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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五年,美欧日欠中国一个条约义务

作者:陈小茹 发布时间:2016-12-13 11:25: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体:   |    |  

  日本经济产业省12月8日发布消息称,关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地位,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12月11日,中国迎来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国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然而,美、欧、日等部分世贸成员不仅拒绝履行当初的承诺,还故意搅浑水,将“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恶意捆绑,混为一谈。

  对于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部分世贸成员的做法,多名国际贸易问题专家12月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明确表示,当前问题的核心是WTO成员应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而不在于它们是否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二者无必然联系,不应落入美欧日的话语陷阱。

  恶意将“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捆绑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仅适用15年,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这本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法律条款,可是随着中国“入世”后在WTO框架内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WTO成员国悄悄引入了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将其与是否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恶意捆绑,给外界制造一个严重误解:似乎只有WTO成员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才能履行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美日欧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捆绑,是给其兑现终止‘替代国’做法额外强加一个附加条件,这对中国是极不公平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12月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1年中国签署“入世”协定时,明确规定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仅在中国“入世”之日起15年内适用,并未附加条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也向记者表示:“入世”议定书第15条并没有要求WTO成员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在中国“入世” 15年后,不论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赵萍在中新社12月9日主办的“国是论坛”上也表示,所谓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并没有纳入衡量中国是否履行WTO议定书责任的标准。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12月9日表示,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联。

  认定的主体是中国企业而非中国经济

  美欧等西方国家制造的另一大误解是将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人为泛化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WTO成员根据‘入世’议定书15条认定的主体应是中国企业,而非对中国经济的整体认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12月9日向记者解释说。

  张建平介绍说,2001年中国“入世”前,一些中国出口企业仍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未完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为了尽早加入WTO,中国在签署“入世”议定书时无奈同意WTO成员,在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可以认定相应中国企业是否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营、定价等。然而,之后几年里,西方一些国家偷换了概念,提法悄然变成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认定的主体从中国企业泛化成对中国整个国家经济的整体认证。这种做法违反了WTO相关规则,遭到了中国的坚决反对。

  此外,从具体实践来看,以往欧盟对中国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也允许中国企业在单个反倾销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开出明确的证明条件;美国也开出了允许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条件。据此可以看出,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的是中国企业是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非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12月9日指出,“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起源和存在于美欧等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肇始于冷战时期,反映了那个时代东西方贸易中强烈的政治色彩。他强调说:“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美欧日做法不同但目的一致

  在12月11日之前,美欧先后就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了决定。日本在12月8日明确宣布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则在11月23日含糊表示“美国改变中国是否已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方式的时机尚不成熟”。加拿大采取“修法”的形式,否认加拿大修改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取消了原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限期;欧盟也提交了修改其反倾销法律的提案,在建议取消欧盟单方面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同时,引入了所谓“市场扭曲”概念。

  张建平对记者表示:“尽管美欧日采取的方法不同,但它们的目标都是企图通过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达到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沿用‘替代国’做法的目的。”

  美欧日之所以抓着“替代国”做法不放,是因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有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的条款。在过去15年中,WTO成员在对华反倾销案例中曾选用新加坡、中国台湾和美国国内的价格来为中国商品定价,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据此对所谓不当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种作法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和土地要素成本都与中国有天壤之别,没有可比性。从逻辑上讲,这些‘替代国’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因而其得出的结论肯定也是不合理的。”张建平强调说,“‘替代国’做法在中国‘入世’时明确规定仅适用15年,到期就应立即终止。”

  此外,针对欧盟引入的所谓“市场扭曲”概念,张建平主任对记者特别指出,欧盟认为中国“市场扭曲”,这种定义比非市场经济定性更加恶劣,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欧盟、美国的斗争还要继续下去。

  中国应做好反制预案

  不论是“市场经济地位”还是“替代国”方法,其本质上都是利益之争,是西方一些国家不愿看到中国在全球自由贸易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权重。似乎他们只要能保留“替代国”方法,也就保住了扼住中国发展自由贸易的一根“救命稻草”。

  沈丹阳12月9日敦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12月11日后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中国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他同时强调,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屠新泉12月9日对记者表示,从短期来看,中国企业恐怕仍难以摆脱“替代国”做法,因而,一方面中国出口企业应及早谋划对策,另一方面,也无需恐慌。他解释说:“我们的企业已承受了这么多年的‘替代国’做法,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得的权利没有被保障,而不是西方又追加了新的惩罚措施,因而,在外争权利的同时企业也可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张建平也向记者指出,如果美欧西方的态度一直不能改变,中国应做好反制预案,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改变自身。张建平说:“这涉及中国下一步的产业开放发展,如何设置中国的理念和开放的步骤,是中国应对挑战的一个重要方面。”他指出,不论是家电业、无线通讯业还是汽车产业,没有开放倒逼就无法完成转型升级,“只有通过(对外)开放,中国的产业才能发展得更好。开放才是对中国产业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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