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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晖: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五)

作者:王晖 发布时间:2017-11-16 08:43:19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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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土地、房地产开发与市政规划

 

  通裕集团在改制前年销售额为8 亿元,利税6000 万元,只要能够维持生产的持续发展,即使没有大的发展,收购方也能够迅速收回收购成本,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无论收购方收购通裕集团的过程存在多少问题,这个集团为什么会听任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滑坡,生产技术骨干大批离岗?尽管存在着许多不为人知的因素,但通过对工厂的实地考察、对扬州市城市规划的初步了解,以及收购方作为一个房地产集团背景的分析,我们不难猜测其中的奥妙之一:通裕集团的地产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至少也构成了这一收购案的另一要素。  通裕集团占地面积25.3 万平方米(380 亩) ,其中市区228 亩(划拨土地210 亩,出让土地18 亩) ,公司有厂房等建筑13.81 万平方米。该集团地处扬州市区南侧,靠近市区中心和生态链荷花池一古运河一带,是房地产开发的极好区域。我们在实地考察时发现:通裕集团市区的228 亩土地和厂房周边完全被几个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区所包围,已经是这一市区内唯一的大型工厂。根据扬州市政府的发展规划,扬州市区的工厂将陆续搬离市区,前往西郊的经济开发区或其他地方。目前市区地产价格在每亩200万元以上,通裕所属的市区228 亩价值近5 亿元,如果开发房地产则有难以在此计算的更大的利润空间。如果扬州市政府按照市区规划要求工厂拆迁,则市政府必须支付相应的搬迁和安置费用,提供相应的空地以建设新的厂区。这些问题大概已经在收购者的盘算之中,也在市政府某些官员的了解之中。

  面对这些显而易见的疑虑,政府和企业当局的回答是:这些土地大多为划拨土地,不能随意更改用途。但在全国范围内,类似的划拨土地转作他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手续也并不复杂。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自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急速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48) 在这里,政府已经为土地转作他用提供了方便之门,而"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条文也为当地政府与企业之间就土地问题达成各种协议提供了政策基础。扬州市政府在2003 年发布的《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规定"企业可根据国家政策、改制形式和企业、实际,选择适合企业改制和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一般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士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按用地性质不同,由市场定价,工业用地如今后改变用途,需补交地价。" "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办理出让和租赁手续。办理出让的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经批准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可分期交

  铺、但首付款不低于50% 、余款不超过二年付清。办理租赁的、可按国有士地使用权租金最低保护价格标准交纳租金,交纳有困难的,从批准之日起免交三年。" (49〕凡此种种,再加上市政府为招商引资和建设城区的城市规划,通裕集团所属土地逐渐转向房地产开发应该是指日可待的。 扬州市政府目前一方面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另一方面以极大的力度建设城区和周边环境,为招商引资提供条件。扬州市在城市建设方面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已经改制的工厂企业中,除了大量已经破产和倒闭的企业之外,其他改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均面临困境。扬州亚星集团与顾雏军之间的交易就是一个最为明显的例证,顾雏军的被捕也暴露了扬州工业改制的问题。所谓改制,在地方经济范围内,不仅是对企业产权性质的改变,而且也是对原有的工业生产体系的改变,即以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为杠杆,彻底转变当地经济结构,但原有工业基础的破坏未必能够换来新的经济活力和发展,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广泛的重视。伴随着自主性的工业生产体系的瓦解,通裕工人的历史命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四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

  江苏通裕集团公司的改制已经告一段落。从2004 年7 月26 日爆发的罢工请愿运动至今已经又一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工人们还在继续上访,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我的手头就收集了数十份这样的报告书、请愿书、公开信和呼吁书,有写给市政府的,有写给市纪委的,有写给纺工局的,有写给省政府的,有写给中央纪委的,有写给集团领导层或党委书记的,有写给广大职工的,也有写给收购方的。在那份三百多人签名的短短的请求书上,工人们一笔笔写下自己的名字,那一天正逢年三十,风雨交加,寒冷异常,但来签名的工人络绎不绝……他们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给他们一个"说法"、一个正当的安排。这些中国社会主义时代的"主人翁"现在通过所谓市场改制落入了"弱势群体"的范畴,但他们并非天生的"弱势群体"一一这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完全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的社会过程的产物。以上述方式进行的所谓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制与"弱势群体"的创制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它们共同宣告工人阶级历史命运的转变。

  从20 世纪70 年代中后期开始,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逐渐在许多国家占据支配地位。这一论述以私有产权、自由市场和形式民主等理念批判国家干预和福利国家传统,反对大众民主和一切社会主义遗产,并通过里根一撒切尔主义的政治力量改变了战后西欧的社会体制。在80 年代后期,这一思潮在社会主义国家激发起长久的回响,逐渐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市场体制的形成包括两个基本方向:对内,国家通过放权让利、发展企业自主权、鼓励各种形式的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将市场关系扩展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对外,通过外贸和金融体制改革,逐渐地将中国纳入以世界贸易组织(WTO) 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主导的全球市场关系之中。这一进程触及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就,但也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危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和危机共同地证明了市场扩张与国家之间的悖论关系:一方面,没有国家的政策调节、法律体系和政治保障,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几乎难以想象;另一方面,市场体制对国家的依赖同时也是权力与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从这一视野出发,我们看到了国家体制与市场创制之间的一种奇特关系:市场扩张过程与"反市场"力量(国家干预)的相互依赖和互动。在这个意义上,用市场/国家的二元论无法解释中国的市场扩张过程。 90 年代后期,有关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的争议经常围绕着"新自由主义"问题展开,原因是这一思潮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我认为"新自由主义"思潮包含着如下的一些预设:

  第一,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导致了政治专制主义或极权主义,从而必须彻底‘地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它以价格体系的供求关系调节经济活动,无需国家或其他超经济力量的干预和支配(即国家退出论)

  第三,为了形成这一市场经济,必须在产权上进行彻底改革,即废除一切公有制形式,以私有产权为导向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改制即 国退民进)

  第四,随着市场经济的创造,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即市民社会必将成形,这个市民社会将最终奠定“民主政治”的基础。"新自由主义"的主流论述建立在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私人产权与国家所有制的二元对立之中,并以这一二元论的框架解释当代中国的改革进程。

  然而,这一主流叙述在两个方面都是失败的:一方面,它将经济发展全部归结为市场机制,实际上掩盖了经济发展的历史基础和调节机制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的经济主义取向也无法对中国和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阶级、阶层和区域的急剧分化作出有力解释,无法对国家主导的市场扩张所导致的生态危机和社会解体提出任何替代性方案以国有企业改制为例,以"国家退出"相标榜的市场论述在实践中立刻转变为最大的国家介入行为,其专断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在过去几年的思想论争中,我和一些同道曾反复陈述过如下观点:

  第一,市场经济绝非自生自发秩序,恰恰相反,历史和现实中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和其他跨区域的、跨国的垄断力量干预和强制的结果,从而由市场经济的运动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实际上乃是政治不平等的翻版。正因为此,经济问题不能单纯地作为经济问题来理解,而必须作为政治性的和社会性的问题来理解。面对这个市场创制过程,中国工人阶级必须形成自身的政治力量,例如能够真正代表自己的利益的工会和法律代表,在改制过程中保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在上述不平等条件下,私有产权的神圣化不但不能保护公有资产,也不能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恰恰相反,它所提供的无非是将少数利益集团对公共资产的剥夺合法化;正由于此,必须在理论上重新对产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资产配置方式奠定基础。

  第三,通过这一市场经济及其产权关系的创造而形成的所谓市民社会不可能提供任何民主的前提,原因很简单:以剥夺工人阶级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这一所谓"市民社会"只能是新型社会专制的历史基础。在原先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革命后的社会改造,工人阶级的地位有了大幅度提高;通过把这个阶层重新打入"弱势群体"来营造所谓"市民社会"或"中产阶级"的方式,等同于在对这个阶级实行专政的前提下进行社会改造,其残酷性是令人深思的。从历史的角度看,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均存在导向专制主义的可能性,在当代条件下,经济自由主义扭曲了中国现代经济的历史、垄断了对于极权主义的论述,它所创造的是一种精心结构的思想专制。 在上述意义上,必须作出三个基本的区分:

  第一,必须在自由竞争的或自我调节的市场概念与实际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运行的历史过程之间作出区分。

  第二,必须在新自由主义的市场意识形态(以要求国家彻底退出为特点)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秩序和经济政策(以强有力的国家政策和国家介入为特征)之间作出区分。

  第三,必须在市场范畴与社会范畴之间作出区分。按照第一个区分,市场社会及其规则的形成是在国家干预、制度创制、垄断关系、社会习惯和历史事件的交错关系中形成和运行的,自由竞争仅仅构成了其中局部的条件。因此,对于现实的市场社会及其危机的

  批判不能等同于对于市场机制的否定,也不能等同于对必要的国家调节的否定。按照第二个区分,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要求国家执行放任自流的政策,即放弃国家对于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的责任,放弃国家调节市场活动的经济手段,进而切断政治与经济的联系;但是,放弃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和政策的安排,例如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危机就是这一积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的结果,从而反对国家干预的口号'恰恰成为国家的政策前提,其实质是另一种积极的"干预"。按照第三个区分,市场规约不能等同于社会规约,社会民主机制不能等同于市场运转机制,从而国家的民主化方向不能等同于国家向设定市场机制的政治职能的转变。以通裕集团改制为例,私有化过程以"完全市场化"为目标,但这一过程彻底瓦解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争取社会平等和大众民主的斗争应该包含如下取向:

  首先,市场扩张过程所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总是密切地联系着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的不平等,从而争取自由的斗争必然同时是争取社会平等的斗争; 那种将平等诉求与自由诉求完全对立起来的论述方式必须加以拒绝。

  其次,对于垄断的和支配性的市场暴政的反抗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反市场的"斗争,"市场暴政"密切地联系着特定的政治权力体系和政策取向,从而这一社会斗争本身必然同时包含争取公平竞争、经济民主和政治权利的因素。经济的运行总是镶嵌在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之中,争取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摆脱国家、社会和法律的调节机制,恰恰相反,市场条件的完善是以改革、限制和扩展这些制度以创造公平交往的社会条件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国家退出,而是如何以民主和法制的机制阻止国家成为国内垄断和跨国垄断的保护者,构成了问题的关键环节。

  我把围绕着这些取向的各种理论探索概括为一种关于市场的民主制度的思考,一种关于社会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的思考。也只有在这个框架内,争取经济正义的斗争才能与争取社会公正和政治民主的斗争,以及对不同的发展模式的探讨,联系起来。 在调查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的过程中,最为感人至深的是通裕集团工人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公态度他们的那一份渗透着血泪的呼吁书,以及由职工代表起草的一大批上诉文稿,并不仅仅是在要求改变他们个人的命运,而是从一个历史的高度出发,重新伸张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揭示着这个由上至下的、问题丛生的改制过程所导致的严重危机和社会不平等。这些工人代表宁愿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断地追问:中国正在往何处去?我们也注意到中国工人阶级很高的素质和创造精神,他们提

  交的改制方案也许还有可以修改和补充之处,却是我们看到的比较完善和合理的改制方案,它考虑到了历史的变化、考虑到了企业内部的不同分工的从业者对企业的贡献,考虑到了市场条件下运作的新型挑战一一最主要的是既考虑到了改制与公正这一基本历史价值之间的必要关系,也考虑到了企业获得发展的真正条件。他们的建议最终被否定了,但在这些建议中闪耀着的历史智慧,尤其是超越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二分法,以一种社会化的产权形式实施改制的设想,包含着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这些工人及其代表的持续斗争本身表达了在一个历史时代中形成的工人阶级的自主性和勇气。这是现代中国大众民主的历史实践的延伸,也是未来中国应该尝试的历史实践的预言一一尽管在现阶段,这个预言正以悲剧的形式陈述自身。 2005 年11 月15 日星期二初稿, 12 月7 日改定

  (48)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 4-5 页。

  (49)«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03] 88 号),第五条第21 、22 款,其余第23 、24 款也是有关土地转让或租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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