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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立法

作者:第一农经内参 发布时间:2017-12-19 21:39:43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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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智库、中山大学中国马克思主义解释史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广州市哲学学会五家单位,于12月16-17日在广州中山大学联合举办“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的集体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立法等政策建议。

  会议由中央党校经济部徐祥临教授和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徐俊忠教授分别做主题报告。徐祥临教授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创造出来的。从全国实际情况看,凡是原原本本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本要求的农村,纵使是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村,也能够做到土地集约经营,集体经济充实,农民共同富裕,社会秩序良好,具有强劲的内生发展动力。

  徐俊忠教授认为以往的发展理念把城市作为中心,农村从属于城市,十九大的乡村振兴战略把乡村作为与城市同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单元,是对城乡关系的科学把握,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三农”认识的新高度,也是新时代国家发展新战略背景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方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刘红卫,通过对习近平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的解读,指出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重视农民合作,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道路,这一观点对今天在市场经济中推动乡村振兴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杨则提出,新时代应该以习近平总书记“统”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土地流转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时期的集体经济是在继承人民公社制度遗产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仝志辉教授从农业生产条件、市场经济下小农生产特点、村落形态等方面分析了新时代发展集体经济的必要性。中国社科院杨团研究员分辨了人民公社集体、股份合作制集体和社区合作集体的不同,提出不宜将适合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推向全国,同时以山西蒲韩和河北金店两地的农民组织为例说明,借鉴东亚综合农协经验和本土经验的社区性、综合性乡村合作组织,是在公社集体制和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之外,能激发村庄活力和形成经济社会良性循环的第三条路。

  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与会学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之魂”等重要论述,是当前中国农村深化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压舱定位之石。要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学者们提出,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土地托管、流转等方式,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既能够破解土地细碎化等问题,又能够强化社区的公共性,实现共同富裕。

  集体经济的重要功能是促进共同富裕,集体经济与扶贫攻坚是学者们讨论的重要话题。民间学者老田从城市底层群体的处境出发,分析了当前农村扶贫政策的盲点。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郑有贵研究员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出现了发达村和空心村的分化,原因在于前者在改革进程中坚持发展集体经济并传承、完善社区集体积累和统筹机制,后者则弱化集体经济并逐步解构社区集体积累和统筹机制。中山大学哲学系吴重庆教授认为,当前的扶贫实践中贫困人群在开发扶贫中的主体性被忽略,在一定程度上被“去能”,贫困人群对资本的依附关系进一步形成。从推动乡村内发发展的视角看,开发扶贫需要重塑贫困人群的主体性,谨慎选择外部资源输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路径,将贫困人群的再组织化视为政府在扶贫工作中首要的公共产品供给。

  当前集体经济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缺失等。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彭海红研究员、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文卫勇教授等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立法等政策建议。

  经过一天半时间的讨论,学者们一致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乡村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新时代的乡村振兴,离不开外部的支持,但更主要的是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突出乡村社会的主体性。集体经济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可以大有作为。国家应该积极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光明融媒记者雷爱侠)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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