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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晖: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四)

作者:王晖 发布时间:2017-11-15 08:29:31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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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估算与收购折扣

  通裕集团改制的财产估算是以1999 年江苏通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资产状况和构成为前提的。1999 年10 月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是5911.98 万元,其中扬州市政府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4171.18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70.55% ,股权委托纺织资产公司代为管理,其中的1145.2 万元国有股受益权化给职工配股,国有股实际收益权为5 1. 18% 。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1740.8 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9 .45% ,加上国有净资产中量化给职工的1145.2 万元,收益权及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的48.82% 。2004 年在谈判过程中,扬州市纺织资产公司和深圳潭水房地产集团委托江苏金诚会计事务所和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以该月31 日为基准日,对通裕集团公司1999 年10 月至2∞3 年3 月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评估。

  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宣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34) 因此,聘请审计和评估机构应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聘请,而不需要由买方出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人为压价的现象,但通裕集团的审计和评估方式却允许了买方介入、以"共同"聘请审计和评估事务所的方式进行。下面是主要的审计和评估意见:

  (1)通裕集团1999 年注册资本为5911.98 万元,其中国有股4171.18万元,占总股本的70.55% ,职工股1740.8 万元,占29.45% 。 作者说明:这个意见省略了前面提到的国有股实际受益权为5 1. 18% 的情况,即1145.2 万元国有股的受益权化给职工配股。这个配额是在公司由集体转为国营的背景下形成的。这一点列于审计报告第三项,即"企业99 年改制及所享受的有关政策"的第一条。

  (2) 审计评估情况:①通裕集团公司账面总资产43143 万元,总负债34418 万元,所有者权益8724 万元。②审计结果:总资产为42849 万元,总负债为35026 万元,所有者权益7822 万元。③评估结果:资产评估采取重置成本法。作者说明:这个评估结果标注的适用范围是1999 年9 月至2∞3 年8 月,而不是作为基准日的2∞4 年3 月31 日。

  (3)补充审计情况(2∞3 年9 月至2004 年3 月) :总资产中调减549 、万元。

  除了财产状况之外,审计报告的主要意见的第二项是企业人员情况,其中提及企业共有在职职工3118 人,其中内退315 人,另有退休职工649人,第三项即99 年改制及所享受的有关政策。

  在上述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扬州市政府以"扬政复(2004) 9 号"文正式批复同意将其拥有的通裕集团70.55% 股权中的55.55% 转让给润扬公司,股权转让后仍持有通裕集团15% 的股权;通裕集团则在2003 年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基础上,将职工所持股权29.5% 同时出让给润扬公司。2004 年6 月15 日,通裕集团工会与润扬公司就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签订正式协议,企业股权调整后,国有股占15% ,扬州润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 的股权。协议规定:企业股权变更后,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市围不变。根据中介机构对通裕集团财务资产状况的审计和评估,通裕集团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 5506 亿元,市政府最后同意以8600万元将85% 的股权转让给润扬公司。

  关于资产计算,我们在这里缺乏相关的实证资料进行论证,因为到现在为止,通裕集团受让的审计报告仍属高度保密文件。资产评估不实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下述几点是明确的:

  第一,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 号令批准的、自2004年2 月1 日起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 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3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36〕然而,扬州市政府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以80% 的折扣大规模地转让优质国有资产,在《江苏省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深化改

  革方案》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以80% 的折扣出让通裕股权的理由和说明。

  第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3] 96 号)第四条有关"财务审计"的规定,"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商营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37〕但在通裕集团资产审计过程中,这一集团作为一个拥有很高信誉和重要品牌的企业,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商营等无形资产均未纳入评估范围。

  第三, 1999 年江苏通裕纺织集团从集体转为国营公司时,考虑到工人集体资产在转制中的代价,经市政府批准,将纺织资产公司持有的通裕集团1145.2 万元股权的收益权,按照国有净资产27.46% 的受益权量化给职工配股,即作为转制的补偿,配发通裕集团的生产技术经营骨干和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持股职工。但在新的转让协议中,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式是:由润扬投资集团对已经量化给职工的1145.2 万元股权按原值的30% 一次性买断收益权。这里的要点是按原值的30% (即343.56 万元)买断,除了这个毫无根据的比例之外,上述方案省略了这些股份在、1999 年至2∞4 年间的增值,其结果是在国家通过1997 年改制对工人集体资产进行剥夺的基础上实行进一步剥夺,最终深圳的这家房地产集团以三百多万元人民币"买断"了几代工人数十年工作换来的受益权。  第四,从这一审计和评估过程也可以看到国家政策的某些重要漏洞

  首先,在改制的过程中,虽然相关政策规定了对卖方的财产审计和评估,却完全没有对于买方的财产审计和评估,以通裕集团的改制为例,在整个改制过程中,通裕集团对深圳涅水房地产集团的实际财产状况、企业信誉和其他背景均缺乏翔实的了解;有关这一集团的实际情况在改制过程中也从未向通裕集团的广大职工进行通报,甚至我们在上文中列举的有关这家集团的相关背景资料,通裕集团的领导层也完全不知情。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许多公司通过注册新公司的方式逃避背景调查,造成了大量的问题,通裕集团改制触及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例。

  其次,企业改制的目的应该是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对买方的资产状况应有翔实的了解之外,还应对买方是否具有发展这一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发展意愿进行调查和评估。纺织工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对于技术和管理有很高的要求,而这家集国是一个房地产公司,毫无发展纺织工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经验,如果地方政府的决策是以发展这个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为目标,为什么不对改制和受让过程做出相应的规定?

  纺织资产经营公司和通裕集团工会各自的股权转让值全部按照上述股权比例和86∞万元的收购价格计算,分别为5620.35 万元和2979.65 万元。根据我们对通裕集团的几位领导、中层干部和工人的采访,该房地产集团收购通裕集团最终只花了不足7侧万元(关于收购出资的具体数字有多种说法,厂方和市政府至今没有公布,这里的数字取各种说法中的最高值,据知情人透露,三棉、四棉的职工股的收购资金不是该集团出资,而是用通裕集团自己的流通资金"调度处理"的) ,而不是协议中的8600万元。该房地产集团的理由是通裕集团的工人于2004 年7 月26 日发动了抗议运动,十天的罢工停产造成了重要的经济损失。然而,扬州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润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04 年6 月15 日,而罢工发生在7 月26日,距离股权转让协议的达成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即使存在此项协议的报批、准备和实施日程,也没有理由将恰恰是由于协议过程导致的损失全部归给转让方。为什么在股权转让之后发生的经济损失也要计入转让协议已经确定的收购价格之中昵?也就是说:为什么这笔费用不是作为企业

  经营过程中的损失计算,却要让已经不再是通裕集团大股东的扬州市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扣除这部分所谓损失金之后,深圳滢水房地产集团收购通裕集团这一生产状态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资金仅仅相当于1999 年通裕集团第一次改制时的注册资金,而从1999 年到2004 年这个集团是一个效益良好、生产持续上升的优秀国有企业,其年利税就达到6000万元!

  从根本上说, 2∞3 年职工持股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在第一轮谈判无效、终止前的决议,而不是为后来重新开始的谈判所做的决议。如果原先的谈判已经终止,后续谈判涉及了新的条件,那么通裕集团及其上级领导应该召开新的职工持股会代表大会对新的谈判条件进行审议,但事实是根本没有召开过这样的会议。因此,工会无权以2∞3 年会议为根据在新的谈判中转让职工股权。从通裕集团职工的角度看,上述协议缺乏基本的合法性。关于双方协议中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等问题,我在下面的讨论中将做专门的分析。

  身份置换金

  企业改制的另一项重要指标是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所谓"置换职工身份是指因企业改制后所有制结构发生改变,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置换职工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所谓‘全民、大集体职工身份'"。"职工身份置换后,其社会保险年限仍然保留,置换前的工作年限不作为以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 (38)关于这一问题, «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深化改革方案》中有以下几条原则性意见"公司股权变更后,新公司将接受原企业的在册职工,并将按照扬府发(2003) 88 号、扬改发(2003) 2 号和扬改发(2∞4) 4 号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实行身份置换。对不进入续存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进入改制后续存企业的职工,须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年限不短于原合同剩余年限。企业生产技术、营销、财务等技术管理骨干需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39J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40〕但这一政策性意见在具体实施中难以真正落实,通裕集团改制就是一个清楚的例证。

  实际的状况是: 2004 年7 月26 日爆发的工人抗议运动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审议改制协议及其对工人的安置。我们手头有一份340 名工人签署的请求书,请求书的形成是在2005 年春节前。

  这份请求书的请求事项包括"一,恢复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企业的集体性质,追究侵犯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集体企业财产权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废止江苏通裕集团公司2004 年8 月31 日职代会决议通过的《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违反国家法律及规章的部分(即 «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包括《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协议书》中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不再领取和有条件领取的部分)。

  三,宣告根据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2004 年8 月31 日职代会决议通过的《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部分(即《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及安置方案》中《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协议书》的部分)作出的行为无效。

  四,追究侵权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2004 年8 月31 日在册职工参加改革改制应享有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及时领取和不丧失身份置换金所有权的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从这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请求书中,我们可以得知:一,在2004 年8 月31 日,亦即在罢工风潮被强行平息之后,集团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重组之后的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安置。二,这项安置方案事实上没有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可,从而也就成为此后工人上访的主要诉求。在这次大会上,纺织集团公司没有宣布和讨论有关收购方的资信调查报告,但强调这家房地产集团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大集团。有关改制的报告编造虚假的数据,以企业欠税等名目一次冲减企业资产2500万元,并误导职工代表说:不通过收购方案持股人就拿不到股金。在市政府的直接指导下,集团对会议及其参与者紧密控制,让中层干部穿插坐在代表中间,以形成压力。但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有关职工安置、工龄买断等问题的文件也未讨论通过。

  企业资产重组后,按照重组协议,原通裕在册职工与重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企业签订《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协议»,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和处置办法。相关协议条款相当详细,这里只对引发工人不满和抗议的有关条款做一些说明:首先, «协议》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男55 岁,女45 岁或工龄满30 年) ,不再签订《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协议»,亦即不再领取由于改制而产生的身份置换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继续在工厂工作至退休者不能够得到由于工厂改制而应付给的身份置换金。 其次,职工个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本人计算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个人月工资的算法为:按企业重组前12 个月(2∞3 年7 月一2004年6月)职工本人应发工资总额与2003 年度职工本人年终奖金之和,除以12 ,即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并以该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本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第二,届满或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可以续签合同至退休年龄,技术骨干可以签订3-5 年合同,而一般工人只能签1-3 年期的合同。身

  份置换的真实含义是从国家保障的永久性工作到企业提供的合同性工作的转变,正由于存在这一转变,国家出台了身份置换补偿的相关政策。

  工人对于身份置换金问题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下述两点:一,数额。工厂开始向工人提出的身份置换金上限为每年600元,而在2004 年7 月26日罢工风潮期间,为了平息工人的怒气,副市长桑光裕说应该不少于1350 元,这引起了工人对重组后的企业领导层极大的不信任; 事实上,正像许多国营或集体企业一样,通裕集团多年来对员工实行低工资待遇,将剩余的主要部分转人再生产,大部分职工的工资只有700元左右,骨干工资1000 元左右。按此计算,工作满三十年,也只有三万元的补偿,无法提供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个补偿数额没有考虑到固有或集体企业用低工资将职工贡献转入再生产的历史实际,而仅仅计算工资本身,这已经构成了对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产权的损害。通裕集团起初提出600元的根据,是扬州市政府2∞l 年发布的74 号文件,其中规定"改制企业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办法为: 1 一10 年工龄段为5∞元/年, 11-20年工龄段为600 元/年, 21 →30 年工龄段为7ω 元/年, 31 年以上为800元/年,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也可经职工本人同意,折算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份,由职工持有,并签订持股协议书......" (41)

  二,补偿办法。按照《协议»,如果职工与重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使事实上职工进行了身份置换,但不能领出身份置换金,领取身份置换金的条件是"不愿进入重组企业的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能协商一致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重组企业不再录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上述条款对于职工意味着:如果要领取身份置换金就必须进入失业状态。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将职工身份置换金扣除,理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其发放给职工,如果作为股份留在企业,必须是职工本人自愿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上述规定与此完全背道

  而驰。这项协议中还有一些附加条款,例如"1.如企业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按规定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 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意味着对于职工而言,身份置换金的前景并不明朗。

  通裕集团的补偿办法是根据扬州市政府2∞3 年下发的88 号文件,其中规定"对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实行职工身份置换,按规定计提身份置换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计提的身份置换准备金以等价资产折算量化到人,由改制后的企业以相应的资产依法保全……"(42) 但这份文件当时针对的是濒临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与通裕的情况有所不同。按照国务院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2] 859 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或债权。" (43)事实上,扬州市政府的74 号文件在涉及身份置换金的资金来源时也规定"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由改制前企业或从企业改制预提的职工安置费中支付。" (44〕

  身份置换金涉及工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成为工人上访并与集团公司、资方及市政府进行反复交涉的主要议题。然而,收购方承诺"在

  持有通裕集团85% 股权后,将在半年内投资6000 万元人民币,扩大通裕集团主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提高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及档次。" "在今后3-5 年内,将不断扩大对通裕集团的投人,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使通裕集团在2005 年完成销售10 个亿, 2008 年完成销售15 个亿以上,并争取在扬州市政府的支持下,将通裕集团发展为上市企业。" ( 45)

  2004 年8 月31 日,在通裕集团就改制问题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针对有些工人提出先获得身份置换金而后续办新的劳动合同的要求,总经理陈忠代表集团说"即使企业破产了,职工的钱是清偿的第一顺序,是有保障的。但我坚信,不会有这样的事发生。" (46〕为什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广大工人仍然坚持他们立即兑现身份置换补偿金的要求呢?是不是工人们贪图一时的小利呢?

  从改制以来的各种迹象分析,工人的要求包含着对于企业前景的基本判断,而这些判断已经或正在为发生的事实所证明:

  第一,收购方承诺收购后半年内投人6000万元用于发展,但至今分文未兑现; 2005 年8 月间,滢水集团董事长更明确向市政府表态不会再向通裕投资一分钱。

  第二, «转让协议》第七条规定"继续聘用原通裕集团的经营层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按现代企业架构由董事会重新聘任职务,聘期为三年。如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原则上继续聘用。" "对通裕集团经营管理层实行任期目标制的年薪制,其年薪水平和任期目标都不低于扬州市政府已实行的标准。" [47]这些条款显然是在谈判过程中资方为收买或笼络原集团经营管理层而提出的,但事隔半年之后,除了原先直接参与收购过程的财务总监和资方无权任免的党委书记外,其余的副总等领导成员已经全部下放或免职,曾经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代表做报告的原总经理也不得不在就任不到三个月的时期内被迫离职。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一千多名企业骨干(员工)先后被迫离开工厂,他们表面上是为领取身份置换补偿金,但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对工厂的未来抱有很深的悲观态度。 在改制之前,通裕集团是扬州市10 大重点骨干企业,年利税6000万元,在全国同行业综合实力排名在前30 强以内,是扬州市纺织行业最大的企业和仅有的国有控股企业,在江苏省棉纺同行业排名前5 名。但改制之后,由于人心不安,管理泪乱,生产骨干大量离岗,开机率不足,生产质量严重下降。尽管职工对原董事长严重不满,但以陈忠为总经理的管理层至少是一个技术型的管理队伍,而现行的管理队伍则是一个缺乏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的管理层。事实上, 11 月中下旬起,通裕集团所属的裕祥针织厂已开始在网上拍卖。这一现状也是广大职工要求首先兑现身份置换补偿金,而后再解决劳动合同问题的真正动力。(待续)

  (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固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3] 96 号), 3 页。

  (3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 号令审议通过的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4 页。

  (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7 页。

  (3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3] 96 号), 3 页。

  (38)«关于固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发[2∞I] 74 号), 3 页。

  (39)«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深化改革方案»,8 页。

  (4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3] 96 号), 5 页。

  (41)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 [2∞1 年 74 号), 4 页。

  (42) «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03] 88 号), 1-2 页。

  (4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 859 号), 3 ←4 页。

  (44)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1] 74 号), 5 页。

  (45)«通裕集团与注水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第二、三款。

  (46)陈忠: «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以人为本、发展通裕»,通裕集团三届六次专题职代会文件之一, 3 页。

  (47) «通裕集团与澄水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第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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