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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林:“所有制歧视”的表象与本质

作者:鲁保林 发布时间:2017-08-20 21:10:14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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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摘》

    程承坪、邱依婷在《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发表的《所有制歧视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兼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歧视》)一文,基于新自由主义立场“批评”了我国“普遍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现象,剖析了出现这一现象的理论与政治认识根源。通读全文,笔者认为,该文对“所有制歧视”现象存在严重误读,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也存在偏差。其实,鼓噪“所有制歧视”并非暂时和孤立现象,结合前几年关于“国进民退”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的激烈争论,我们不难发现,《歧视》一文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鉴于该文的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存在不少谬误,且“所有制歧视”这一论断也容易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我们认为有必要加以辨析。

  一、“所有制歧视”现象的实质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歧视的定义为不平等地看待。《歧视》一文提出,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得到优惠待遇,非公有制经济受到歧视,并且援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的看法作为证明,即“企业按所有制被分成了‘三六九等’,在获取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政府项目、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国企属‘体制内’,有行政级别,具有最高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外资企业有较强实力,受到国家和地方的青睐;民营企业则处于最为不利的地位”。从陈清泰的这段文字来看,既然“外资企业有较强实力,受到国家和地方的青睐”,何以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受到歧视?难道外资企业不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而属于公有制经济吗?可见,“所有制歧视”的真正矛头指向的是国有企业。退一步讲,如果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全部行业中都退出,只保留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依然遭受歧视,因为外资企业比民营企业更受“国家和地方的青睐”。如果到了这种境地,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各种所有制的待遇就公平了呢?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竞争中,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仍处于劣势。因为许多“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性投资巨大,“国退”以后,能真正大量进入和逐步起支配作用的往往是外国跨国公司。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21个国民经济最重要的行业中,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部分行业接近半壁江山,在产业中拥有绝对控制权。

  《歧视》一文援引陈清泰的论述作为“所有制歧视”现象的证明,即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获取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政府项目、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此,我们应厘清三个问题:(1)上述差异是否存在?(2)如果这些差异的确存在,是因为所有制不同的缘故,还是因为别的因素?(3)如果确是因为所有制不同而造成差别对待,能否认为一定是公有制经济或国企得到了优惠待遇?

  以税收、市场准入和融资三个问题为例,在我国确实可以观察到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待遇不一样。第一,在税收方面,内外资企业在税种、税率、退税等方面的待遇不同,但是,外资企业得到的优惠更多。第二,某些行业确实存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例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但是,从本质上看,国有企业在这些行业保持绝对的控制力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为依据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四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第三,在融资问题上,中小企业往往不受金融机构的青睐,由于民营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体,似乎是金融机构歧视民营企业。但是,这仅仅是表象。苟琴等的实证研究发现,2002—2011年,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信贷配给差异。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受到信贷配给与否,更多地与企业规模、成长潜力、盈利能力等自身禀赋条件,以及企业所处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就税收来说,外资企业获得了优惠,公有制企业作为内资企业反而受到歧视。就融资问题来说,银行贷款更关注的是企业的财务、信用评级的“硬”信息、可供抵押的资产等,而非所有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经过了上一轮的抓大放小、企业改制等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之后,剩下的国有企业规模都比较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相对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技术和经济优势,声誉度更高、抗风险能力更强、贷款规模更大,因而更易获得贷款或项目。而且,银行贷款也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银行贷款首先要按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保证资金利用的社会效益。贷给国有部门的贷款很大部分用于基本设施、公共福利事业和重要产业,无可厚非。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歧视》一文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旨在通过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率,打破所有制界限,实现国资与民资共同发展”。并且,该文特别强调:“如果不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那么可以预言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不可能顺利进行下去。”对此,我们提出几点不同看法。

  第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歧视》一文先验地假设“国有企业效率低”,然后顺理成章地引出“通过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率”这一命题。表面上看,作者是在不偏不倚地进行论证和分析,实际上,这是持有特定立场的褊狭之见,其贬损国有企业的手法具有极大的迷惑性。首先,国有企业的效率并不比非公有制企业低,这已经为相关的研究所证明。“在竞争性行业中,从财务效率指标看,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在总资产贡献率和总资产增加值率上,与非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但这主要是由外部环境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在仅考虑当期投入产出时,国有企业在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增加值率等指标中的表现则与全部企业的平均水平基本相当。而在以TFP测量的技术效率的表现中,国有工业企业TFP的增长不仅快于非国有企业,而且绝对水平与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总体水平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在垄断性行业中,国有工业企业保持了稳定的TFP增长率,并且绝对水平也高于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总体水平。这说明在垄断性行业中,国有工业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效率,并不断保持着较快的技术进步速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这一目标并不是《歧视》一文提出的“打破所有制界限,实现国资与民资共同发展”这种含糊不清的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既不是内容也不是目的,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相悖,“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不容动摇,其目标是“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第二,“国资与民资共同发展”还要不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要不要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歧视》一文仅提“国资与民资共同发展”,丝毫不提谁是主体、谁是辅体,这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严重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强调,一定要做大做优做强国有企业。因此,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否定或动摇“公有制主体地位”,否则我们的社会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党的执政地位就不能稳固。

  第三,“打破所有制界限”还要不要区分公私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再区分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了。因为“混合所有制的前提就是存在性质不同、你我界限清晰的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外国资本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即使以入股合资形式投入同一个企业,也绝不会改变各自的所有制性质”。不过,“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微观基础,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公有资本(国有和集体资本),私有资本和外国资本它们即使参股到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内,也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范畴”。

  三、决定社会性质的主要因素

  经济基础是指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它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常识。《歧视》一文提出:“若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就必须先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后有共产党执政,但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根据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其社会性质的是共产党的性质,这充分表现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对此,我们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共产党执政是不是就可以任意决定或设定所有制形态?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历史上确实是先有共产党执政,后发展公有制经济,但是“在此之后”并不等于“由此之故”。因为要不要实行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化的程度有多高,以及公有制经济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并非由某个人或党派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这一客观规律来决定。如果违背这一规律,我们必然要受到惩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并非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主观意志,而是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准确把握了客观历史规律的同时,积极地发挥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如何理解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以及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上层建筑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不是外生变量,而是‘内生’于经济基础之中的”。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上层建筑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革,当然,后者的变化与前者可能会不同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集中表现在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服务,确立或维护其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上。《歧视》一文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其社会性质的是共产党的性质”。按照该文的看法,共产党的力量似乎很大,可以决定社会的性质,公有制经济占不占主体地位并不重要。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共产党执政”与“非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能否长期并存?从短期来看,各种所有制成分可以在同一社会内部同时存在,但是必然有一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不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是私有制占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趋于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适应了生产力水平总体比较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但是,中国并没有超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的基本逻辑。其实,在各种媒体上,关于“国进民退”“党大还是法大”“宪政”“普世价值”等等的激烈争论都是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最好注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在张力必然催生相应的政治诉求”。谁在生产关系结构中占据支配地位,谁就必然要求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也要占据支配地位。一旦非公有制经济做大做强,私人资本占据主体地位,资产阶级力量做大,上层建筑的性质必然要发生改变,“迟早他们(私人资本家阶级——引者注)会提出分权甚至掌权的要求”。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警示我们,一旦共产党的性质发生改变,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规律使然,不以哪个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第三,判断一个社会性质的主要根据是什么,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这一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是最基本、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它是区分不同生产方式、判定社会经济结构性质的客观依据。“在经济基础上实行公有制,或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其他一切社会形态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四、应正确区分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

  《歧视》一文认为:“所有制歧视的政治认识根源集中表现在对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认识,特别在于对共产党执政目的的认识不清晰。”“一种经济形式能否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取决于它能否为党执政提供较好的物质支持,能否实现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能否提高综合国力。……改革开放后,按照党的号召和要求,符合法律程序和规范引进的各种外资,以及本土发展起来的各种形式的民营经济,凡对促进上述作用有裨益的,都应当视为党执政的微观经济基础。”

  从以上两段引文来看,作者所提到的“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实际上就是共产党执政的物质基础,它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对范畴中的“经济基础”的内涵根本不同。前者强调生产力,后者着眼于生产关系。由于新中国脱胎于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发展生产力对于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特别重要。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强调,“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这些论述具有非常深刻的道理。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表现在哪?首先在于它比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更能容纳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长期得不到提升,人民生活困窘,这样的政权必然是不稳固的。换句话说,没有牢固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政权就难以在开放的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立足。

  《歧视》一文认为:“中国现阶段虽然国有经济的比重并不高,但由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而有力地提升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因而我们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十分牢靠。”其实,物质财富的快速积累掩盖不了社会内部的暗流涌动。“我们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十分牢靠”,可以高枕无忧了吗?笔者并不完全认同这一命题。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日益淡薄,腐败现象频发,不断侵蚀着共产党的肌体。这主要是在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对社会崇尚金钱的价值观缺乏教育和引导,对政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滞后、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以及某些改革政策的失误等复杂因素造成的。私有经济与腐败有高度的相关性,随着私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腐败程度也水涨船高。第二,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不稳定事件多发。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新资产阶级的财富急剧增长,劳动者相对贫困的情况加剧。“我国公有制经济仅占经济总量的20%,二、三产业5亿就业人口中,全部国有部门就业人数仅占13%。多数就业人口的工薪由资本—劳动关系支配,这是决定今天分配格局的主要因素”。第三,在意识形态领域,主张私有化、经济完全自由化、市场万能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盛行,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马克思主义在学科中“失语”、教材中“失踪”、论坛上“失声”的现象普遍存在。第四,历史虚无主义打着“重新审视历史”的旗号,抹杀革命领袖的历史功绩,歪曲、丑化我们的党史、国史。正所谓“欲要亡其国,必先灭其史”。历史虚无主义者与新自由主义者一唱一和,遥相呼应。第五,社会成员的认同度和社会凝聚力趋于下降,社会冲突和社会不稳定趋于加剧。上述五个问题有些已经非常严重,一旦量变的积累引起质变,后果难以想象。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结构的变化有没有关系?与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大量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没有关系?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方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

  《歧视》一文认为:“所有制歧视的政治认识根源集中表现在对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认识,特别在于对共产党执政目的的认识不清晰。”该文认为,中国共产党不仅仅是为中国工人阶级谋福利,同时也是为整个中国人民谋福利。这些看法不能讲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它并未指出共产党和资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政党都是其阶级的政党。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基础之上,以实现工人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政治理想为奋斗目标的政党。卫兴华教授指出,共产党致力于共产主义事业,是要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实行公有制,搞社会主义,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追求与目的。共同富裕是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社会的最根本特征。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充满着深刻的辩证法。《歧视》一文认为:“苏联共产党垮台时,其国有经济一统天下,这说明国有经济较高的比重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决定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有多么牢靠。”以苏共垮台来证明国有经济比重的高低并不重要,在方法论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苏共为什么会垮台?原因有很多,政治、经济、外交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都有,从根本上来看,它并未超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范围。赵磊教授指出,苏共垮台有两个因素缺一不可。一是当时的苏联的确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物质条件。二是取得政权的共产党人,除了少数人以外,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复辟的客观条件是实实在在的,因而复辟的危险也是客观存在的,从而未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防止复辟的出现。笔者认为,从十月革命到苏联解体,社会主义只搞了70多年,虽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苏联已经初步建立(例如,国有经济比重很高),但是它还不牢固。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苏联并未完全成熟起来。在这一时段,仍然存在着两条道路、两个阶级以及两种意识形态的斗争,随时存在着向旧社会形态复辟的可能。在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中,上层建筑的作用就非常关键。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无论是政治上层建筑,或者思想上层建筑,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确立或维护其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非常重要。不过,经过若干年发展之后,一旦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占据主流地位,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残余完全被消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完全得到巩固,也就不存在向旧的社会形态复辟的可能,此时就不会出现苏联那种“来自上层的革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异常重要,是不是就能说明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是错误的呢?并非如此。我们可以说,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例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确立、巩固和完善起着决定性作用。不过,如果从全局、主流以及更长远视角来看,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什么呢?因为上层建筑的根本职能是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它的内容和性质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原有的经济基础土崩瓦解,旧的上层建筑一定不可能照旧存在下去,新的经济基础必然要求有新的上层建筑与之适应。

  江泽民在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要有效运行,也必须掌握一定的经济和物质力量……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对于共产党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标志着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还在于国有经济是接受共产党直接领导,听党指挥的。私有制经济即使庞大,也不是共产党能够完全掌控的经济和物质力量。在革命战争时期,毛主席说枪杆子里出政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也可以说公有制经济里出政权。“离开了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有经济私有化将使共产党彻底脱离群众,而脱离群众将使共产党彻底丧失执政地位。而且,一旦私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资产阶级也就不再需要一个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政党——共产党来执政了。

  五、结语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原则,不能偏离共同富裕道路和社会主义航向。鼓噪“所有制歧视”的真实意图非常明显,无外乎是想模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为进一步推行私有化鸣锣开道,这种论调与新自由主义者如出一辙。可以明确地说,由此引申的改革思路即私有化改革,只符合私人资本的利益,尤其是外国垄断资本的利益,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既背离了四项基本原则,也完全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最终会丧失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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