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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华: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

作者:李正华 发布时间:2017-08-26 08:26:32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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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正华,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摘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独创性成果。毛泽东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创建人和重要实践者,他对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开创性贡献和在探索实践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值得充分肯定。

  新中国的政治制度由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最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组成,被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正式确定。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是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从中外历史经验的比较以及中国人民的革命实践和民主体验中作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重大选择,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独创性成果。毛泽东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创建人和重要实践者。

一、创造性地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的国体,它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居于我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制度”[1]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巩固自己的统治,管理国家和社会,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解决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革命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一种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不赞同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据此,列宁在苏联建立了苏维埃(即代表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权形式。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效法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所谓的议会制、三权分立,但是事实证明,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俄为师,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新中国成立前后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此过程中,毛泽东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集中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问题。他明确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2]毛泽东把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组织原则运用到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中,在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同时,也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领导原则。他强调指出:建立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2](p677)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讨论新中国采用什么样的政体时,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3]毛泽东不仅强调了政权组织应实行民主集中制,而且论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4]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新中国政权的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建立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中国社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决定了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因此,中国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立政权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存在着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建立的国家政权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国家制度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毛泽东是从创办农民协会、建立苏维埃共和国和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一系列实践中,逐渐对将要建立什么样的新中国国体、政体形成了较清楚的认识。他指出,中国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3](p135)他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2](p67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而近似于苏维埃制度,不过,“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3](p265)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是参加人民代表会议的。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思想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各民族代表的普遍赞同,写进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5]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1954年以后,毛泽东积极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并在实践中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如,他主张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6]他提议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在毛泽东的重视和推动下,人民代表大会较好地行使了国家权力。1954~1965年召开了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普选,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个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从1955年起,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代表每年组织两次视察,还开展了代表检查工作的活动。

  实践证明,新中国确立的国体、政体,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工作,是极富创造性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

二、建立并成功实施了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健全、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完善而稳定的政党制度。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毛泽东不仅为这一制度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而且做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由历史发展而来的”[7]。它孕育于民主革命时期,历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洗礼逐步走向成熟。20世纪以来的中国,孙中山仿效西方国家实行过多党制,蒋介石搞过国民党一党独裁,都以失败告终。历史表明,在中国,搞多党制不行,搞一党专政也不行。

  毛泽东根据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从中国的具体历史和社会条件出发,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思想,创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他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应该懂得:他们自己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而要胜利,他们就必须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2](p645)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中,毛泽东“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2](p760)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与党外民主人士和进步势力建立的亲密合作的关系,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打下了基础。“共产党主导”和“多党派参与”的“三三制”政权形式,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的雏形。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推动下,由包括国共两党和其他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史称旧政协)在重庆召开,这是多党派的政治协商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第一次尝试。在这期间,中共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为争取和平民主而共同奋斗。但蒋介石违背政协会议的精神,建立独裁政府。为此,在毛泽东的主持下,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在反对蒋介石的独裁、内战政策,争取建立新中国的共同斗争中逐渐形成了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合作关系。同时,民主党派也通过对是非曲直的比较,觉悟有了空前提高。毛泽东说:“在抗日时期,乃至在日本投降后的一个时期,他们的觉悟都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8]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劳动节口号,其中经毛泽东亲自改写的第五条,正式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发出“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8](p1349)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积极响应,纷纷参与新政权的筹备工作。1949年1月22日,李济深等55位民主人士联合发表《对时局的意见》,表示愿意在中共领导下为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而奋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第一次以共同声明的形式,公开而明确地表示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建设新中国而共同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格局由此形成。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并再一次阐述了对民主党派既团结又斗争的方针:“从团结他们出发,对他们的错误和缺点进行认真的和适当的批评或斗争,达到团结他们的目的。”[8](p1437)这个讲话,实际上提出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团结合作的方针,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1949年6月,由23个单位的代表134人组成的新政协筹备会成立,[9]毛泽东为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开始运作起来。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深刻总结国内外历史教训,在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方面的一大创造。这一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也有别于苏联的一党制。“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0]其显著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或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好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的弊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探索和基本回答了多党合作的理论根据、基本原则、领导权、合作方式、相互关系等重大问题,为正式确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作了重要的准备。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创建人民政协和领导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毛泽东又对有关理论做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保证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实施。他先后担任5年全国政协主席和22年名誉主席,为建立和健全人民政协的组织机制做了大量工作。建国任务完成后,特别是1954年全国人大召开后,对于人民政协是否保留、人民政协的重要基础——民主党派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由于毛泽东持坚决肯定的态度,才使人民政协这个经过历史考验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得以延续下来。毛泽东先后两次提出了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1950年2月,他明确表示,民主党派不能解散,不但要继续存在,而且要继续发展。[11]他还对中央统战部负责同志指出:要向大家说清楚,从长远和整体看,必须要民主党派。认为民主党派是“一根头发的功劳”、一根头发拔去拔不去都一样的说法是不对的。从他们背后联系的人们看,就不是一根头发而是一把头发,不可藐视。[12]

  “团结、建设、进步”是毛泽东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客观情况确定的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引下,民主党派不仅巩固和发展了各自的组织,而且积极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和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强调:“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3]他希望尽可能地调动民主党派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据此,中共八大政治报告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确定了今后将“采取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4]1957年2月,毛泽东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做了进一步阐述,认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共产党有了劳动人民、党员群众和民主党派的共同监督,更为有益。[13](p350)八字方针的提出使民主党派深受鼓舞,被民主党派称为思想上的大解放、民主党派新生命的开始,对于提高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成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制度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在共产党的帮助下,各民主党派召开了代表大会,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还巩固和发展了自己的组织,1955年,民主党派成员总数为39000人,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1000人增加了两倍多。

三、选定并积极实践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成立时毛泽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长期的探索。1922年7月,中共二大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提出在蒙古、西藏、新疆实行自治,以建立联邦制国家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纲领。[16]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17]1935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共同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强调了中国境内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1936年5月25日,毛泽东签发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我们根据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民族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18]同年10月20日,中国工农红军在同心城清真大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县级少数民族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它的成立萌发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幼芽。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政策进行了调整,坚持实行民族平等,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他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8](p595)1941年5月,经毛泽东改写、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划了定边县的若干区域和城关镇的自然村、曲子县的三岔镇为回民自治区。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由少数民族自己选举区长、乡长,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1947年5月1日,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告成立。

  由于受列宁民族自决理论、苏联联邦制实践及共产国际的影响,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一直到《共同纲领》起草修改时,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国共产党人基本上都是主张民族自决和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尽管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也曾有过民族自治的主张和实践,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成立,为后来确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但当时提出的“民族区域自治”还比较笼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基本上是联邦制思想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后来意义上的统一国家内部地方性的民族区域自治。

  在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一个共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中华民族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遗产,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趋向是统一、团结。这一共识为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筹建新中国、研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时,毛泽东正是根据这一共识,最后放弃了民族自决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设想,而是选择采取统一国家内部地方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并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正式写入《共同纲领》和《宪法》之中,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

  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已经实行共和国联邦制的情况下,《共同纲领》没有照搬苏联的经验,而是创造性地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新中国确定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是“史无前例的创举”[7](p258)。毛泽东对这个重大的关系全局的历史性选择起了决定性作用。1950年11月24日,周恩来在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上回忆说:“孙中山先生曾在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以‘民族自决’的口号把它肯定了下来。在我们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毛主席曾提出了以民族自治代替民族自决的原则,因为这样做对于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是有利的。现在,从一年来的少数民族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毛主席在当时的预见是十分正确的。”[20]1983年10月,李维汉在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和邓小平《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问题》的信中也谈到当年决策的情况: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毛泽东征求李维汉的意见时,李维汉向毛泽东提出了不要搞联邦的意见。[21]

  毛泽东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代表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合乎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而且是幅员辽阔并基本保持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存在着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利益;国内民族分布形成了一种以汉族为主体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汉族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是在一个或几个大小不一的聚居地与汉族交错杂处,各地区的资源条件和发展存在差距;各少数民族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与中共建立了巩固的联盟,共同赢得了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情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历史依据、现实条件和政治基础。1949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在一份电报中对此作了透彻的说明。电报中指出:在内战时期,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它对各少数民族特别表现为大汉族主义),强调“民族自决”,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随着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被打倒,新中国已经诞生,为了完成国家的统一大业,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否则就会“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陷于被动的地位。在今天应强调,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5](p20)。

  毛泽东不仅在《共同纲领》中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制度选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他要求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他强调要巩固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从1950年开始,新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试点。1952年8月,中央政府颁布新中国第一部民族问题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展开。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随后,国务院又根据《实施纲要》和《宪法》精神,于1955年12月发出《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至此,中国已成立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和54个自治县。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全国范围内民族区域自治格局的形成。在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毛泽东始终抓住民族团结这个旗帜,并使之贯穿于民族地区的实际工作当中。他重视加强和改善民族关系,注意加强民族团结,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做好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努力消除旧中国历史上留下来的民族不平等和民族隔阂,实现民族间的团结和合作。他提出不仅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加强民族团结,还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6](p34)。他强调:“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22](p204)经过60多年的历史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

  新中国成立时确定的政治制度,尽管还有许多不够完备之处,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这些制度的合理性和毛泽东在开创中国政治发展道路过程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改革开放后,毛泽东创立的政治制度得到了坚持、发展和完善,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极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22]

  [参引文献]

  [1]《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01年4月4日。

  [2]《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677页。

  [3]《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

  [4]《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6]《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7]《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5页。

  [8]《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7页。

  [9]《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59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11]《为了民主与科学:许德珩回忆录》,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第298页。

  [12]《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1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

  [14]《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6页。

  [15]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803页。

  [16]《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

  [17]《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75页。

  [18]《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7页。

  [19]《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

  [20]《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4页。

  [21]龚育之:《党史札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2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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