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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杰:如何通过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

作者:陈俊杰 发布时间:2021-09-24 09:17:58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根据世界概况(CIAWorldFactbook)统计的最新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7,远超美国的0.45、英国的0.34、加拿大的0.32与韩国的0.35。若从最穷10%的人口与最富10%的人口所占社会财富的比率来看,中国最穷10%的人口所占财富比率仅为1.6%,远低于美国的2.0%、英国的2.1%、加拿大的2.6%与韩国的2.7%,而中国最富10%的人口所占财富比率却高达34.9%,远高于美国的20.0%、英国的28.5%、加拿大的24.8%与韩国的23.7%。中共十九大指出,城乡差距、东西差距、南北差距与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等加剧了我国社会的不平等性与不稳定性,也制约了中等收入群体的增长与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发展的力度。

  现在中国在初次分配环节存在四个造成收入差距大的重要因素:第一,当前中国的收入差距,最主要来源是地区间与城乡间的收入差距。而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尚待进一步深化,城乡间与地区间的劳动力流动仍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未来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仍是我国在初次分配中缩小收入差距最为重要的政策。第二,尽管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当前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利率与资本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已由市场决定,但仍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第三,在资本市场方面,渠道目前还有待进一步畅通。比如债券市场(主要指公司债券),目前尚未允许个体直接参与到一级市场中去;比如股市,成长性仍需增强。第四,当前仍然存在着一些行业性垄断,给一些垄断部门的企业带来了垄断性收入。第三,要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需着力解决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持续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个问题是,提高了挣钱能力之后,去哪里挣钱?这个问题在本质上是劳动力流动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问题。

  2021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与财富分配格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随之而专门研究如何促进共同富裕,“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成了此次会议中的一大亮点,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将是我国新的分配基础性制度。

  中国特色三次分配要在我们的道德、习惯体系下鼓励高收入群体通过捐赠、慈善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帮扶,离不开激励、保障两大体系。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按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分配,比如居民收入、资本的投资收益。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即以生产中要素的效率功能来分配。其中,劳资关系是决定初次分配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要素。再分配是生产之后政府利用税收与财政支出,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再分配,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与各种补贴体系等实现收入分配的相互协调。随着社会发展进入不同阶段,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但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个补充。初次分配必须建立在生产体系与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由生产体系的功能来决定,也就是按劳分配、多种要素相结合的一种分配格局。要素在分配中的谈判能力,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下会产生不同的意义与效果。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初次分配中力量相对较弱,资本的力量与政府的力量相对较强。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加强劳动要素在分配中间的谈判能力,对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劳动福利等都要立法,强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纠正劳资间的不对等关系。因此,初次分配里涉及很多根本性的改革,但如果不坚持效率优先,分配制度改革很可能会对其他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收入分配的着力点到底是在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这里面需要权衡。再分配主要依靠政府来实施,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支出调整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分配水平。初次分配主要是在基本制度与法制框架下通过市场竞争完成,再分配主要是靠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分配,从而实现民生目标、社会目标与政治目标。

  较之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的初次分配与政府体现国家意志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性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与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的分配。我国《慈善法》2016年颁布实施与社团、基金会登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建立健全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第三次分配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国家对第三次分配的倡导与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足以使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蔚然成风,直至形成热衷公益捐赠的新文化、新风尚与新导向,为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社会服务组织与社会智库等带来新的支持。教育、扶贫与突发性灾难等是慈善捐赠最受瞩目的领域,而实际上公益慈善可涵盖到其他科学、文化、卫生等更宽泛的“大慈善”领域,如公共事业、国际事务、科技发展、社会创新。企业与个人是第三次分配重要主体,很多国家与地区中慈善捐赠主体正呈现“平民化”“中产化”的发展趋势。随着人民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在各类基金会中的捐赠占比不断提高,呈现出广大中产阶层日益增长的公益热情与慈善文明。第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企业发展方向与实现共同富裕,推进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相对接的公益之举。腾讯等龙头企业发挥表率作用不仅辐射面广、影响力大,全面深度且精准,也将显著带动更多企业自觉投入公益慈善事业,助力通过第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与社会进步。未来要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各级政府还需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探究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减免捐赠税收等激励机制来促进社会公益慈善的发展,适当减税以激发慈善热情是不少国家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效举措。在美国,民间慈善在政策红利助推下也成为慈善主体,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都给予免税奖励,加大对个人与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营造热衷公益良好氛围,严加打击企业与个人利用公益慈善偷税漏税与诈捐等不法行为以维护慈善事业的公信力。非官方的慈善公益组织与社会智库等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运行经费往往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资金来源不稳定或资金短缺会影响其吸引高层次人才,其客观中立性也容易受到影响,社会公益组织需要通过自身建设、企业与社会捐助、国家政策支持等获得更大发展。随着第三次分配相关法律法规与公益慈善机制更加完善、企业与公众热衷公益风气更加兴盛,我国贫富差距将大幅缩小,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事业将蒸蒸日上。

  共同富裕政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目前我国中等收入人口为4亿,到2035年有望达到8亿,这样巨大的市场既是中国的机遇也是世界的机遇。中等收入群体在整个收入结构中占主体也就是事实上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由于群体间差距小、利益趋同,调高与托底的工作较少,社会矛盾较小,有利于社会稳定。

  发挥慈善与第三次分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应选择怎样的政策工具才会更管用?第一,针对慈善捐赠的规模问题激发社会力量捐赠的热情。第二,针对我国慈善捐赠的结构问题提高个人捐赠的比例。若想提高个人捐赠比例,政策重点应是慈善文化的培育与慈善教育的普及。为此,政府要加大慈善宣传的力度,而且要激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教育活动。要鼓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教育,一个可能的政策工具选择是针对个人捐赠占收入总额50%以上的公募慈善组织,给予更大的政策优惠,以此倒逼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教育与慈善文化的培育。政府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进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媒体、公众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慈善组织的资源使用效率。数字时代可大力发展数字公益,政策层面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技术赋能,大力发展互联网募捐平台,降低个人捐赠的门槛,提高个人捐款的便捷性与捐赠资源使用信息的可获得性。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第三次分配是完善我国收入与财富调节、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发挥慈善与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还有助于保持社会的活力,提升国家的创新力与竞争力。为此还要尽快完善《慈善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扩大我国慈善捐赠的规模,不断完善慈善捐赠的结构。

  如何才能让第三次分配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第一,充分发扬中华民族仁爱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出入相随的传统美德,随着慈善与公益事业在我国的发展,迫切需要传承好、弘扬好这些传统价值观,同时注重培育新时代公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大众的公益意识,倡导全民公益价值观,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第二,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第三次分配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方面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与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息息相关,因此要把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之中,系统性考虑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经济、文化与社会制度建设与安排。第三,尊重第三次分配的特点与发展规律,健全与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首先要尊重第三次分配自主自愿的特性,充分尊重捐赠者或志愿者的意愿,根据其意愿来确定善款善物的运用领域与范围,最大限度地为捐赠者带来按其理想与意愿改善社会的成就感、被尊重感。要在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慈善与公益事业的生命在于公信力,而公信力来源于公开透明。因此,要以提高公信力为目标,从提升信息公开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慈善与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发挥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加强对慈善与公益组织与活动的评估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社会舆论监督多方协同的监督机制,推进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发展。第四,政府要在推动与引导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中积极作为。一是进一步明确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将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与使命贯彻到第三次分配制度建设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第三次分配中的价值引导,保证第三次分配服务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强有力方式。二是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对捐赠企业与个人实行税收减免优惠的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与公益的激励作用,适当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的范围,取消对慈善组织人数与资金规模上的限制,使更多小规模民间慈善组织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进一步提高企业与个人慈善捐助税前免税水平,使企业与个人有更多的财力投入到慈善中。四是充分利用新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与公益行动,方便各类主体捐赠,让更多企业、更多个人参与到慈善公益中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第三次分配的规模与范围也会越来越大,我们要高度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让第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各阶层共享发展成果、走向共同富裕、追求共同幸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之所以普遍较低,主要是因为他们已先富起来,能将更多的财富二次分配甚至是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中国还要推动产业升级。发达国家的特点除了具备超高的人均GDP与收入之外,还意味着他们有较强的科技能力,往往占据着产业链中的高端部分。高端产业是更高竞争力、更高利润与利润率、更多高新岗位的代名词,现在的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已将大多数中低端产业转移出去,保留的高端产业,给相关就业人员与财政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有的却是低端产业(企业主、投资者)虽然赚钱了,但大量从事低端产业的普通劳动者只能获取微薄的薪酬,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不仅如此,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往往更为繁盛,居民非体力劳动获得的收入占比较大,而发展中国家的普通老百姓还在依赖体力获得那点微薄收入。在当今中国,促进共同富裕还要解决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往往还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而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在完善公共设施建设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农业发展与激励政策方面,社会主义中国能做得更好。

  在当今中国,共同富裕的重点应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共同富裕要分阶段推进,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先富带后富”依然会存在,我们是要扩大工作收入群体,让更多人进入高收入行列。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同阶段总有一部分人群收入可能相对会高一点。另一方面,我们要把底兜住,让更多的人、尤其是收入水平相对低的人也能处在一个比现在高得多的水平上。小康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共同富裕的原理也是如此,只不过共同富裕的人均收入水平会远高于小康。即使到了共同富裕实现那一天也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处在同一水平上,依然会有一部分人收入相对较高,一部分人收入相对略低。我们想要的是一种橄榄型的分配结构,整体的平均水平高低至关重要。共同富裕政策要抓住重点人群,针对不同人群相应有不同侧重。比如,针对科研人员,可能更多要从激励上下功夫;针对企业家,更多要从保护产权、促进规范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下功夫;针对农民工,一方面要鼓励他们通过提高技能水平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要解决他们在城市的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

  中国早就开展了大范围的社会慈善活动,大量高收入人群都已开始积极投身公益,比如学校教育的捐赠、健康事业的捐赠,还有针对灾区的捐赠,增长速度与规模已很大,有良好的基础。我国已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为税收激励体系、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但还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我们的税收激励可能不足,西方除了累进所得税,还有大量的财产税、遗产税等征收安排,同时相应规定了参与慈善活动后税收可减免,激励体系更为充分。二是一些信托安排上,我们的中介组织还不太发达,如何使得高收入人群、富有阶层的捐赠更为顺畅、成本更低,值得研究。我们要对信托法律制度加以完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组织在工作创新等方面也需加强。三是进一步弘扬公益慈善文化,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人文关怀氛围,从道德层面加强对践行社会责任优良传统的传承发扬。

  在收入分配环节,对于高收入人群收入的适度节制或使他们的一些收入能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是一个最直接并且效果最为充分的选择。通过这种途径促进社会和谐,足以使大量的高收入人群按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与谐等道德伦理体系来行动,直至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它又符合自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不会在强制性的再分配过程中,伤害一些高收入人群与资本利得者的积极性。对于共同富裕而言,这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就三次分配来讲,我国目前虽然各种慈善与捐赠活动日益高涨,但与我们整体的经济规模还不相匹配,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基本的激励体系与保障制度尚未得到很好完善。我们知道,欧美大量富翁都会积极参与慈善,这当然与整个欧美的宗教、法制与道德体系相关,但这只是表象。实际上他们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考虑到税收减免政策,欧美遗产税高的可达50%,很多有巨额财产的人,为了回避财产税,都会主动选择捐赠。此外,按西方一些国家的政策,如果你主动捐赠收入所得,可免除部分收入所得税等支出,这就使得一些高收入人员既能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目标、道德伦理追求,也能保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就社会激励体系而言,除了非正式的道德体系、伦理体系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政府的税收体系,这是一大关键。它激励富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目前我们很多企业的捐赠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上是捐多少就免多少。当然,国家还会有一些更细致、更具体的监管举措,比如审核资金来源,就会看是否符合慈善标准、慈善法。

  初次分配环节做好之后,通过再分配环节的制度建设与相应的改革,能纠正在初次分配环节中形成的收入差距。而一个尤为重要的再分配机制是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均等化。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流动人口已达3.7亿。这部分人群在他们所居住的地方不有当地户籍,就意味着他们享受的公共服务与本地城镇居民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按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通过增加总量扩大覆盖面,逐渐把一些常住人口,特别是其中的中低收入人群纳入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覆盖范围,就是再分配环节的重要政策举措。第一,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慈善精神。第二,政府要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方面,应大力扶持公益慈善力量的发展。还要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公益慈善的民间性则要求政府尽量不要直接办公益而更多地转向民办公助。第三,构建人人参与公益的慈善氛围。每个社会成员都要树立公益慈善意识,提高公益慈善的自觉性。每个社会成员献出的一点爱,会凝聚成强大的公益力量。第四,推进公益慈善事业的专业性建设。我国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员大约有一千万左右,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亟待加快公益慈善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五,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公益慈善事业治理的现代化。第六,强化公益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建设。公益慈善组织制度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组织架构混乱,专业人才乏力,造成事故频发,经常为社会公众广泛诟病。公益慈善组织在强调自律的同时要注重他律,但自律是根本。第七,推动“善经济”的发展。按企业原则组建与运营,又不同于一般传统企业的社会企业是推动“善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此外,老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等,都可发展成为善经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等项目,也可采取“善经济”的公益运营方式加以推进。最后,改革与完善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这包括,不断完善三次分配的价值引领,不断改革与完善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比如公益企业的税收减免制度、慈善组织的捐赠制度。

  目前中国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升三次分配的“有益补充”效果:一是系统制定制度,全面激发慈善自愿性。三次分配要着力鼓励自愿慈善与自发公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配套政策,完善税收与行业法律体系。要健全鼓励捐赠、帮扶、公益与慈善行动的配套税收体系,特别是财产税、遗产税与捐赠税收减免政策,充分激励捐赠者的自愿性、主动性,最大限度激发企业与个人的慈善捐赠热情。要启动遗产与赠与税立法,制定科学的综合财产税制,引导高收入群体积极参与慈善捐赠。二要弘扬慈善文化,激发慈善事业的参与度。社会力量从事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有着深刻的价值内嵌,深度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知恩报效爱心传递”等公益慈善文化。要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人人心怀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营造扶贫济弱与人文关怀的浓郁社会氛围,从道德层面传承发扬担当社会责任的优良传统,强化三次分配润滑社会关系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独特功能。三是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慈善行动的荣誉感。要完善社会荣誉制度,大力表彰先进榜样,积极宣传公益行动。要创造“向善”“行善”的良好氛围,鼓励各收入主体与各类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捐赠,树立公益达人形象,引导企业公益行为,扩展慈善榜样影响,加大对先进者、贡献者、践行者的精神激励力度,进一步增强自发帮扶的荣誉感、自豪感与愉悦感。四是强化技术支撑,着力发展智慧慈善。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数字技术与慈善公益事业深度融合,探索推进慈善网络化、虚拟化、数字化、智慧化,让慈善管理更智能、慈善服务更智慧、慈善行动更有效,引导慈善资源合理流动,为慈善公益组织畅通筹款、沟通、传播渠道,为求助对象与困难群体提供精准帮扶,为政府监管与政策支持提供精确信息,进一步提升慈善资源配置精准高效水平。五是加强组织保障,提高慈善分配的总体效果。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条例基础上,考虑制定社会组织法,促进慈善公益类组织规范持续发展,夯实三次分配的组织基础。要坚持党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加强政府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专业化与职业化的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评价机制,不断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效率。

  2021年鸿星尔克在河南水灾期间的表现证明,要进一步扩展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增加个人捐赠的规模与总量而将潜力发挥出来,还有必要制定好相关的制度与政策。中国公众心目中富裕人群应以何种方式回馈社会?中国深度财经栏目联合凤凰网财经频道共同发起的网络调查显示,参与投票的人当中,支持现金捐赠的占19.8%,支持公益活动的占21.2%,支持物资捐赠的占4.3%,超过半数的应由自己决定。第三次分配是慈善公益事业十分必要且有益的补充,更有提升公益情怀、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与谐的独特功能,从而值得重视。中国需要更加有效的财政税收政策来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通过公益慈善回馈社会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界人士通常也非常乐于参与其中。在慈善法制建设方面,在立法上要整体看待慈善法制规范体系,并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相互支持;在执法上,应把慈善组织的数量、设立便捷程度、执法机关的服务与慈善活动效果等纳入慈善法执法评估中。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并非强制,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要继续把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两件事办好,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社会向上流动的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的机会。

  随着“共同富裕”舆论的推高,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保值意识势必越来越强,有关部门在“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将如何看待高净值人群?为了推进共同富裕,中国政府各级管理层推出了一系列顶层设计,包括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在强调三次财富分配的政策背景下,购买不动产将是高净值人群下一个十年最重要的资产规划。当然,在“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下,高净值人群买房也得小心,一着不慎也可能会让自己的财富缩水。同时,在城市化2.0时代,高净值人群对未来的美好生活也要有新的规划。二者叠加之后,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下一个十年的资产与生活规划诉求清晰可见,那就是如何找到一个既能为资产保驾护航又能满足自己美好生活需求的理想城市。比如拥有临山揽海的自然风光、科技与智慧嵌入其中、活力四射与安静闲适共存、快速通勤与慢生活同在、城市层次分明的理想之城,雄安的动向将在这方面有风向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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