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文章中心 > 三大复兴 > 中华民族复兴

张宏良:中兴事件对中国的影响,绝不仅仅是被罚款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18-06-18 15:28:34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张宏良老师民族复兴网群聊天记录)
  如今很少有人理解中兴事件对未来中国的影响。中兴事件对中国的影响,绝不仅仅是罚款14亿美元(前后共24亿),开除所有涉事高管,改组两个董事会那么简单,而是由此开始了美国对中国公司和单位直接管理的历史。中兴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涉及到中国许多法律,涉及到中国股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中国政府有权对企业强行改组,并且即使是中国政府对中兴进行改组,也必须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绝不能像美国政府那样不管不顾,这的确是一个国家主权问题。
  如果中兴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违背了美国法律,美国依法进行处置,没有任何问题。而现在是中兴是中国境内公司,是在中东与伊朗做生意,与美国没有任何关系,从任何角度来讲,中兴公司都没有触犯美国法律。即便是美国对中兴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也只能通过向中国政府交涉的方法,由中国政府来制止和制裁中兴公司,美国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讲都无权直接处罚中兴公司。因为美国与中国是平行的两个独立国家,而不是上下级关系,所以无权处罚并不在美国本土经营的中国公司。
  当右派都认为是侵犯中国主权时,我们很多左翼爱国人士,反倒并不在意中兴事件对中国的转折性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一大悲哀。此事以及类似事件比如小崔风波,让我们明白了为什么毛主席生前多次说他更喜欢和右派打交道了。至少在这个问题上右派比左派更加诚实,更加勇敢,更加直率一些。

b7df9e7d41152104d52d557fce785a46.jpg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7

  张宏良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l010

  2018年6月16日


  关联阅读:

中兴和解协议细节曝光!涉嫌侵犯中国主权并违法

文/感悟生活(程坦)

cf78ce09fdd12ca8864b26878e2c2ee9.jpg

  美国商务部昨天(11日)公布了中兴通讯与美国商务部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的细节。我认为,其中一些条款涉嫌侵犯中国行政、司法主权,并明显违反中国法律,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对该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美国商务部昨天在其网站上公开与中兴公司和解协议的同时,还公开了一份签署于6月8日的长度为21页的文件。根据这两份文件,中兴付出的主要代价包括:

  1、中兴公司完全且不可撤销地认罪,这是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中兴通讯不得以任何行动或任何公开声明来否认美方任何指控,包括间接否认,否则视为实质性违约。任何新的违约行为,美方都有权重新启动制裁。

  2、认罚并提供额外的履约保证金。因中兴违约,依照2017年3月协议支付的3.61亿美元保证金由美方予以没收;本次中兴再同意支付10亿美元罚款;此外,将另外交付4亿美元存放于一家美国批准的银行托管账户,作为额外的履约保证金,期限为10年。加上去年中兴签署认罪和解协议时支付的9亿美元罚款,中兴公司付出的经济代价极为惨重。

  3、改组公司董事会、更换管理层,开除所有责任人。中兴通讯必须在30天内替换两家主要运营公司的董事会,除了与中兴通讯的违法行为有关的主管和办事人员全部开除外,该公司所有资深副总裁或以上级别的高管都必须走人。中兴作为一家国家控制企业,一家上市公司,美国这一要求,明显违反了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高管聘用、辞退的规定,而且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甚至涉嫌侵犯中国行政、司法主权和国有企业出资人权利。

  4、中兴通讯必须向美国商务部详细说明,中国政府对该公司的所有持股及控股情况,包括公开上市的股份和非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这个看上去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公司存在任何代持股情况,都必须如实向美国公开,而通常之所以设计代持股份情况恰恰涉及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这个多少有点让人担心。

  5、商务部也将在30天内选定一名监督者,也就是特殊合规协调员,负责在10年内通报中兴通讯及其全球关联公司的合规情况。该协调员将领导一个至少6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后者将由中兴出资聘请。此外,去年美国德州一家联邦法庭还指派了另一个监督员,任期三年。一家中国的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居然要让一个外国政府和法院指派的一个管理团队,常驻公司来监督自己的运营情况。这不仅不符合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涉嫌侵犯了中国的行政和司法主权。

  6、中兴通讯同意让美国政府更方便地验证该公司需接受监督的货品出货。此外,中兴必须在180天之内,以中文和英文在公司官网公布产品中使用美国进口零部件的估算情况。鉴于之前中兴的所作所为,美方这个要求倒不过分。

  我认为,依据中国法律,任何中国企业、个人的一切民事行为受中国法律管辖,其所订立的合同、协议,若违反中国法律,甚至涉嫌侵犯中国主权,自订立之日起即属无效。中兴作为一家有影响的上市公司,更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考虑到中兴问题的复杂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与美国政府签署的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防止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对外做出损害国家利益、侵犯国家主权的荒唐承诺。

  我个人认为,目前这个和解协议纵然中兴逃过破产命运,让中国付出的经济和政治代价太过惨重,让中兴破产重组或是更好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程坦,网名感悟生活,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央国家机关,央企二级公司一把手;后任多家外企、民企高管;现为上海某法律咨询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自由撰稿人,民间慈善人士。在国家级报刊、出版社发表过财经和法律方面论文、论著约百万字;近十年发表时政、财经网评超过千万字。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