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西安殴打16岁女生凶手的保护伞?

作者:郭喜林  更新时间:2020-10-15 10:13:03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牛女士的女儿今年16岁,6月28日晚上,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人殴打,等牛女士到了现场之后,看见女儿的校服上都是脚印。牛女士描述:“不停地在殴打,踢了大概有十几脚左右吧。周围的人就劝,说这是孩子还穿着校服,不能这么打。那个男的就指着孩子说,这个事情不用你们管。”让牛女士觉得想不通的事,明明打人的是两个人,为什么只找到女性打人者,男性打人者时至今日也没有见到(环球网2020年10月14日)。

  没想到,西安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竟然会把一个打人凶弄丢了。不要说是受害人的母亲牛女士想不明白,就是我们这些旁观者也想不通。一男一女两个人殴打16岁女生,并在医院接受治疗。西安市北关派出所却让那个男的打人凶手“失踪”了。究竟那个男的有什么背景,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之后,至今逍遥法外?究竟谁是打人凶手的权力保护伞?

  不是人们对权力保护伞有“过敏症”,而是西安市北关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职尽责。难道双方达成和解,对方赔付牛女士四万元,就可以让那个男的打人凶连面都见不到吗?应该说,在依法问责面前,违法嫌疑人是不存在任何隐私的,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必须公之于众,决不能让违法者“隐姓埋名”玩“失踪”的猫腻。即便是双方和解,违法打人者也必须当面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而且,负责此案的西安市北关派出所应当依法行使权力,责令两个殴打16岁女生的凶手共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那个女的不能大包大揽所有的法律责任。如果这样子办案,那就是在非法包庇那个男的打人凶手。作为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在办案中不能让司法公平正义的天平失去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更不应该故意偏袒打人凶手的违法行为。如果办案民警故意偏袒打人凶手,那就是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那就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问责。

  即便是两个打人凶手中的女士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派出所的公安民警也不能允许。如果允许打人凶手中的女士为其中的男士进行包庇,那是办案民警没有秉公执法,那就是在伙同违法嫌疑人包庇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打人凶手属于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怕受到依法问责之后丢饭碗,才发生了非正常的“失踪”,那是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既然他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打人,那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让他在行凶之后变成“缩头乌龟”。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作为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就必须依法保护16岁女生作为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而且,这是《中华人民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所赋予的权利。派出所办案民警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应该让打人凶手逃之夭夭。作为政法工作者,公安民警不能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更不能充当违法者的权力保护伞。即便是派出所民警迫于上级压力,也不能让党纪国法失去应有的权威与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如果执法者不能依法维护党纪国法权威,那就不是党和人民值得信任的公安民警。

  因此,16岁女生遭两个人殴打的案子仍然需要西安市政法委秉公执法,不能让这个案子稀里糊涂结案。究竟谁是那个男打人凶手的权力保护伞,需要政法机关用党纪国法查个水落石出,不能让受害者在委曲求全中勉强接受派出所的双方和解。在办案中只有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国策,才能让违法者受到依法严惩,才能党纪国法的权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政法机关只有有错必究,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