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文章中心 > 三大复兴 > 社会主义复兴

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法的本性吗?(下)

作者:巩献田 发布时间:2018-10-29 15:29:54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再评《厘清马克思主义法治观》

  内容提要:

  为了解和掌握法(法律)的本质属性(本性)就是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批驳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谬误,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廓清资产阶级法学散布的迷雾和提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支持,本文大量和详细地汇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恩列斯毛)、我国法制工作的领导人(谢觉哉、董必武、彭真)、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学教科书以及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法学书籍中关于法(法律)的论述,供大家学习、研究和思考。(本文分上、下两部分)

★★★★★★★★★★★★

(下)

  现在让我们看看列宁是如何谈法的吧!

  列宁早在1907年写的《社会民主党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明确地说:“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2版,第292页。)

  1908年在《社会民主党在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一文中,列宁写道:“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粗体字是原文有的,下同——笔者注)。一旦发生复辟,原来那些阶级将重新成为统治阶级。普列汉诺夫同志,难道法律能把它们束缚住吗?如果你把这一点想一想,你就会懂得,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列宁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2版,第145页。)

  俄国沙皇1886年6月3日颁布了《工厂工人罚款法》,列宁分析这个法令后指出:“法律只关心厂主,好象课处罚款只是由于工人的过失。其实谁都知道,工人往往没有任何过失,厂主也要加紧勒索罚款,目的是为了强迫工人更紧张地工作。法律只保护厂主,防止工人工作草率;但是它不保护工人,不能使工人摆脱贪财厂主的盘剥。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从别人那里是得不到援助的。”(《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2版,第43页。)

  列宁对俄国1900年12月到1901年1月12日期间公布的《政府法令汇编》的91条法令和命令的统计,写道:“总的来说,91条法令中有60条,即2/3是直接满足我国资本家的各种实际需要和(部分是)保护他们不受工人风潮的影响。”“无情的数字证明:就日常颁布的法令和命令的主要性质来看,我国政府是资本家的忠实奴仆,它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所起的作用,正象一个炼铁厂厂主会议常设办事处或者砂糖工厂主辛迪加事务所对各个生产部门的资本家所起的作用。无关紧要地修改一下某公司的章程或者延长一下某公司股份偿还期限,这类事情成了特别法令的对象,当然完全是由于我国国家机构的臃肿所致;只要稍微‘改善一下机构’就行了,所有这类事情就会转归地方机关处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机构的臃肿、权力过分集中、政府什么事情都要亲自过问,——所有这些都是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决不仅仅是工商业方面的现象。因此,比较一下这类或那类法令的数目,很可以大致说明我国政府想的是什么,关心的是什么,感兴趣的是什么。”(《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社1984年10月第2版,第375—376页。)

  1901年8月列宁针对沙皇政府颁布的一个关于西伯利亚官地拨给贵族地主的法令,写道:“要知道新法令的执行情况,还有待于将来。但是这个新法令的性质本身就大有教益,它十分明显地暴露了沙皇政府的真面目和它的真实意图,所以值得把这个法令详尽地分析一下,并且设法让工人阶级和农民都能普遍了解这项法令。”“在目前把官地拨给私人,本质上就是让贵族盗窃国家资产:官地的价格正在上涨,把这些土地以特别优惠的条件出租或出售给各种各样的官员,让他们从涨价中捞到好处。例如,乌法省有一个县的贵族和官吏用他们买来的(根据类似的法令)土地做了这样一笔交易:他们花6万卢布买下官地,两年后又以58万卢布的价格出售,这就是说,一转手之间就获得了50多万卢布!”“政府通过拨给私人土地的手段,已经不仅是给予最富有、最显贵的剥削者赏赐,而且是在造成一个新的剥削者阶级,使千百万农民和工人长期遭受新地主的奴役。”“新法令直接关心的就是要尽快地为地主建造新的天堂,为农民建造新的地狱。”(《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2版,第77、79、80页。)

  列宁在1899年底《论工业法庭》一文中谈到“工业法庭”对工人的第三个好处时,写道:“对工人最重要的,不单是要从书本上获得法律知识,而是要在生活中熟悉法律,这样他们才会了解,这些法律是为谁制定的,那些运用法律的人是为谁服务的。任何一个工人一旦熟悉了法律,就会很清楚地看出,这些法律代表的是有产阶级、私有者、资本家、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工人阶级,在他们还没有争得权利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法律的执行以前,永远也不能可靠地从根本上改善自己的景况。……要求设立有工人选出的代表参加工业法庭,只不过是更更广泛、更根本的要求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这个更广泛更根本的要求就是:人民要有政治权利,也就是说,人民要有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有权不仅在报纸上、而且在人民集会上公开申述人民的需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2版,第243、249—250页。)

  列宁在1899年底《谈谈罢工》一文中指出:“罢工不仅使工人认清了资本家,而且也认清了政府和法律。……工人开始懂得,法律只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当官的也是保护富人的利益的,工人大众则不准随便讲话,不能说出自己的疾苦,工人阶级必须争取到罢工、出版工人报纸和参加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利,由这个代表机关颁布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2版,第257页。)

  在1901年秋—1902年2月撰写的《怎么办》一书中,列宁指出:“工人要想成为社会民主党人,就应当明确认识地主和神父、大官和农民、学生和游民的经济本性及其社会政治面貌,就应当知道他们的强的方面和弱的方面,就应当善于辨别每个阶级和每个阶层用来掩饰它自私的企图和真正的‘心意’的流行词句和种种诡辩,就应当善于辨别哪些制度和法律反映和怎样反映哪些人的利益。而这种‘明确的认识’无论在哪一本书里也学不到,要学到它,只有通过生动的场面和及时的揭露,揭露当前我们周围发生的事情,揭露大家按自己的观点在谈论着的或者哪怕是在窃窃私议的东西,揭露由某些事件、某些数字、某些法庭判决词等等反映出来的情况。这种全面的政治揭露,是培养群众革命积极性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条件。”(《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66页—67页。)

  列宁1905年11月12日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我们不会受空话的迷惑——只有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饶舌家们才会这样——我们一分钟也不会忘记,力量只能以斗争的胜利来证明,而我们还远远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我们不会相信动听的词句: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一方面,公开的斗争正在进行,一切词句很一切诺言立刻受到事实的检验;另一方面,有人正在用立宪的词句、宣言、许诺来愚弄人民,竭力削弱人民的力量,瓦解人民的队伍,促使人民解除武装。再没有什么比这一类诺言和词句更虚伪的了,而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俄国无产阶级已经成熟了,它不仅能够同野蛮的暴力作斗争,而且能够同自由立宪派的伪善作斗争。”(《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50—51页。)

  列宁在1917年8、9月间所写的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最重要著作《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写道:

  “就是这个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们已归全社会所有。社会的每个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就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他根据这张凭证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应数量的产品。这样,扣除了用作社会基金的那部分劳动量,每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似乎‘平等’就实现了。”

  “马克思说:这里确实有‘平等的权利’,但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个‘资产阶级权利’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这里粗体字是原有的,下同。——笔者注。)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的权利”就是破坏平等,就是不公平。的确,每个人付出与别人同等份额的社会劳动,就能领取同等份额的社会产品(作了上述各项扣除之后)。然而各个人是不同等的:有的强些,有的弱些;有的结了婚,有的没有结婚,有的子女多些,有的子女少些,如此等等。

  马克思总结说:‘……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可见,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因为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公平。但是人剥削人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已经不能把工厂、机器、土地等生产资料攫为私有了。马克思通过驳斥拉萨尔泛谈一般‘平等’和‘公平’的含糊不清的小资产阶级言论,指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进程,说明这个社会最初只能消灭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不公平’现象,却不能立即消灭另一不公平现象:‘按劳动’(而不是按需要)分配消费品。

  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了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只要产品‘按劳动’分配,‘资产阶级权利’就会继续通行。

  马克思继续说道:‘……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是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

  马克思说,这是一个‘弊病’,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准则。所以就这一点说,还需要有国家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

  国家正在消亡,因为资本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已经没有了,因而也就没有什么阶级可以镇压了。

  但是,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那个确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

  “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完全成熟,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甚至还会保留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修订版,第193、194、195、196、200页)

  列宁在1918年10—11月撰写的《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一书中写道:“只要看看现代国家的根本法,看看这些国家的管理制度,看看集会自由或出版自由,看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就处处都可以看到任何一个正直的觉悟的工人都很熟悉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上总是留下许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际上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自己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像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有可能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实行戒严等等。考茨基无耻地粉饰资产阶级民主,闭口不谈美国或瑞士最民主最共和的资产者对付罢工工人的种种行为。”(《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修订版,第603页。)

  列宁在1919年2月在“联共(布)党纲草案”中关于法院的条文中说:“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共产党抛弃民主主义的口号,彻底废除旧式法院之类的资产阶级统治机关,而代之以阶级的工农的法院。无产阶级掌握全部政权以后,抛弃以前那种含糊不清的‘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公式,而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共产党只是把不使用雇佣劳动榨取利润的工农代表选进法院,对妇女同样看待,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废除了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以后,党向苏维埃选民选出的法官提出以下的口号: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没有相应的法令或法令不完备时,要摈弃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而遵循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9月第3版修订版,第743页。)

  1919年11月6日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和妇女的地位》一文中指出:“教养、文化、文明、自由这一切冠冕堂皇的字眼,在世界各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国中,是同极其肮脏、极其野蛮的妇女不平等的法律,如结婚法和离婚法、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不平等的法律、男子享有特权的法律、侮辱和虐待妇女的法律等结合在一起的。资本的枷锁,‘神圣的私有制’的压迫,市侩的愚蠢和小有产者的自私,就是这些东西使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没有去触动一下那些卑鄙龌龊的法律。苏维埃共和国,工人和农民的共和国,一下子就扫除了这些法律,彻底戳穿了资产阶级的谎言和资产阶级的伪善。……不是人人自由,不是人人平等,而是要反对压迫者和剥削者,消灭产生压迫和剥削的可能性。这就是我们的口号!……这就是我们的战斗口号,这就是我们无产阶级的真话,关于同资本作斗争的真话,这就是我们正告侈谈一般自由平等、人人享受自由平等这些甜蜜、动听、虚伪词句的资本世界的真话。”(《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2版,第282—283页。)

  1919年12月4日列宁在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讲:“你们从苏维埃政权的全部工作中知道,我们是多么重视农业公社、劳动组合以及一切旨在把个体小农经济转变为公共的、公耕的或者劳动组合的经济组织,一切旨在逐渐促进这个转变的组织。……在《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的条例》上特别指出了公社、劳动组合以及一切共耕企业的意义,苏维埃政权也用全力来使这项法令不致成为一纸空文,使它真正能够收到应有的效果。”“如果农业公社帮助农民只是依法行事,那么这种帮助不但无益,反而只会有害。因为农业公社是个很响亮的名称,是与共产主义这个概念有联系的。……”“我已经说过,法令要求公社帮助附近农民。我们不能在法令中用别的方法来表明这种意思,不能在法令中写出某些具体的指示。我们本来就是规定一般的原则,希望各地有觉悟的同志们认真地去执行,并且想出千百种办法,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来实施这项法令。当然,对任何一项法令都可以敷衍了事,甚至阳奉阴违。因此,关于帮助农民的法令,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2版,第360、362、365页。)

  1922年2月20日列宁在给库尔斯基同志的信中谈到“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时,写道:“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看来还完全不适应新经济政策。……加紧惩治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和资产阶级代理人(特别是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由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采取最迅速、最符合革命要求的(粗体字是原文就有的,下同。——笔者注。)方式加以惩治;在莫斯科、彼得格勒、哈尔科夫和其他一些最重要的中心城市必须安排一批示范性审判(在从速从严惩治方面,在法院和报刊向人民群众说明这些审判的意义方面作出示范);通过党对人民审判员和革命法庭成员施加影响,以改进审判工作和加紧惩治;——这一切应当经常地、坚持不懈地进行,并且必须执行汇报制度(汇报要简明扼要,用电报文体,但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并且一定要用统计数字说明司法人民委员部怎样惩办和怎样学习惩办在我们队伍中占多数的、只会讲空话和摆架子而不会工作的“共产主义”坏蛋)。

  司法人民委员部在保证新经济政策实施方面的战斗职能同样重要,因而它在这方面的软弱无能和精神不振更加令人愤慨。现在看不出他们已经理解到:我们过去承认和今后也要承认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我们有觉悟的工人,就是我们共产党员。因此,应当认为有些共产党员是毫无用处的共产党员,他们不象我们那样理解国家概念和国家任务,根本不理解自己的任务是限制、制止、监督、当场抓住犯罪行办,是狠狠地惩办任何超越国家资本主义范围的资本主义。……

  审判的教育意义是巨大的。我们是否关心过这件事呢?是否考虑过实际效果呢?没有,而这却是整个司法工作的起码常识。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常识,而司法人民委员部对此同样漠不关心。……

  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司法人民委员部在‘随波逐流’,这种情况我看得出来。可是它是应当同潮流作斗争的。不要因袭(确切点说,不要被那些昏庸的资产阶级旧法学家所愚弄,他们总是因袭)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而要创造新的。不要受‘因职责关系’沿用‘适合欧洲’的行动方式的外交人民委员部的影响,而要同这种行动方式作斗争,制定新的民法,确定对‘私人’契约的新的态度,等等。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中文第2版翻译为“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法(根据俄文原文:Мыничего«частного»непризнаем,длянасвсевобластихо-зяйстваестьпублично-правовое,анечастное.,此处赞成我国中文译文第1版,即应翻译为“私法”;而中文译文第2版翻译为“私人性质的东西”是错误的。因为публично-правовое,与частное是同位语,前者翻译为公法,后者理应翻译为私法。这也符合苏联时期没有“私法”这种法律分类的事实。——笔者注)我们容许的资本主义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如上所述,就是我们。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通过一批示范性审判来经常地、坚持不懈地表明应当怎样动脑筋、花力气做这件事;通过党来抨击和撤换那些不学习这个本事和不愿理解这一点的革命法庭成员和人民审判员。……

  对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进行切实有效的而不是有名无实的监督,使它们真正能够既对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加紧惩治(如果不加紧惩治,司法人民委员部就是头号罪犯),也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加紧惩治。

  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表报,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这些就应当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方面的基本准则。如果司法人民委员部不能够使我们这里的资本主义成为‘训练有素的’、‘循规蹈矩的’资本主义,如果司法人民委员部不能用一批示范性审判证明它善于抓住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并且不是用罚款一两亿这样一种蠢得丢人的‘共产党员的愚笨’办法,而是用判处枪决的办法来进行惩办,那么,司法人民委员部就毫不中用,那时我就认为自己有责任要求中央撤换司法人民委员部的负责工作人员。”(注:整个文章中的粗体字是原文就有的。——笔者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424、425、426、427、428页。)

  列宁在1922年2月22日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问题给苏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中指出:“我在给库尔斯基的信中提出的那些警告,实际上没有引起重视。……立即成立一个由三名确能正确理解这项工作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的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研究如何能够对一切私营企业无例外地都进行监督(事后监督),并废除一切与法律条文和工农劳动大众利益相抵触的合同和私人契约,从这方面来充分保障无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不要盲目抄袭资产阶级民法,而要按我们的法律的精神对它作一系列的限制,但不得妨碍经济和商业工作。”(《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430——431页。)

  1922年2月28日列宁给库尔斯基的信中附上的对民法典草案的意见中写道:“(2)西欧各国文献中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一定要吸收进来。(3)但不能仅限于此(这是最重要的)。不要盲目地跟着外交人民委员部走。不要迎合‘欧洲’,而要在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干预方面有所突破。究竟应该怎样做到这一点,我说不上来,因为我既不能研究问题,也不能钻研法典,即使个别法典也罢。但是应该做到这一点,这在我是明确的。现在我们面临的危险是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而不是做过了头,这在我也是非常明确的。……不能畏缩不前,不能放过扩大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的任何一点可能。”(粗体字是原有的。——笔者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444页。)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列宁对于法制(治)的局限性是说得非常清楚的。

  他在l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说:“这一切都促使我们去把我们对中农的态度弄得尽量明确些。这是很困难的,因为这种明确性在生活中是没有的。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要想立刻一下子解决是办不到的。有人说‘用不着写这样多的法令’,并责备苏维埃政府,说它只会写法令,而不知道怎样实行这些法令。实际上这些人没有觉察到,他们是怎样滑到白卫分子方面去了。假使我们指望写上100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这些在实际上不能立刻完全实行的法令,在宣传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以前我们的宣传是讲大道理,现在我们是通过工作来宣传了。这也是一种宣传,但这是用行动作宣传,不过这不是某些出风头的人的单个行动,对这种人,我们在无政府主义和旧社会主义盛行的时代曾多次加以嘲笑。我们的法令是一种号召,但不是以往的那种号召:“工人们,起来推翻资产阶级!”不是的,这是号召群众,号召他们采取实际行动。法令,这是号召群众实际行动的指令。重要的是这一点。即使这些法令有许多不合适的东西,有许多实现不了的东西,可是这些法令为实际行动提供了材料,而法令的作用在于使倾听苏维埃政权意见的那成百、成千、成百万人学会采取实际步骤。这是在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实际行动的尝试。如果我们这样看问题,我们就可以从法律、法令和决定中得到很多很多的东西。我们不会把它们当作无论如何要立刻一下子就实现的绝对的命令。”(《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2版,第188—189页。)

  1920年12月列宁针对当时的法令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改,他说:“需要研究实际的经验。我签署了一些法令和决定,对实际结合作了指示,而实践比任何理论都重要百倍。所以,当有人说,‘让我们来谈谈结合吧’,我就回答,‘让我们把我们做过的事情研究清楚吧’。我们犯过很多错误,这是没有疑问的。我们的法令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改,这也是可能的。我同意这一点,对于法令,我没有丝毫的迷恋。但是应当提出实际的建议,某点某点应当修改。这才是切实的提法。这才不会是无效的工作。这才不会导致官僚主义的主观计划。”(《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第2版,第210页。)

  列宁在1921年10月写道:“加强法制……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斗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498页。)

  列宁意识到“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的错误之后,1921年春开始实施“战略退却”。1921年10月17日在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他说,实行新经济政策,就是“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转而恢复资本主义。……我们的无产阶级由于战争和极严重的经济破坏,已经丧失了阶级特性,就是说,它已经失去本阶级的生活常态,不再作为无产阶级而存在了。……恢复资本主义就是恢复无产阶级,使他们在大机器工厂里生产有利于社会的物质财富,而不去做投机生意,……”(《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184页、第186页。)。

  列宁针对法律等的实施情况,他说:“这些宣言、声明、布告和法令在当初是需要的。这些东西我们已经够多了。为了向人民表明我们要怎样建设和建设什么,要为哪些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奋斗,这些东西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能不能继续向人民表明我们要建设什么呢?不能!要是这样,连一个普通的工人也会取笑我们了。”他还说:“苏维埃的法律是很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没有给工人和农民提供这种可能。然而有人利用了这种可能性了吗?几乎没有!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作斗争,或者去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是什么东西妨碍我们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呢?是我们的法律吗?是我们的宣传吗?恰恰相反!法律制定得够多了!那为什么这方面的斗争没有成绩呢?因为这一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我们的共产党员至少有一半不会进行斗争,且不说还有一些人妨碍斗争。”

  在1922年2月21日列宁给瞿鲁巴同志的信里说:“在我看来,主要的是把工作重心从草拟法令和命令(在这方面我们愚蠢到了麻木不仁的程度)转到选拔人才和检查执行情况上。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我们所有的人都陷在‘各部门’的官僚主义的臭泥潭里。要想经常不断地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就需要有很高的威信、智慧和魄力。各部门是一堆粪土,法令是一堆粪土。发现人才,检查工作——这才是一切。”

  1922年3月3日,他给加米涅夫的信中指出:“另一个结论:不再搞法令游戏(有过一个必不可少的用法令进行宣传的阶段;这对革命成功曾经是需要的。这成过去的事了)无论对法令还是对机关都丝毫不要信赖。要做的就是检查实际情况和严格教育工作拖拉的人。”(《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第194—195页,、第196—197页、第393页、第389页、461页。)

  在1922年春天,列宁针对农村工作的情况,指出:“共产党员如果不能给农民群众实际的帮助,农民群众就不会支持他们。注意力不应集中在立法、颁布更好的法令等等上面。……挑选所需要的人才,检查实际执行情况,这才是人民所重视的。”“最近的关键就不在于法令,也不在于政治,狭义的政治,不在于机构,也不在于机构的组织——这些事将根据需要由负责的共产党员和苏维埃机构来做,而全部工作的关键在于选拔人才和检查执行情况。”(《列宁全集》,第43卷第108页、第110页)

  (未完待续)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