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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麓:谈农村土地确权、承包、流转、私有化问题

作者:凤凰山麓 发布时间:2015-08-11 08:09:22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社会主义城乡共同发展战略

  提要:凤凰山麓认为,农村土地流转要循序渐进,统筹配套: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幕后交易,制约行贿受贿。大面积土地流转,通过村民大会是法定程序,村民大会具有高于村委会、村党组织的决定土地流转的最高权力,具有最后决定权,一票否决权,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散”;

  土地流转要与建设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化、工业化配套进行,要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衔接。避免留下一个残破衰败的农村空间,必须以人为本,民生改善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凤凰山麓认为片面追求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模式必须改变,农村具有保障充分就业的广阔空间,没必要拼命往城市里挤;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的总目标应当定在:经济可续增长较快,物质比较丰富,就业充分,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幸福指数高。有几亿人在农村也没关系。牺牲环境,资源过度开发,极度追求物质是死路一条。

  凤凰山麓认为,城市和农村共同协调发展是中国城乡发展的正确战略。农村、山区尤其是三线是中国的战略纵深,是未来人类核战争中中华民族种的延续唯一保障基地,是民族繁衍生息的根。农村是中国几千年农耕文明的最大世界遗产,是美国欧洲无法比拟的,照搬欧美的工业化、城市化模式,荒芜消灭农村,逼农民上楼,涌入大城市,是毁灭性的错误,必须叫停!

  根本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差距不断拉大”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一体化共同发展。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反哺农业、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城乡共同发展,必须解决农业制度、土地制度、农业组织等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重塑农民自治的农村共同体,不仅是种养加,产供销,而且要涵盖金融、保险、房地产、教育、医疗、养老,自下而上的参与各个层次的城乡共同发展,中国农民协会代表全国农民参与国家发展,不仅是农民共同富裕,而且是工人、农民,城乡共同富裕。

  一是迫于加速发展经济总量的需要,二是迫于地方政府巨大债务的压力,有人鼓吹唯一出路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如果得逞,那么资本就会主动扩张到农村圈地,中国农业就会改变性质,变为资本主义农业方式,资本的本质就会暴露出来,追求最大利润,不择手段,牺牲农民利益,驱赶农民上楼,大批失地农民涌入大中城市,这种城镇化道路是很危险的,是一条不归路。

  凤凰山麓认为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保障线、生命线,农民必须永久性的具有土地占用权,土地不能私有化,不能自由买卖。

  最近,我到华北农村转了一圈,把我看到的,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流转、发展模式以及土地私有化等问题的实际情况谈一谈,边走边想,也说说我的思考。

  一 土地确权

  按照国家部署,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我所去的地方,基本搞完了,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实际做法:

  一是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首先,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不是自然村,而是行政村,相当于过去的生产大队,有村民委员会;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是严格规范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一户一宅”,【宅基地买卖有严格规定】能卖给本村没宅基并符合宅基申请条件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否则不予过户】;

  宅基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

  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调查几十年来,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华北地区,六十年代规定,每份宅基地为0.3亩,实际不少地方,以建设新农村规划的名义,约为0.5亩,也有更多的,历史延续至今。宽宅大院,便于饲养猪、羊、鸡、鸭,种植蔬菜果木,方便村民致富。

  据深入了解,农村房屋连带宅基地的买卖,公社时期,文革时期一直存在。那时,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确认房屋间数,宅基地面积、四至尺寸,买卖双方签字画押,村干部签字画押是中人(证人),立字为证,那个时代没有房产证。

  二 土地承包、流转,规模经营

  剖析一个村,这个村近700口人,有土地近4000亩,在很短时间内,村头头流转出3000多亩土地,剩下承包的土地,人均不到1亩。村民意见很大,发现在转包中,村干部收了承包商的大笔好处费。有几位村民举报干部受贿,到县里、省里、中央告状,最后,把受贿干部开除党籍,进行了处理。现实告诉我们,农村土地流转要循序渐进,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幕后交易,制约行贿受贿。大面积连片土地流转,通过村民大会是法定程序,村民大会具有高于村委会、村党组织的决定土地流转的最高权力,具有最后决定权,一票否决权,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散”。

  综合实际情况,土地流转要与建设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化、工业化配套进行,要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衔接。避免留下一个残破衰败的农村空间,必须以人为本,民生改善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三 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的思维模式必须改变

  在京津地区农村,现在结婚,女方要求有城市楼房,过去的不少郊区、县,改成了区建制,搞开发,建了不少楼房,青年农民结婚购买这些楼房,也有在就近中等城市购买的。这个负担很重,父母拿出多年的积蓄,还要找亲朋好友借钱。结婚后,小夫妻就在所在城市打工、摆摊、开小作坊等谋生。开始婚后负债新生活,逐步还债,娶妻生子,还要赡养老人,压得喘不过气来。

  不由的反思起【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美国不到5%的农民养活全国,还有农产品出口;欧洲也是工业化,城市化;一直以来,中国学美欧,也搞工业化,城市化,现在城市占54%。这种片面追求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模式必须改变。我所去的农村,见到的主要是老人、儿童、妇女,青壮劳力都到城市打工,可以预测再过1万年,中国的农民也不会缩减到5%。实际上中国与美国、欧洲不一样,也不必盲目学欧美那样,搞城市化、工业化。美国占世界耕地总面积的13.15%,是世界上耕地面积最大的国家,土地实行休耕。中国的人口世界第一,农村人口太多,人均占有耕地太少,只有1.39亩,世界人均耕地面积为4.8亩,中国在世界排第126位以后,与邻居人口大国印度也没法比,印度人均耕地25.5亩,是我国的20倍。过度追求城市化,成本很高,就业很难,资源过度开发,环境严重污染。农村具有保障充分就业的广阔空间,没必要拼命往城市里挤;农村是保障优良环境的空间、资源有序开发的空间;农村是中国战略纵深回旋空间,是持续兵员的战略贮备源泉。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极度追求物质占有,是一个陷阱。

  我觉得,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的总目标应当定在:经济可续增长较快,物质比较丰富,就业充分,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幸福指数高。有几亿人在农村也没关系。牺牲环境,资源过度开发,极度追求物质是死路一条。

  城市和农村共同协调发展是中国城乡发展的正确战略。农村、山区尤其是三线是中国的战略纵深,是未来人类核战争中中华民族种的延续唯一保障基地,是民族繁衍生息的根。农村是中国几千年农耕文明的最大世界遗产,是美国欧洲无法比拟的,照搬欧美的工业化、城市化模式,荒芜消灭农村,逼农民上楼,涌入大城市,是毁灭性的错误,必须叫停!

  根本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差距不断拉大”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一体化共同发展。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反哺农业、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城乡共同发展,必须解决农业制度、土地制度、农业组织等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重塑农民自治的农村共同体,不仅是种养加,产供销,而且要涵盖金融、保险、房地产、教育、医疗、养老,自下而上的参与各个层次的城乡共同发展,中国农民协会代表全国农民参与国家发展,不仅是农民共同富裕,而且是工人、农民,城乡共同富裕。

  四 土地私有化,许可买卖问题

  一是迫于加速发展经济总量的需要,二是迫于地方政府巨大债务的压力,有人鼓吹唯一出路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如果得逞,那么资本就会主动扩张到农村圈地,中国农业就会改变性质,变为资本主义农业方式,资本的本质就会暴露出来,追求最大利润,不择手段,牺牲农民利益,驱赶农民上楼,大批失地农民涌入大中城市,这种城镇化道路是很危险的,是一条不归路。

  打开网络搜素,到处都是“土地私有化的十大好处”,“实行土地自由买卖势在必行”,把“土地私有化,自由买卖”的优势,说得天花乱坠。分析一下,到底是哪些人这么卖力的鼓吹呢?是那些教授、专家、公知,基本是原来主张强夺城市土地那类人。先是在城市动用黑社会、公权力抢夺土地,又把黑手伸向农村。有人说将土地私有化是很有可能发生的事情,认为中国地方债已经超过20万亿,这是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唯一方法。

  也有人认为,一旦搞土地私有化,土地迅速增值,它的涨幅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几千,资本就会与农民拼命争夺土地资源。恐怕要不了多久,在农村就会出现一个群体,这些人因为自己的子女要上学,因为自己家里面有病人要用钱,天灾人祸、劳力缺乏等原因使得不少农民不得不卖地救急求生,重新失去土地。我们不能够忘记,在我们国家农村还有将近2亿是生活在国际贫困线以下,由于农村的贫富差距还比较大,真正生活在低收入水平以下的这一部分人,如果允许土地买卖的话,他们很容易失去土地,一旦失去土地,他们就失去了生计,失去了生活的保障,我们的国家也就失去了稳定的基础。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保障线、生命线,农民必须永久性的具有土地占用权 ,土地不能私有化,不能自由买卖。

  五 推进城乡共同发展措施的一些建议

  从规划布局、要素配置到公共服务全面协调城乡发展

  统筹规划城市化发展。城市群与产业群相结合,与中小企业相结合;促进大城市和广大中小城镇均衡发展。城镇化决不能搞大跃进,不许强迫命令。纠正在城镇化口号下片面发展大城市的攀比。

  纠正土地“农转非”扭曲因素,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取消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重建地方主体税种——房地产税。挤出住宅投资的投机因素,纠正土地资源盲目开发、扭曲配置的基础。这应该是城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必要措施。农村建设用地的余量和新开发的土地,可以用于加强集体经济,产权落实到户,让农民成为股东;与城市建用地同权同股同价,把它证券化,地票可以上市,也可以退市。

  规范农地确权和流转。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委托推进农民住房抵押权、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稳妥推进农地确权、所有经营承包三权分置、土地流转,规范土地用途管制。对公司下乡、农业大户要制定政策,进行规范管理。

  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进广袤的农村。让农村享有公平的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基本建设等公共产品。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外贸消费,现在需要将消费放到首位,消费首先要加大公共消费,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

  发达城市不仅为本地、也要为欠发达地区农村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的支援)。要组织有效的竞争,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双赢。只有中国政府有这个能力。中国的出路是发展合作互惠的地方主义。

  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殖收益;允许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向农村建设投资。统筹配置城乡义务教育资源,整合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统筹城乡低保,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等。促使基本国民待遇均等化,方便人们自主选择就业与迁徙。

  将过剩产能用于解决进城农民工住房。城市政府(不含超大城市)提供廉价城市土地、购买低价的钢铁建材建设廉租房,可把它证券化,借、租、卖给不能回到农村的青年;将来他们在城市立足后可以退券还钱。这样给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换腾出时间和空间。

  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推进新型合作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方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各类农村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探索新型合作组织:对农村保存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要鼓励,对多年坚持乡村基层建设工作的优秀专家要切实给予支持。专家们特别提到中国乡村建设院李昌平主持进行的村社内置金融实验,认为这是很有意义的创举;通过村社内置金融为纽带,解决农村社区组织涣散、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提高农民收入;曾强了集体经济实力,落实了双层经营体制,坚持了共同富裕方向。同时保留了绿水青山,让农村更像农村,成为城市人越来越羡慕农村。这就是通过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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