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论》(上)---第3章 (4)

作者: 伍峰 日期: 2015-08-03 18:54:32

 

3.5 集权下的自由

人类是一种群居动物,任何一个正常生活的人,都处于集体之中,而任何属于集体的人,都必然受到集权的约束。

自由是行为不受约束的状态。

存在权利就存在争夺,任何争夺都会产生约束,所以:

权利就是一种约束力,权利的存在是以牺牲某种自由为代价的。

人类所受的约束可分为权利约束和非权利约束两大类。

在权利约束范畴内应该谈论的是平等而不应该是自由。挣脱非权利的束缚才是自由的真谛。

权利约束的范畴是能够产生竞争的范畴,非权利约束的范畴是自然条件约束的范畴。任何能够形成权利的对象,都是被争夺的对象,这种被争夺的对象必然会受到权利的约束,不可能是自由的,例如当土地允许成为被争夺的对象时,土地就会被瓜分,就不会有土地允许任何人自由使用,只有拥有土地的人,才能自由地使用属于他自己的土地。不会形成权利的对象,是不会被争夺的对象,这样的对象就是自由的,能够被任何人自由使用。例如空气没有人争夺,所以,每个人都能自由呼吸。不能形成权利的对象,也并不都是能够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例如人不能用自身的能力飞翔和进入太空,这就是自然条件对人的行动能力的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因为利益争夺导致的权利约束。人类通过自己的努力发明了飞机火箭,获得的不是进入天空和太空的权利,而是突破自然力的约束取得了进入天空和太空的某种自由。

在权利争夺中,强者提倡自由,弱者争取自由。

强者提倡自由只是为占有他人权利披上合法的外衣,他们只是以此告诉弱者,我占有你的权利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我是以自由的方式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权利,你失去权利,是你自己的无能。

弱者争取自由是失败者的抗争、呻吟和乞怜。

在权利争夺中,争取自由是一个伪命题。

在权利争夺中,自由的旗帜只是自私者的遮羞布。

人类社会没有任何人是真正自由的。封建社会的皇帝会受到“祖制”、社会状态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四方云游的和尚和道人,会受到宗教信仰、社会道德等的约束。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需要社会的支撑,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制约。除此之外,一个社会人(生活在正常社会的正常人),都肩负孝敬父母、养育子女、奉献社会等的众多责任。任何责任都是一种束缚。

平等、公平、正义、责任、义务、集权、民主,等等,所有这些概念都包含着约束的成分,都是反自由的。

那么,人类历史上追求所谓“自由”的人们,他们的奋斗目标到底是什么呢?

在奴隶社会,争取自由的是没有人生权的奴隶,目标是获得人生权的自由,由奴隶变成“自由人”。在封建社会,争取自由的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受压迫的底层民众,目标是获得政治权的自由,由被统治者变成接受政府服务的“主人翁”。在资本主义社会,争取自由的是没有“财务自由”的穷人,目标是获得财产权的自由,由金钱的奴隶变成财富的主宰。

一言以蔽之,他们追求的所谓“自由”,本质上是权利的平等。在奴隶社会,追求的是人生权平等,在封建社会,追求的是政治权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追求的是财产权的平等。

只要权利能够被自由争夺,那么,永远都会有一部分人失去权利而受到更多束缚,这样的人就会沦落为“争取自由的人”。在竞争中夺取他人权利的人,就能够减少束缚,拥有更多的自由,这样的人就会成为“维护自由的人”。于是,这个世界就由争取自由的人和维护自由的人这两种人组成。在鼓吹自由至上的人看来,整个世界都是“拥护自由的人”。这是多么富有欺骗性的观念啊,它甚至欺骗了人类那些最具智慧的人。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山陀尔(Petőfi Sándor)的诗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能够流传全世界百年,被无数英雄吟诵,是这种欺骗性登峰造极的体现。

公权理论终于可以剥开“自由”的画皮,让它的狰狞面目昭示天下。根据公权理论,裴多菲的这首诗需要略作改动才能重放光彩: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平等故,两者皆可抛。

人类社会群居生活的客观性从本质上决定了人类必须成为集权体,每个人必然会受到集权的约束,这种约束所对应的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如果人类社会是平等的,那么,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也是平等的。例如,维持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是有足够的食物和生活用品,有合理的教育、健康、居住和研究投入等,而完成这些任务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当一个人担负了这种责任时,他就会受到约束,失去一部分自由。

总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总是希望摆脱更多的约束,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自由。然而,不管手段、方式、过程和内容如何,只要他真的摆脱了一部分约束(比他人的约束更少),就意味着他摆脱了一部分责任,意味着其他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当一个人获得了比他人更多的自由时,就必然意味着其他人的自由被剥夺。可见,追求高于他人的个人自由是一种极度自私的行为,追求人类整体的自由(例如把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才是高尚的行为。人类整体的自由是由社会的平等和进步表述的,反之,追求社会平等和社会进步也可以被认为是在追求人类整体的自由。

追求个人的自由为私,追求人类整体的自由为公。

追求人类整体的自由属于挣脱非权利束缚的范畴。例如,人类挣脱重力的束缚飞上天空和太空,使人类获得了更大的行动自由,人类发展机械化装备把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使人类摆脱了繁重的劳动,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劳动自由,等等。

公权理论要求树立自由为公的思想。

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竞争都是被人类文明所禁止的。

马克思要求全世界的无产者联合起来夺取政权,实行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就是举张无产阶级要剥夺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因此,马克思主义建立的依然还是一种政治私权,依然是一拨人压迫另一拨人。

由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变成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只是降低了不平等危害的程度,而不是不平等向平等的转变。

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依然属于政治不平等的理论,依然属于封建专制,这种封建思想并不会因为由无产阶级消灭资产阶级就比由资产阶级消灭无产阶级而变得正确。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后文简称“文革”),是一种典型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尽管其动机正确,也符合马克思的理论,是人类历史上探索民主的伟大创举,参与者也为底层人民,但这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产生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是文革的最大错误和遗憾。

任何会引起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理论都注定会成为历史的垃圾。

自由化和阶级斗争理论都属于会引起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理论。

违反法律而受到惩罚,本质上就是违法者的一部分权利被剥夺,那么,违法者被剥夺部分权利是一种权利私有化和对自由的侵害吗?自古至今,几乎没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违法必究、杀人偿命,这是自古以来的“真理”。然而,这是人们的习惯思维,他们默认的是违法行为是由社会极少数人所为,是极少数人危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事实并非全部如此,如果大量的人“违法”“造反”,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是罪犯而应该受到惩罚而失去自由呢?在世界历史上,历来是“成王败寇”,造反失败的情况下,无论人数多少,都会受到惩罚,失去一部分自由,因为他们违反了现有“法律”。而造反成功的话,即使在造反的过程中杀了大量的人,可能不但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加官进爵。被杀者会被称为罪有应得,尽管这些人并没有违反之前的法律,但他们却违反了胜利者的“法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自由”惹的祸。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争取自由从来都是被压迫者的行为,因为统治者本来就是“自由”的。被压迫者造反成功之后,如果成为新的统治者而享有“自由”,必然会造成新的被统治者,这些被统治者必然会失去一部分“自由”,如果人类一直以追求所谓的“自由”为目标,那么,人类社会将会永远陷入这种无休止的争取自由的斗争中不能自拔。

人们一直以来尊崇“自由”的陈旧观念应该改为尊崇“平等”。

为一部分人的自由斗争是没有出路的,只有争取平等的努力才是人间正途。

3.6 集权与民主的关系

实施民主需要有三个前提,一是公权基础,二是集权基础,三是存在具有独立决策权的被授权者。所以,集权和民主的关系并不复杂,无需用专门的章节进行讨论。

本节要讨论的集权与民主的关系,不是它们之间在理论上的逻辑关系,而是人们一直存在的这样一种担心:如果一个国家“太民主”,各种利益集团就会相互争权夺利,“谁也不服谁”,会导致社会混乱。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历史似乎非常雄辩地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一个国家的稳定,似乎需要一个手握强权的独裁者来“镇慑群魔”。这种观点在社会各个阶层的人群中都非常流行,成为推动民主进程的最大拦路石。

人们用“人都是自私的”观点来解释民主必然会导致天下大乱,似乎只有强大的专制力量才能保持国家的稳定。

人们向往民主但又“需要”专制制度来“防止”民主“失控”,这似乎是一种解不开的魔咒。

然而,集权理论为我们解开这个魔咒指明了方向:集权是民主的基础,民主只能在集权的范围内实施,任何民主行为都不能损害集权。即:

集权的等级高于民主,民主只能为集权服务而不能损害集权。

上述结论应该成为民主实施的纲领,在这个纲领的约束之下,集权的稳定就不再需要专制这根拐棍了。

资本主义国家实施民主并没有出现军阀割据的局面,因为这些国家不允许政治私权的存在,不允许军队私有化,不允许政权专属于个人或党派。军阀割据只能在政权私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中国如果立即实行民主,是有可能出现割据局面的,因为中国实行的是政治权利私有制。中国要实行民主,首先要实行政治权利公有制,建立强有力的政治权利公有制的集权力量,让人民牢牢掌握所有维持政治权利的强力机构,如军队、宪法制定权、法律制定权、司法权、警力、财政金融,等等。有关情况会在《公权论(下)》中详细论述。

作为一种结论,我们可以毫无疑义地宣布:

民主不会导致社会混乱。社会混乱是国家集权力量遭到了削弱。

在政治权私有制的情况下,民主根本就不可能实施,即使实施了所谓的民主,也必然是伪民主,这种伪民主会削弱集权的统治力量,使一些政治私权势力能够超越集权的制约,损害集权利益,导致社会混乱。

可见,实行民主必须首先实行政治公权,不让国家的政权被任何政治团体窃为己有,同时要加强集权的力量,在此基础之上实行的民主,是不可能出现各种政治集团各自为政的局面的,社会也不可能走向混乱。

前苏联之所以解体,是在没有建设政治公权的情况下实行了所谓的“民主”,各种外部势力支持的政治集团势力猖獗,在苏联中央政府的权利被削弱之后,各共和国的政治权利能够超越苏联政府的集权权利,从而导致了苏联的解体和政权的垮台。如果苏联首先进行政治公权建设,建立强大的由人民控制的中央集权,强力控制外部势力的侵蚀,强力控制内部各种政治分裂势力的滋生,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民主,苏联是不可能解体的。

现在中国的一些人,没有从苏联解体和苏共垮台的历史中汲取正确的教训,简单认为是苏共削弱了专制统治的结果,这是大错特错了。苏共所进行的政治民主改革,是历史的必然,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的,其错误仅仅在于没有建立实行民主的政治基础就贸然行事。

建立强大的集权力量并不意味着民主会被压制,只有专制才会压制民主,强大的集权力量掌握在人民手中时,民主才能正真实现。不是所有的强权都应该被抵制,属于人民的强权应该得到加强。强权是集权力量得以体现的灵魂,这一点无论对于公权还是私权都是正确的,正因为如此,强权必须由人民掌握,否则就会形成严重的不平等甚至灾难。

中国的政治民主建设也是势所必然的,当政者的阻挠虽然可能会延缓中国政治民主建设的进程,但绝不可能阻断这种进程。特别是在人民觉醒之后,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人民集权力量,没有任何力量能够与之抗衡。

中国的政治公权建设,需要高度重视的就是要首先建立属于人民的强力集权,形成高度的和统一的政治意志,为政治民主建设保驾护航。

世界任何国家的政治公权建设,也都需要遵循相同的规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公权基础是比较好的,资本主义之后必然会进行财产公权的建设,人民认识到这一点,对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意义重大。

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政权割据,而中国有这种担心呢,根源在于中国实行的是政治私权,如果中国首先建立了强有力的牢固的政治公权,那么,任何势力都不可能进行政治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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