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文章中心 > 网友杂谈

中国公知真能忽悠,我带你一起学习美国法典

作者:月下孤僧 发布时间:2016-04-01 11:19:03 来源:微信 字体:   |    |  

  常听到一些声音说,与美国相比,中国没有言论自由。

 

  听到这些,我感到很差异。

 

  与中国一些新闻网站动辄成千上万跟帖评论相比,

 

  他们知道纽约时报网络新闻跟评有数量限制吗?

 

  与中国微博可以随意发表评论相比,

 

  他们知道推特脸谱连评论功能都没开放吗?

 

  “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度的,美国在依法治理“言论自由”方面的措施远远走在了中国前头。

 

  我们不妨看看《美国法典》,第115章多条规定了对鼓吹、煽动、实施、协助反政府行为的刑事责任,《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规定了思想和表达自由不能突破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道德等界限。

  美国法典中关于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的法律条款

 

  《美国法典》第18篇 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第115章 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 叛国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获悉某一叛国行为而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及向总统、联邦法官、或某州州长、法官或保安官报告者:被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7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鼓吹造反的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 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一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外国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驱逐出境问题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251条。

 

  阴谋犯罪或欺诈美国、妨碍美国官员行动或加以伤害者,其处理见本篇第371和372条。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凡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其处理参见本篇1717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 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 第70卷第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案,载《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下列行为构成成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进行干扰、破坏、或动摇其忠诚、士气或纪律的行为:

 

  (1)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进行游说、劝告、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引导或企图引导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2)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散发手抄或印刷品以游说、劝告、鼓励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凡有上述情节者,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二、为适应本条需要,规定“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包括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海军预备役部队、海军陆战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海岸警卫队预备役部队;如果商船被海军征用并为陆军或海军服役,则其船长、各级负责人和船员亦包括在内。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1949年5月24日法案第139章第46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96页)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故意制造或传递虚假报告或虚伪陈述,以图干扰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的作战行动或胜利,或有助于其敌人的胜利;

 

  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在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中引导或企图引导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或故意阻挠美国征兵和应征入伍,使征兵工作难以进行或使美国受到损害,或企图做出此种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二、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违反本条第一款而由一人或一人以上采取行动以实现上述阴谋者,所有参与本阴谋的当事人均应按本条第一款予以惩罚。

 

  三、任何人已经知悉或有理由深信或怀疑某人曾经或将要作出本条所列罪行而加以窝藏或隐匿不报,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本条将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及美国海洋管辖地区、及公海及美国全国。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美国国籍宣誓词(标准中文翻译版)

 

  我在这里郑重的宣誓: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任何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之公民资格及忠诚,我将支持及护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内和国外所有的敌人。我将真诚的效忠美国。当法律要求时,我愿为保卫美国拿起武器,当法律要求时,我会为美国做非战斗性之军事服务,当法律要求时,我会在政府官员指挥下为国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绝无任何心智障碍、藉口或保留,请上帝帮我。

 

  关于言论自由,我想说的是:世界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我们不能因为执法管理方式不当影响言论自由,更不能以言论自由之名为违法违纪言论开拓。我们不能只看到美国的言论自由,还应看到美国在依法治理言论方面的做法,进而对中国的言论自由给予更加客观的理解和认识。

 

  最后借用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大法官一句名言结束本文: 言论自由并不是给你在一家坐满人的剧院里大喊“着火了”的权利!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