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飞:按现行法律,王振华可判死刑

作者:吴鹏飞  更新时间:2020-06-29 09:14:59  来源:民族复兴网  责任编辑:石头

  6月17日,经过两天共计16小时的不公开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超级富豪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绝大多数的人觉得这个判决轻了、太轻了。我个人听到这个消息时,沉默良久,十分悲愤,一个星期以来,我一直在思考问题出在哪里。

  一个司法裁决,让绝大多数人觉得不对,那肯定是在某个地方出了问题。案子判决后,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包括俞敏洪之流的公知,都在向公众解释,好像这已经竭尽了人事,按照法律程序,按照现行法律,只能如此,除非推动修改法律,加重猥亵儿童罪的刑罚。

  我没有证据,我不能说检方、法院方面私下里受到了超级富豪资本势力的诱惑和影响,同样,我也没有证据,证明一些公知与王振华有特别的个人友谊和利益纠葛,是故意在行障眼法,为王富翁开脱罪责。但律师得到了1200万元的巨额辩护费,似乎是公开的事实。

  我认为,整个刑侦到判决的过程,好像有一种巨大的看不见的力量,在推动法律程序向为王振华开脱罪行的方向演进。有人在故意歪曲王振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质,故意误解法律条文,形成一种严重误导,好像按照现行法律,对王振华只能如此,这令我感到震惊。

  我唯一感到欣慰的是,法院没敢采信王振华的无耻律师所做的无罪辩护,甚至否认王振华造成女孩身体的伤害这一基本事实,而仅仅是搂抱了一下。法院对他判刑五年,至少说明一点,那就是法院认定了王振华造成女孩下体二级轻伤的犯罪事实。

  问题的关键在于,王振华的行为到底是属于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奸罪(即奸淫幼女罪)。如果是前者,按照法律规定,最高确实只能判五年。但如果是强奸幼女,则可以判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资本的巨大力量当然是想推动法律庞大的机器向强奸不成立运转。

  刑法对这两个罪行的原文描述是: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读者朋友们,你们看出来问题没有,如果把王振华的行为套用猥亵儿童罪,确实只能判五年。因为他似乎没有聚众、没有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按照猥亵妇女最高刑期判决,就是五年。检察院这么要求,法院照准,辩护律师则故意做无罪辩护,以反衬判决的公正性。

  我感到奇怪的是,所有环节都十分一致地丝毫也无争议地认为王振华的行为不属于强奸,这种高度默契是怎么来的?这些法律人士似乎一致认为,只有生殖器官的强行进入才能叫发生性行为,才能叫强奸,否则,就只能叫做猥亵,只能适用刑法中的猥亵罪条款。

  我强烈怀疑,在某种力量的影响下,道貌岸然的法律人士,极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利用我国刑法对于性行为没有严格定义的空白,为了减轻王振华的罪责,共同临时定义了强奸罪中的性行为的含义,并且据说受害人没有供述王振华使用了肮脏的性器官。

  他们,包括俞敏洪之流,在试图说服万分震惊的广大公众相信,这是现行法律的问题,是无可奈何的问题,是一个今后需要修改法律的问题。参与整个法律程序的人受到某种干扰而变调,我还能理解。俞敏洪到底因何假装愤怒,却为之开脱,一点人味都没有,我很难理解。

  在这里,我要提醒俞敏洪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先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完全不动用性器官的人,一样可以判处强奸罪。比如一个女性,协助男人强奸女性,她是一样可以被判处强奸罪的,因为她参与了这种犯罪。这就是说,强奸罪不是以动用性器官与否决定的。

  各位读者,一个成年男人,在酒店房间里“搂抱”一位幼女(9岁),导致对方下体的撕裂,二级轻伤,居然被我国最发达地区的公检法一致认为不是强奸,不是奸淫幼女,这令我十分震惊、十分愤怒、十分痛苦。他们的理由是,王振华没有使用他那狗日的生殖器。

  我想问一问,如果是检察官、法官先生的亲生女儿,遇到这样的犯罪行为,你们真的认为这不叫强奸,而是猥亵吗?我再问问所有的读者,你们会这样认为吗?法律确实没有明确定义,但这不是就要考验你们的理解力吗,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把这种行为定义为强奸,你们真的不知道吗?

  一个幼女,下体被撕裂,只有三种情况,一个是这狗日的动用了性器官,一个是用手进入,一个是用了其他的器物。这还不是性行为吗?比如在我国台湾,就把后面两种形式叫做强奸。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你们来做决定,这是猥亵还是强奸?

  你们居然惊人一致地、毫无争议地认定这是猥亵。你们中间那些确实独立真心做出这样判断的人,也许是出于对法律精神理解的缺失,是对保护弱小一方和社会公正的麻木。而你们中间那些十分老到、被某种力量影响、故意做出这个违心判断的人,将永难逃脱良心的审判。

  而俞敏洪这样的貌似很有思想的家伙,貌似尊重规则和程序的家伙,应该去死。读者朋友们,我对这样的公知,常常恨到牙痒的程度。他们在故意掩盖一个事实,在法律人士的巧妙护驾下,一个奸淫幼女的强奸犯,本来可以最高判死刑的,却轻判发落。

  这是在尊重法律的名义下,跟法律开的一个巨大的玩笑。据说在某法院官网,这个判决的消息,很快就被撤下了。这说明对这个判决,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看法,也有人心虚,不是俞敏洪这个家伙振振有词地声称已经履行了所有公正的程序。

  王振华无耻之极地居然表示要上诉,继续提出无罪诉讼要求。他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是的,我国法律规定,上诉不会加刑。但是这只老狗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如果那样的话,他可能面临更高的刑期,甚至死刑。

  我期待问题出现重大转机。我期待我国司法界证明,法律永远是站在公正的一面的,虽然偶尔它好像站在资本那边。资本可以收买一时一地的某些人,但它不可能收买所有时间所有地方所有的人。