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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洲:住房制度改革完成了吗?

作者:梁治洲 发布时间:2017-06-18 21:33:58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在房价向世界第一高位疾驰的进程中,住房制度改革却悄悄地停滞了下来。近年来,不论是国家出台的关于住房方面的政策,还是社会上关于住房方面的舆论,大家似乎都是在现行的资本主持开发、商品房占绝对供给主体的框架下作文章,利率、首付、土地供应、买卖资格,等等。总之,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字眼不大看到了。这与二十年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房改从1978年就开始酝酿,……,曾进行过无数次大大小小的房改会议,专家、学者们反复探讨。”(1)资本主持开发、商品房占绝对供给主体的格局就是1978年以来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吗?一些亲历者的见证和国家出台的房改文件告诉我们不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形成的房改思路是以住房供应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为突破方向,最终形成政府、合作社、私人以及开发商多元主持建设的、覆盖各层次收入人群的住房供应体系。具体说来,存量住房方面是提高租金以促进人们购买既有的公有住房;“新建住房方面:政府建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是普通工薪阶层合作互助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镇居民用于自住;开发商建房,对应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阶层的居住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2)从国家发布的几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房改文件看,尽管大力发展商品房的迫切心情跃然纸上,但至少在本世纪初,国家仍不忘强调房改的目标是在建设完善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的基础上,才辟出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供应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高收入人群。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其第二条的内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第二十六条又说到:“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一般被视为房改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明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第七条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在第十七条又说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从这些文件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1998年之前,住房制度改革的初心仍然是,建立针对国民各收入群体分由政府、合作社、开发商等不同主体主持建设,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问题为主、以适当建设一定比例市场价商品房为辅的分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供应体系。但是不知为什么,改着改着,就改成了目前这种资本主持开发、商品房占绝对供给主体的格局。

  现行的资本主持开发、商品房占绝对供给主体的住房制度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吗?如果说我们事业的终极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可以说,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已经达到了。我们现在的住房商品化程度甚至高过许多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但是,一方面,现行的高度市场化的住房制度产生的危害,大家已经看在眼里,只要不是装聋作哑,大家已经形成共识了。对房地产拉动经济的作用,大家也基本一致地给出了负面的评价。以造房子拉经济,只能虚其表,不能盈其实。这方面大家已经谈得非常多了。另一方面,我们干一切事业都不能忘了我们共产党人奋斗的终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消灭剥削,消灭压迫,消灭私有制。如果我们依然承认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前的准备阶段,那我们干一切事业都应当想方设法地去为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远大理想做好准备。至少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吧?《共产党宣言》里提出的无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后采取的变更资产阶级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十条措施里有关人民住房问题的内容有:“1,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9,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对立逐步消灭。”(3)稍前发表的《共产主义原理》则更明确地论述到:“在国有土地上建筑大厦,作为公民公社的公共住宅。公民公社将从事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将结合城市和乡村生活方式的优点而避免二者的偏颇和缺点。”(4)笔者理解,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在人民住房制度安排上的一个具体实施。这里要强调三点:第一,《共产党宣言》以及其他文献里论及的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为无产阶级所有制的系列设想并不是简单地描绘了一幅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实现的遥远图景,而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剥夺资产阶级生产资料,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系列现实的、必须立即执行的措施。第二,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是彻底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住房制度不是别的,它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人民获得住房这种社会产品的方式和所有制关系。我国古语有云:“观天之道,执天执行,尽矣。”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真理,为什么不按着真理做呢?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的住房制度改革应该按着“公建私有,按劳分配”的原则来设计和安排。第一,土地属于全民所有,住宅用地除平整疏通等注入建筑工人劳动须计入成本之外不向人民收取任何费用。第二,要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来投资和建造人民的住房。出售价格只是体现原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这个新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产生的剩余价值,而是社会必要积累基金。建筑工人绝不是以加班的方式来创造价值,而是在八小时工作制下为自己和社会劳动。第三,人民须通过劳动创造价值才能交换到住房这种社会产品。可以租,也可以买,由人民视各自情况而定。买只是对土地之上的住房拥有所有权,可以永远居住下去,也可以遗传给子女。第四,以家庭为单位来决定购房资格。就是说,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子女成年后才可以购买自己的住房。第五,个人之间不能互相交换住房,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房地产交易市场。人们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换住房的时候,只可由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回购,回购价由当时的价格情况和折扣情况确定。第六,丧失劳动能力由政府免费安排住房。

  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只要存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只要住房被异化成了商品,炒作现象就不可能根除,价高者得的规则就不可能改变,富者拥房十套百套,贫者或一套也没有,或被房贷困死的现象就会永远存在。只有实行彻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公有制下的个人所有制,才能还住房本来之面目。有人说,不改变市场交易法则,仅去除私人资本就可改变现状,但实际上我们看到,很多央企国企也开发房地产,他们也要按价高者得的规则出售。也就是说,名义上代表全民的央企国企对房价的作用,对住房分配现状的形成,跟私人资本几无二致。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揭示了这种资本控制住宅开发造就投机猖狂、贫富扩大的必然性,但是我们却活灵活现地又走了一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通过“1857年一个建筑业主在银行法委员会所提出的证词来说明”了资本主义之前通行城市几千年的房屋建筑业是怎样转变为资本主宰的、直至现在仍不改其本质机制的房地产业的。之前,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全面铺开之前的几千年,城市里人们新建房屋是花钱包给房屋建筑业主定制的。这种机制下建筑业主几乎没有什么投机活动,因为“建筑本身的利润是极小的;建筑业主的主要利润,是通过提高地租,巧妙地选择和利用建筑地点而取得的。”(5)之后,资本找到了财源滚滚的秘诀,就是“购买大块地皮,在上面建筑一二百栋房屋”(6),这时“他经营的企业,竟超出他本人的财产二十倍到五十倍。这笔基金用抵押的办法借来。”(7)以至于,“现在,任何一个建筑业主不从事投机建筑, 而且不大规模地从事这种建筑,就得不到发展。”(8)于是,资本就完全抛弃了过去个别人定造住房的方式,改成现在流行的、标准的“不再为顾客,而是为市场从事建筑”(9)的成批开发的模式。这是建筑投机的最早方式,也是从那时到二十一世纪的现在,资本想在房地产上赚钱必须要采取的方式。因为,一方面,“举办劳动期间相当长而规模又很大的事业,只有在资本积聚已经十分显著,另一方面信用制度的发展又为资本家提供方便的手段,使他可以不用自己的资本而用别人的资本来预付、来冒险的时候,才完全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事情”(10);另一方面,“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内,特别是在象伦敦那样按工厂方式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11)自从阶级社会以来,劳动人民就一直被住房的简陋和卫生问题所困扰,但是资本主义推动的工业化和由此导致的城市化却是历史上第一次给他们带来了令人绝望的住房缺乏问题。过去,人民无论多么困苦,自己用烂泥茅草垒个栖身之处还是可能的,是天经地义的。官府再凶恶,也不会拿土地和房子来发劳动人民的财。因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各朝各代所承认的底线。但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控制了地皮,把一切都贴上了商品的标签,人民的住房问题就由简陋变成缺乏了。控制地皮,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里就是产权。秘鲁人赫尔南多•德•索托在他的《资本的秘密》里详尽地说明了这一点。面对这种由资产阶级制造的强加给劳动人民的住宅问题,资产阶级在150年前的做法跟21世纪的现在基本上是如出一辙的,即让劳动人民成为住房的所有者,抵押,分期付款。这种做法在当时被称作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这篇光辉著作中对此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住宅缺乏现象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必然产物;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没有住宅缺乏现象就不可能存在”(12),这些“使住宅所有权转归工人”的买卖、抵押、分期付款等做法,非但不能使工人“成为资本家,并且由于他能因此以不动产作抵押而获得信用,就可以避免因为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而招致的种种危险”(13),反而会加重对他们的剥削,“他们的房屋和田地都由于抵押而变成最沉重的负担,他们的庄稼在收割以前就已经属于债主,可以独立自主地支配他们的‘地产’的不是他们,而是高利贷者、律师和法警。”(14)

  当时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当今的产权经济学家,为什么不允许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把住房卖给劳动人民,甚至把由他们这些人多占的住房无偿转给劳动人民居住呢?这是因为,“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实质正是在于既希望保全现代社会一切祸害的基础,同时又希望消除这些祸害。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想要‘消除社会的弊病,以便保障资产阶级社会的生存。’”(15)况且, 在他们眼里,建筑住房本身就是一种投机事业,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人民的住房问题。相反,他们只是想把这种制度永远保持下去,以便世代地、自动地从劳动人民身上吸取养料。在这种机制下,几乎是必然的,就产生了住房的互助合作基金。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通过转述一位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话描述了当时这种互助合作住房基金的性质和状况:“英国的建筑公司根本不是……什么住宅建筑公司或住宅建筑协作社,用德语来讲倒不如……把它们叫做‘购置房屋协会’;这种协会的目的是要由会员定期缴费来构成基金,根据资金积累的多少从这笔基金中贷款给会员们去购买房屋……因此,建筑公司对于一部分会员说来是储蓄银行,对于另一部分会员说来是信贷银行。可见,建筑公司是一种旨在满足工人需要的抵押信贷机构,主要是利用……工人储蓄……扶助同他们一起存款的同伴去购买或修建房屋。”(16)但是这种互助合作住房基金不过是一种在不触动基本机制的前提下的改良方式,它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人的住宅问题。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引用的这位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也承认:“然而问题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完全解决,这至少是因为购置房屋……只有收入较好的工人才能做到。”(17)在住房由资本控制开发的前提下,这样的互助合作基金基本上不能摆脱“劫贫济富”的指责。恩格斯更进一步指出:通过这种互助合作住房基金“工人购买房屋只是稀有的例外”。那些较大的基金组织,“往往是在政治的或慈善事业的口号下成立起来,但他们的主要目的归根到底是通过地产投机,使小资产阶级的储蓄能有较好的投放场所,使其有抵押作保证,又能获得优厚的利息,并且可望分得红利。”(18)只是到了后来,十九世纪中后期,随着国际工人运动的风起云涌,世界反殖民地革命的高涨,亚非拉民族国家的独立,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国内外压力,较大幅度地采取社会主义的住房政策,此等住房互助合作基金才显得有了作用。特别是新加坡在1965年建立的公积金制度一般被认为是解决民众住房问题比较成功的典范。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固然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不要忘了,新加坡解决住房问题的核心机制是大部分国民实行政府严格限价的覆盖全民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公积金只是起到一个辅助性的作用。倘若新加坡也是实行资本主持开发、商品房供应占绝对供应主体的住房供应制度,那它的公积金制度也会享受到“劫富济贫”的指责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的福利国家,他们并没有像新加坡那样实行一个全国覆盖的互助合作住房基金,但是也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先辈在19世纪遭遇的住房缺乏危机。其中原因就是,他们实行了覆盖全民的、优厚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他们实行了大规模的公有住房体系,他们对商品房交易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措施。这样,尽管他们的做法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改良范畴,离恩格斯所说的“革命性”还相差太远,但是事实上吸收了大量的社会主义因素。他们没有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所说的“工人自助”,即互助合作基金的道路,而是实事求是地采取了社会主义的理念,走通了那条“国家帮助”的道路。

  现在回头看看我们所选择的住房制度吧。高度商品房的供应,几乎无节制的投机,隔靴搔痒的公积金,零砖片瓦的公租房政绩工程。这就是我们所实行的住房制度。我们当真是把造房子当成了增长GDP的支柱产业了,远离了住房的本源,抛弃了政府的担当。现在大家对这种住房制度给我们经济、社会甚至民族的未来造成的危害,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了:掏空实体经济,削弱创新活力,撕裂社会阶层,多少权钱交易,多少巧取豪夺,多少饮恨扼腕。更有高手指出,房地产是这些年通货膨胀的元凶,搜刮民脂民膏的自动提款机。还有关心中华传统文化的人士痛惜,席卷全国的造房运动毁坏了多少埋于地下的珍贵文物。一部分人富起来了,亿万人民却穷必过三代了。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吗?天涯论坛的一位网友说得好:“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一定是同外国交换产品的产业!如中东国家以石油为支柱产业!”又说:“从严格意义上讲,除第一第二产业直接创造实体价值是真正的生产型行业外,其他诸如商业甚至政府机构都该归于第三类行业。”(19)你赚外国人钱算你本事,你拼命赚中国老百姓钱算什么本事呢?而且还是利用公权拿老百姓必需品的房子赚钱!农业是支柱产业,工业是支柱产业,高铁、大飞机、国产操作系统、量子技术、人工智能是支柱产业,凡能创造价值的才是支柱性产业,房地产堪当支柱产业吗?有人说,房地产能拉动几十个行业。那么我们设想一下,若按马克思、恩格斯所论断的那样实行公有住宅制度,刚铁、水泥、管材、玻璃等等就不需要了?人们住进公有住宅就不需要空调、电视、家具、厨卫了?实际上,欧洲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个问题认识得比较深刻,他们的住房制度反而更加社会主义一些。而我们直到现在仍有不少人顽固地认为,纯粹市场化的商品房独供体系是科学的合理的。不少人仍在为投机炒房寻找理由,而他们之所以寻找这些理由,其根本原因并不是出于学术讨论,也不是出于经世济民。他们受雇于既得利益集团,很多人本身就是投机炒房者。许多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工作的人甚至党员干部,也持同样的立场,因为他们坐拥数套甚至十几、几十套房。他们说,住房天然具有投资属性。言下之意,他们现在所以有这么多房子,完全是因为他们那时有投资眼光。呸!你们有什么投资眼光?不是国家政策,你们哪有机会在那里趾高气扬?哪有资格玩什么小资情调?说房子有投资属性,完全是站在资产者立场上的庸俗经济学论调。人类从洞穴到住房,是史前文明的巨大进步,是人类世代共同劳动的结晶。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房子作为一种劳动产品,其使用价值始终是遮风挡雨,繁衍生息。即使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有豪门大户买卖豪宅的情况,这种买卖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将住房当作商品买卖的情况也大不相同。他们的这种买卖行为,说不上什么投资,完全是为了自己家族的长久居住。封建社会里也有房屋租赁的情况,比如《水浒传》里武大郎卖了清河县的老屋,迁到阳谷县租房卖炊饼,但这种租赁也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有人专门买房出租的情况。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房屋居住、买卖、租赁方式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时光,直到民国时期在一些沿海城市建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才渐渐从海外输入了所谓的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和房屋保值增值之类的投资观念,“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20)可是在某些人嘴里,这个所谓的投资属性却好像是房子的物理属性一样,天生的,与生俱来的。

  共产党人奋斗的事业是为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创造美好的生活。马恩列毛的科学著作和论述是我们行动的正确指南。我们的住房制度显然应该按照社会主义的、共产主义的原理来设计和安排。土地不是劳动产品因而不产生价值,平整土地、建造住房的劳动会产生相应的价值,人们需要通过劳动交换到房子这种社会产品,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有一部分要作为社会积累基金。这就是全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住房经济学。这里有必要强调的一点是,我们所应遵循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或共产主义的住房制度安排,跟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福利分房还是有着非常显著的不同的。福利分房几乎不收租金,而未来的住房制度却是要求居住者通过劳动所得来交换到房子这种社会产品的。注意居住者是“买到”,因而是有着房屋的所有权的(当然仍然会存在租的情况)。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在住房制度上的具体体现。现在,资本主导住房开发、商品房占绝对供给主体的住房制度,过于倚重房地产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疲态尽显,弊端频出,我们应该以壮士断腕之勇气重建我们所有人的住房制度,向着马克思恩格斯所描绘和论断的美好生活迈进了。从一种住房制度转到另一种住房制度无疑是困难重重的,一些困难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可能会克服,但还有一种困难却需要彻底转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农的政策才能消除。这个困难就是现在整个国家的资源、人口过重地落在东部沿海城市。而城乡对立的矛盾若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我们所期望的住房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解决住宅问题时说到:“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呢?在现代社会,解决这个问题同解决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完全一样,即靠供求关系在经济上的逐渐均衡来解决,但是这样解决之后,这个问题还会不断产生,就是说,一点也没有解决。社会革命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不仅要以时间地点为转移,而且也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消灭城乡对立的问题。”(21)又在同书中批判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时说:“住宅问题,只有当社会已经得到充分改造,以致可能着手消灭城乡对立,消灭这个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已弄到极端地步的对立时,才能获得解决。”(22)就我们国家的现状来说,缩小城乡差别,消灭城乡差别,已不仅仅是关乎住房制度能否改革得好,而是关乎中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社会能否保持和谐的问题了。现在我们国家的大城市病已经非常突出了,需要的、不需要的都往大城市涌。农村凋敝,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流民现象在某些地方已经星星点点地表现出来了。那些旧社会存在、新社会根绝的所谓的服务型行业,会给城市带来健康的东西吗?为什么一定要城市化呢?为什么一定要把人驱往大城市呢?为什么不轰轰烈烈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呢?消灭城乡差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住房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党中央推出建设雄安新区伟大战略,疏解非首都功能城市人口,在新区建设中禁绝旧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给我国其他地区筹划未来发展形成了非常重要的示范效应。笔者以为,雄安新区的建设是暗含了消灭城乡差别这个伟大战略意图的。展望那个新的美好生活,我们应该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 顾云昌,“风雨兼程 30年房改带来百姓居家之变”,和讯网,http://hexun.com/2008-09-17/108944983.html.

  (2) 黄小虎,“对房地产业改革的再思考”,观察者网网,http://www.guancha.cn/huagnxiaohu/2016_12_30_386835.shtml.

  (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72页.

  (4)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20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261页.

  (6)同(5).

  (7)同(5).

  (8)同(5).

  (9)同(5).

  (10)同(5).

  (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872页.

  (12)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95页.

  (13)同(12),498页.

  (14)同(12),499页.

  (15)同(12),494页.

  (16)同(12),512页.

  (17)同(12),512页.

  (18)同(12),513—514页.

  (19)天涯第一高士, “只有猪会认为房地产是支柱产业”,天涯论坛,http://bbs.tianya.cn/post-house-508120-1.shtml.

  (20)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696页.

  (21)同(12),485页.

  (22)同(12),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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