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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陈劲松:《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是强盗抢劫!

作者:草根陈劲松 发布时间:2016-11-23 13:57:05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关键词:收入分配改革 国企混改 员工持股 草根陈劲松 净利润新分配法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国务院同意,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8月中下旬,各部门对外发布。

  这个《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文简称《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是干什么的呢?就是让国企员工,持有所在国企的股份,从而享有股东权利(主要是利润分红),承担经营风险(主要是破产所带来的投入成本损失的可能),以此将员工利益和国企效益捆绑起来。一来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国企活力,二来让员工分享经营成果。

  一、《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缺陷和不合理

  但是,这个《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仍然有着巨大的缺陷和不合理!

  这一点,只需要将《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与草根陈劲松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净利润新分配法》(下文简称《净利润新分配法》),一一对比,就清楚了。 

  1、实施范围

  ①《净利润新分配法》

  《净利润新分配法》从国企和上市公司试点开始,然后实施于所有拥有外聘员工的盈利性组织(下文中一律简称为企业)。包括拥有外聘员工的盈利性法人企业,其他拥有外聘员工的盈利性组织。区分要点是:是否是盈利性组织、是否有外聘员工。

  外聘员工,是指在直系亲属、合伙人、出资人之外,聘任的员工;盈利性组织,是指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的组织。则,无外聘员工的家庭式、合伙式的个体户或其他经营单位、组织,非营利性组织、自由职业者等,均不在净利润新分配法范围内。

  ②《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

  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企业数量。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③对比

  由上述可知,《净利润新分配法》是实施于所有企业的,能够惠及全国4亿工薪阶层;而《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实施范围暂时只有200-400家国有企业,试点完成后,是否向全部国企扩散尚不确定,更别说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了,而中国4亿工薪阶层多数在私有企业。

  可见,《净利润新分配法》对所有企业全覆盖,《员工持股试点意见》则十分狭小。 

  2、持股员工范围

  ①《净利润新分配法》

  《净利润新分配法》中,拥有企业股份持股权的员工范围,是企业全体员工。

  ②《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

  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③对比

  由上述可知,《净利润新分配法》是让全体员工持有企业股份的,所有企业员工都有权分享企业经营成果;而《员工持股试点意见》只让极少部分科研、管理、业务骨干人员持有企业股份,只有极少数企业员工有权分享企业经营成果。

  可见,《净利润新分配法》惠及人群全面,《员工持股试点意见》则太狭窄。 

  3、员工获得股份方式

  ①《净利润新分配法》

  《净利润新分配法》中,全体员工获得股份,采用员工贡献换股方式。

  净利润,是企业员工投入的劳动,运用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在内各大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出来的财富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员工投入的劳动,与股东投入的资本,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员工与股东共同创造的,因此,净利润为员工和股东共同所有!

  而员工拥有所有权的净利润,并不会全部分配给员工,而是首先要弥补往年亏损,然后考虑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在分红前事先进行留存。所以,员工拥有所有权的净利润,扣除分红后的剩余部分(即贡献部分),留存在企业,参与下一个经营周期的经营活动,转化为了企业净资产,这部分净资产,仍然属于员工所有——拥有企业净资产,就是拥有企业股权——那么,企业员工拥有企业股权。

  简单地说,净利润是员工和股东共同创造的,也就必然是员工和股东共同拥有的;员工拥有所有权的部分净利润,被留存在了企业,那么,员工就享有相应的企业股权、股份。

  这就是员工贡献换股方式!

  ②《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

  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③对比

  由上述可知,《净利润新分配法》的员工获得企业股份的方式,是用员工在企业的劳动所创造的财富、留存在企业的部分,换来的;是不需要员工再另外出资掏钱的;这是等价交换,即公平又合理。在制度层面,彻底实现了劳动的归劳动、资本的归资本,彻底消灭了资本剥削劳动。并且,不是部分人拥有,是全体员工都拥有贡献换股的权力。

  而《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员工获得企业股份的方式,却一定要员工再另外出资掏钱来购买的;而员工原本拥有的净资产、股权,仍然被原股东白白侵占着;在制度层面,没有进步,资本依然剥削劳动,不公平的现状没有得到丝毫改善!并且,还只有极少数人才有权购买,其他大部分人连买的资格都没有!

  所以,员工持股,采用员工出资购买方式,等于是强盗抢走了员工的股权,员工还要另外掏钱,向强盗买回来——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

  可见,《净利润新分配法》是公平交易,《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是强盗抢劫。 

  4、分红权

  ①《净利润新分配法》

  《净利润新分配法》中,分红权和股权分离,即企业全体员工,入职即享有企业净利润分红权,无需持有股份。

  企业创造的财富的货币表现形式——净利润,是员工投入的劳动和股东投入的资本,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劳动与资本两者共同创造的。因此,员工本来就拥企业部分净利润的所有权;而分红是净利润的一部分,那么,员工也就拥有部分分红的所有权。所以,员工入职即享有企业分红权,无需持有股份。具体份额,以《员工岗位持股标准体系》中规定的岗位持股上限,所对应的分红金额为标准。

  ②《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

  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③对比

  由上述可知,《净利润新分配法》的员工分红权,是企业员工,入职即享有企业净利润分红权,无需持有股份;而且不是少数拥有,而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拥有;并且,员工获得的,是自身劳动创造的、拥有所有权的部分,是完全正当合理的。

  而《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中没有明说,所以可以推测为仍然是按照现行的方式,分红权从属于股权,拥有股权才拥有分红权,那么,只有极少数拥有持股权的科研、管理、业务骨干人员才拥有分红权,其他大部分人,创造了分红部分,却都得不到。

  可见,《净利润新分配法》才是正当合理的,《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仍然包含着剥削。 

  5、员工退出方式

  ①《净利润新分配法》

  《净利润新分配法》中,员工离职时,需将所持有股份,以上期末每股净资产为价格,回售给企业。

  ②《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③对比

  由上述可知,员工持股的退出方式上,《净利润新分配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都采用了每股净资产计价,都有回售收益。

  但从员工整体收益上看,《净利润新分配法》下,由于员工获得股份时无需出资,仍然优于《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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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社会作用

  ①《净利润新分配法》

  实施《净利润新分配法》,对工薪阶层、小生意人为代表的社会中低层来说,不仅必然导致绝对收入提高——收入金额相比以往提高,还必然导致相对收入提高——与富人相比时,收入也提高!即富人与平民、股东与职工的收入差距、贫富两极化,缩小到合理的8-3倍范围内。能够从制度上彻底铲除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两极化产生的土壤!能够彻底解决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两极化的世界性难题!

  实施《净利润新分配法》,所有社会阶层民众的收入全部提高,尤其是以工薪阶层为代表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中底层民众的收入大幅增加,从而导致全民生活水平、幸福感和对社会、政府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从而,仇富仇官、劳资矛盾、阶层敌对、治安事故、刑事案件、报复社会事故、群体性事件必然大幅减少,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失去生存的环境。

  ②《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规定,只有200-400家国企的科研、管理、骨干能够持股,假设每家200人持股,所能惠及的也不到10万人,太少。还不具备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意义。未来是否扩展到全体员工、全体国企,甚至扩展到全体私有企业、外资企业,还未可知。

  ③对比

  由上述可知,《净利润新分配法》具备巨大深远的社会意义;《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还不具备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意义。 

  7、公布时间

  2014年1月16日,草根陈劲松完成《怎样消灭资本剥削劳动:净利润再分配法》,并发布于各大网站;并在随后两年进行的《净》的网络推广的同时,持续思考积累。2016年5月底至6月底,完成大修该,在全员分红的基础上,增加了全员免费持股(员工贡献换股)、追溯以往模式两大块内容,已能彻底解决全球性的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两极化问题,并更名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净利润新分配法》,随之广泛发布于网络,并引发政论界骚动。

  根据相关部门对外发布时的网页信息显示,《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是8月初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中下旬对外公布。

  可见,《净利润新分配法》的公布,比《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早了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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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仍然是进步的

  从上述各点对比可以看出,《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不仅有着巨大缺点和不足,甚至仍然不公平不合理!

  但是,《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仍然是进步的。

  一是,部分员工已经可以从企业内部持股,未来有望扩展到全体员工;现在大多数企业,员工根本无法从企业内部获得企业股份。

  股份股权,本质上,代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资料具备持续生产创造财富(净利润、分红)的功能。所以,拥有生产资料,就跟拥有摇钱树一样,能够持续的带来收益。因此,在企业员工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净利润所有权、股权),被资本家强盗强行抢走后,员工再掏钱从资本家强盗手中买回来,获得持有期间的收益,然后可以卖出去,依然比完全没有生产资料划算。这就是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员工出资购买股份方式,具备激励作用的根本原因。

  二是,小部分国企已经开始试点,未来有望扩展到全体国企,甚至私有企业、外资企业;

  三是,现在实施的是不合理的员工出资购买方式,未来有望纠正为合理的员工贡献换股方式;

  四是,内部持股价格,是按照每股净资产计价,比从公开市场上购买,一般情况下要便宜。 

  《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发布,就好比站在苦海中的人,已经回过头来,并且向岸边迈出了第一步。虽然离岸边还很远、还在水中,毕竟走对了方向,希望在前方。我们要做的是,帮他尽量扫除前方的障碍,帮他挡住后方的潮水,让他步子迈得更大一些、走的更快一些,在涨潮前能够脱离苦海回到岸上,并远离危险地带!

  我们要做的,就是扫除一切阻碍!

  我们要做的,就是将部分员工持股,扩大为全体员工持股!

  我们要做的,就是将员工出资购买方式,纠正为员工贡献换股方式!

  我们要做的,就是将实施范围,从试点国企,扩大到全体国企,扩大到所有私有企业、外资企业!

  只要中国在收入分配制度上,以《净利润新分配法》为标杆、为灯塔,深化改革,努力前行,就一定能够彻底解决社会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两极化的难题!就一定能够消灭资本剥削!

  到那时,再回过头来看,《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就会成为中国、乃至全世界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员工免费持股,刚刚起步!

  左派学者、爱国专家,仍需努力!

  工人、白领等工薪阶层、社会中底层,仍需努力!

  一切渴望社会更公平、中国更富强的人们,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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