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论》(上)---第5章 (4)

作者: 伍峰 日期: 2015-08-21 16:03:27

 

5.4 利益分配

如果一个劳动者进行一项创新工作,在他没有成功之前,他实际上没有创造出交换价值,更谈不上创造了剩余价值,但是,当他经过长期的付出(劳动)之后获得了成功并创造了利润的情况下,利润的创造其实与他过去的长期努力密切相关。不幸的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他的过去劳动只能作为资本使用,不能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如果创新成功取得的成果(资本)不能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创新失败的风险又要自己独自承担,会有人认为这是合理的吗?当然不会,于是,创新成果作为资本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就是非常合理的了。但这样做就会使马克思的理论陷入悖论。避免悖论发生的唯一办法,就是创新的投入需要全部来源于公有制资金。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大学、研究所都属于“事业单位”,其研发经费和人员薪酬都由国家提供。这种象牙塔式的创新模式,对创新活动的广泛开展具有极大的束缚作用,显然是不可取的。

如果我们承认资本在新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允许资本参与利润分配,上述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事实上,资本对利润创造的贡献是巨大的,所以:

资本应该参与利润分配。

即使在财产私有制的条件下,过去劳动有很大一部分也会变成一种公共资源,特别是创新成果几乎最终都能成为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能够为整个社会服务,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可以从中受益。例如学生上学接受教育的过程,就是一种获取公共资源的过程。公共资源应该是每个人都可以平等获得的资源,在平等获得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公共资源就不会为特殊的人或特殊的群体提供额外的竞争优势,如果公共资源的获取不平等,获取公共资源较多的人就会取得竞争优势。由于公共资源能够在新价值的创造中发挥巨大作用,人们一直都非常重视公共资源的利用,其中接受教育就是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手段。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设定年限,就是一种将过去劳动转化为公共资源的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过了之后,被保护的创新知识就转化为公共知识,供全人类免费使用。

一直以来资源和资本中所包含的公共资源往往不被体现,因为它们不属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群体,在利润的分配中长期未被考虑。

劳动中也包含大量资本,工人在工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就是资本向劳动者的注入,但这一点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

在承认资本和劳动中都包含大量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在新价值的创造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认可这样的结论:

公共资源应该参与利润分配。

在新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公共资源发生作用的过程是与资本和劳动有差别的,公共资源是在新价值的创造发生之前就已经注入到了资本和劳动之中了,它是一种预先注入的贡献。在利润的分配过程中,由于公共资源是一种无主资源,没有接受利润分配的载体,难以参与即时的利润分配,因而公共资源的回报长期被忽略。人类的共同财富应该属于全人类,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全人类”不能形成一种有经济能力的实体,无法承担公共资源利益分配的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者公益基金或许能够成为最合适的载体。所以,即使在私有制条件下,公共资源可以有多种方式参与利润的分配。遗产成为公共财富就是方式之一。遗产公共化,反映的是公共资源的提前注入和延后回报。目前发达国家收取高比例的遗产税,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公共资源取得合理回报的措施。除遗产公有化外,投资公益事业、投资面向社会的学术研究基金和创新基金等,都是公共资源分享利润的方式。

实行遗产公有化,是资本方和劳动方回馈公共资源提供方(社会)的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如果遗产不进行公有化而是用继承的方式传承给指定的人,那么,遗产就是私有化的,提供遗产的人和接受遗产的人都是公共利益的剥削者。如果遗产预先就约定要公有化,那么我们可以把资本方或劳动方占有公共资源利益的行为理解为一种特殊的集权授权方式,这种集权的授权方式是一种终身制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为消除对公共资源利益的剥削提供了途径。至于资本方与劳动方在利益分配中的不平等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剥削,除改进分配制度等措施予以减少之外,遗产公有化也能提供一种广义消除途径。当然,私有制条件下剥削不可避免,剥削的消除,仅仅上述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更深入、更广泛、更合理、更全面的方案的提出,需要更多的人参与才能实现。

消除剥削最好的途径是实行财产公权制度,财产公权制度和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是有差别的,公权制度在平等条件下允许个人拥有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财产,而传统的公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且生产资料不能属于个人。

我们已经知道,资本参与利润的分配是合理的,而且资本和劳动中包含的公共资源参与利润的分配也是合理的,这是遗产公有化的理论基础。

资本参与利润分配并不是剥削形成的根源,资本参与利润分配产生剥削是因为个人占有了资本中的公共资源的贡献,如果资本分配到的利润能够反映公共资源的贡献而成为公有财产,资本就不会成为最有效的剥削工具了。

前文已经阐明,不变资源(如知识)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获取(如接受教育或自学),使之转化成个人的能力资源。然而,正是每个人都有自由获取这种不变资源的权利,也就要求每个人都必须肩负为人类贡献力量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共资源的使用同样需要得到回报。

资本参与利润的分配,体现的是对过去劳动贡献的承认,不是“不劳而获”。

在现实社会中,资本或劳动都能成为剥削的载体,反过来说,资本或劳动参与利润的分配不一定都会导致剥削的发生。判断是否有剥削行为发生,关键是看是否有掠夺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发生。在公共资源不参与利益分配的情况下,剥削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任何经济利益的分配过程中。至于剥削会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是没有限制的,更多的是资本方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剥削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会成为剥削方,在马列主义者的眼中,他们与资本家“穿一条裤子”,成为资本家的“走狗”。但严格说来,这些“走狗”们不是依靠资本参与利润分配的,他们参与分配的也是他们提供的劳动,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其实是“无产阶级”的一份子。

在资本和劳动的博弈中,并不总是资本方剥削劳动方,劳动方剥削资本方的情况其实也极为常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们,它们就是地地道道的资本方,股票作为资本,它的回报就是分红,如果上市公司的利润不分红,那么这份投资就没有回报。至于股票的涨跌,那是股票的商品属性,而不是一种资本属性。上市公司有利润,股民却得不到分红,股票作为资本就受到了剥削。上市公司老总的薪酬其实是一种劳动报酬,他们的极高薪酬,当然是对股民利益的掠夺,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劳动方剥削资本方的情形。

可见,所谓“资产阶级”是剥削阶级,“无产阶级”是被剥削阶级的结论是一种谬误,是完全错误的。剥削的发生是一方掠夺了另一方的财产据为己有,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博弈中,谁能在博弈中占据主导地位,谁就能成为剥削者。因此,消灭剥削不能通过消灭“资产阶级”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也不能消灭剥削。依靠马列主义理论建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其实并没有消灭剥削,在这样的国家中,多劳少获,少劳多获,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异常普遍,这种现象就是一种剥削行为。如果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却还允许商品和商品交换存在,那么剥削也必然会发生。如果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却依然将个人的劳动能力归属于个人所有,也永远解决不了剥削的问题。同样,如果将每个人平等拥有的财产作为私有财产,禁止他们增值,同样也是错误的。尤其是不支持甚至妨碍个人创新、禁止个人持有创新成果,就更加错误了。

根据竞争理论,竞争没有平等的基因,没有道德的底线,如果资本在竞争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会不断要求扩大其竞争优势,这就是资本剥削残酷的根源,也是资本万恶的本质。如果劳动和资本的较量是劳动方占据了主导地位,劳动方也会毫不客气地剥削资本方并力求扩大自己的优势,此时劳动方也会变得面目狰狞,成为罪恶的制造者。银行家和上市公司的老总们、掌握权力的政客们、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等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群体,这些人同样会贪墨无度,他们对财产的掠夺可能会比资本家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的行为已经不能实现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了。当一些国家的工人一天工作8小时,而另外一些国家的工人允许工作12小时,或者一个国家的工人每小时的工资是50元,而另一些国家的工人每小时的工资是20元时,资本家就会在工资更便宜的国家建设工厂来获取更大的竞争力。

中国工人工资低是否意味着中国工人受到了剥削呢?如果外企雇佣中国工人是在剥削中国工人,那么中国工人愿意到外企工作,是否就意味着中国工人愿意接受外企的剥削呢?马克思理论面对这样的问题,总是处境尴尬,因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外企在中国仅仅只是投入了资本,他们获得巨额回报全部来自对中国工人的剥削。中国工人乐意到外企工作,就是乐意受到剥削,是愚昧的表现,是没有用马克思理论“武装”头脑的结果。马克思主义者应该给这些中国工人上课,一定要让他们明白,是他们的辛勤劳动养活了外国资本家,他们应该起来革命,夺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当然,中国工人用马克思理论“武装”头脑之后,外国资本家自然就不会再来中国投资了,即使已经投资了,也会逃之夭夭,结果如何是可想而知的。马克思理论不会给中国工人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公权理论对这样的问题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呢?

首先,公权理论承认资本中凝聚了大量创新型劳动的成果,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当外企在中国投资时,将会把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设计、先进的资源(如先进的上游产品)、先进的管理、先进的设备、先进的理念、先进的标准、国外的市场等带入中国。这些“软”资本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尽管它们属于全人类的财富,但是这些知识和市场往往受到资本的严格控制,只能随资本一同进入中国。所以,引进外资不仅仅是引进金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先进设备、先进理念等会随金钱一同引进,中国能够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学习到很多先进的知识,获得“软”收益和扩大市场。前文已经阐明,市场是一种获取利润的潜力,也是对他人实施剥削的“场地”,是一种剥削的输出口。中国制造的产品在国外销售,国外的消费者也是被剥削的对象,所以,外国资本进入中国,不仅仅只剥削中国工人。

其次,外企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剥削,包含在外来资本中的公共资源,主要由外国提供,所以这部分剥削没有加到中国工人身上。对于中国政府或地区政府提供的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是由全体中国人民或者地区人民承担的,而非加在所雇佣的工人头上。二是通过销售产品实现对消费者的剥削,对于外销产品,被剥削对象是境外消费者。三是通过雇佣廉价的中国工人实现对中国工人的剥削。

关于直接剥削工人和工人愿意接受剥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决不是几句话就能论述清楚的,这里也并不打算完全说清楚,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值得考虑的问题。A).如果仅仅依靠低工资来获取更多的剥削,那么,还有比中国工资更低的国家,为什么外资不去这样的国家呢?B).在私有制环境下,利己选择是被优先考虑的,中国工人到工资更高的外企工作难道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C).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工作岗位是一种稀缺资源,外资的进入能够提供额外的工作岗位,这对于渴望工作的个体和政府而言,都是欢迎的,降低失业率的综合效应是积极的和正面的。D).外资雇佣中国工人,必须对工人进行职业培训,这对于提高民族的职业素质是有帮助的,对于被雇佣者个人技能的提高是有帮助的。经过培训的工人,再择业时会更加受欢迎,工资也能更高。E).根据剥削的定义,剥削的后果必然是财产权不平等的扩大。但这种不平等的扩大是在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进行比较的,如果放到更大的背景中考察,情况会比较复杂。我们这里只讨论一种情况,那就是外资剥削了中国工人但中国工人在外资企业的工资比内资企业更高。对于这种情况,外资在扩大与被雇佣者的财产权不平等的同时,更加扩大了与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工人之间的财产权不平等,而且还在制造在外企工作的工人与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工人之间的财产权不平等。于是,在外企工作的中国工人,也成为扩大财产权不平等的对象,成了“剥削者”。

工资拿得高一些,就会成为剥削者?这是否奇谈怪论呢?

如果把工人换成为资本家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解这个问题会有帮助。在马克思理论盛行的年代 ,工人们会把这样的高级管理人员看成是资本家的帮凶,是资本家的“狗腿子”,他们不能被归为无产阶级。为什么不能归为无产阶级呢?因为他们拿了高薪。至于他们与资本家“一条心”,并不能成为是否“无产”的判定条件。

对于复杂的多边利益分配问题的论述,非常复杂,本文这里不打算深入探讨。

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整个过程中,公权理论支持多种多样获得利润的方式和渠道,资本家除了以降低工人工资剥削工人之外,他还可以在商品交换过程和通过占有公共资源的方式剥削消费者和整个社会,所以,如果生产的产品有较好的利润,资本家是可以对他所雇佣的工人施放一些“仁慈”的,因此,当外资企业面向全球市场销售产品,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对消费者和公共资源的剥削时,他们能够支付比当地的收入水平更高的工资,从而吸引最优秀的员工。

外资向员工支付高于当地收入水平的工资,培训他们使之具有满足工作要求的能力,这是一种让员工个人受益的举动。但是,这些员工的基础能力是在中国的教育投入下获得的,尤其是那些优秀人才,他们的能力的取得,是耗费了中国大量的优秀资源培养出来的,当他们从外企获得比较丰厚的报酬时,国家投资到他们身上的教育和养育成本,是没有相应回报途径的。国家没有从外企那里得到这种用人的回报,个人也不向国家缴付为外企服务的专项税赋。所以,引进外资,如果受到剥削,受到剥削更大的应该是国家,也就是全中国的人民。

但是,在国际私有化体制的大环境之下,不发达国家不得不承受这种盘剥,非但如此,国家还允许大量优秀人才出国深造和工作,甚至允许他们移民,以此打通中国与世界的沟通渠道,建立全方位的联系。

在谈论战争问题时,人们认同“落后就要挨打”的观点,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也能看到,在私有制的大环境下,落后就会受剥削,这是由竞争的性质决定的。可见,摆脱受剥削的最终途径就是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落后国家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政策来减轻受剥削的程度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不能搞无节操、无原则的对外开放。

第三,引进外资对当地政府往往有吸引力,因为外资给工人的工资会高于当地工人的原有收入,从而能够拉动当地的消费和生产,能够为当地政府增加纳税。引进外资能够为当地提供一种通向世界的“能力”,从而能够形成一种“多赢”局面。这种多赢局面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的差距大到足以使各方都能“赢”的地步,这里的“赢”是指一种相对的进步。当前全球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差距往往极为巨大,这种“多赢”的契约很容易达成。人类社会历来追求的是相对进步,这是“多赢”的理论基础。

第四,资本中包含着大量创新成果,资本引入当地,会将大量创新成果(技术、设计、管理、理念等)注入当地劳动者,使他们的劳动能力由“低能”变成“高能”,视野会变得更开阔。由于创新成果是一种不变资源,可以无损耗地注入给劳动者,因此,当地的劳动者在获得这些资源时,外资并不“损失”什么,反而会改善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提高劳动效率。而对于当地的劳动者来说,他们获得这些资源是一种隐形的财富,这些隐形的财富能够为劳动者和当地的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从战略层面来讲,引进外资付出的代价,或许比购买这些资源和培训员工的代价更低,因而是“合算”的。

全球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国际资本流向成本的“洼地”,这是竞争的自然平衡现象,这种平衡对世界均衡发展是有益的。成本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力成本上,交通、通信、人员素质、资源、配套性、法律法规、社会稳定性等等都会体现在成本中,中国能够成为世界工厂,正是这种综合因素的体现。

第五,引进外资本身,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利益交换。一个没有一技之长的学徒,为了学得可以终生受益的能力,不得不“拜师”,并在学徒期间为师傅工作作为“学费”。此时,为师傅工作本质上是进行的一种利益交换。在私有制条件下,交换是一种常态,这样的交换是“无可厚非”的。

存在差距是不可避免的,在私有制的条件下,落后就会受到剥削是不可避免的,如此强调无产阶级利益的马克思,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差距[i]。可见,受到严格把控的引进外资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私有制国家,引进外资的负面影响会变小。

更多更具体的分析不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掌握一点即可,那就是:哪里能够剥削得越多,那里就越能吸引资本。更低的成本能够使资本剥削得更多,于是资本流向成本更低的地方;巨大的市场需求能够提供更多的剥削机会,于是资本就会流向市场需求大的地方;更丰富的公共资源能够提供更多占用公共资源的剥削机会,于是资本会流向公共资源丰富的地方。中国能够吸引大量国际资本,是因为中国具有低廉的成本、巨大的市场需求和丰富的公共资源(稳定的社会环境、优惠的税收政策、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人员素质等)。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引进外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积极和进步的一面,然而,如果不能严格把控,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例如,中国式的“无节操”改革开放方式,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痛苦是灾难性的。

中国“无节操”式吸引外资的结果是商品生产和交易额大幅度上升(GDP增长),国家税收增加,大量人口脱离农村成为产业工人,农民收入略有上升,但国企和民企大量倒闭、大量工人下岗,国家资源急剧消耗,空气和水严重污染,大量财富被国际资本掠夺,物价飞涨,中国的大量产业落入外资手中。中国的这种对外开放之所是“无节操”的,是因为这种开放和一个妓女出卖自己的肉体获得金钱没有什么两样。中国政府的官员,充当的就是不光彩的“皮条客”角色,他们为了眼前利益,不惜自己的国家和人民惨遭蹂躏。国际资本是为掠夺而来,不是为民造福而来,不严格把控的引进外资,结果可想而知。

要避免中国式的这种“无节操”引进外资的危害,在引进外资时,需要严格控制。在这一点上,西方发达国家比我们要清醒得多,他们会把人民的得失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来看待引进外资的问题,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对此应该深有体会。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有的负面影响全部由底层劳动人民承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所有的改革成果全部由国际资本、政府、官员和少数权贵享有,导致贫富差距急剧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这对于长期物质供应匮乏的中国人民来说,冲击是极为巨大的。然而,善良的中国底层人民却没有看到,国际资本到中国来就是为了推销它们的产品的,它们的产品到中国来了,中国的商品自然就丰富了。它们来中国销售它们的产品,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剥削中国的消费者。

中国的“繁荣”让很多国家羡慕,希望能够向中国学习,但中国的“繁荣”是其它国家无法学到的,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 中国有巨额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

中国可以变卖这些资产用于消费(购买国际资本生产的产品),这就象一个败家子出卖祖宗的遗产用于消费一样。中国政府出卖国有资产出卖了30年,造成了中国经济的“繁荣”,在此期间出现了大量由于征地而一夜暴富的农民,他们是搭车致富的,主要的受益者还是政府。当然,也出现了大量坑害农民的强拆事件。至今,中国政府还在极力鼓吹国有资产私有化,其根源是依靠出卖“祖产”的繁荣只能依靠继续出卖“祖产”才能维持,一旦停止对国有资产的出卖,“繁荣”将终止。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被变卖或被掠夺,是少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捷径,他们的致富,同样也是将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而获得的。中国的房地产和企业,很多都落入了私人和国际资本的手中。出卖国有资产所获得的利润,不管落入谁手中,最终会以各种方式变成一种消费力量,就会表现为GDP的增长。

那些没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是没有巨量国有资产可供出卖的,这样的国家没有任何可能“学习”中国模式。

第二,中国实行的是政治专制制度

如果中国是一个民主国家,中国的改革和开放都不可能像现在这样进行。由于中国是一个政治专制国家,政府成了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帮凶,成了少数权贵掠夺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打手,成了压迫底层劳动人民的魔王。政府可以强令法院不受理下岗工人、被强拆的农民和被侵占的国有企业等的利益受侵害者的案件。下达这种天怒人怨指令的执政者甚至还成了改革的“英雄”。这种违背天理人伦的指示,只有在政治专制制度下才可能发生。现在,依然有那么一些执政者在鼓吹“法不禁止即可为”,为强者掠夺弱者鸣锣开道,保驾护航,同样是天理难容!

在东欧社会主义崩溃之后,曾经有人问东德共产党的领导人:如果你们也象邓小平一样引进外资,东德是否会繁荣起来?东德的共产党领导人摇头说,我们不可能那样做,人民也不会答应。是的,人民不会答应,但在中国,人民不答应又能如何呢?几千万工人不是同样下岗吗。

由于有一党专制的体制,一声令下就可以使数千万国企职工下岗,同样一声令下,政府就可以实行强拆,引发大量死亡惨案而无动于衷。在“发展”与人民的利益相背的情况下,政府会出动武装警察对人民的抗争予以镇压。受到冤屈的访民会受到拘禁而受到二次伤害。当个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而奋起抗争时,警察会毫无顾忌地开枪剥夺其生命,等等。由于有专制体制,大量污染河流和空气的项目由于受到政府的保护而长期摧残当地人民的健康。由于专制,政府对于人民的正当诉求不是采取保护的方式,而是采取“维稳”方式予以镇压,使人民政府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由于实行专制体制,中国的司法充当了少数权贵的保镖和打手,成了他们掠夺人民的保护伞。由于实行专制,腐败大行其道而得不到有效地监督和监管。等等。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人民受国际资本剥削的30年,是受官僚资本压迫的30年,是政治更加专制的30年(尽管底层百姓说什么没有人管了,但参与国家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所以,政治更加专制了)。当然也是物欲横流、金钱至上、腐败滋生、社会堕落、信仰缺失、道德沦丧的30年。唯一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成果,即所谓的国家富强了,物质丰富了,GDP高速增长了。而这样的“成果”,其实是任何一个依靠专制敢于出卖国家利益、敢于牺牲人民利益的“败家子”、“贼大胆”都能做到的。

第三,中国实行以GDP增长论政绩的官员考评制度

前文已经论证,什么样的竞技规则产生什么样的竞技生态,篮球规则是篮球成为高个子的天下,相扑规则使相扑成为大胖子的天下,以GDP增长考评官员的规则,必然会使官场充斥着大量盲目追求GDP增长的官员。

中国一直只统计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易额的GDP,但是从来不公布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量和依靠出卖国有资产对GDP的贡献量,更不计算环境和资源破坏的巨大代价。如果全面客观评价中国的发展,中国式的“繁荣”或许会让那些羡慕者大失所望,会让那些想学习中国模式的人却步。中国的房地产是依靠出卖国有土地致富的最典型代表,90%以上的权贵都是依靠土地交易和房产交易快速积累巨额财富的。说白了,这些人的财富,只是将国有资产装入了自己腰包。中国很多地方政府的财政,基本上只能依靠出卖国有土地才能支撑,可见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繁荣”和“稳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了。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GDP增长和改革开放之后的GDP增长,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改开”之前依靠自己的劳动积累财富,“改开”之后依靠出卖和贪墨公有财产作为发展的“资本”。中国“改开”三十多年出卖和糟蹋的公有财富,不知道中国人民需要多少年的辛勤劳动才能“赎回它们。仅仅包产到户导致的农田水利建设的损毁一项,损失就极为巨大。至于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导致的治理开支,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当把这些巨额损失计算进来时,中国的发展是“正”还是“负”还很难说。中国的钢铁产量非常大,对中国GDP增长的贡献不小,但是,炼一顿钢的利润并不高,在低迷时期,一吨钢的利润只有几十元。但是,炼一吨钢所产生的污染(含炼焦、煤炭开采、矿石开采、废渣污染等),可能十倍百倍的炼钢利润都治理不好。中国在开采页岩气的过程中,把大量污染地下水的化合物高压打入地下,而且这种污染根本无法治理,这种导致大面积地下水无法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高于所开采的那一点页岩气的价值。类似于这样的“发展”,反映到中国的GDP上是“正”的,但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治理成本、由于环境污染导致人类疾病增加的治疗成本和失去劳动能力的损失、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土地和水资源无法有效利用的损失,这样的发展可能就是“负”的了。至于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精神创伤和道德破坏,其损失可能就更加不可估量了。

中国人民必须明白,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GDP增长,掩盖着中国人民受剥削受压迫的血泪,是以牺牲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中国的GDP增长了,可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和免费住房受到了重创,养老也成了无力承担之重。政府为了摆脱责任,先后实施了住房私有化、教育产业化,现在又在鼓吹医疗私有化和推迟养老,并加速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中国政府走上了一条“崽卖爷田”的不归路。一旦国有资产出卖干净,中国的“改革红利”不再,中国人民将遭受比现在更加苦难的局面。现在政府鼓吹全民创业,也是对人民的极大忽悠,解决就业本来就是政府的事情,现在好了,让你自己创业,不但不用解决你的就业问题,而且还让你吧自己的积蓄拿出来投资,变成GDP的增长。我们都知道,创业难,创业的成功率低,如果真的全民搞创业,无疑是将那些没有能力创业的人往火坑里推,是一种恶政,可能比让几千万工人下岗更恶劣。

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大功劳,就是GDP高速增长和公有财产私有化。GDP可以评价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但却不能用于评价这个国家人民的赋予程度,更不能用于评价这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技术实力和国家的强弱。中国的将军们早就揭露了用GDP评价国家实力的谎言,一个只能生产衣服和袜子的国家,即使GDP再高,也只有任人宰割的下场,满清政府签订无数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不是因为GDP太小,而是国家太弱。中国大使馆被炸,当权者只能干瞪眼,也不是中国的GDP太小,而是国家太弱。GDP从来就不是评价一个国家强弱的唯一指标。

美国等西方国家用GDP忽悠中国人,那是正常的,但如果中国的决策者也相信这一套,并把它作为治国治本,就太不应该了。

在中国以GDP增长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规则下,中国的GDP就带上的血腥和罪恶。被人家忽悠,是能力问题,但掩盖GDP增长背后的罪恶,就是品德问题,甚至是一种对人民的犯罪。

至于私有化的“功劳”,更是一种谎言。如果中国采用公有制,取得的经济成就应该会更大。小岗村与华西村、南街村的对比能够以铁的证据说明这一点。所以,中国经济的发展,私有化何功之有?

根据公权理论,任何以合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权导致不平等的行为都属于剥削行为。亲友之间馈赠财产,直系亲属继承亡者的遗产等,也属于合法占有他人财产导致不平等的行为,本文将这样的行为也归入剥削行为之列,因为它们符合本文对剥削的定义。

在财产权公有制社会,个人平等拥有的任何财产都不能称为私有财产,而以任何方式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财产都称为私有财产,包括获得馈赠和遗产。所以,在财产公有制社会,不允许个人之间馈赠财产,也不允许继承遗产。

那么,一起生活的家人之间是否允许财产馈赠呢?如果家庭财产是共有的,那么家庭财产平等地属于家庭的每个成员,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财产馈赠。如果有人离开家庭独立生活,那么,离开家庭独立生活的成员,在公权社会中就不能与家人之间有财产馈赠行为。

同理,一个财产公有的集体,财产权是属于集体全体成员的,成员之间不用也不能馈赠财产。一个人加入一个财产公有的集体,他的全部财产都要上交给集体并平等地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如果一个人离开集体,那么他可以拿走平等属于他的财产。

在财产权公有制社会,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财产权。对于失去劳动能力、参加学习培训、退休、生病等多种不能参加劳动的情况,依然享有平等的财产权。这就意味着,孩子在结束学业之前应该由集体(集体可以是小的集体,也可以是国家)供养、由集体提供教育,老人或残疾人应该由集体供养,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医疗和住房保障,享有工作的权利。

公权社会不排除竞争,依然把竞争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依然鼓励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更重要的岗位,但不允许掠夺和侵占它人的权利。

利益分配是一个世界难题,讨论剥削问题的本质是讨论财产权分配问题。找到了剥削的起因,也就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这和治病是一样的道理。消灭了剥削,财产权的分配自然就是公道的了。

利益分配不仅仅是财产分配,实际上,任何一种权利都与一种利益相对应,所以,利益分配问题,就是权利分配问题,它涉及包括身命权、人生权、政治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利。

利益分配问题的核心就是平等和公平,也就是需要一个公平的起点和一个平等的结果,这是公权社会的基础。这种基础是通过制度这种“规则”确定的,不同的规则设计,建立的社会生态是不同的,前文已经阐明,篮球规则会建立高个子占优势的生态,相扑规则会建立大胖子占优势的生态,公权社会要建立的是权利平等的社会生态。

什么才是平等的,什么才是公平的,这是由公权集体决定的,前文已经指出,只有正公集权集体的决定才是正公集权的。可见,公权理论支持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公权法则,从而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公权社会,因而采用公权理论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都需要满足人权和财产权的公权原则,但也可以呈现多姿多彩的生态。

公权体系可大可小,既不依赖人数多少,也不依赖生产力的先进程度。小到家庭,大到国家和全人类都可以建立公权体系;落后的农耕地区,先进的信息社会都可以建立公权体系。

公权体系只是一种制度,它反映的是一种集体的共同意愿和观念。前文已经阐明,一种决策对一个集体是平等的,对另一个集体可能就不一定是平等的了,即:

只有集体之内的一致平等,没有集体之间的一致平等。

有的集体可以把多劳多得作为平等的依据,有的集体可以把平均分配作为平等依据。在同一个集体之内,在一种条件下是平等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就可能不平等了。可见,平等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它最终应该由集体内的需求决定,不同的需求会产生不同的平等标准。

从需求、争夺和权利的关联关系,我们能够确定平等的基本内涵,那就是平等必须与需求进行高度关联,以满足需求的程度确定平等的程度。当然,影响平等还会有其它因素,在制定平等规则时都要予以考虑。

在社会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被广泛接受的,但这不是唯一的原则,还可以有很多其它的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不是一种共同富裕的原则,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能”往往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勤劳程度也往往差异巨大,因而“劳”的差距也往往很大。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实行的这个原则允许遗产继承,对于继承者来说,实际上就是“不劳而获”,是与“不劳者不得食”相违背的。遗产继承会使财产在家族中世代积累,导致贫富差距拉大。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质上是鼓励竞争的分配原则,所以,与之配套的制度应该在鼓励竞争的同时尽量消除竞争导致的不平等,否则必然会形成一个不平等的社会。

公权理论认为竞争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平等是社会进步的决定力量,因此,公权理论在提倡竞争的同时更加强调平等的作用。由于平等对竞争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所以,既提倡竞争又强调平等,可能会看似矛盾,但这种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解决矛盾的方法多种多样。进行公权激励、划分不同的作用域、划分不同的作用层次等都是可行的方案。例如,对竞争的优胜者授予荣誉和公共权利这种不可转让、不可馈赠的公权;把竞争放在利润的创造阶段,把平等放在利润的分配阶段,而且可以把分配划分为多次分配,让平等原则在不同分配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使竞争和平等的作用域分离;个人和企业之间可以竞争,甚至这种竞争难以调和,但国家可以通过征税等措施让国民享受平等的福利待遇,这样的方式就是作用层次分离;允许个人勤劳致富并允许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但实行遗产公有化,就综合运用了作用域和作用层次分离;如果进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开管理,就能允许个人获得或管理的生产资料有很大的差异,但却可以让个人之间的生活资料的差异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共产主义就采用过这种方式。等等。

禁止不劳而获,不等于禁止所有财产的继承。文化、知识、技艺等需要学习才能掌握的无形资产和不变资源,其继承不但不应该禁止,而且还应该列为鼓励之列,使其发扬光大,从而形成一种传艺不传财、授渔不授鱼的继承方式。

不变资源所对应的财产,其继承不会造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因为这样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同等继承,所以,这样的财产权应该大力提倡继承,广泛传播。

本文不能给出平等的具体标准,但公权理论已经指引了一条走向平等的道路。对于财产权而言,就是指明了一条消灭剥削的道路。

有关利益分配的问题,需要探讨的内容很多,本文的目的只是找到一种方向,细节的探索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人类一直梦想能够提出一种制度来建设没有压迫和剥削的理想社会,但公权理论告诉我们,只要有私有制存在,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制度,因为私有制允许掠夺他人的权利据为己有。可见,建立没有压迫和剥削的理想社会,只有消灭私有制这一条路可走,任何扩大私有制的行为,都是与人类的理想相背离的。

竞争和平等这对矛盾始终都会存在。人们可以通过建立强大的平等机制来约束竞争的破坏作用,人们建立的平等机制越强大,所允许的竞争强度也越大,社会发展的速度也越快。强大的平等机制会削弱竞争的观点是错误的,平等约束竞争不能等同于消除竞争。

即使人类社会发展到道德文明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时,竞争依然存在,只是体现的方式不同罢了,竞争的目的可能由索取变成了奉献。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以索取为目的的竞争将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这个历史时期内,平等机制将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从而决定人类历史的进程。

在公权社会,分配的奖励机制应该以奖励公权为主。属于个人的荣誉、称号、公权职位等,都只能属于他个人,是一种不能馈赠和转移的公权,所以,在公权社会,竞争的优胜者应该得到这样的公权奖励。



[i]  卡尔·马克思,中共中央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1月,P198-200,(源自中央编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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