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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二十六)

作者:《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编写小组 发布时间:2017-06-02 22:05:00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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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

第一节 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

【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决定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消费品分配关系,都不能由人们随意选择,而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消费品分配关系。生产资料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是具有决定性的问题。

  马克恩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这里所讲的“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掌握在哪个阶级的手里,即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资本家手里,无产阶级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只能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遭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关系是:资产阶级将无产阶级所创造的大量剩余价值以各种形式攥为己有,过着挥霍浪费、荒淫无耻的寄生生活,而无产阶级则只能得到仅够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一些生活资料。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不再遭受剥削和压迫。与此相适应的分配关系是:劳动人民创造的社会产品,属于劳动人民所有,并按照有利于劳动人民的原则进行分配。

  十九世纪德国的拉萨尔、杜林之流,拼命鼓吹“分配决定论”,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好的,只是分配不公平。他们鼓吹用不触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所谓“公平的分配”,来消除劳动人民的贫困。显然,这是一种欺骗劳动人民,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反动理沦。

  这种“分配决定论”,早已破产了。但是,国内外修正主义者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经常把它改头换面,重新搬出来。xxx胡说:“社会主义社会里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分配问题上”。

  xx一伙则鼓吹“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原则”是发展生产的“决定性动力”。这伙叛徒故意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把消费品的分配当作头等重要的问题提出来,妄图用所谓“分配问题”掩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颠覆无产阶级专政。

  在批到“分配决定沦”的同时,要看到分配在社会生产中并非是纯粹被动的消极因素。分配由生产所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反作用于相互关系,反作用于所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消费品的分配同题,有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不重视分配形式对于生产、相互关系和所有制的反作用,是不对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产品属于劳动人民所有,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不是说,要把全部社会产品都直接分配到劳动者个人手里呢?在机会主义者看来,正是这样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严厉地驳斥了老机会主义者拉萨尔关于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领取“不折不扣的”或“全部的劳动产品”的谬论,精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原理。

  他说,对于社会总产品,首先应该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除此以外,剩下来作为消费资料的部分,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偿设施等。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

  今天,除了上述的扣除以外,社会主义国家还有支援世界人民革命的光荣的国际主义义务。只有对社会总产品进行这些必要的扣除以后,方谈得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这些扣除,归根到底也是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劳动者谋利益的。正如马克思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社会产品要“有折有扣”的分配,但不是扣留得越多越好,而是应该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劳动人民的生活。这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同题,我们将在下一章作进一步讨论。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社会总产品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剩下的部分究竟怎样在劳动人民之间进行分配呢?

  马克思在一百年前,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巴黎公社的经验,科学地预见到在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的分配还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还要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所谓“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就是每个劳动者首先应该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工作,而社会则按照各人所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消费品。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客观条件决定的,是必要的。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全社会或一个集体范围内的直接结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地位和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为劳动者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创造了经济政治前提。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此,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是由以下条件决定的。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很高,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的丰富,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物质条件。
 第二,由于还存在着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存在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第三,劳动对大多数人来说,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他们还不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

  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剥削阶级总是通过各种渠道散布“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等丑恶思想,毒害劳动人民。因此,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不可能在短期内普遍树立起来。在这种种条件下,要完全以人们的需要作为尺度进行分配,是不可能的。

  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还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用劳动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尺度。在分配方面适当地照顾到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差别,比较易于为大多数人所理解和接受,并且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革命否定了几千年来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人剥削人的分配制度,实现了“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这在历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毛主席指出:按劳分配“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

  为什么说按劳分配照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它所体现的平等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呢?这是由于,按劳分配通行的仍然是调节商品交换的那个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交换原则表面上看起来是平等的,每个劳动者的报酬都以平等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首先,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有大小,有的体力强些,有的体力弱些;有的文化技术水平高些,有的文化技术水平低些,因此,他们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不等的,而按劳分配体现的平等权利则“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其次,各个劳动者家庭负担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瞻养人口多些,有的赡养人口少些,等等。这样,以同一的尺度应用在情况各不相同的人身上就必然要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这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就是资产阶级法权。

  可见,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还没有跳出资产阶级的框框。“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弊病是资本主义得以再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因此,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逐步缩小等级差别,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发扬共产主义精神,以创造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逐步用按需分配代替按劳分配。

  不然的话,把按劳分配神圣化、凝固化,巩固、扩大、强化资产阶级法权和它所带来的那一部分不平等,那就必然会产生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象,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会更快地发展起来。

【防止高低悬殊和绝对平均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证明,如果不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是一个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同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就会把按劳分配绝对化、凝固化。xxx、xx一类骗子,鼓吹物质刺激,就是妄图把按劳分配绝对化、凝固化,以扩大资产阶级法权,进而复辟资本主义,使按劳分配成为一个掩盖这一伙资产阶级分子剥削劳动群众的外壳。这种从分配方面扩大差别,在一定条件下瓦解公有制经济的现象,在历史上是曾经发生过的。

  原始公社的解体,奴隶制的出现,就是如此。恩格斯指出:原始公社“如果成员之间在分配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不平等,那么,这就已经是公社开始解体的标志了。”“随着分配上的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

  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瓦解,也是同少数人在分配方面通过某种合法及大量非法的途径占有越来越多的商品和货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就要在理论上同现代修正主义划清界限,坚决反对绝对化和凝固化。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劳动报酬上保存一定的差别是必要的,但是差距决不能过大,决不能扩大按劳分配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不是这样,必然要反过来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

  马克思主义者历来反对在劳动报酬上扩大差别,高低悬殊。马克思在总结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经验时,特别着重地赞扬了公社英雄们所采取的“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的原则,把它当作公社的一项伟大创举。恩格斯、列宁都非常重视巴黎公社的分配原则,再三强调这条经验。

  毛主席一贯提倡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和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反对对少数人实行高薪制度。应当合理地逐步缩小而不应当扩大党、国家、企业、人民公社的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之间的个人收入的差距。防止一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享受任何特权。

  毛主席一再谆谆教导说:“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毛主席的教导,为无产阶级革命队伍中的干部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群众规定了一条准则。

  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的初期,为了利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曾经主张暂时维持他们在历史上形成的较高工资。这是一个赎买措施。这个措施,在无产阶级知识分子还非常缺乏的时候,为了团结和改造那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使他们为苏维埃政权工作,是必要的。

  但是列宁指出:“这个办法是一种妥协,是离开巴黎公社和任何无产阶级政权的原则的”。列宁在采取这项措施时,还一再提醒人们注意这种高工资的腐化作用。他说:“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既要影响到苏维埃政权····,也要影响到工人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

  至于那些由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和造就的工程技术人员,科学、医务、教育和文艺工作者等,则不应该象旧制度下培养出来的知识分子那样领取过高的工资。

  恩格斯说:“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反社林论》

  虽然,要完全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一段历史过程,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培养和造就的熟练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要求领取过高的工资,是没有根据的。

  苏修叛徒集团完全背叛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在那里,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既垄断了生产资料,又垄断了消费品和其他产品的分配大权。他们通过高工资、高奖金、高稿酬以及五花八门的个人津贴,大肆剥削广大工人和农民的劳动成果。这伙人的收入要高于一般工人、农民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列宁曾经说过:“通常所说的阶级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说,允许社会上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今日的苏联,以工资、奖金等形式攫取大量收入的一小撮人,就是剥削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勃列日涅夫就是这个阶级的总代表。

  苏联资本主义复辟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正确地贯彻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逐步地限制个人消费品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对于各级领导人员和广大劳动人民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防止特权阶层的产生,保持无产阶级的党和国家永不变色,是有重大意义的。

  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也要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绝对平均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在分配问题上的表现,是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毛主席早在四十多年前就明确指出:“绝对平均主义不但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绝对平均地分配个人消费品,既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也不是共产主义分配原则,只是一种不能实现的幻想。

  在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既要适当地照顾劳动的差别,又要防止差别过大,高低悬殊,并逐步缩小差别,这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方面要求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要照顾劳动差别;另一方面,又要求对按劳分配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逐步加以限制,使劳动者之间的生活水平逐渐地接近起来,达到共同富裕。这是一个矛盾。

  即使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个矛盾得到了比较正确的处理,但是随着条件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又要求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解决。

  尽管这个矛盾不容易一下子解决得好,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深入地调查研究,正确地判断包括群众觉悟程度在内的各种客观条件,认真地总结这方面的实践经验,矛盾是可以得到比较正确的处理的。

  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来看,劳动者之间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无疑将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逐渐缩小。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分配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

  恩格斯在一八九0年评论当时德国党内关于分配方式问题的辩论时说过:“在所有参加辩论的人看来,“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东西,而是稳定的、一成不变的东西,所以它应当也有个一成不变的分配方式。但是,合理的辩论只能是:  (1)设法发现将来由以开始的分配方式。(2)尽力找出进一步的发展将循以进行的总方向。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共产主义觉悟的提高以及三大差别的逐渐缩小而发生变化,即从“由以开始的分配方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逐步向“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总方向”过渡。

  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或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如国家对职工实行免费医疗,已具有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因素。一九七三年,我国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保健福利开支,已占全国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随着社会产品的日益丰富和人民群众共产主义觉悟的不断提高,按需分配的因素将逐步增加。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过渡,也要经过一个逐步增加按需分配因素和逐渐减少按劳分配因素,最后完全以按需分配代替按劳分配的发展过程。

  完成这个过程,需要经历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很长的历史阶段。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指明,共产主义社会一定要到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一定要实现!

第二节 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形式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分配形式】

  在社会主义社会,采用什么具体形式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促进人的思想革命化,安排好人民的生活,鼓舞广大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都有很大意义。

  工资,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有本质的区别。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商品。它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价格。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掩敝形式。工人得到的工资总是只能维持自己和家属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而且,随着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增加,资本家又会将其中的一部分再转化为资本,更加加重对工人的剥削。

  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而且社会劳动生产力愈发展,这种奴隶制度就愈残酷,不管工人得到的报酬较好或是较坏。”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体现着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雇佣和被雇佣、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社会主义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它是国家借助于货币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且,随着工人形成社会基金的劳动越多,社会劳动生产力越发展,工人的工资水平以及由于集体福利事业的发展而带来的整个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将会逐步提高,

  我国解放以来,按照从全国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报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极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先后几次作了改革,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多次增加了职工的工资。

  目前我国职工的工资水平一般虽然不高,但是就业面扩大了,工资总额增加了,失业消灭了,物价长期稳定,集体福利不断增加,因而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旧中国广大职工过的那种吃不饱,穿不暖,经常遭受失业威胁的悲惨生活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社会主义工资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计时工资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单位,即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所评定的工资等级,发给固定工资。计件工资是以劳动产品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单位,即根据劳动者完成的产品件数,按照一定的单价付给工资。我国一九五八年以前,有相当一部分国营企业采用的是计件工资制。

  随着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和职工思想觉悟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来,计件工资制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严重地影响人们相互关系和生产的发展:  (1)计件制容易助长不是首先关心集体事业,而是首先关心个人收入的思想,不利于工人政治思想觉悟的提高。

  (2)计件制不利于工人内部的团结,容易引起计时工人和计件工人之间、新老工人之间、上一班工人和下一班工人之间的矛盾。  (3)计件制还往住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革新。

  因此,广大职工在大跃进形势的鼓舞下,对这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进行了冲击,终于在一九五八年,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取消了计件制,改行计时制。只是在少数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单位仍然保留着计件制。

  我国工资制度虽然经过几次改革,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毛主席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工资制度的不平等,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所谓工资,就是国家发给劳动者的货币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这一部分自己的劳动,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因而他们得到的货币工资也是不等量的。这就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就是工资制度、八级工资制的不平等根源。

  (八级工资制是在生产工人中实行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它按照各种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把工资定为八个级别,但不同的工种由于劳动复杂程度不同,最高等级线也不同。例如,车工、钳工等技术工种,最高等级可以到八级,而搬运工和其他普遍工种,最高等级只能到三、四级。

  八级工资制强调工资差距对调动劳动积极性的鼓励作用。等级越高,级差就越大,每升一级增加的工资额就越多。这样,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在工资收入上就有比较大的差距,它较明显地体现着资产阶级法权。

  八级工资制在我国从1950年开给在东北地区推行。1952年后逐步推广到全国。二十几年来,对于这样一种工资制度作过一些调整和限制,但至今仍在一部分工人中沿用。)

  除了工资以外,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为了表扬那些表现较好的并有一定成绩的职工,也采取发给一定数额奖金的形式。这种形式,没有跳出“做事是为了拿钱”这个资产阶级的框框。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不少工厂企业,在刘少奇修正主义路线的影响下,不提倡无产阶级政治,热衷于搞奖金制度。正如毛主席指出的:“过去领导工厂的,不是没有好人。”“但是,他是跟着过去刘少奇那种路线走,无非是搞什么物质刺激,利润挂帅,不提倡无产阶级政治,搞什么奖金,等等。”

  实践表明,如果不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不去提高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而热衷于扩大和强化资产阶级法权,搞物质刺激,在奖金上打主意,把奖金作为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的诱饵,那就必然会腐蚀人们的思想,造成工人内部的不团结,使企业走偏方向,滑向修正主义邪路。

  工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重要的问题。在处理工资问题时,必须反对扩大和强化资产阶级法权,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处理好国家和个人之间,工人和农民之间,工农和知识分子之间,干部和群众之间,以及工人内部这一部分人和那一部分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的经验,在处理工资问题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不断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使工资福利适当地逐步地增加,但是,工资增长的幅度不能快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积累基金的增长,从而既能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又能在技术装备不断改进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第二,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在确定工资的标准和工资提高的幅度时,要同时考虑到农民生活水平和收入增长的情况,安排好职工的工资收入同农民的实际收入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农民在两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在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别必然会给工人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带来一定的差距。但是,这种差距不宜过大,否则就会影响到工农联盟的巩固。

  第三,在确定职工的各级工资标准时,既要体现某些必要的差别,又要反对收入差别过大。要逐步改革那种门类多、级差大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要力求简便易行,便于广大群众理解和实行。

  第四,把增加个人工资和增加集体福利基金结合起来,逐步提高集体福利基金的比重。马克思说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当然,集体福利设施的增加,也必须是逐步的,应该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分配形式】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祥,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但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消费品分配方面还具有不同的特点。

  在集体所有制的我国农村人民公社中,基本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各个集体所有,它们的全部收入,除向国家纳税以外,其余部分由各个集体自行分配。社员的劳动报酬水平,取决于他们所在集体的生产水平和纯收入水平。这同国营企业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标准的情况,是显然不同的。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各个生产队,由于生产、纯收入水平不同,所以劳动报酬水平,也就各不相同。从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社员觉悟水平出发,承认公社和公社之间、大队和大队之间、生产队和生产队之间在劳动报酬水平上的差别,是完全必要的。  就一个生产队来说,一年的全部纯收入,在扣除国家税收、扣除适当的公积金和用于社会保险以及集体福利事业的公益金以后,其余部分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中进行分配。

  当前,我国农村人民公社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采取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相结合,并且主要是通过评工记分的办法来实现的。在某些生产队里,根据群众的习惯,对于某些农活,也有采取按劳动定额记分的。工分是衡量社员在生产队里劳动消耗的尺度,同时又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

  一个社员从生产队里分得收入的多少,除了决定于所做工分的多少以外,还取决于每个工分的金额(工分值)。每个工分的金额,不是预先规定的,而是根据这个生产队全年收益的多少确定的。

  社员的评工记分,既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不断提高社员为革命种田的觉悟,反对“工分挂帅”、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又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社员的劳动情况,体现合理的差别。

  “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男女同工同酬是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对于实现男女经济平等,调动广大妇女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巩固、发展集体经济,都很重要。那种不加分析地“男的一工得十分,女的不得过八分”的做法,是违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这是轻视妇女的封建思想在分配上的反映。

  关于采取什么样的劳动计酬方法,即怎样记工分的问题,只能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由群众商量决定,不能生搬硬套。应该发动群众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改掉那些束缚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繁琐的、不合理的办法,贯彻执行那些为大多数群众所真正欢迎的、简便易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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