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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救火英烈被行拘”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叶金福  更新时间:2020-04-05 17:29:17  来源:红歌会网  责任编辑:石头

  4月1日,凉山网警巡查执法接到多名网民举报称:网民“落叶渐知秋”在《新浪微博》发布多条言论侮辱四川西昌森林火灾牺牲队员,被其他网民截图后大面积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网民的强烈愤慨。随后,凉山网警迅速展开侦查,很快锁定违法嫌疑人并通报梅州网警。4月2日晚,冯某某被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公安局抓获,其对公开侮辱四川救火队员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冯某某被梅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4月3日《澎湃新闻》)

  据报道,3月30日15时,四川凉山州西昌市突发森林火灾。31日凌晨,从宁南县支援西昌的18名地方扑火人员及1名向导在赶往火场的路上,风向忽变,被大火包围,不幸牺牲。各界群众在深感震惊与痛惜的同时,纷纷自发地以各种方式沉痛悼念这些救火英雄。

  然而,在各界群众“沉重悼念救火英烈”的时候,网民冯某某竟公然在网上发帖恶意诋毁、侮辱在火灾中牺牲的救火队员,其言论已极大地伤害了国人的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冯某某“侮辱救火英烈被行拘”是有法律依据的。

  近年来,在网络上发帖公然侮辱英烈的言行已发生多起,这些网民都已一一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见,网络空间不是恣意妄为的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一定的法律边界,在网络上公然诋毁、侮辱、丑化烈士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因此,笔者以为,对公然侮辱英烈的不法行为,必须拿出“法律利剑”予以严惩。只有让公然侮辱英烈者受到法律的严惩,让人人都成为捍卫英雄的“卫道者”,才能杜绝各类侮辱英烈言行的出现,使英烈的名誉、荣誉依法获得有力的保护,才能告慰英烈泉下之灵,重塑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逆火英雄,浩气长存,岂容诋毁。但愿通过“侮辱救火英烈被行拘”这一案例,能警醒更多的人敬畏生命,尊重英烈,从而在全社会中形成人人崇尚英雄,敬仰英雄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再一次告诫,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切勿博人眼球、逞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