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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初学格斗被安排与冠军对打是罪恶

作者:郭喜林 发布时间:2019-12-12 10:00:52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在那场比赛前,22岁的晓新(化名)只是一名普通的在读大二学生,爱运动,喜欢跑步和打球。然而本该青春洋溢的生活,在十天前的夜晚被突然打破。11月30日晚,只学习了格斗一个多月的他在教练的说服下,在成都参加了一场自由搏击比赛。根据现场拍摄视频显示,开场仅35秒,晓新被对手踢中左腹部后缓慢蹲下,随后心脏骤停陷入昏迷。12月1日凌晨5点过,晓新被紧急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后进入ICU,期间医院下达了三次病危通知书,至今没有苏醒(荆楚网2019年12月11日)。

  作为教练,应该懂得什么是公平竞争;作为教练,应该懂得什么是理智和自知之明。不要说是让自己的学生去和冠军对打,就是让自己去和冠军对打,你自己愿意以死相拼吗?如此浅显易懂的道理都不明白,竟敢让初学格斗的学生去和冠军对打,这不仅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而且是毫无人性的历史罪人。

  一个冠军的成长,绝不是在短时间的两三年之内成长起来的,而是经历了无数汗水与心血的苦练,而是经历了失败成长起来的。而且,冠军绝不是在自己初学阶段被教练安排与冠军的对打当中成长起来的。因为,包括冠军在内的任何人成长,都需要符合客观规律与科学规律的时间去进行实践,绝不是一夜就可以战胜冠军的。拔苗助长,一夜成名,只会让自己的学生葬送宝贵生命。

  即便是学生求胜心切,想参加格斗比赛,教练也必须尊重事实,绝不能把实事求是的原则抛到九霄云外。既然是教练说服学生与冠军对打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教练就必须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而且,受害者的父母必须依法追究教练的法律责任。因为,教练不仅应该知道冠军与自己的学生初学格斗之间的实力差距究竟有多大,而且更应该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将会在意外中导致生命的巨大危险。作为教练,应当时时事事为人师表,并对学生的生命安全负责;作为教练,必须让学生拥有客观冷静的科学态度,让自知之明理智判断他的能力,而绝不是让一个初学格斗的学生用生命作为代价变成那个冠军获胜的牺牲品。如果教练心知肚明,故意劝说自己的学生参加与冠军的对打,那就是杀人不见血的凶手,那就是无法容忍的历史罪人;如果那个冠军知道自己的对手是一个初学格斗的学生,却非要用知名招术置对手于死地,那个所谓的冠军同样属于杀人凶手,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武者必须拥有武德。没有武德,就不配竞赛场上的武者,即便取得了胜利,也是卑鄙小人;因为,任何参赛者都不能将对手置于死地,这是不是杀人的战场,而是公平竞争的赛场。

  正如美国哲学家和教育家约翰•杜威先生所说:“所谓恶人,无论有过多么善良的过去,也已滑向堕落的道路而消逝其善良性;所谓善人,即使有过道德上不堪提及的过去,但他还是向着善良前进的人。”也就是说,不管之前晓新的教练教得如何好,都不能掩盖他所犯下的罪恶。因为,他是在用年仅22岁大学生晓新的宝贵生命为自己的一举成名做赌注,而绝不是为了晓新的健康成长。也就是说,晓新的教练既不是为人师表的老师,又不是值得人们尊敬的人类灵魂工程师。而且,他是急功近利的魔鬼教练;而且,他是名副其实的杀手。只不过他是在借那个冠军之手,让晓新断送了美好的生命前程。

  记得,古代思想家和教育家荀子先生在其著作《修身》中曰:“是是非非谓之知。”也就是说,肯定正确的,否定错误的,这就叫做明知。而且,荀子先生进一步阐释道:“非是是非谓之愚”。这是说,否定正确的,肯定错误的,这就叫做愚蠢。然而,教练的愚蠢必须为晓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绝不能让这个残害晓新的教练逍遥法外,绝不能让拿个冠军心安理得获胜。因为,这样的比赛失去了公平;因为,任何冠军不能把对方的生命作为取胜的砝码,不择手段的取胜是罪恶,而绝不属于值得骄傲与自豪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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