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母亲对王振华案的看法

作者: 孩他妈 日期: 2020-06-26 07: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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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着微信,“王振华”三个字不断跳在眼前,这个名字与“亿万富翁”、“猥亵幼女”两个词在标题里不断出现,但一直没有打开链接,因为不想多看一眼负能量,相信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正义。

  直到今天看到“猥亵9岁女童获刑5年,王振华还要申请无罪?”这个标题,老娘我震惊了,点击完新闻,实在忍不住写文章来参加舆论。因为我知道,作为一个女童的母亲,如果我们这个时候不站出来,大骂这个禽兽及其维护这个禽兽的法庭、讼棍,不给舆论添把火,恐怕某天这种禽兽就会来侵犯我们的孩子,到时候哭都没地方哭了!

  搜索了王振华的照片,差点把老娘吓哭了,这特么和韩国《熔炉》那个强奸犯一毛一样的可怕神情啊!一个肥头大耳的男人,脸上有耷拉着上眼皮的肿眼泡,两道粗黑的三角形一样的眉毛、深如两个黑洞的仰天大鼻孔。神情倨傲,散发着不羁的神情。网文介绍其“财富排名已超过了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其名下的新城控股位列中国房地产行业第8位,公司总资产超人民币4700亿元,他个人控制的财富达747.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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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这样一个人模狗样的亿万富豪,走进一个窗帘拉得严严实实的五星级酒店房间,房间里早安排上了一个9岁的女孩。她看到一个“爷爷”走近她,不是辅导作业、不是嘘寒问暖,而是如狼似虎地扒下她的内裤,在13分钟之内,让她“阴部血肿、阴道撕裂伤”,让她走出酒店后嚎啕大哭,说那个大爷是个大色狼!

  如果你是孩子的亲娘,你能想像自己的孩子受到这样的伤害吗?你难道不会气到原地爆炸吗?

  明明是强奸,结果,依仗自己的财富还是权势,上海法庭给出的一审判决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即便如此,王振华仍不满意,他希望自己得到无罪释放。据传他以1500万的报酬聘请著名公知陈有西等为其上诉作“无罪辩护”,“还表示要恢复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所有荣誉”。

  按他这个逻辑,要真判无罪了,还特么得申请国家赔偿吧?!

  上山下乡时代,有女知青被无良领导强奸的,那些干部最后统统被枪毙了,大快人心!有人会说,干嘛枪毙啊!强奸犯又没有杀人。我想说,强奸犹如诛心,被强奸的人,生不如死!学生时代被家教诱奸的作家林奕含,在成年并结婚一年后仍然走不出阴影,最终上吊自杀。

  强奸是对被害者自我意志的摧残和蹂躏,是对其人格的极度贬低,是野蛮对文明的阉割,是无论如何不次于杀人的罪行。

  野草被践踏了,来年的春风还能将其唤醒,人心一旦死去,则如行尸走肉,无法再正常生存。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严惩强奸罪、尤其是强奸儿童罪的原因所在!

  比如说美国跟不满10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一级重罪,没有任何辩护理由,在保留死刑的州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

  我国宋朝、元朝,都对强奸儿童定下了流放直到处死的严酷刑罚。

  宋太祖赵匡胤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与十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强奸还是骗奸,都以强奸罪论处。若犯罪事实成立,则流放三千里,即使强奸未遂,也要流放五百里。

  元朝法律就把奸淫幼女罪和一般强奸罪分开,“诸强奸幼女者,处死”!很简单,没有回旋余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来就有保护妇女儿童的良好传统。这几十年来,一大批有钱有势的董事长、老板横空出世,他们有的包二奶,有的公开三妻四妾,其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皆无,世人也不得不见怪不怪。

  像王振华的律师陈有西,就用“他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少女”标榜他为好人,并以此断定9岁女孩的阴道伤痕是以前就有的,不是王大爷开的瓜。

  咱们的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明明知道我国《刑法》第236和237条都有规定,无论是强奸还是猥亵幼女的都要从重从严处罚:猥亵儿童的,判刑至少都是五年起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偏偏这些执法人员给这样的强奸犯搞了个不痛不痒的猥亵幼女罪,只判5年,从重从严处罚在哪里了?!

  某些人的心理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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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在有些人的眼里,钱和地位就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只要有足够的金钱和地位,别说强奸幼女了,就是杀人放火也该拥有一条金腰带!

  我们要问,有哪栋房子是这位王振华董事长亲自去搬砖修的?没有工人,屁裤衩都修不起来。

  我们出离地愤怒了!这次是这位可怜的女孩子,下次则有可能以其他形式欺负到自己头上。

  从王振华案明白了“万恶淫为首”是有道理的,因为只有强者才有充分的“淫”的选择权、强迫权,譬如地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权等等,“万恶淫为首”就是“金权+强权”为恶之首。

  王振华的“猥亵儿童”并不止于强奸!他的姘头周某芬从外地哄骗两个幼女到上海,形成了一个拉皮条+拐卖儿童(收取10万元报酬)链条,但这拐卖儿童的罪名却被忽略了!上海的法庭是不是太不专业了?还是被王振华的财富光环给震晕了?!

  陈有西等讼棍在面对百姓强奸犯时大喊:灭了他!在面对王振华富豪时却要保护企业家。

  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天,法院就必须还是人民法院,而绝不能成为富豪或权势的后院,否则就会失去世道人心。失去世道人心就意味着什么?难道这些人心里没一点点数吗?他们没点数,我们的党中央国务院会没点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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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恕罪人是上帝的事,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才是人干的事!

  那些帮助罪犯逃脱的讼棍律师和执法者们,你们不是人!

  上海XX人民法院,请听好,我们不同意王振华案的五年判罚!太轻了!给他拉皮条的周某芬,将孩子拐到上海就是一个重罪,这个王振华也脱不了干系!两罪并罚,该判多少年?!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现在金钱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了,我们如何才能解决这种困境呢?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我想,过去的历史已经说明得很清楚了,我们只需要向历史学习。愿我们的法律系统人士也懂得向历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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