调机制”遮掩的是从法律意义上实质性取消工人阶级主人地位的事实,而且其本身也只是在实际生活中根本行不通的形式主义、花架子而已。

  劳动力已经是商品,但党和国家不公开承认。劳动力要在社会上去出卖,最初说要建立“劳务市场”,后来更正为“劳动力市场”,但也不认真建立。许多用人单位在门口出公告招工,种种条件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工人毫无发言权。各地普遍出现马路上的自发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直接见面,条件合适,就可成交,比较便当,倒受到雇佣双方的欢迎。但其中黑幕重重,骗子骗人,欺压人地生疏的求职者,使许多人上当吃亏。对这种自发市场,各地政府不予承认,禁止取缔,但屡禁不止。在这种自发市场中,人们可以看见劳动者在自己身上挂着出卖条件的纸牌,有如旧社会头上插着出卖草标的奴隶一般,是今日中国城市中一道令人心酸的、很不光彩的风景线。公家办的职业介绍所、招聘会、劳动力市场,收费高、手续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求职者好不容易进去,成败难卜,常常空忙无果。国家还容许私人开办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所等中介。许多乱收费、耍花招、骗人欺诈,常常把求职者介绍这边、介绍那边,奔来奔去,常不成功。不成功不退回所收费用。

  体力劳动难卖,脑力劳动也难卖。大学生毕业后,普遍难找到工作,弄得应届毕业生不能安心完成学业,就急于去找门路,奔走于各地的招聘会之间。招聘会人山人海,各招聘单位条件苛刻,应聘者必须提供完美的应聘资料,梳妆打扮自身,陪着笑脸上门。学生的应聘成本极高,而仍常常无人接受。实在无人要,有的学生甚至愿意零工资受聘;或是接受试用,有的试用期一满就被辞退,给用人单位白干。有个别女大学生居然贴广告宣布:“如果能帮我找到工作,和你恋爱也无妨”!

  凡此等等,无不表明所谓确立劳动关系,实际是建构起一种曾被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斥责的“可鄙、可恨和可恶”的“专制制度”。这种历史的倒退带给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只能是巨大灾难。

  第一节非公企业的雇佣关系

  在私营企业中,劳动力是商品。被邓小平评价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里,企业主是资本家,劳动者则是以被雇佣的身份与私营企业主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是资本家的雇工。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家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以及外国资本家来华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也都只是雇工。在所有私有企业,工人们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企业主,故而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企业主的命令,创造的剩余价值亦归企业主占取。而企业主为了尽可能多地盘剥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无所不用其极,如报载: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通讯员钟晶)

  记者日前在深圳调查采访时发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的一家港资企业——荣荣制衣厂,要求工人每天工作15个小时,而为了逃避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竟然为每个工人备有数张工卡。早班:8时——12时,中班:13时30分——18时,晚班:19时——第二天2时。

  荣荣制衣厂是一家香港企业,企业为每个工人准备了两张以上的工卡。每张工卡作用各异,其中一张卡上只体现一天8个小时的“标准劳动工时”,是用来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的。

  今年42岁的彭来英是这家香港人开的企业的清洁工,今年3月7日她因拒绝加班被企业辞退了。彭来英说,进厂时,厂里说一天工作8个半小时,工作是打扫车间里的卫生,一个月600元钱工资。然而上班第一天,彭来英就从早上6时半一直干到晚上8时半,而且周末也没有休息日。

  20岁的卢斯是今年2月份才进厂的,她是修剪车间的员工。她告诉记者她每天的作息时间是早上6点多钟起床,8点至12点是第一班,中午1点半至下午6点是第二班,晚上7点到第二天凌晨1点是第三班。每天睡觉的时间不到5个钟点,一个月的工资最多是500元钱。

  42岁的彭来英挺了两个多月后,在2月底的一天早上终于晕倒在车间里。3月5日,她明显感觉体力不支,于是会同两名员工,一起拒绝再到其它车间做第二份工作。但两个星期后,彭来英和那两名员工同时接到了企业的“辞退通知书”。

  接到“辞退通知书”后,彭来英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并按平时工资的1.5倍结算,然而企业不予理会。彭来英因此向媒体投诉。在此期间,彭来英利用自己清洁组长的“权力”(辞退之前她负责给组里的人发工卡)复制了一套工厂的“真实”工作卡。

  彭来英复制的工卡每人竟有三个版本。彭来英向记者介绍了三种版本工卡各自的作用。一张是电子打卡钟打出来的,上面所体现的工作时间正好是8个半小时。彭来英说这张就是企业用来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的。第二种卡是电子卡,上面记录的时间是从早上6时半上班到晚上8时半下班的时间。彭来英说,那是她工作时间的真实记录。第三种卡是记录她在修剪车间加班的情况,由组长手写,上面明晰记录她每天晚上加班的情况。彭来英说:“后面的两张卡才是发工资的依据。”

  (2005年4月4日《工人日报》)

  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家并不是仅仅强迫从事体力劳动的“蓝领”超负荷劳动,以从事脑力劳动为主的所谓“白领”也受制于“加班加点”这一“职场潜规则”:

  八小时工作制遭遇尴尬本报记者 姜 明

  目前,八小时工作制已经离现实越来越远,能够按时下班已成为一些人的奢望。加班加点成了职场的潜规则。在许多行业,从业者不加班,意味着你不够敬业,八小时工作制实际上名存实亡。

  过去,人们用“八小时以外”比喻业余时间,可现在对很多劳动者来说:“业余生活是10小时以外,甚至12小时以外的事。”

  前不久,天津《每日新报》进行了一次“劳动者工作现状全调查”。调查显示,每天工作八小时或不足八小时、工作比较轻松的人仅占24.41%,而工作时间在八小时以上、感觉比较累的人占75.59%。

  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人超过30%,这一人群感觉工作非常累,自己是在咬牙坚持。在这当中还有8%的人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他们的感觉是“累得已经坚持不住了”。

  目前,在不少行业,加班还不仅限于工作日,像双休日、五一、十一等法定假日与不少私营、外企从来不“沾边”。而在出租车、餐饮、娱乐等行业,从业者早已无白天黑夜、假日非假日之分。

  劳动者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连续工作的时间也长。在调查中,95%以上的劳动者都有长时间连续工作的经历。在被调查者中,有82.13%的劳动者连续工作10小时以上,其中46%的人有过连续工作超过15小时的经历,14%的人连续工作18小时以上。连续工作大多因为赶任务,服务业人员是因节假日客人太多,主要集中在旅游、餐饮、交通等行业。

  在调查中,有87.56%的人认为:现在的职业是自己喜欢或基本喜欢的职业,所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很多人说:“我们这一代人都觉得工作不稳定,所以需要加倍努力。虽说现在辛苦点,趁着年轻攒点钱吧。”

  近30%的劳动者提出:“虽然拼命工作并不是自愿的,可没有办法,如果不干,就没有这份工作。工作累点儿,总比没事儿干好。”还有5%左右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是个工作狂,能从工作中得到很多乐趣,宁可累也不想闲着。”

  一位从事社会学研究的专家说,当代生活中,人们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而且这种压力呈增长趋势。竞争的压力,让职场上充满了不能停歇的“红舞鞋”。超时工作的状况的确四处存在,问题不是有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

  (2005年7月11日《工人日报》)

  在盘剥工人,尽可能多地占取工人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上,资本家招数很多。比如:

  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正在被另有用心的老板设为“陷阱” 补签合同竟成盘剥外来工的杀手锏记者 李斌

  3月24日,外来工唐正(化名)告诉记者,他已经与厂方签了合同。唐正是东莞市樟木头镇一家玩具厂的员工,此前他和工友仍为补签合同已与厂方僵持了数月。

  “没有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相当于没有期限的合同,随时被解雇都应得到经济补偿。而如果补签了合同,就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唐正说。

  类似因补签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记者在东莞采访的几天里就碰到了4起。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没有合同的应该补签,旨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补签合同非但没有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反而被一些企业钻了空子,成为其规避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手段。

  僵持半年多的补签合同风波

  进厂5年了,唐正从未签过劳动合同。2004年5月份,厂里要求大家补签,期限为一年。他拿到了一份不能注明进厂日期的合同。唐正和很多工人因此担心进厂日期会被更改,而要求另外签订一份能够确定进厂日期的法律协议,但遭到公司拒绝。

  “进厂日期不能确定,我们担心被解雇后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唐正说。那段时间,工人们经常三五个凑在一块儿商量对策。上班也没了以往的劲。

  厂方把工人们召集起来,请公司法律顾问解释为什么要签合同,“但大家都不相信他的说法”。因为在大家看来,“法律顾问只会帮老板说话”。

  后来,有40多名工人联名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劳动仲裁只能照顾到部分工龄超过10年的工人,更多的像唐正一样在此打工只有几年的工人们依然不能放心。

  厂里先后发出了好几个通告,限期补签合同,但联合起来的工人们根本不怕。7个多月的僵持过去了,2005年元月份,大部分员工依然不肯签订合同。

  最后,厂方同意单独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率的“工作年资确认协议”,工人们才同意补签合同。这份协议以2004年12月31日为止,要求厂方确认至此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同意,今后甲乙双方如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依据补签合同前工人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今后乙方在甲方工作不再增加累积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补签合同可能失去经济补偿金

  一名外来工在一家工厂工作了10年,从未签过劳动合同,而在某一天被要求补签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这名工人很有可能会在一年后的这一天因合同期满而被厂方终止劳动关系,由此他将无法拿到打工10年的经济补偿金。

  东莞市东城区法庭庭长苏卫东告诉记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得到补偿:一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被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而补签劳动合同恰恰给这种劳动关系限定了一个期限。从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一点来看,补签合同对劳动者的威胁正在于此。

  实际上,很多老板确实在利用补签合同来规避经济补偿金。专帮外来工打官司的东莞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邓克忠和阙再仑,接到过很多打工者的电话,他们大都在一家工厂待过多年,“我只能告诉他们,因为合同期满被解雇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在东莞市道溪镇法庭副庭长李春看来,老板们的这种规避手段就是“化整为零,本来可以签五年的,就一年一年的签”。在审理一宗这样的劳动争议时,李春支持了一位打工12年的劳动者,他认为老板是在回避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我的判法有争议”。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正在于:相关劳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补签合同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作为支付经济补尝金的标准,这给了一些老板可乘之机。

  “补签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在保护员工利益,实际上也是一个陷阱。”阙再仑说,“很多人18岁就出来打工,12年过去了还在打工,这已经是职业型工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他们被解雇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一旦签了合同反而得不到,这时,职工的利益如何能得到保护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外来工何时能得到失业救助

  补签劳动合同可能会使劳动者失去一笔被解雇后的经济补偿,这是不是对劳动者不利?东莞市劳动局办公室的尹志权不这样认为,“应该是使劳动关系和谐的一种协调。”他反问:“劳动合同到期了为什么还要经济补偿呢?”

  在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执行董事刘开明博士看来,劳动者不签合同也不合适,从法律上说不过去,因为劳动关系应该通过合同来确立。他认为,对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应该通过交保险来补。

  “企业在雇用你时就应该为你购买失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你工作了10多年,没有了工作,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和救助,然后找新的工作。”但问题在于,“我们大多数工人都没有保险,失去工作后也得不到救助。”刘开明说,在深圳,交失业保险的主要是外来人口,但没有一个外来工得到过失业救济。他所在的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里,没有农民工,都是外来的大学生,都交了失业保险,但没有一个在离开时能拿到失业救助。

  因补签合同而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在刘开明博士看来,不是老板和劳动者的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珠三角的外来工和农民工就是新一代的产业工人,但我们的体制和公共管理体制不承认这一点。因此,他们的孩子不能在此上学,他们不能享用公共资源,不能得到社会保险,他们失业了也得不到失业救济。”

  刘开明有一个设想:建立一个平等的、可以流动的社会保险基金,所有的失业人口只要交了失业保险都能得到失业救助。

  几天前,刘开明创办的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获得“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案例大赛的优秀奖,是10个获奖机构中惟一一个劳工组织。他说:“政府和资本太强势,而工人太弱,没有一种力量能让双方得到一种基本的平衡。但是,没有劳动者的发展,就不会有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还有新花样: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正悄然兴起,成为目前解决失业和富余人员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因劳务派遣关系把一般的用人企业由原来的一个,拆分为两个,从而使简单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为何频遭侵害本报记者 吴铎思

  劳务派遣引发争议

  劳务派遣制度的设立,初衷本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失业、富余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偏离了劳务派遣制度的宗旨,以致屡屡发生损害劳动者利益情况。据了解,由于劳务派遣引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劳动争议的新型案件有上升的趋势。记者了解到,截至2005年上半年,福建省龙岩市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6起,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2003年11月,福建漳平市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成立了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该劳务派遣机构成立后,要求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与现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务派遣机构根据企业的用工人数及状况,以该单位原来的职工作为提供劳务的对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再派往原单位,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再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给劳动者。

  漳平烟草公司依规定与原单位职工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要求原来的职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职工黄玲等认为,自己在漳平烟草公司工作达十年以上,工作岗位也在该公司,是与漳平烟草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并非与劳务派遣机构发生劳动关系,不同意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与漳平烟草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烟草公司认为,并非公司不愿与黄珍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其已无签订劳动合同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玲等人与漳平市烟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有权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原告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俞薇认为,该案是劳务派遣机构强行要求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愿,使劳资双方在用人和就业方面处于两难境劳务派遣维权难

  在全国总工会就劳务派遣问题的一项专项调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关系复杂,普遍存在维权难的现象。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通过劳务派遣到用人单位的职工在与单位或者雇主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中介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中介机构在为用人单位输送劳动时,是否应对劳动力进行相关的培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其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中介机构如何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等等。劳务派遣引发的问题对现行的法律和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

  而日前在福州召开的一次金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也认为目前劳务派遣中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劳务派遣中所涉及的主体有三方,即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人单位拿工资,客现上为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提供了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的机会。由于受利益驱使,用人单位无视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违法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则默认用人单位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剥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从而导致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突出表现在降低职工工资标准、没有法定节假日、没有医疗保障等方面。此外由于劳务派遣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敢主动站出来为自己讨说法,往往是听之任之,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

  专家指出,如果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权利归劳务派遣机构所有,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问题需要通过另一方即劳务派遣机构的介入来确定,这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一旦要求用人单位与原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或在重新录用时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原先工作岗位、降低原先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同时也造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计算与社会保险金缴纳的中断,所以劳务派遣机构将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部纳入其职责范围内,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不能对劳动者真正起到保护作用。

  法律缺失是问题源头

  有关专家指出,之所以会存在劳务派遣工维权难的问题,与目前的法律缺失有关。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然而纵现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做出明确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办法和指导意见等。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尚没有对劳务关系的特殊规定。而相关地方政府出台的劳务派遣的规章性文件规定比较概括,未能对派遣单位、受派单位及劳动者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三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旦发生争议,作为被派遣方的劳动者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很容易产生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

  再者,目前对从事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地位也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地方尚无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如国有企业为解决富余、下岗人员的就业问题与其他单位合作,将员工派往其他单位工作,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混业经营的情况也比较突出,有的职业介绍所未经审批即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其与受派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以及职介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学凯告诉记者,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而与受派的用人单位只是劳务关系,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和受派单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共同行使着传统用人单位的职能。这两个用人单位都只行使部分用人职能,其中受派单位只行使劳动过程和组织管理、为受派员工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以及支付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职能,而其他用人职能由派遣单位行使。受派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是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不组织和管理劳动过程,因而只是名义上的用人单位。

  因此,劳务派遣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只限于受派员工与派遣单位或受派单位之间。受派员工与派遣单位及受派单位之间的争议、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之间的争议虽然也涉及到员工的利益,但属于两者之间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而发生的民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关系把一般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一个拆分为两个,从而使简单的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化。有效解决劳务派遣纠纷的方法是把拆分的两个用人单位再重新捆绑,视同一个主体来处理。至于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将之视同两者的内部纠纷,这样就可以实现复杂问题简单化。

  专家建议,要让劳务派遣走向正规化,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法律需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中的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2005年7月11日《工人日报》)

  毫无疑问,“劳务派遣”这种新玩意实质是一种中间剥削。而居然由一级人民政府“创新”发明出这种中间剥削,还讴歌其是“目前解决失业和富余人员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还要使其“走向正规化”、制度化,从而使已经沦为雇佣劳动者的工人阶级再多遭受一层中间剥削。当代中国工人阶级不仅受到中外资本主的欺压,受到“劳务派遣单位”的中间盘剥,骑在他们头上的还有“包工头”

  莫让民工流汗又流泪李报记者 李杰 王明浩

  目击:留守民工无奈度年末

  接近年末,郑州连续阴天,刺骨的寒风,打得人脸生疼。在金水区柳林镇国基路建筑工地,来自周口市商水县的70多名民工,仍然“窝”在工棚里忍冻挨饿,苦苦等待着他们的辛苦钱。

  2002年12月30日下午5时30分,记者来到这里,眼前的工棚十分简陋,屋顶是一张石棉瓦,十几块砖头横七竖八地压在上面。围墙由单砖垒成,屋子十平米左右,15瓦的灯泡在闪着昏黄的光,里面灰尘呛鼻,空气糟糕,单薄的门板上铺着破旧的棉絮,整个屋子子里透着寒风。

  37岁的“老民工”郭合庄,是他们推举出来的5个民工代表之一,他对记者忿忿地说:“辛辛苦苦干了3个月,到领工资时,黑心工头竟带着俺们的血汗钱跑了!”

  3个月前,郭合庄、袁明德、李国城、杨六、王合庄等70多名周口商水的民工,在国基路郑州市华盛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工,干砌墙和内墙粉饰的活。工程包给了一名叫轩勤强的工头。

  民工最多时达104人,工程进展很快。3个月不到,活干完了,但工头轩勤强并没发工钱,他说还有话,等干完了一块结。之后,建筑队转到二七区的另一处建筑工地干活。

  轩勤强一直“鼓励”民工好好干,年终结算工钱。在平时,他每10天给民工发10元钱,让民工们抽个烟,但工资一直不兑现。民工去要,他就说:“这一段手头紧,让我缓缓,过几天就给你们发。”

  民工代表袁明德一脸愤怒:“国基路工程早已与轩勤强结算了工钱,可他就是不给发!”他们说啥也没料到:几天前,工头不再在工地上露面。大伙儿四下找,没影儿;打手机,关了。咋办?民工们选出代表,到轩勤强在邙山区的住处去打探,结果是人已搬家,去向不明。他们光知道轩勤强是雎县人,其它就不知道了。

  后来,民工们身上一个子儿都没有了,吃饭都成了问题。实在忍不下去了,一些民工想回家却没路费,就向现在这个工程项目部求助,得到的答复是:必须继续干活,到春节前发给路费。

  接近年末,民工们每天只靠剩下的几袋面和几十斤面条过活,不敢多吃,一天只吃两次面条和蒸馍,因没钱买盐和做饭用煤,就拿出一些面去换,有3位民工病在工棚里,无钱医治。

  就在记者采访时,柳林镇沙门百货批发部老板张自杰跑来说,那工头还欠他100多元的面条款。他叹了口气说:“那70多名民工怎么办?他们太可怜了。”

  追访:“黑心”老板为何敢“黑心”

  郑州有40多万外来务工者,90%集中在建筑业,其它的主要在托运装卸、餐饮服务等行业。辞旧迎新之际,还有多少人在为追讨自己的血汗钱苦斗呢?又有多少家庭的妻儿老母在苦等亲人呢?

  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在他们接待外来务工人员的咨询、投诉中,反映拖欠工资的占很大比重。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为追讨劳动报酬,因为没找到适当的途径,甚至采取跳楼轻生、集体上访、上街堵路等过激行为。举报中心为了随时帮助他们,在多家媒体上公开了举报电话,开通了“劳动110”,24小时值班受理,还有4个劳动保障监察应急小组随时处理各种突发性劳动纠纷案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元法说,权益受到侵害的外来民工中,多数是非法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私招乱雇来的。

  采访周口民工时,记者问他们有没有与工头签过用工合同?有什么样的条款?袁明德说:根本没管什么协议,干活给钱呗,我们心里就没想什么协议。有的人说:合同签不签也不管用,他要跑了,你有什么办法?一位民工则说:哪敢硬要签合同?现在找活干的人多,你不干,有的是人干。一个叫王二辈的则说:工地上就没什么签合同时,大家就是凭良心。

  据了解,目前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方面,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郑州市仅有个政府规章。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黑心”老板的时候,缺乏法律依据,搞不好自己就被推上了被告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处长杨慧玲说:“黑心”老板之所以敢于“黑心”,是因为他们的“黑心”几乎没有什么风险,他们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几乎不会受到什么惩罚。即使被查到了,大不了补上了事,绝不会伤筋动骨。

  (2003年1月3日《人民日报》)

  广西一包工头卷款而逃百余名民工悲愤质问谁帮我们追回这笔血汗钱

  据新华社南宁1月2日电(记者程义峰)100多位来自广西各地的农民工在辛苦忙碌几个月之后,满以为能拿钱回家过年,没想到包工头侵吞20多万元的材料费及劳务费,踪迹难寻。农民工质问:“快要过年了,谁能帮我们追回这笔血汗钱!”

  记者最近在南宁市人民公园见到了这群农民中的10多位。来自浦北县的农民工李济说,他们从2002年6月开始装修共7层的人民公园3号住宅楼,共花了两个多月时间装修完毕。这个装修项目共有来自广西区内的浦北、北流、邕宁和平南等县的100多位民工参加。

  “我们对这个装修项目寄予的希望很大。”李济说,“有的一家夫妻两人都参与了这个项目。谁想到情况会变成这样,现在我们连吃饭的钱都没有,只能不停地找有关部门反映。”

  据记者调查了解,这项工程是广西二建一公司承建的,承包的老板叫谢名森,广西北流人。工程完工后他携款潜逃,至今已4个多月了。

  为了拿到这笔钱,这些农民拿着施工协议和工程结算单在南宁四处奔走求援,但事情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什么结果。

  (2003年1月3日《中国青年报》)

  “包工头”在中国古已有之,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随处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工人阶级翻身得解放,反包工头曾是工人阶级的一大盛事,工人阶级为之扬眉吐气。“改革”后的这二十余年间,“包工头”又借尸还魂、死而复生了。“到处挂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包工头”成为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一线执行者,干了多少坏事,工人吃了多少苦头,实在罄竹难书!第二节确立所谓劳动关系也使工人与 公有企业的关系变了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与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

  主义社会坚实经济基础,以及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相适应,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平等的同志关系。唯其如此,人们还是不得不将上个世纪50——60年代称之为“纯洁的年代”、“火红的年代”、“激情燃烧的岁月”、“理想的时代”。然而,曾几何时,这一切似乎都黄花不再了。但在中国,职工作为企业主人并化之为现实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竟被我们某些“著名”经济学家和企业人士斥之为人类历史上最落后的管理制度。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工人只能自居于雇佣劳动者。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确立所谓劳动关系也就必然地会使工人阶级与公有企业的关系变质,即以契约化的方式将工人阶级由原来企业的主人翁沦变为雇佣劳动者了。不仅主人权利难以实现(工会难起作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同虚设即为一显例),而且甚至赖以生存的劳动岗位也朝不保夕,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在所谓“减员增效”名义下下岗失业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4年8月10日的《人民日报》有篇报道:

  咸阳工程师陈星羽在街头擦皮鞋的事情在本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成为各种媒体和网民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为此,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再调查——

  陈星羽的期盼本报记者 孟西安 王乐文

  8月7日,陈星羽来到广西南宁,与南宁银桥科技公司签订了工作意向书。陈星羽告诉记者,这个公司开出的条件是:年薪10万元,当公司研究所所长,过户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妻子在公司内自由选择岗位工作,由企业承担其女儿大学毕业前的所有费用等,并给他两个月的时间考虑。陈星羽说,虽然许多单位求才若渴的态度让他十分感动,但他对家乡咸阳还是很有感情,实在没有办法,他才会远走高飞。

  陈星羽的工作为何没解决

  陈星羽在街头擦皮鞋的事情被报道后,陕西省和咸阳市的领导也十分重视。陕西省省长贾治邦批示:要妥善处理此事。咸阳市市委书记宋洪武、市长张立勇也要求有关部门一定要采取几条切实措施,为陈星羽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做到人尽其才。咸阳市人事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向陈星羽表示,人事部门将会在推荐安排工作、职称评定、档案保管以及失业保险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但当初负责引进陈星羽的咸阳市科技局却认为,陈当初在科技局所属的星火科技公司工作,既然公司早已倒闭,科技局没有任何义务为陈安排工作。该局局长沈毛平对记者说,陈星羽只是个一般的科技人员,他也不是科技局引进来的,现在科技局还有几十人的情况与陈星羽相同,如果解决了一个陈星羽的工作,更多的陈星羽怎么办?

  陈星羽到底是不是人才

  对于咸阳科技局的说法,记者又进行了调查。陈星羽1987年从北京工业学院飞行器工程系导弹火箭发射专业毕业,分配到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下属的202所工作。据陈本人提供的材料,他参与了3个全国重点科研项目的设计与研制,后来他又参与领导了两项高技术产品的研制,并获得了全国星火计划优秀奖。陈星羽告诉记者,他于1992年被咸阳市科技局作为人才引进到下属的星火科技公司工作。对此,咸阳市科技局局长沈毛平予以否认,但当记者 要求调阅当初调动陈星羽等人的有关文件时,被沈局长拒绝。记者采访到了当时负责招聘陈星羽的星火科技公司筹建人之一的郭瑞森,他说:“我当时看了市科委关于成立星火公司的文件,主要有:星火科技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属科委的星火计划办公室;星火公司的人员编制由科委报市编委申办;调入星火的人员,干部身份保持不变。”郭瑞森对沈毛平这种推诿的做法感到不解,他说:“如果当初不是科委调人,星火公司哪里有这个权限?”记者也看到陈星羽当初与咸阳市科委签订的合同上明白写道:保留陈的干部身份,保留陈的档案工资。据郭瑞森介绍:“陈星羽在招聘中被录用后关系从中央所属科技研究单位调入咸阳市科委星火办公室,后又根据经历、业务能力的考察,他被委任主管星火科技公司声能电的研制和开发,通过工作实践的考验,最后担任通讯设备厂厂长和厂技术总负责。星火公司于1995年倒闭,陈星羽说“主要原因是后来政策不允许政府机关办企业”。从此,陈星羽走上了漫长的找工作之路,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开始自谋职业,先是办了一个机电技术产业公司,接着又开了家饭店,最后选择了在街头擦皮鞋。

  工程师擦皮鞋毕竟让人遗憾

  目前,围绕着陈星羽擦皮鞋有各种各样的议论:有人认为,开始不能说政府对引进的人才不重视,委派他担任厂长和技术总负责是证明;有人认为,对引进的人才要“适销对路”,不一定非让他担任行政领导,更不能让“开火车的去赶驴”;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引进的技术人才做好跟踪服务,不能一推了之,要善于为他们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许多接受采访的人认为,在当前大讲重视人才、鼓励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感到遗憾。西部地区应该像咸阳市领导说的那样,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人才甚至每个人都做到人尽其才,而不要拘泥于陈星羽究竞是不是“引进来的”,是否是“重点人才”和“一般人才”。……

  陈星羽还算幸运,尽管他对家乡很有感情而又无法在家乡贡献自己的才智,却毕竟遇到了一个求才若渴的单位,能够在获得优厚待遇、没有物质生活后顾之忧的情况下从事其专业工作了。至于普通工人群众,那就很难有这样的幸运,“说你行你就行,你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你行也不行”,让你下岗毫无商量!这就是成了雇佣劳动者的工人群众的命运。

  再看一篇报载资料:

  干了30年,我还是临时工? 342名临时工讨说法 一夜被辞退起争议本报记者 狄多华 实习生 周昌和

  全国先进工作者王建仁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景电管理局”)突然清退,当时他已在该单位工作30年。

  2002年,景电管理局于一天之间清退342名“临时工”,但这些“临时工”大多在该局工作10年以上。4年来,被清退的“临时工”们四处申诉,向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针对此案先后发出3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在今年3月30日之前,甘肃三级法院也均不受理此案。3月30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但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判“临时工”们败诉。

  近日,“临时工”们提出上诉,表示要将官司打到底。

  工作20多年未签合同

  1972年,刚初中毕业的王建仁就进入景电管理局的前身水管处工作,时年18岁。1999年,王建仁被评为甘肃省劳动模范,2000年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成为景电管理局有史以来唯一一位出席全国劳动模范会议的代表。

  2002年4月14日,王建仁与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进门后感觉气氛有些不对劲,一问才知道自己被清退了。“我在单位于了30年,怎么突然说清退就清退?”王建仁说,后来单位就让自己领清退补偿。

  而作为正科级干部,胡秉伟的被清退则稍有不同。4月14日那天,正在工作的胡秉伟看到机电处一副处长带着一帮人过来。

  “你被清退了。”

  “为啥?”

  “不为啥,没有犯错误,工作也很出色,就是被清退。”

  时隔4年,胡秉伟仍清晰记得当时的对话。他1975年3月开始在景电管理局的前身水管处当潜水员,1991年后任管理局机电处三泵站站长。2002年被清退后,胡开一辆三轮车,在景泰县大街小巷拉客糊口。“一天挣15块钱左右。”他说,“我至今仍搞不清楚为什么会被局里突然清退,事先没有听到任何清退的风声。”

  与胡秉伟、王建仁一样,在同一天,共有342人被景电管理局突然清退。“经局党委2002年4月14日会议研究,确定对局属临时工予以清退。共清退计划内临时工282名、计划外临时工60名,总计342名。”甘肃景电管理局一份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文件中写道。

  景泰电力提灌工程是甘肃省最大的电力提灌工程,1969年一期工程动工,1972年建成试运转。在工程建设和试运转期间,因人员不足,招用了215名临时工。1975年工程管理处成立,经甘肃省劳动局和原省水电局批准继续沿用215名临时工,同时又继续招人,到1983年共使用计划外临时工286名。

  1984年,经省劳动局和当时武威地区劳动部门批准,景电管理局前身水管处将286名计划外临时工转为计划内临时工,户粮关系不转,使用期限半年。但期满后,水管处继续沿用这286名计划内临时工,并一直没有和这些人签劳动合同,临时工们的工资也远低于正式职工。

  “我们是执行省政府政策”

  “我们完全是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甘肃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龚成有说,“这是一次政策性清退。”他介绍了“临时工”的来源。

  谁也没料到事情会在近20年后起变化。

  1997年,甘肃省政府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发出60号文件,规定:“要分期分批对城镇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进行登记,凡适合安排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工种、岗位不得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对使用省内非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用工调节费。”

  “接到省政府60号文后,管理局就出台了一个文件,规定临时工50岁以后‘回乡’。”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副处长李茂田说。

  一些被宣布“回乡”面临“回乡”的“临时工”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开始要求与景电管理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同工同酬、养老保险等。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龚成有说,一些“临时工”不断找上级单位反映情况,2002年还去申请劳动仲裁。管理局不得不作出决策将所有“临时工”一天间全部清退。“把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签就违背了省政府文件。”景电管理局常年法律顾向刘勇说。

  1998年,甘肃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发文要求清退“全省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使用的各类临时工(包括省内农村劳动力、外省劳动力和离退休人员)”,但文件没有准确界定“临时工”概念,而文件要求清退工作最迟于当年年底完成。

  诉至法院等了4年

  54岁的李常明皮肤黝黑、壮实,在景电管理局工作28年,直至2002年被清退。他作为清退临时工代表,4年来一直到处奔走呼喊。

  2002年1月15日,李常明向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年4月10日,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予受理”。该仲裁决定书在4月18日送达当事人。

  而此前4天,景电管理局将包括李常明在内的342名“临时工”全部清退。

  李常明们开始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景泰县人民法院认为“现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裁定“不予受理”。此后,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又先后在两天内发出两份文号一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李常明开始了不断上访的历程,申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并两次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此间,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分别两度驳回“临时工”们的申诉,不予立案。三级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基本一致:即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

  “我坚决不服!”李常明熟练地背出相关法律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6年3月15日,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再度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5天后,李常明等终于等来景泰县人民法院的审理,7月  18日败诉。法院的理由和此前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一致:超过申诉期限。

  “目前我们已上诉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毫无疑问再次败诉!”李常明说,他至死也要打官司。

  (2006年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本来,即便搞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照法律规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职工还是主人,劳动力不是商品。但现在要重新确立劳动关系了,搞全员合同制聘任,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于是,说你是“临时工”你就是临时工,说要辞退你,你就得卷铺盖走人。一切都由资本决定,一切都由老板等强势者说了算。无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无论是普通劳动群众还是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所从事的都只不过是雇佣劳动,哪里还有什么主人地位、主人权利可言?丧失了主人地位的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求告无门”是最易经历的凄惨境遇。

  第三节“霸王合同”

  由于劳、资双方不平等而劳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使得资方要求劳方怎样就怎样。如据《黑龙江日报》2004年11月4日报道,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病房内,住着这样一个病人,只要有生人出现,她就会情绪激动地且喊且叫。据医生讲,此人叫小花,属于躁狂性精神障碍,其病症是没有安全感,一旦有人靠近,病人就会产生幻觉,认为有人要伤害她,从而产生暴力冲动。据小花母亲讲,小花只有19岁,今年刚从哈市某职业学校毕业。毕业后,在哈尔滨一开发区某酒店当服务员。酒店要求服务员为顾客提供跪式服务,每天早晨都对服务员进行跪姿的培养。为防止身体晃动,教官在服务员肩膀上放个鸡蛋,要坚持一个小时训练才算结束。今年10月中旬的一天,小花因为连续四次让鸡蛋从肩膀上掉下来,被教官狠狠地训了一顿。当天下午,小花开始表现异常,又哭又笑。无独有偶,刘某是哈尔滨市某公司的保安,在岗前培训中,保安队长在刘某的衣领口别上大头针,腿间夹上磁带盒,以矫正刘某存在的问题。结果,培训还未结束,刘某就患上了反应性精神障碍。据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医务科主任张延承介绍,近一段时间,他们医院已收治了三四名在培训过程中出现精神疾症的病人。

  劳、资关系的不平等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致使劳动者为谋生计而不得不签下所谓“生死合同”:

  劳动关系失衡:“生死合同”的罪魁李克杰

  调查显示,发生矿难的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矿竟然没有保险“团单”,就连矿工的意外伤害保险都很少。据初步统计,仅占遇难人数10%左右的投保者也都是家属投的保。而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却是,每个到井下采煤的矿工都与矿上签了一份“生死合同”。合同规定井下施工中出现伤、亡事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煤矿分别一次性付给生活补助费4000元和6000元,而死亡则一次性付给抚恤金两万元,其他一切善后费用均由矿工自负。据称在许多煤矿,“生死合同”的普及程度比办理保险还高。(2月23日《中国青年报》)诚然,煤矿为矿工办理保险是转移安全风险,而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也是为了化解事故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但两种化解方式性质不同,后果迥异。投保方式是两利之举,而签订“生死合同”是企业单方面推卸责任,加大职工风险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矿主可以而且敢于不办强制保险,却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为什么矿工甘心且自愿(至少表面上是)与矿主签约,仅两万元就把自己的生命“卖掉”?对于矿工“自愿”签订“生死合同”而不愿意购买保险,我们不能简单抱怨矿工保险意识薄弱,更不能抱怨矿工不珍视生命。事实上,是失衡的劳动关系促使矿工签订“生死合同”。

  当今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几乎在每个行业的每个岗位,都有庞大数量的竞争者。从春节后数亿计的农民工东跑西颠、南征北战,疲于奔命地寻找打工机会,足见我国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的紧缺和珍贵。在这样的形势下,必然造就劳动力雇佣市场中的不正常关系,决定了企业和雇主的强势地位,工人没有资本也没有勇气与企业和雇主讨价还价。因此,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工人几乎惟企业与雇主之命是从,惟恐因言行冒犯而被炒鱿鱼。企业和雇主拒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拒绝为职工缴纳养老费和保险金,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报酬加班,拖欠工资与随意克扣工资等,工人却敢怒不敢言,都反复印证了劳动关系的失衡。而这种严重失衡的劳动关系恰恰反过来娇惯了一些企业和雇主,使他们无视职工利益,忽视安全生产,于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恶性循环由此产生。

  (见2005年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贵州一建筑企业管理竟出如此怪招签生死协议 敲安全警钟?本报记者 唐勇林

  “签了这份‘生死协议’,我们压力很大,很害怕。”斜倚在挤住了6个人的宿舍门口,面色黝黑的老张忧心忡忡。

  老张现在是贵州省大方火电厂建设工地锅炉队的民工,他所在工地的工程建设由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承担。今年8月,原本归属二公司管理的老张,突然被通知与一家劳务公司——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份合同就是老张所说的“生死协议”。

  记者看到,这份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第二款规定:“乙方(记者注:即民工)在工作中因失职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老张告诉记者,他所在的锅炉队负责火电厂的高炉建设,平时都在三四十米甚至50余米的高空作业。工作环境异常复杂,周围布满了钢架和焊线,一不小心就会磕破或被绊倒。

  “不知道走哪一步就违规了。他们要是认为我们违规,出了事故没人管我们死活,太欺负人了。”老张告诉记者,签合同前几个月,有两个工友从四五十米的高空摔下,所幸只是掉到30多米处,受了轻伤。他现在老想着,万一自己也出了事又没人管,家里老小可怎么办?

  “觉得合同不合理,为什么还要签?”记者问老张。

  老张两手一摊,“有什么办法?现在找碗饭吃不容易,只好自己小心一点喽。”

  “合同明显违法”

  二公司宣传部主任江伟告诉记者,以前公司人员有3种,即正式职工、合同工和民工。此前,二公司的管理摸式是由包工头外包工地,民工与包工头间仅有口头协议。今年8月,二公司决定实施规范化改革,将合同民工委托鑫瑞公司管理,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民工签订正式合同,对维护民工权益本是件好事。但是“生死协议”出现在合同中,却让这次“依法体现”的规范化管理违了法。

  鑫瑞公司贵阳办事处周经理告诉记者,合同是由贵阳办事处会同律师拟定,并经二公司审核备案后与工人签订的。在鑫瑞公司接手管理的黔西、盘南等火电厂建设工地,使用的也是同一合同。

  江伟介绍说,二公司曾就“生死条款”提出修改建议,但他们的建议并未在鑫瑞公司合同中得以体现。 122

  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后,贵州省大方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刘国庆告诉记者,“这个条款确实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生死协议’,明显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这位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们常说的“生死协议”就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试图以事先协议的形式免除自己在造成人身伤亡后的责任。而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免责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现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有限。法律只是规定不能签,却没有规定一旦签了怎么处罚。发现此类条款后,我们只能告知、建议,并没有权力强制其纠正。”刘国庆告诉记者,但他同时也强调,“这类条款是无效条款,所以即便签订了,一旦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仲裁让用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很多农民工并不知道自己的这一权利。

  采访中,记者问了几位民工同一个问题:“万一出了事,公司又不管,你怎么办?”

  他们的回答无一例外都是:“自认倒霉呗。”在他们看来,事先约定,白纸黑字,那就是板上钉钉只能如此了。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

  让记者感到意外的是,周经理坦承,他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份合同的部分条款是违法、无效的。他还表示,尽管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是民工违章操作,鑫瑞公司也知道应该承担而且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而由于合同中的这一条款,鑫瑞公司的正常用工受到一定影响。一些工友在看到“生死协议”后选择离开。周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合同签订已基本结束,近千名民工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而此前工地用工为1900余人,在此期间,近千名民工选择了离开。

  老张也告诉记者,他的一多半工友已经不在这干了。记者看到有不少新民工正陆续来到工地。

  既然鑫瑞愿意承担责任。又何苦作这种看起来“无谓”的坚持影响到自己的用工呢?

  周经理的解释是,“为了给工人们敲警钟,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他告诉记者,很多民工安全意识很差,给他们安全带也不乐意挂,嫌麻烦。

  记者就这一说法向民工求证时,一位民工撇了撇嘴,冷笑一声,站在旁边的老张则呵呵一笑说:“哪个会拿自己的命开玩笑?”据他观察,没有谁会因为嫌麻烦不挂安全带的,相反,如果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话,民工是不愿意上工地的。

  “签生死协议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的说法遭到了民工的否定。那么在安全生产管理者看来,这种以违法来促安全生产的说法又是否合理呢?记者随后采访了贵州省安监局二处副处长包勇。

  “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包勇告诉记者,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者,它必须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和培训、在劳动保护上有足够的投入,通过这些合法手段,企业基本上可以杜绝人身伤亡重大事故。

  “鑫瑞公司是在推卸责任。”一些民工告诉记者。

  周经理告诉记者,二公司按民工基本工资的10%向鑫瑞公司支付管理费。据介绍,管理费用于鑫瑞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劳保用品以及工伤事故所需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剩余部分归鑫瑞公司所有。

  “民工的流动性太大。”周经理说,“有些民工今天来报到明天就走了,考虑到这个因素,我们没有给民工上工伤保险,民工工伤费用都是从管理费中支出。”

  包勇则告诉记者,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们花的少了,他们挣的就多了。”不少民工这样理解这份“生死协议”。

  记者发稿前,鑫瑞公司大方项目部工作人员车辉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将“生死协议”从合同中删除。周经理说,发耳、黔西、盘南等工地的整改工作也在进行中。

  (2006年9月5日《中国青年报》)

  “生死协议”违法,明知违法也强令签订,还美其名曰“为了给工人们敲警钟,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这种或与此相类的“劳务公司”所施行的中间剥削,简直是在剥工人的皮、吸工人的血!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