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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哲: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演变实录(十七)

作者:魏公哲 发布时间:2017-09-14 08:20:08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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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资本家对工人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

  在中国工人阶级由主人沦变为雇佣劳动者这种情形下,普通工人劳动者只能处于受剥削、受奴役境地,其人格尊严、生存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也就成为普遍的现象了。还是让我们按照时间先后来排列材料说话吧:

  台资永骐公司老板虐待女工打工妹竟与狼狗同笼

  据(1994年)12月5日《法制日报》报道,记者日前接到福州市台资“永骐鞋业有限公司”几位“打工妹”投诉:她们不但受到老板各种侮辱、虐待,而且江西来的女工俞某遭打骂后被关进狗笼。300多女工打抱不平,经多方交涉,问题得不到解决,于11月27日以停工表示抗议!  记者闻讯赶到福州市连江路永骐鞋业有限公司时,陆续围上来数十名本地和外地来的“打工妹”,诉说她们在该公司所受到的各种非人待遇:

  ——11月17日晚上,江西女工俞某拿了该厂两双鞋被发现,台籍张××、陈××和3位科长、保安人员将俞某捆绑、猛打、在场的台湾客商潘某也趁机扇了俞某的耳光,然后将鞋子挂在俞某脖子上示众。俞某挣扎,张××、陈××等人便将俞某关进狗笼,锁上铁栅门,狗窝里两只高大的狼狗,吓得俞某浑身发抖。关押两个多小时后,又将她转移关押到另一个铁狗笼。半夜,在其他女工帮助下,她才逃走,至今下落不明。

  ——陈××在班前对600多名女工训话说:“过去我把你们当人看,现在我把你们当狗看!”

  ——女工一上班,大门整日紧锁,即使停电停工,也不让女工出厂;晚上下班时,女工排成队,从边门出厂,一个个搜身。

  ——厂里经常强迫女工加班,有时干到深夜两三点,有时干通宵,而加班费新工人每小时才0.38元,熟练工每小时0.58元;加班到深夜也不给点心。

  ——工资极低,进厂3个月内每月才30元,3个月转正后才140元;如果中途离厂,所交的押金130元没收。

  福州市政府有关领导表示,待取证后,对捆打女工、污辱人格和俞某拘禁在狗笼一事,一定严肃依法处理。

  (见1993年12月9日《报刊文摘》)

  读了这则报道,我们不禁要问:那名台商老板凭什么敢于在神州大地上放言“我把你们当狗看”,并真的敢将女工与狼狗同锁一笼?而这种不把工人当人看的事又绝非仅此一例,请看:

  一个耳光几个钱?

  张登贵在(1993年)10月11日《解放日报》撰文说,一个耳光值多少钱?答曰:人民币400元。

  这不是物价局核定的价,而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名外方老板下车间视察,看到几个青年女工在聊天。他很快走到一位正在滔滔不绝的女工前,二话不说就是“啪”一个耳光。事后,有人告诉老板,今天机器大修,工人可以不上班,那几位女工留在车间是想看看有什么事可以帮忙的。第二天,老板把那位挨打的女工叫到办公室,递给他一只信封,里面装着400元人民币。

  老板的错是明摆着的,奇怪的是,一些小姐妹听此事,不仅没有半点义愤,反而羡慕起那位女工来了:“一个耳光值400元,辛辛苦苦要做一个月。每天给他打一下也合算。”

  文章说,时至今日,我们不必重弹“金钱如粪土”这类阿Q式的老调了。钱,是个很有用的东西。想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需要钱;想开公司,做买卖,炒股票,需要钱;想看好书,听好音乐,以至著书立说,也不能没有钱。所以,一个身心健康的人,就应该努力去挣钱,用自己的劳动去挣钱,钱挣得越多,对社会的贡献也越大。

  但是,有两样东西,无论如何不能拿去换钱:一是人格,二是国格。用人格去换钱,只要给钱,什么事都可以做,人就成了金钱的奴隶;用国格去换钱,只要给钱,损害国家尊严也在所不惜,我们就可能成为别人的奴隶。

  如此说来,要对“一个耳光几个钱”做出回答的,就不止是上述几位小姐妹了。

  (见1993年10月14日《报刊文摘》)

  十余年后,我们从报端又见到外国老板打中国劳工的消息:老板打人与国籍无关赵志疆

  因对不合格货物样品的出错原因有异议,广州白云区夏茅一家名为“MOA集聚公司”的工人周刚,被韩国老板用皮带扣打伤脸部到医院缝了四针。韩国老板坚持说,自己只是将不合格的皮带扔给周刚看,并没有打人,自己此前从没有打过任何员工。(《信息时报》8月2日)

  虽然医院病历簿已经清楚地表明打人事实,但韩国老板至今依然在竭力辨解。联系起以往发生过的一些类似事例,外企老板打人立刻再次激起众怒。有人愤怒地指出,如果是在韩国本土,这个老板敢不敢如此嚣张?这个老板大概不敢。但我并不愿因此将事件上升为民族歧视,而更愿意从企业的外部环境去探究。所谓“橘枳有别”,韩国老板以及他的企业,到底移植到了一种什么样的环境中?

  (2006年8月4日《中国青年报》)

  韩国老板在韩国不敢打工人,但在中国就敢打,打了还强词夺理不认错。是谁养成了这些老板的脾气并为其提供肆意妄为的土壤和环境?怪工人“维权意识淡薄”,这是毫无道理的,处于弱势境地的工人能捧住一只饭碗就不错了,哪敢有什么其他奢望?

  当代中国工人其实是很有人格、国格的。下面的报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尊严的代价 ——“阿卡迪亚”号轮中外劳资纠纷纪实

  1993年8月9日,天津市H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泄露国家机密罪”案,此案的被告既不是国家公务员,更不是潜伏的间谍,却是3名普通的海员。事情起因于一起涉外劳务纠纷。

  在外轮“阿卡迪亚”号船上,除了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是欧洲血统的白人外,其他18人都是被天津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作为雇佣船员派在“阿卡迪亚”号的中国海员。在这条船上,洋人可以随意训斥、辱骂、殴打中国人。洋船员称呼中国船员开口就是最凌辱人的希腊语“玛拉轧”,即“猪猡”之意。船上18名中国船员没一个不被骂过,几乎天天有中国船员被打。

  这条航行全球的远洋轮上不配备医疗人员,也没有医疗保健和抢救护理设施,中国船员在船上生病、受伤、船方从不过问,甚至逼迫船员带病工作,否则被解雇遣返中国。船员李××就是被因病解雇的。他们曾多次写信回国,要求天津派出单位出面交涉,改善生活状况,但是迟迟不见有任何动作。

  1992年的3月29日,船方炒了船上三副张艾昭的“鱿鱼”,船员们都知道,这是船长对三副的报复。那是张艾昭上船的第三天,船靠波兰时,波罗的海的大风使气温降到零下20摄氏度以下。甲板、桅杆上滴水成冰。船长不顾人的死活,硬令张艾昭上甲板登梯固定吊杆,张艾昭提出异议:“船上不发棉大衣,又没有防滑鞋,自己到吊梯上去不滑到大海里去也会冻成冰棍,不能去!”船长当胸给张艾昭一拳,打得张艾昭踉踉跄跄,退出去三步。气愤之极的张文昭冲着船长大喝一句:“不准打人,更不准打中国人!”这个希腊籍的船长一下子呆住了。但从此他就把这个敢向他顶嘴的年轻的中国三副恨在心里,并一直伺机报复。

  张艾昭被无理解雇,引起整条船上中国海员的同情和对船方的愤怒。“我们是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员,不是海盗船上的非洲黑奴,也不是出洋淘金的打工仔。工作可以被解雇,工资可以被拖欠,但中国人的尊严不能丢。”

  张艾昭一语惊人,登岸找当地工会投诉控告船方去。海员们一致同意,外国人最怕工会,让工会来治一治外国船长。

  4月2日的黎明,花春贵、张艾昭、皋晓辉等11名船员极其激动,也有点紧张地走下舷梯,沿着亚得里亚海的西海岸走出将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一步。

  果然,“天下劳工是一家”。亚得里亚海滨的异国工会组织敞开大门热情接待了这批来自太平洋西岸的中国外派海员。船员们向工会专职检察员德鲍斯控告了船方不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向伤病船员提供医疗条件,延长工作时间并随意打骂和无理解雇中国船员的情况,德鲍尼斯先生还具体询问了每一位中国船员的个人实际工资与加班情况。最后,这位46岁的意大利工会官员向船员宣布正式受理大家的投诉,并表示将尽快与船方交涉,尽早结束大家在“阿卡迪亚”号上的不公正待遇。

  腊万纳港的码头工人们闻讯表示支持中国海员与不法船东的斗争。他们向“阿卡迪亚”号发出“通牒”,如果船方不接受中国海员的要求,改善中国海员的待遇,将停止对“阿卡迪亚”号的供水、供油、供物等一系列岸上服务,并停止“阿卡迪亚”号的货物装卸。

  4月22日当夜,工会检察员德鲍尼斯登上“阿卡迪亚”,与从希腊飞来希腊万纳的船厂东代表和船长进行严正交涉。4月3日下午,德鲍尼斯先生向中国船员宣布: 船方已接受工会提出的要求,将为全体中国船员投保,保障大家的人身权和医疗权;立即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卫生用品,并依照中国政府承认的“日内瓦国际劳动组织公约”规定的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向中国船员补发以往拖欠的工资,共计9.5万美元。

  船东代表米洛纳斯写下这样的保证书:“我们,‘阿卡迪亚’号内燃机船主,谨在此确认,我们决定增加船员工资以符合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09号规定。……以后不会就上述船员在船上的工作问题对他们采取纪律措施,提起法律诉讼或采取其它行动。”

  船方的“保证书”于4月3日在皇家当局正式批准宣誓就职的伦敦市公证员杰里米面前签署。中国船员在“阿卡迪亚”号上的工作及生活条件从此得到了改善,洋船员再也不敢打中国人了。

  船到西班牙直布罗陀,11名船员拒绝船东提出的抛开天津国际公司,另签新合同,到其它船上去工作的表示,毅然离船返国。无论是在英国伦敦或是在法国巴黎的机场转机,11名船员无一走散。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

  1992年4月19日,一架从法国巴黎起飞的大型喷气客机在北京国际机场的跑道上降落,11名凯旋归来的中国海员挤在飞机舷窗前热泪盈眶,回到了祖国感到一切格外亲切。

  交通车从机翼下驰近机场海关出口处,远远地船员们望见天津国际公司的负责人已等候在那里,大家心里一阵激动。突然,他们的脚步僵住了——公司领导背后停着的是带警灯的警车,同时30多名穿制服的或不穿制服的检察院人员和天津国际公司的干部如临大敌般地向他们合围过来,脸色严肃,不由分说地两个挟一个,把11名刚下飞机的船员强行推上警车和其它两辆早已准备好的面包车,在众目睽睽之下,响起警报,闪烁起警灯,形如捉住了国际通缉要犯,呼啸着驰出首都机场,直奔天津而去。

  船员们心慌了:“这是干什么?“满怀归国热情的船员们犹如落入了冰窖。一名穿便服的检察院干部宣布道:“你们被传唤了!”

  8月10日,二副花春贵被刑事拘留。8月17日,二管轮皋晓辉被刑事拘留,三副张艾昭也被从广州抓去天津。不久,3人被宣布正式逮捕。H区检察院在1992年6月23日制作的决定书和今年4月5日发出的刑事起诉书上载明的被拘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罪”!

  3名见多识广的远洋轮船船员被震惊了,谁想得到,那希腊船东发给他们的每月劳动报酬居然属于共和国的重要国家机密?他们向当地工会控告外籍船长的行为居然是侵害了我们的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我们国家的保密制度?普通的海员,有一双长满老茧的大手,拿一份用血汗挣来的工资,如何能构成那充满间谍气息的“泄露国家机密罪”?

  焦虑万分的被告家属终于想到了请律师,于是,上海市龙夏律师事务所的陈王云律师、上海市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的吴奕刚律师、北京中咨国际律师事务所的郭梦真律师和岳连律师接受了3位被告的委托,依法担任他们的辩护人。

  律师们被震惊了!那位当初在英国伦敦公证员面前信誓旦旦的船东代表米洛纳斯在签署了决不毁约的“保证书”后不久,又给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发来了一份电传。电传中毫不掩饰地发号施令说:“我正等着你的官员对此事的答复。如果我见不到那11个人被关进监狱,将来我永远不会让其它的中国船员上我们的船!”看来,洋人的电传打断了我们派员单位中一些人的脊梁。  1993年8月9日,天津市H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是冗长而琐碎的,在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上控方与辩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第一轮交锋的焦点在于中国船员在寻求异国工会支援时,讲出了个人实际工资,这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控方出示了国家劳动部、国家保密局(1989)劳办字第30号文,该文第2条第8款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的劳务报价……为国家机密。”接着又出示了天津市国家保密局发给H区人民检察院的复函,函称“船员劳务价格(船员实际工资标准)属国家机密。”

  律师们首先对天津市保密局复函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接着向法庭出示了国家劳动部并得到国家保密局同意发出的《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的劳务报价的解释函》,该函对劳办字(1989)第30号文中“对外劳务合作的劳务报价”含义作出了最权威的解释:“劳务报价”系指国内公司法人代表与国外雇主商务谈判的报价。“劳力报价”与公司支付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是两个概念,劳务人员的个人工资不能视为“劳务报价”。根据这一解释,船员在投诉、控告外国船长时如实说明自己的个人工资便不再是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至此,控方构筑的“泄露国家机密罪”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辩护人向法庭呼吁:本案被告无罪!不应让我们的同胞在国外备受欺凌后,回到祖国又陷入囚徒的悲剧境地。

  法庭宣布,改日再判  本文结束时得悉3名船员已被取消了强制措施,回到各自家中。他们为尊严已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编摘自1993年9月24日《上海法制报》,又见1993年9月27、30日《报刊文摘》)

  回视这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固然看到了外国船东的资本家本性,又何尝未曾看到天津那家经办劳务输出的公司丧失人格和国格的奴性嘴脸?至于H区人民检察院不分青红皂白地给中国海员工人扣上罪名,将他们投入监狱,这又哪有半点人民性可言?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11日报道,2003年9月下旬,当地电视台发布了外派海员的招工广告,每月工资140美元,报名时须交2900元的培训费及劳务输出费。23岁的河南青年袁文龙借来3000元钱与南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经过20天的“体能训练”,袁文龙等10人于2003年10月被南阳国际公司输出送到多巴哥岛做船员。袁文龙哭诉:“到多巴哥后,船长根本不把我们当人看,每天都要工作20小时以上,饮食也特别差,船长总是手执方木或钢管,看谁不顺眼就是一闷棍。那条船上除大副外,每天至少有两人挨船长打。”2004年4月份的一天,由于船长认定袁文龙带头罢工,就把他留在自己的船上打。袁文龙被扒掉衣服像狗一样被铁链套住脖子锁在船上,达两天一夜。据悉,早在1998年7月1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下发了通知,要求输出远洋渔船普通渔工劳务工资严格执行每人每月360美元的最低限价。但河南省的很多渔工得到的工资普遍在最低工资的50%以下。保守估计,除去一些少量的相关花费外,公司每月从每个渔工身上的获利不会少于200美元,再加上招工时收取的“培训费及劳务输出费”等,所获利润之巨可想而知。有许多事例表明,标榜“人道主义”、“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外国资本家,其实并不把中国工人当人来看待,他们只是将其当作为自己创造巨额财富的廉价劳动力而已。

  外国资本家不把中国劳工当人看,包括台港商人在内的中国资本家也不是个东西,故而在我们自己的国土上,因了遭受着资本家的剥削,工人不仅无主人地位和权利可言,而且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格尊严都难以得到保障。如有作者发表文章:

  忽闻“上厕卡”有感

  《中国青年报》(1993年)九月三十一日刊登高云的文章说:天津一家外国老板独资经营的企业,一千五百名员工多是女工,而厂里厕所仅坑位十个。人多厕紧,怎办?是要解决工人之忧呢?还是要让他(她)们忍着点多出活好让厂子多赚钞票呢?“两难选择”面前,老板“毅然”选择了后者,取一妙策:给员工发“上厕卡”,限定每次五分钟,超过罚款!

  呜呼!若非看见《中国劳动报》大块文章对此披露,会不信现今还有这样的企业,这样的老板!

  可同情心萌发起来,有时倒会招来潮湿气。几日前,与人议论此事,有位负责企业管理的先生竟甩过来一套观点:“有什么想不开的,不这样严加管整,怎么赚大钱?不让人家赚大钱,怎么吸引外资?没看过日本电影《野麦岭》么?比起来,这算什么?说来说去,你脑筋还没换过来。”

  事涉开放大局,被他一噎,倒无以作答了。可心头却未停了思忖,推敲了几天,对这“很管用”的“上厕卡”,毕竟还是佩服不了。而且生出一个念头来:若在国外,他老板敢用“上厕卡”么?我未曾考察过国外工人争取保障自身权益的情况,但就间接了解到的资料,也相信像这种非人的待遇倘若有谁公开推出,在任何文明国度都是令人难以容忍的。 在我愚钝的想法: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要实现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权益的全面保障,而不是相反,更不是要将已经解放了的人又用“上厕卡”之类“物化”一下,变成一架架只会为别人赚钱的机器,不知诸位看官以为然否?

  (见1993年10月7月《报刊文摘》)

  类此之事,并不鲜见,请看《中国劳动报》8月1日所载该报记者麦星明等采写的题为《少数“三资”企业侵害职工权益令人堪忧》的报道:有少数“三资”企业违反国际惯例,以粗暴、不文明的管理方式严重侵害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情况还较严重,实令人堪忧。福建省某外资企业对职工动辄罚款,一位月收入接近300元的中方职工每月被罚的款累计达150多元。青岛一家生产条绒布的外资企业的一名女工,今年2月份扣除各种罚款后,工资单上仅余16元钱了;最后,她只好含着泪水向厂方提出辞职请求。职工的民主权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福建某外资企业的32名工人联名给科长提意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公司发现后,随即在全厂“张榜公布”,并给予这32名职工警告处分。烟台某合资企业原外方总经理时常盯着工会办公室的动向,并明确宣布:工人不允许与工会接触,谁接触就开除谁。《日内瓦三方原则宣言》中明确规定:不准体罚工人。遗憾的是,这类野蛮粗暴的现象在少数“三资”企业并未完全杜绝。天津市某外资企业的一名女工,怎么也不会想到一块泡泡糖竟给她带来灾难,忍受厄运。本来,在她所在的这家企业里,因工作环境问题,上至外方管理人员、下至一般职工吃泡泡糖习以为常。谁知一天,一外方科长发现她在嚼泡泡糖,大发脾气并令她离开工作台,面对全车间,将口中的泡泡糖放在手心,端平伸臂罚站了6个小时。

  搜身,这个在旧中国企业里才有的非法管理手段,如今在少数外资企业中出现。2005年,天津市某独资企业的女职工反映:下班时常遭到搜身的凌辱。市劳动部门得知后,严肃地向企业提出警告,企业矢口否认。待市劳动部门经过几天调查,当场查获企业对工人搜身的不法行为后,企业才不得不低头承认。像这种任意侵害职工人格尊严的事,又岂止是发生在“少数”非公有制企业?下录报道表明此乃普遍现象:

  为寻一枚白金戒指东港珠宝首饰公司强行脱衣搜查男女员工

  上海东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港籍总经理高贤达为寻找一枚白金戒指,竟然指使管理人员对31名男女职工进行脱衣搜身检查。日前,被搜身的蔡菊梅等4人联名上书控告这一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

  今年(1993年)10月14日下午1时许,上海东港首饰有限公司打金部工人胡乐兵在工作时,不慎将1枚5.5克重的白金戒指打飞,反复寻找未能找到。下午2时左右,该公司总经理高贤达接到报告后,即到车间组织寻找,但一直到5时还未找到。高贤达遂令男女职工分别集中,要求职工都脱掉衣裤接受搜身,并指使部门主管严洪杰、顾文平到电金车间对男职工进行搜查。在搜身检查时,男职工脱去外衣、鞋子,仅穿汗衫、短裤,站在小矮凳上,由严洪杰去搜查脱下的外衣、裤袋;女职工脱去外衣、鞋子、散开长发,由金益文等人拉、抖内衣、胸罩,摸裤腰、口袋、长发。

  在长达两小时的搜身过程中,13名女工被搜身一次,5名女工被搜身2次,年仅18岁的女工蔡菊梅被搜身4次。尤为严重的是蔡菊梅在说明例假来身的情况下,仍被迫脱去内衣、内裤搜查。直至当晚9时30分,白金戒指仍未找到,高贤达才将被搜职工放行,离开公司。事发后,该公司所在地张桥乡的群众愤慨万分,强烈要求政府为工人作主。

  (摘自《劳动报》文,见1993年12月13日《报刊文摘》)

  深圳竟有这样的厂家 员工出厂门一律要搜身

  《深圳晚报》(1995年)2月24日刊登该报记者采写的报道中写道:如果不是亲眼所见,真让人难以想见,在我们深圳特区竟有这样的厂家:员工下班出厂门,还要挨个被搜身。

  据报道,这家企业就是金佳电子有限公司。(1995年)2月23日早,记者在该厂门口,目睹员工下班被搜身的场面:5时整,6楼上的大群打工妹和打工仔从楼梯口蜂拥而下,只见有两名女保安员站在一楼的楼梯口,对每一位下楼的打工妹都从上摸到下进行搜身,特别要搜提裤口袋,摸摸裤腿。那位男保安则负责搜男打工仔。10分钟后,那两位弯腰搜身的女保安已累得不行,另有两名女保安员来替换她们。 为什么要搜身?在这里打工的一位贵州姑娘说:“我们的公司是生产收录机的,零部件都很贵,有的整机很小,一台价值上千元。老板怕我们偷,所以每天3次出厂门,人人都有要搜身。”“那你们愿意吗?”记者问。“不愿意怎么办?违反厂规,老板就不要你了!”那位贵州姑娘说着看了看周围,赶紧走了。

  记者问一位穿灰工装的男青年,对出厂搜身有何看法。这位小伙子连连摆手:“不要问我!如果厂里知道了,肯定要妙掉我的!”

  (见1995年3月6日《报刊文摘》)

  “搜身”——侮辱工人的事件,实在太普遍了,据2001年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称:2000年7月4日、7月2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台资弘扬手袋厂和该市宝安区观澜镇港资威利玩具厂,记者均亲眼见到了对工人搜身的事件。2001年1月9日,广东省南海市盐步镇台资骏凯公司突然对员工出厂进行搜身;由于员工多为女性,而公司保安又都是男的,骏凯公司特地调来一位女保卫专门对女员工进行搜身。据被搜过身的员工介绍,此次搜身的员工约占下岗员工的70%。2001年7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韩资企业宝洋产业制品厂韩籍管理员称因接到工人举报,人毛部车间有人偷头发,要履行检查,遂对56名女工进行了搜身。此事经媒体报道,震惊全国,深圳市领导表示肇事者必须负法律责任,而韩方总经理的理由为“只怪我不懂中国法律。”2001年9月28日,台资深圳广田贴合纸业厂一名管理人员以丢失5000元原料款为由,对15名加班女工强行脱衣“裸体搜身”,事后,厂方只愿意赔偿每人3000元,其中3名受辱女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0月1日,重庆市麦当劳辽北店的当日值班经理对正在收钱的8名女工进行了搜身,理由是“检查一下你身上有没有带钱”;两个小时内,共有8名员工被以相同方式搜身,其中一个员工还被搜了两次。

  广州又一企业粗暴侵犯人权 “新华视点”记者车晓蕙、王攀

  近日,一封署名为“伤心的打工妹”的投诉信送到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手中,反映广州从化棋枰镇永钊钻石厂的一批打工青年,因被厂方怀疑偷窃钻石,被强令脱光衣服搜身。记者为此立即赶往事发地,听取了一些当事人讲述她们遭受侮辱的经历。

  来自湖北麻城的刘眉(化名)在“搜身事件”之后就病了,讲起屈辱的经历,她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几次红了眼圈:我是永钊钻石厂三楼面板工序的生产女工,8月6日那天下午1点多,四川籍的打工者王林军忽然发现不见一包共4粒钻石的半成品,自己找来找去也没找到。当时在场的“师傅”,实际上就是负责看管我们的小组长,马上叫车间里的40多名工人不准走动,等待检查,检查期间不许上厕所,也不许打水喝。后来找了半天也没找着,主管就来了,叫同一层楼的其他三个车间工人也不准离开,一起检查,大家都把衣服口袋翻了个底朝天,每个人前面的台面、工具箱都查了,鞋子也脱下来抖,还是没找着。

  主管又叫大家开始干活。但还是不能上厕所,不能离开车间。下午5点多,由于丢失的钻石还没找到,厂方的情绪变得焦躁起来,让几名“师傅”监督在场工人站成一条长队,开始搜查每个人的口袋、厂卡、抽屉和机位。贴身搜查持续到晚上7点,工人们一直站着饿得前心贴后心,但还是不许走,有的实在忍不住要上厕所的就被师傅“押”着去,蹲在厕所里门都不能关,由师傅看着把“事”办完。

  晚上7点半左右,一直没有出现的厂长邱月娥终于走了出来,一手拿着话筒,一手拿着一张纸宣布厂里的通知,大概的意思是:因为有人丢了钻石,要对面板车间全体工人进行搜身。她问大家有没有意见,大家都不说话,一位主管大声说“没意见”,就拿出一张通告,要求这些工人“自己签名同意搜身”。

  19岁的女工张红(化名)讲起当时的情景依然义愤填膺:“我们当时已经足足站了两个小时,没有吃饭,没有喝水,累得要死。‘师傅’还站在我们身边,威胁我们签名,凶得狠。后来大家都忍受不住了,就签了字,我也签了。”

  签了名的工人共103人,其中有80多名女工被分到了三个地方进行搜身。张红等人被带到台面车间,这个车间的门是透明的大玻璃门,主管和“师傅”负责检查,叫她们五个一组到房间里,每个人都要脱光衣服进行检查,连内衣和短裤也要脱掉;有几个正在来例假的女工还被强迫把卫生巾除下检查。工人们脱下的衣服放在一起,由“师傅”一件件地抖,看有没有藏着钻石。张红说,他们的做法太卑鄙了!由于房间的门是玻璃门,又开着灯,从门外走过的人都能看到里面,一些刚出来打工的女孩子突然碰到这样的事情不知如何是好,一边脱衣服一边哭,有一点经验的抗议说这样做是违法的,搜身的“师傅”还蛮不在乎,很不耐烦地催着说:“快点!为什么不脱?”到了晚上9点,所有的工人都被搜了一遍,厂方还是一无所获,这时才准许工人离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当地劳动、妇联、工会等有关方面已经关注和介入此事。广州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指出,对打工者搜身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搜身事件频频发生也表明我们在监管企业用工方面的漏洞,以及相关的法制普及不够。另外,不少打工者维权意识淡漠,投诉渠道不畅。为此,政府部门要加强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见2002年8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厕所安装监视器构不构成侵权? 19名打工仔怒上法庭向香港老板讨尊严本报记者 李桂茹

  厕所里安装监视器构不构成侵权?港资企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共乐利祥表业厂,在厂内男厕所里安装监视器探头达9个月之久,该厂19名打工仔以人格尊严被侵犯、精神被损害为由,集团诉讼将他们所在的工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向19名工人赔礼道歉,支付每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95000元。5月13日,深圳宝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共乐利祥表业厂,是香港利祥表壳厂有限公司投资的三来一补企业,该厂有男工100多名。2001年6月底,该厂在厂房内的男厕的3个蹲位中间安装了监视器探头。监视器探头是经常来回摆动的,一些员工知道自己在厕所大小便情形可能被偷窥。但不知道监视器的显示器在什么地方,有多少人看到。他们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但又怕得罪了工厂被炒鱿鱼,只好忍气吞声。有些人宁可憋着也不愿去这个厕所。很多人上厕所大小便都很紧张,或用手挡住私处,或草草了事。员工们只是在私下议论纷纷,没有敢向厂方提出置疑。

  员工吴正华身份证被扣事件成为导火索,引发了这起诉讼。吴于今年(2002年)3月8日应聘到这家工厂,上班的第二天上午,他上厕所时发现头顶上摆动的监视器,吓得赶紧跑了出来。他还对厂方的其他一些行为很反感,比如员工进厂时必须扣压身份证,厂门口的公告上公开写道:“员工出厂时必须由保安搜身,经保安搜身后方可放行”等等。他知道这些都是对员工的侵权行为,但开始他也和其他人一样没敢出声。3月11日上午,吴接到家里寄来的包裹单,取包裹必须凭身份证。他向人事部提出想把入厂时扣压的身份证借出来用一下,工厂人事主管说借身份证必须押上30元钱。吴正华身上只剩下34元钱,再押30元连坐车的钱都不够了。他和主管理论了几句,指出工厂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下午4时,人事部找到吴正华,称因为他态度不好被辞退。吴气愤之下买了一台一次性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了监视器探头的照片,向媒体反映了此事。

  3月14日,深圳《晶报》披露了这件事,之后有多家媒体对此事件进行了追踪。当天,西乡镇劳动站前往该工厂进行检查,要求该厂将男厕监视器探头拆除。

  媒体的报道,激发了员工与厂方之间积淀已久的义愤。3月21日,19名员工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4月8日,参与诉讼并接受了媒体采访的陈治国,在工厂宿舍洗澡时,6名男子闯进来对他拳打脚踢,并声称打烂你这张臭嘴,看你还怎么打官司!陈治国被打得浑身多处流血,嘴唇内爆裂缝了3针。事件发生后,所有参与起诉的员工均不敢继续留在工厂,于4月10日集体辞工。

  5月13日,原告的19名打工仔全部到庭,他们在诉状中称:因如厕的整个过程都在监视下进行,使其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自身评价及社会地位受到了影响,造成在上厕所时产生心理障碍,一些人产生了大小便一次拉不干净等方面的后果。在男厕所内安装监视器探头是不争的事实,庭审中争论的焦点在于:监视器探头有没有接通显示器?没有接通显示器构不构成侵权?被告称:安装监视器探头的目的是为了防盗,因为工厂周围的小店里在卖厂里生产的手表,这说明有人利用上下班偷盗厂里的产品。厂方在男厕所安装的3个监视器探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显示器连接,探头没有摄像功能,不能显示男厕内部的画面。探头左右摇摆是用来吓唬那些想偷盗的员工,纯粹是摆设。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代理人吴铭、孙坚律师强调,不管工厂出于任何考虑,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监视器,其行为均属侵犯公民人格中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在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中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人格尊严中除了公众评价之外,还有一个自我评价的内容;无论对方是否把画面接入了监视器,都对员工的自我评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退一万步讲,如果探头真的没有与闭路监视器连接起来,单就在厕所里装探头这一做法,厂方对原告也构成了侵权。因此,被告行为已侵害了员工的权益。原告提出每人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原被告双方都有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证人、安装闭路电视的公司经理证实说他们为被告安装了40个监视器探头,10台显示器,每个显示屏显示4个画面,男厕的3个监视器探头没有接通显示画面。原告的证人称在办公室的显示屏看到了男厕的画面。

  法庭上原被告均未接受调解,法庭也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更为荒唐的事件,在社会生活中还在发生着:

  2003年1月22日,厦门台资企业东龙陶磁有限公司的女工们意外发现,她们如厕的女厕所里竟暗藏着两台针孔摄像机,而摄像机的线路连到公司老板梁志远的办公室。此时,梁老板已回到台湾,受害女工强烈要求他到厦门当面道歉,但一直未得一正面回应,个别女工甚至因此被资方找借口开除。13名受害女工愤而集体辞职。3月25日,30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女工联名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要求侵犯人梁志远及东龙公司向受害人公开道歉,并给每位受害人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此事详见2003年1月25、26、27、28日及2月14日、3月26日的相关报道)

  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不属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不予受理。部分受害女工转而向该公司所在地集美法院起诉,但该院以检察机关已就本案提起刑事诉讼为由,按照刑事优先的诉讼原则,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据此间媒体报道,3月31日集美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移送的起诉书称:厦门东龙陶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为偷窥他人隐私,在2002年7月间,雇人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的女卫生间内安装了两个针孔摄像头,并在三楼的两间客房中也各安装了两个针孔摄像头,然后利用在办公室内的监控设备,对公司女工上厕所的过程进行偷窥。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检察机关指控梁志远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然而,该案的开庭时间一再拖延。一些受害女工出于种种考虑,有的回到该公司上班后又被开除,有的以5000元和资方私了。坚持精神损害赔偿的10多位女工最终也选择了妥协,她们联名向法院递交了意见函,要求被告人梁志远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不要以被告人梁志远予以刑事处分。一位女工向记者解释说:她们这么做,实属无奈,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梁志远被判刑,女工们将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失赔偿。而且,在女工们看来,“梁志远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他的行动自由不受影响,又不用赔偿,那我们什么都没得到!”11月下旬,11位受害女工和梁志远的妻子在集美区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梁赔偿每位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承诺不再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情况,并向法院请求对梁从宽处理。几天后,集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被告人梁志远的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行为没有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因而宣判梁志远无罪。据悉,受害女工没有出席当天的庭审。一位知情的法律人士称:这是个多方妥协的结果,“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然而,女工们对此颇感无奈,她们告诉记者:“这件事拖延了将近一年,我们实在拖不起,毕竟我们还要工作和生活!”(详参2004年12月4日《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

  对于这件事,2003年12月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郭之纯的评述性文章:

  谁让他们贱卖了自己的权利

  1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福建省厦门台企女厕偷窥案的最后结果:偷窥者向受害女工赔偿1.5万元,原本坚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10多位女工也选择妥协,联名向法院递交意见函,请求不要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分。由此,偷窥者梁志远被宣判无罪。

  据悉,这是一个让当事的受害女工们十分无奈,同时让媒体颇感意外的处理结果。“一位知情的法律界人士称,这是个多方妥协的结果”,“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结果却似乎像是被“策划”出来的那么巧妙。

  从新闻中得知,这些原本坚持通过法律手段寻找公平的女工之所以未能如愿,根源在于本案被集美区检察机关率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其中有个细节耐人寻味: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不予受理,等受害女工转而向该公司所在地集美区法院起诉时,却被告知该案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于是,法院“按照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

  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旦被告人被判刑,受害女工们将可能得不到任何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女工们看来,“梁志远被判刑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他的行为自由不受影响,又不用赔偿,那我们什么都没得到”。这样的认识,终于成为左右案件结果的关键。

  笔者有个疑问:为什么厦门市中院不予受理而集美区的检察机关却这么“积极主动”?为什么集美区法院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于不顾,而要对梁志远提起刑事诉讼?本案首先应该着眼的是受害人的权利还是“窃照器材”的非法使用?

  只用十几万元的代价,这样一桩涉及30多人的官司便被摆平了。无论如何,台商的面子是保住了,政府和资方可说都顺利地找到了“台阶”(投资大概也不会被抽走了),而被偷窥的女工们也算得到了“补偿”;真是高明至极的办法!

  十几万元,能挽回女工们的尊严和权利吗?不难理解女工们的“十分无奈”。这无奈的结果对她们而言,并不公开;女工的权益和尊严,实际上已经在某种利益的权衡和博弈中“被牺牲了”。

  女工们的确有“软肋”,她们普遍经济状况窘迫,缺少话语权;相对于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来说,势单力薄,这或许是她们在这场长达10个月的“拔河比赛”中的最终“连人带绳都跌过去”的真实原因。然而,为了眼前利益,牺牲群众权益,这样换来的“经济环境”真的好吗?这样的经济繁荣有什么值得称道的?

  这几年,我们常讲要“依法治国”,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就至少必须做到切实保障每位公民、尤其是工农劳动民众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做得又怎么样呢?就本案来看,依法而追究,事实是很清楚的,但员工们想讨回个公道,并进而要求得到合法的精神赔偿却被依法驳回,说在“女厕偷窥”并“不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继而,我们的人民检察院抢先一步,急乎乎地去提起“刑事诉讼”,致使受害员工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在这样一种往返一年的周折之后,万般无奈的受害女工只得接受妥协性调解,并向法院递交意见函,请求法院不要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分,而法院则立即作出被告无罪的宣判。于是,老板有钱,有钱的老板每人给个1.5万元,女职员们的屁股就这样给“有价”欣赏了!不就是在女厕装了针孔摄像头以便于老板欣赏如厕的女工的屁股吗?又何罪之有?!如此处置,据报道说,“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三全其美,社会和谐了!但这“和谐”是受害女工认命得来的:“我们实在拖不起,毕竟我们还要工作和生活。”退一步海阔天高么,不必太对自己的隐私、自己的人格尊严较真了!不了了之好啊,否则就对老板太不和气了,就会影响社会和谐的局面,乃至会对经济繁荣有所影响了。大约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建设是中心、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战略思考,“官方”才会对珠海市妓女批发,集体给日本人采春也采取不在乎、不了了之的态度,并且认为这种不在乎、不了了之才属于有“政治”头脑,而对报道集体卖淫引起社会公愤的媒体则责之为缺乏“政治头脑”!

  其实,无数事实可以证明,大胆据理力争,才能真正挺起腰来保护自己。如若不信,任举一例为证:事情发生在山东省乳山市中韩合资的昌盛革制品有限公司,刚刚进厂才两天的青工郭臣,因为不懂厂规,上班时抽了支烟,结果,韩方代表闵炳熙总经理对全厂职工“训话”时,竟让郭当众罚跪。面对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200多名职工义愤填膺,众口一声地喊出了“不”!老板坚持己见,工人们立即停工抗议。有关方面也曾出来为外方辩护,但工人们的回答是:这种时候如果后退,忌说“不”字,那么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人莫名其妙地下跪甚至下地狱!他们坚持团结抗争,36个小时后,老板终于公开认错,保证不再践踏人权,并赔偿郭臣一笔“精神损失费”。

  当200多名工人为捍卫人格尊严而愤呼“不”,起而与韩方老板抗争的时候,“有关方面”居然站出来“为外方辩护”。这“有关方面”不知何所指?是当地党、政及其属下的有关部门,还是理应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文章没有说明,我们也不宜妄加揣度。不过,有些政府官员的眼中只有中外资产者而无视普通工人群众的存在,确是无法否认的事实。这才会有下述2006年4月30日《现代金报》披露之事的发生:

  女工提前下班被日籍主管打聋 记者采访被扣

  两名在日资企业打工的女职员,因为没有到下班时间,提前脱了工作帽去吃饭,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被日本籍主管打了头部,一个打工妹因为没有受伤,经过调解,得到了4500元的赔偿;另一个打工妹的耳朵被打成右耳中度感音神经性耳聋,现警方仍在处理中。

  记者昨天在对此事采访时,被该企业扣在会议室长达10多分钟,不让离开。

  事发经过——打工妹脱工作帽挨打

  昨天中午1时2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派出所门口,记者见到了向现代金报投诉的来自甘肃天水的打工妹朱霞(27岁,化名),她正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处理此事。朱面色憔悴,与她交谈有时需要放大声音,她说耳朵经过医生的治疗,还没有完全恢复,有时候听得不太清楚。

  朱霞称,两年前她进入位于石碶工业区的日资企业宁波唯益路服饰整理有限公司打工,每个月的收入有1000多元。事情发生在2006年3月17日中午,按照规定,在车间里要穿工作服和戴工作帽,不到下班时间不准脱工作服。当时因为还有几分钟就要下班了,她和另外一名叫曹娥的女工脱了工作帽想去吃饭时,被巡视的日本籍主管岗部经理看到,上来不由分说对准她们的头部就打。

  朱霞说,日本籍主管的个子很高,打她这一巴掌的同时还用日本话说了一句什么。这一巴掌打到她的左脸上,她当时就感到脸颊火辣辣地疼,更加难受的是耳朵也嗡嗡作响,那一刹那好像什么也听不见了。岗部打了她后,下班铃也响了,这时候打工妹们都下班了。朱霞说,当时她感到很屈辱,因为好多人都在看着她们,所以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医生诊断------一人耳朵被打聋

  朱霞说,她被打后越来越感到难受,不但听力下降,而且头也开始痛了起来,她和另一名打工妹商量后报了警。石碶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问明了情况,让她们先到医院检查。两名打工妹提出让岗部陪她们去,因为她们身上没有钱。岗部和翻译随后将她们送到了医院,在医院门口,岗部通过翻译对自己的行为向两名打工妹道歉,承诺医疗费由公司来负责。

  曹娥经过检查没有发现什么异常,而朱霞经过检查,医生认为她得的是外伤引起的中度感音性神经耳聋,此病的症状是听力下降,听不清,耳鸣头晕,如果治疗得不及时,耳朵可能会永远失聪,建议她住院治疗。朱霞于是住进了医院,经过医生半个月的治疗,她的听力已渐渐地恢复。

  昨天下午,宁波二院给朱霞看病的主治医师张大夫告诉记者,朱霞的病情主要是因为外伤引起的,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打得比较重,送来时经过检查认为她的听力属于“水平眼震可疑”。现在经过治疗,左耳朵恢复得较好,右耳朵稍差一些。记者问张大夫,打的是左边耳朵,为何右耳的听力没有恢复呢?张大夫说,因为两个耳道是相通的,打击可能会造成对称伤。另据医生介绍,这种病有没有后遗症还有待于观察,病人短期内不要干重活,不要生气,否则对病情的恢复不利。因为朱霞的伤情要作法医鉴定,记者就此采访了给朱霞作法医检查的宁波第三人民医院耳科的一名大夫,他证实了二院的诊断结果。

  多次调解一打工妹获赔4500元

   那么,另一名在场的打工妹曹娥情况如何呢?据了解,曹来自江西,事发后不久,她就离开了这家日资公司。

  经过记者 多方查找,终于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了曹娥。曹娥向记者叙述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当时她看到离下班时间还有几分钟,好多人都开始脱工作服,她也开始脱了帽子,没想到被岗部打了。岗部打的是她的头部,她当时感到很疼。日本主管先打的是朱霞,后打的她,她听得很清楚,那一巴掌很响。

  朱被打住院后,当地派出所开始处理此事,经过多次调解,她和公司方达成协议,公司赔了她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问及她离开该企业的原因,她说一是此事闹成了这个样子,不能再在这个公司呆下去了,二是感到在这家公司再做下去,抬不起头。

  曹和朱还向记者介绍,她们进厂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和她们签过劳动合同。

  记者调查-----企业确认有此事

     昨天下午2时30分左右,记者来到宁波唯益路服饰整理有限公司,接待记者的是该公司人事部的王女士(兼翻译)和日本籍副总经理阿部淳之介。阿部副总经理通过翻译告诉记者,确有此事,现在派出所正在处理,当时被打的有两个人,一名姓曹的打工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公司赔了对方4500元钱。

  据王介绍,现在岗部已经调离宁波,至于调到哪儿去了她不太清楚,现在她负责处理此事,她所了解的情况是,当时岗部经理看到这两名女工没有到下班时间就脱了工作帽,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就和她们发生了矛盾。记者问赔曹娥的钱是岗部自己出的还是公司出的呢?王女士没有回应。对于两名女工所说的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事,王予以否认。

  记者被扣十多分钟方才离开

    就在记者采访完毕要离开时,日方经理发现了记者的采访机,通过翻译告诉记者要让记者将录音删掉才行,因为录音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记者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对方报警,要记者在警察没有到来之前,不准离开,日方经理此间离去,中间又来了一名男子,称是公司的主管,非得问谁投诉的此事,要看记者的采访记录。一直等了10多分钟,因为警察没有来到,他们才放记者离开。

  昨天记者采访了主办此案的石碶派出所的民警,被告知朱霞被打一事现在还在处理中,朱霞目前正在作法医鉴定,待法医鉴定出来后,才能决定下一步该如何处理。民警还证实,另一名女工曹娥被打一事已经调解处理完毕,公司赔了曹娥4500元了结纠纷。

  中国工人的人格尊严屡屡受到中外资本家的侵害,这是他们由主人沦变为雇佣劳动者这样一种社会地位演变的必然反映。而要根本改变这种状祝,则必须使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真正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性质,使工人阶级真正成为当代中国的主人!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算是真正落实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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