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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二十四)

作者:《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编写小组 发布时间:2017-05-29 16:59:47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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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和货币流通

第一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

【社会主义社会货币的本质和职能】

  在人类历史上,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出现货币。社会主义社会既然还存在着商品交换,也就必然要有货币和货币流通。

  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仍然是一般等价物,它不仅同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相联系,而且也同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相联系,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使货币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同这种货币联结着的,已不再体现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而主要是体现工农两个劳动阶级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和产品交换关系。

  国营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就它的主导方面来说,已不是商品而是产品。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的时候,不论生产指标的规定、物资的调拨或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都必须利用货币作为计量社会劳动的统一的尺度。

  这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货币,已开始具有一种新的属性,即作为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中计量劳动的工具的属性,而且愈往前去,货币的这种新的属性将愈益居于重要地位。从发展的远景来看,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逐步消亡,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也将逐步消亡。当然,在那种条件下,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仍然需要有劳动计量的工具,但已不是现在的这种货币了。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过程中。货币除了作为一般等价物以外,也包含有作为劳动券发生作用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部门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通过这样的形式来进行的,国家依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给每一个职工发付货币工资,职工用货币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

  在这里,货币所起的作用就有点类似劳动券了。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券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参与共同劳动的份额,以及他个人在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

  社会主义制度下货币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这种变化,也在货币的职能上体现出来。

  货币的第一个职能是价值尺度,这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样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用货币来衡量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以外。还用货币来衡量物化在一切产品中的社会劳动。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货币的价值尺度的职能,制订各类商品和产品的价格,制订和考核产值、成本、利润等价值指标,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货币具有流通手段的职能,在执行这一职能时,不仅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而且也作为产品交换的媒介。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货币的流通手段的职能,来促进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

  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在为个人所拥有的时候,已否定了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可以购买大型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那种权利,而只能用来购买个人消费品和某些手工工具。在这种条件下,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的作用范围,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也有支付手段的职能,社会主义企业利用货币的这一职能向国家上缴税金、利润,对职工发放工资,对兄弟企业履行各项欠款的支付。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货币的这一职能,集中和分配国家预算资金和信贷资金。

  货币在这些经济关系中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时,既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又同直接社会生产和产品的计划调拨相联系,因而也体现着货币职能的新变化。

  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还执行社会主义积累和储蓄手段的职能。劳动人民创造的社会纯收入,是以货币的形式成为国家和集体的社会主义积累的。劳动人民的劳动收入中暂时不用的部分,也以货币的形式存入国家银行,被运用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中,充当世界货币的是黄金。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经济援助和对外贸易中,黄金起着一般购买手段、一般支付手段和社会财富体现者的作用。由于我国的人民币是世界上少有的稳定的货币,在国际上享有越来越高的信誉,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国家乐于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和国际结算的工具。

  这些变化说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生产和交换过程的变化,货币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和它所起的作用,同资本主义社会已大不一祥了。在资本主义社会,货币可以成为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资本。

  资产阶级国家用增发货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赤字,造成通货膨胀,加强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并利用货币作为对外经济侵略和扩张的手段,实行资本输出,攫取高额利润。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主要是掌握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手中,用来计量和核算社会产品的劳动耗费,加强和扩大工业同农业之间、各个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组织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用来管理社会主义生产,实现产品分配的工具。

  但是,货币同商品一样。毕竟是私有经济的遗物,是“昨天的剥削制的残余”。当我们利用货币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时候,必须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货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是一般等价物,仍然是社会财富的结晶,仍然具有作为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因此,货币的存在仍然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土壤。

  货币“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他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随心所欲的东西的魔法手段”。在货币形式中,资产阶级法权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人们在货币面前,形式上是平等的:谁都可以占有货币,谁都可以用货币来购买他所需要的商品。这无论对什么人来说都是一样的。

  但是,这里包含着实际上的不平等。因为凡是实行商品制度的社会,人们占有货币的数量是不等的,占有货币多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用它来剥削别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开厂、投机、放高利贷、贪污,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剥削别人劳动、取得更多货币的剥削方式。

  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在按劳分配条件下人们的货币收入量不等,而且也存在着利用货币交换来剥削他人劳动、攫取大量货币的可能性。这种剥削行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当然是非法的,但是只要货币存在,城乡资本主义势力、新老资产阶级分子就会甘冒违法的危险,从事投机倒把、开设地下工厂、放高利贷等来剥削别人劳动,以攫取大量的货币。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指出:在杜林的经济公社里,“公社不加任何考虑地接受金钱的支付,于是就提供一种可能,不通过自己的劳动而通过其他途径去获得这些金钱。没有臭味。公社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列宁也曾指出:“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同时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权利”。

  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只要有货币存在,它就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资本,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论述,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利用货币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时候,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货币的使用所可能带来的危害,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对于利用货币进行雇工剥削、投机倒把或放高利贷等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加取缔和打击。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受到了限制,货币可能带来的危害也相应受到了限制,货币拜物教的经济基础被大大地削弱了。

  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货币仍然是一般等价物,仍然是“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它几乎可以和一切商品相交换,因而,货币拜物教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消灭。xxx、xx一伙鼓吹物质刺激,“一本万利”,实际上就是在那里鼓吹“钱能通神”、“有钱可使鬼推磨”的货币拜物教,妄图以此来毒化劳动人民的思想,瓦解社会主义制度。

  为着进一步地削弱和逐步地消灭货币拜物教,就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削弱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新老资产阶级分子利用货币进行的资本主义活动进行不懈的斗争。同时,还要对现代修正主义者鼓吹物质刺激的各种谬论进行深入的批判,要在人民群众中间进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发扬做工为革命、种田为革命的先进思想。

  同货币拜物教的斗争,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币的价值基础】

  人民币是我国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种纸币。纸币本身并无价值。它是货币的代表,是一种价值符号,价值是商品的属性。离开商品,价值是不存在的。纸币只是一种价值符号,它代表着某一种货币商品。这种货币商品就是黄金。世界各国使用的纸币不管它叫什么名称,客观上都代表着黄金,是黄金的价值符号。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的人民币是否也是黄金的价值符号?这就涉及到人民币的价值基础问题。

  关于人民币的价值基础,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的人民币仍然是黄金这种货币商品的价值符号,它客观上代表着黄金,发挥计价、流通等作用。

  有人说,我们计算价值时并没有用黄金作计量单位,买卖商品时也没有用它来作为流通手段。在我国,黄金既不能自由流通,自由兑换,国家也没有规定人民币的含金量,因此,人民币不代表黄金,而是代表着各种商品的价值。这种说法对不对呢?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把现实生活中使用不使用黄金、把国家规定或者不规定人民币的含金量,同人民币客观上是否代表黄金这样两个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了。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发挥自己的职能的。既然这样,货币本身就必须有价值,才能用来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

  好比一把量布的尺子,它本身要有一定长度,オ能衡量布匹的长短。黄金能够作为货币商品,就是因为黄金本身有价值。当然,这并不是说,黄金这种货币商品在充当价值尺度的时候,人们的手里必需握有现实的黄金。人们在规定商品的价格时,可以想象地用黄金来表现商品的价值。

  其次,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只起转瞬间的作用,把商品换成货币,为的是用这些货币购买另外的商品。由于这些原因,货币就完全可以用价值符号来代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使用黄金,甚至也没有在法律上规定人民币的含金量,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币客观上仍然代表着黄金这种货币商品。

  人民币如果客观上不代表黄金,不代表一定货币商品的价值,怎么能够用它来衡量任何别的商品的价值呢?

  人民币之所以能够起到价值尺度的作用,是因为它代表一种货币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因为它代表各种商品的价值。如果说,人民币代表的是各种商品,人民币的价值表现在各种商品的价值上,这样,就等于说一般等价物还没有出现,也就等于否定货币的存在了。这种说法混淆了人民币的价值基础和人民币币值稳定的物质保证这样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人民币长期稳定的保证,当然是国家所掌握的,并按照稳定价格投入流通的大量商品,以及人民币流通的计划化。但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人民币,为什么能够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只能用人民币是代表着一种有价值的货币商品——黄金来说明。

  社会主义国家的货币商品仍然是黄金,而流通中使用的纸币则是黄金的代表。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当然,它也会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消失。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商品已经消亡,作为商品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也就不再存在了。

第二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流通

【货币的流通渠道和流通规律】

  在社会主义的交换中,需要货币作媒介,因此同商品和产品的运动相适应,必然有货币的运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国营企业之同的产品交换,一般不需要现实的货币(现钞)作为媒介。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计价,是利用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来进行的。当货币在发挥价值尺度的职能的时候,不需要手持现钞,只要有观念上的货币就可以了。产品交换过程中货价的偿付,主要是通过国家银行的转张来实现的,也不需要现实的货币。

  社会主义社会货币的投放和回笼的渠道(货币流通渠道),主要有下列四条:

  第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从国家银行领取货币,对职工支付工资。职工用工资收入向商业部门购买个人消费品或支付其他劳务费用,这样,货币又经过商业、服务行业等部门流回银行;或者职工进行储蓄,货币没有同商品交换又直接回到银行。

  第二、商业部门从国家银行领取货币,向农村集体经济单位采购农副产品。集体经济单位将出售农副产品的一部分货币收入,向国营企业购买化肥、农药、农业机器等生产资料,这样,这一部分货币又经过国营企业流回到银行。

  集体经济的另一部分货币收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分给集体农民,集体农民用它向商业部门购买工业品或进行储蓄,这样,这一部分货币最后也会间接或直接地流回到银行。

  第三、在存在集市贸易的条件下,城镇居民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还通过在集市上购买商品而进行流通,但是,最后也会经过农民购买工业品和储蓄流回到银行。

  第四、各个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基本上都采取转账结算,但是,一些零星、小额的支付,也要使用现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只能按照国家规定保持一定量的现金,这些现金通过支付最终也会流回银行。

  从社会主义社会货币流通的渠道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流通过程,主要是同商品交换紧密结合着的,这个过程主要就是货币不断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媒介着商品运动的过程。

  马克思说:“商品流通直接赋予货币的运动形式,就是货币不断地离开起点,就是货币从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或者说,就是货币流通。”货币流通虽然由商品流通决定,但是,货币流通反过来对商品流通也具有能动的作用。

  正常的货币流通,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它是保证社会主义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货币流通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对社会主义生产、流通和分配发生不利的影响,为城乡资本主义势力提供更多的可乘之机。所以,组织好社会主义的货币流通,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货币流通是有规律的。马克思把这个规律概括为如下公式:

  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单位货币的流通次数  货币流通“这个规律是普遍适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时期内流通中的货币必要量,同需要借货币来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同货币流通速度的快慢成反比。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表现、衡量和实现商品价值的材料。货币同商品相交换,实质上是货币价值同商品价值的等价运动。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货币流通的必要量,在价值上应该同该时期内有待以现金实现的流通中商品的价值量相符合。

  在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已定的条件下,流通中的商品的价值量越大,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大;流通中的商品的价值量越小,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小。

  在流通中的商品的价值量已定的条件下,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越大,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小;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越小,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大。

  在现实的流通过程中,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总是有先有后、陆续进行的。同一个货币,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地为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服务,一个货币可以当几个货币来发挥作用。因此,流通中的货币价值量,实际上并不需要同流通中有待以现金实现的商品价值量完全相等。

  在流通中的商品价值量和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已定的条件下,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流通必要量,取决于每一货币实现商品价值的次数,即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流通速度越快,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小;货币流通速度越慢,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大。

  上述的货币流通规律,虽然是以金属货币流通为对象来说的,但是这个原理,对于纸币流通也同样是适用的。纸币无非是货币的价值符号,纸币流通归根到底仍然是受货币流通规律制约的。马克思指出:“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的数量。”

  这就是说,流通中的纸币量一定要和流通中所必要的金属货币量相适应。只有这样,纸币所代表的单位价值量才是稳定的。如果纸币的发行超过了这个界限,那就必然会引起通货膨胀,纸币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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